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3篇
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3篇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 部门法专论 法制博览 2020年08月(中) • 15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法治保障问题研究**宿迁市法学会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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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08 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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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法治保障问题研究** 宿迁市法学会 2019 年度法学研究课题项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法治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编号:SFH2019B05)。邵焕举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内容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是激发农村发展的驱动力,乡村振兴,法治先行。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护航,因此,需要进步一研究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保障作用。如何通过法治手段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平稳、有序、健康、活力推进,需要厘清乡村振兴与法治保障的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筑乡村振兴的法治堡垒,推动法治乡村的建设,构建乡村治理新格局。【关 键 词】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研究中图分类号:D920.0;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3-0015-03作 者 简 介:邵焕举(1983-),女,汉族,江苏徐州人,硕士,宿迁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高校教育管理。党的十九大提出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又一里程碑飞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总抓手,是全方位、全局性的乡村发展方案,是全面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和潜能的重大国家战略。乡村振兴,法治先行,法治是乡村振兴战略这艘航船的护航者。如何发挥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工程中的保障作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工程健康、有序、活力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使命和重要课题。一、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保障的逻辑关系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社会发展到某一历史进程中的产物,是新时代有责任、有担当、为老百姓谋福利的政府的战略规划,也是让乡村沐浴经济快速发展的阳光,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一个重大国家战略。乡村振兴必须是法治环境下的振兴,必须体现法治的力量。(一)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要求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意味着党和国家对乡村发展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进行了高瞻远瞩规划,提高到了史无前例的战略高度。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坚持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要求整个国家、社会生活都必须依法而治,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掌权者的威严甚至特权,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2018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加强农村工作中,必须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由此可见,乡村社会法治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着力点。(二)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保障的辩证统一关系乡村振兴战略与法治保障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乡村振兴战略是推动法治前进的动力和源泉,法治是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根基;乡村振兴战略是发展农村经济和保障农业优化升级的“动力马车”,营造浓郁的法治氛围是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可靠保障和前提条件。切不可仅仅抓乡村振兴而忽略法治建设,也不可只重法治建设而不顾乡村振兴,而是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正确处理好乡村振兴战略与法治保障的辩证统一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临的重要任务和课题。现阶段把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新高度,需要坚持把发展的速度、法治效率紧密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和法治的保障中推进乡村发展。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筑乡村振兴的法治堡垒乡村振兴,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振兴不是喊口号,是要能切切实实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成果。振兴不是一时的,不是某一阶段的,而是长久的系统工程,就需要让振兴的成果能够不断的展现并巩固下来,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发展态势。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高效实施,就需要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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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治思维和法治力量的助推,进而构筑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堡垒,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健康、平稳的有效推进。(一)规范公权力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把对乡村发展的美好愿景积极推向现实的重大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最大驱动力就是公权力,公权力的执行者是各级地方政府。公权力发挥积极的作用就可以使乡村的面貌发生改变,有利于乡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振兴;公权力发挥消极的作用就会破坏乡村的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会使得“振兴”走向恶性循环的方向。如何让乡村振兴朝着健康、稳定、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就必须要求公权力的规范行使。公权力的规范执行就须有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二)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属性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以严守规则为蓝本,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他强调法律的底线不可以逾越、法律的红线不可以触碰,任何事情必须在法定权限和程序中执行,培养规则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程序意识。首先是培养规则意识。在农村,传统的官本位、权力至上等思维定式和办事习惯较严重,村干部的意志往往取代全体村民的意志,村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都缺乏规则意识。因此,培养村干部和村民规则意识,强化村干部和村民的法治思维,是法治思维建设的重中之重。其次是培养权利义务和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拥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掌握权力,就要履行相应的责任。村干部和村民作为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培养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意识。培养村干部和村民的权利义务意识,也是培育农村法治观念的基础。一方面,加强村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教育,让村民清楚自己的权利,牢记自己的义务,加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教育,让村干部清楚自己的权力,牢记自己的责任,积极践行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加大对村干部权力的制约,健全乡村权力制约机制,监督村干部合法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义务。村干部提升自身的法治意识,形成为村民办事的法治思维方式。最后是培养程序意识。村民办事大多依“习惯”,而不愿走“程序”,村民和村干部脑海里的程序意识淡薄,办事往往以“方便”为导向,培养村干部和村民按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极为重要。一方面加强对村干部和村民程序意识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明白按程序办事的重要性以及了解办事的程序;另一方面加大对村干部和村民办事的监督,强化他们的程序意识,履行依程序办事的要求。这样才能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村干部和村民心中,呈现浓郁的法治氛围。(三)完善立法工作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因此,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从宏观层面,通过突出城乡规划法引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规划法治保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治保障;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法治保障。从微观层面,利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充分体现对相关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完善服务规程,将政府机关服务于基层落实到实处,用行政规范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严厉打击涉及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涉农工作公职人员的监察,以及对破坏农村社会体系、扰乱农业市场秩序、危害农村投融资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用刑事法律规范营造乡村振兴战略平安、稳定的发展环境;对政府和乡村、村民以及各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在乡村发展中,引导社会资源从正确、通畅的渠道向乡村输入发展,推动乡村产业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收益互惠互利,利用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共赢局面。三、推动法治乡村建设,构建乡村治理新格局法治乡村这一概念是党中央以正式文件提出的方针策略,这一概念的提出,目的就是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行法治护航。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把法治保障列入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体系中,提出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新格局,确保乡村振兴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一)法治乡村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一方面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驱动力。法治乡村作为治理有效的乡村治理新格局,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法治乡村也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治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涉及的经济、文化等都和法治有着紧密的联系,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中取得真真切切的成果,必须有法律的保驾护航。法治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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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保证顺利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圆满落实,必须高度重视法治乡村的制度建设和规则保障作用,只有在法治的大环境下运行,才能保证“三农”工作取得累累硕果。(二)提升法治素养,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可见,法治素养的培育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基础工程。一是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村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大对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力度,完善力量下沉、重心下移的法治工作方式,鼓励法治负责人下基层,提升基层法治工作开展的新高度,提升基层法治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推动普法宣传,烘托农村法治氛围,提高农村法治水平。首先,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相关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应该定期到农村开展法律宣传讲座,并制定适合农村的法律宣传手册,发放到村民手中,让村民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法律;以贴近村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切实加强调研,着重了解村民需要什么,切实做到哪里有村民朋友利益哪里就有法制宣传,哪里有村民学法用法需求哪里就有法律宣传服务,增强普法教育的感染力和渗透力。三是创新普法宣传方式,充分调动村民学法积极性。普法人员应该充分利用村民身边的鲜活案例,为村民分析、解读法律条文,提高村民对法律的理性认知。四是建立一支法治宣传骨干队伍,加大普法力度,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在村居(社区)党组织中明确一名委员兼任法治宣传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组织部门、基层政府的工作联系,不断加强法治宣传员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履职考核,充分利用法治宣传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实际情况,履行好法治宣传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社情民意收集员的职责,努力引导农村干部群众遇事找法、办理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三)营造法治环境,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一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农村的社会环境相对独立和封闭,村民作为空间内的个体,相互之间的联系相对紧密。基层干部来自农村,对农村的经济、文化的发展比较了解,他们的一言一行在村民心中具有一定的分量和权威性,他们对村民的心理所想也掌握的比较透彻,因此,基层干部在乡村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扮演者关键的角色。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法律宣传作用,扩大法律在农村的普及,使法治观念深入村民内心,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要想发挥好基层干部的关键作用,必须对基层干部进行定期的培训,让他们第一时间熟悉法律的内容,提高其懂法水平、法律素养,让他们成为农村普法“先锋”,通过基层村干部的职责将法律渗透到农村事务管理中去,进而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二是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对乡村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村民遇到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顾问,并由法律顾问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法律顾问定期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现场服务,开展法治讲座、法治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并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了这一措施能够不走形式主义,就需要制定相关的工作考核制度,加大对法律顾问的职责履行的管理,激励、引导法律顾问为乡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了更好的开展法律线上服务,提高村民学会使用线上平台进行法律咨询的水平,法律顾问可以在村民中创建微信工作群,通过网络平台,加强与村民、村(社区)基层干部之间的联系,根据村民的需要,及时、高效、便捷的受理和解决村民的法律诉求,为村民提供更高效、更快捷、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三是开展乡村普法“五个一”工程。即每个村(社区)设立一个法治宣传平台,定期更新法律信息;创建一个法律书目阅览角,给村民提供法律学习的空间;制定一套法律学习制度,让村民的学法意识更加规范和强化;每个村(社区)安排一名“法律联系人”,架起村民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每户村民发放一张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卡,方便农民进行法律咨询。综上所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保障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落实的道路上会面临重重困难。需要相关部分齐心协力、双管齐下,通力合作,严格执行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精神,将法治建设作为“三农”工作开展的基石,构建乡村治理新格局。参考文献:[1]张帅梁.乡村振兴中的法治乡村建设[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 (05):37-39.[2]喻刚,杨正军.试论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保障[J].知行铜仁,2018 (06):64-66.[3]胡胜.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护航[J].人民论坛,2018 (02):106-107.[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8-01-02 (01).万方数据
篇二: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
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通过笔者近几年在乡村法治工作实践中的调查发现,虽然通过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公民在乡村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升,但在乡村人情社会的背景下,少数村民法治意识和思维还存在欠缺和不足,遇到纠纷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治的现象尤为存在,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基层的社会治理,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关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关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一、乡村振兴战略迫切需要法治建设 (一)决策迫切要求依法。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基层政府作为我国权利结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行政决策的重要职责,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从基层政府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重大决
策未经民主协商程序,或者程序走过场,对政府决策没有事前的民主审议和协商,由于在法治实践中少了这些程序,往往就出现“交学费”的现象。前些年部分地区因项目建设引发的暴力拆迁或环境污染最后造成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归根到底,很大程度上都是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和制定社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在一些重大项目的论证产业结构的调整,公益设施的建设,征地拆迁等缺乏必要的民主审议和协商,没有充分考虑到民众的意见,有悖于依法行政,引起民众的不满,给经济社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这说明基层政府决策迫切要求程序规范,依法行政这是乡村治理有效的根本保证。
( 二)。
执行迫切要求靠法。从乡镇基层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受现行执法体制机制的影响,执法权力及主要力量集中在县一级,乡镇政府机构职能设置偏重于协调和宣传教育,执法力量和任务不对称,出现了执法的不管事,管事的不执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乡村处在县直执法部门工作的末端,边坚莫及,往往以罚代法,罚单一开,一走了之,法治宣传教育往往推给乡镇。而乡镇又处于各类矛盾的漩涡之中,面对各种违法现实又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仅靠法治宣传教育从根本上难以整治违法乱象,加上现在乡镇干部大多身兼多职,工作点多面广,面面俱到,既是计生员又是农技员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还要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兼任其他工作,一般
都还要联村甚至包村,现行管理模式动辄层层问责,基层干部自身压力特别多。同时乡镇政府人员流动性大,基层政府缺乏统筹协调和统一的管理指挥,对各职能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缺乏有效监管,致使在乡村法律执行落实难到位。
(三)监督迫切要求用法。法律监督在基层执法过程中体现比较明显的就是政务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最基层的政府执行机关,乡镇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政务信息共公开的政策,有利于推动政务信息公开自上而下落实的原则。但乡镇干部绝大多数对信息公开这项工作的作用认知不到位,政务信息很难及时有效公开,群众也很难从中获得相关信息,缺少参与感和信任度,甚至会觉得公开的政务信息有时是会存在虚假的成分和走过场的,同时,公开的层面、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效不对称,出现了监督的不管监督,敢监督的不能监督的现象。
二、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挑战与困惑 (一)普法听不进。在农村,受思维认知和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农民开展普法教育的难度比较大。农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这一群体现是法治需求最强的群体,也是普法最难的群体,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抵,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的法
律人员,开展普法教育的力量单薄,普法责任主体难以落实到位。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例如我镇王某和熊某均为妇女,因山林土地界线引发的邻里纠纷,双方一时激动发生扭打,造成轻伤二级,双方均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执行。这类农村常见案例均反映部分村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稍遇到纠纷,通常不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触犯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认识不足。
(二)执法难推进。一是基层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但往往专项治理全交给基层,执法主体不匹配。许多工作乡镇应该是主体,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是由上级部门委托执法,不符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很多给乡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使得执法推进很难。二是农村不依法的现象很严重。在经济活动十分频繁的熟人社会里,农村群众在经济交往中往往不注重完善相关手续,土地流转、房屋等不动产买卖不签合同不登记备案,买货不索发票、借贷不打欠条,认为是熟人、亲戚、朋友,没必要走手续的现象很多。但一旦出现纠纷后,又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很难寻得法律保护。
(三)法治人才难引进。农村执法人员多是专业技术干部,缺少正规、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执法经验和执法技巧不足。由
于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发展空间相对较小,受过专业培训的法治人才愿意到基层执法的人员很少,法治人才引进难,即使引进后由于待遇和发展空间的有限很难留得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思考 (一)法治宣传势在必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意识在农村地区的持续深入发展,且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得到提高,农民权利意识和维权行为不断增加。
但从总体上讲,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仍然比较“淡漠”,认为我不违法犯罪,法就与我无关。机械灌输法条式口号式普法宣传模式效果不彰。要实现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乡村振兴目标必须德法并举,法治先行。在日常普法方式上努力贴近农村基层实际,不断满足农民“口味”,注重将普法宣传与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相结合,将农民遵纪守法、孝老爱亲意识融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十星级文明户”、“乡村道德模范”等创建评比活动之中。通过以案说法、图文析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乡村文艺汇演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利用民间纠纷调处和当地有影响的民事案件公开审理时机,组织广大农民现场旁听,以事说法、以案释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通过一些有效途径,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
懂的群众性语言,渗透到千家万户,营造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法治氛围。
( 二)法治创建势在必行。提升农村基层法治创建水平,必须牢牢依靠村级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增强村委会集体公共事务自治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拓宽民主决策的渠道,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创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安定祥和乡村社会环境。严格强化村级管理制度约束,使财权、物权的管理更加规范,村财公开、透明,能便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意见。落实村“两委”干部带头定期学法制度,强化村级法律顾问的配备和使用,引导村民依法制定自觉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和保障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实现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结合“幸福村落”创建活动强化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到无违章搭建、乱占耕地、垃圾乱倒等行为。通过一系列法治创建活动,消除农村邪教、赌博、吸毒、传销等社会土壤,实现环境整洁优美,公共卫生良好,民风文明淳朴,村民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互相帮助,讲究科学,反对迷信,节俭办理婚丧喜事等乡村治理目标。
(三)法治保障势在必行。实现振兴乡村战略中的法治保障,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
力普法,建立起良好的法治环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一是巩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加速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结合精准扶贫、“消土减危”、棚户区改造、环境整治等工程全面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身边法规。严格落实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实现凡违反该法的建设一律依法强制拆除,肃清乡村建设障碍,建设美丽乡村。三是持续开展法治护航平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地区“扫黑除恶”行动。加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贯彻执行,对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破坏农村自然资源、寻衅滋事、非法上访缠访等现象和“村匪恶霸”等黑恶势力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依法打击,紧紧依靠司法部门运用刑法的、治安的手段来维护好发展秩序,筑好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刑法和治安法治保障。
农民富则国家强,农村稳则国家安,农村法治建设是保证农村稳定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
系。没有农村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只有扬起法治风帆,进入法治航道,让法治思维贯穿农村发展的各个领域,才能保障农村改革顺利进行,真正实现乡村振兴。
篇三: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
典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高清华收稿日期 :2021 -03 -26作者简介 :高清华 (1984 - ),男 ,河南大学法学院 2019 级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 知识产权法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开封 475001)摘要 :乡村振兴 ,是新时代党中央提出的实现农村全面振兴均衡发展新格局的重要战略举措 。
民法典的推出不仅回应了农村振兴战略而且呼应了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同时明确了“三权分置”高位阶的实体法依据 ,落实了中央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要求 ,更为乡村创新发展注入“绿色因子” ,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具体化规则化操作化 ,必定会对促进我国乡村可持续发展起到全面引领指导作用 ,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民法典 ;乡村创新体系 ;三权分置 ;绿色发展 ;乡村振兴中图分类号 :D 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4580(2021)02 -0116 - (04)DOI :10 .19717/j .cnki .jjus .2021 .02 .025
“重农务本 ,国之大纲 。” 民法典的出台 ,不但落实了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重大社会热点的关切和法治新要求 ;而且为乡村创新治理体系与全面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坚实的法律保障 , 体现了“盛世重民法” 的历史重任和时代特色 。一 、 民法典规则创新设计守正创新成果 ,激发乡村振兴创新体系创新是发展改革的加速器 ,乡村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 ,但过去一直被忽视 。
此次民法典通过规则创新设计必定会激发乡村创新体系及管理模式 ,从而释放创新体系在乡村振兴中的潜力 ,实现可持续的内生区域振兴 。但创新不是自发的 ,而是基于预先精心设计的制度体系所推动的有组织的系统化过程的结果 。
同样 ,对于乡村创新能力的提升 ,不仅取决于科技创新体系的建全和完善 ,更要依靠乡村治理的体制 ,土地管理与集体产权的制度变革 。乡村振兴 ,制度革新是关键 。
民法典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必定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各种民事主体积极参与经济发展进程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结构变革、 农业生产服务机构 、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等也是保证农民、 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的重要制度因素。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 ,才能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力量 ,营造积极的创新和创业文化氛围。同样 ,基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结构变革的管理创新是农村治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企业吸引众多民事主体充分参与创新 ,实现精准扶贫和农村包容性增长的重要途径 。鼓励农业专业化服务 ,加快农业管理体制建设有助于减少农业劳动力流失 ,吸引更多农业人才 ;有效运用大数据、 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农村电子政务工具有助于提高农村治理效率[1]。实践探索推动制度创新 ,新制度引领指导新发展。
滕头村曾经是浙江省奉化市萧王苗街的贫困村 ,该村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极其落后以至于当地有句谚语说 “女人不会嫁给滕头村的男人”。
八十年代中期 ,由于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 ,农民从农村迁往城市 ,寻找更好的工作。
结果 ,大量土地被闲置、 遗弃 ,甚至抛荒。
基于上述问题与矛盾 ,当时村委书记傅企平提出了土地管理改革方案 ,亲自带领村民进行土地管理改革 ,然后 ,滕头村成功地实施了旧村改造计划、 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生态农业建设。
正是滕头村长期致力于探索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创新体系和(总第 201 期)(Sum N0 201)2021 年第 2 期No ,2 ,2021
九江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绿色生态建设齐头并进之路与长期坚持不懈地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 ,最终营造了腾头生态系统" 的生态创新发展模式 ,实现了农村持续的繁荣发展。同时 ,基于集体土地产权规则变革的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助力滕头村相继获得联合国颁发的 “全球生态500佳” “世界十佳和谐乡村” 等殊荣 ,并成为全世界惟一入选上海世博会 “城市最佳实践区” 的乡村 ,还获得国家首批农业旅游示范点 、国家首批 AAAAA乡村旅游景区等70多项国家级荣誉。“法与时转则治 。” 上例表明我国的民法典能够通过规则创新设计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重大关切 、 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 、 切实做到了民有所需 、 法有所应 ,有力地促进了自治 、 法治 、德治相结合 ,进一步完善了乡村治理体系 。
同时也表明此次民法典通过规则与条款创新设计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盼多年的法人地位 ,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可以顺利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自由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追求市场经济绩效 ,参与管理体制与制度改革创新 ,有效缓解了乡村法制建设滞后困境 ,这为消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尴尬身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扫除了发展壮大的前提性障碍 ,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 、 民法典通过规则创新设计 ,明确了农地 “三权分置” 高位阶的实体法依据 ,助力乡村高质量发展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 、 兴国之要 。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新历史条件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土地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核心在于对农业经济绩效的追求 ,而传统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路径则是乡村振兴的严重束缚 。首先 ,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促进了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
与此同时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日益凸显 :其一 ,农户家庭传统的分散化 ,碎片化经营模式 ,农地粗放经营、 闲置、 抛荒现象大量存在 ,农业现代化需求之间的差距 ,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的问题日益凸显。
其二 ,实践中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在创新实践中畏缩不前 ,担心从农村土地二权分离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风险和自身利益受损 。其三 ,理论上学术界对土地产权结构改革有不同的理解和模糊的态度[2],特别是农民家庭承包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新性质存在很大差异[3]。
这些都是传统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典型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和矛盾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被认为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创新 ,实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经营权流转的格局[4]。民法典通过规则创新设计 ,落实了中央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要求 ,细化了三权分置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可实施性 ,如在物权编第 334 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 转让 。
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第 339 条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 、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5]其次 ,农业经济绩效的追求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内在驱动力 ,而民法典的规则创新设计则是三权分置制度的外在法律保障 ,顺应了我国新型特色农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本质是追求农业经济效益 。
如果传统的制度设计无法实现盈利 ,则会导致形成新的制度设计 。形成新的制度设计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创新来改变潜在利润 ,另一种是降低创新成本 ,使变革具有成本效益 。
回溯近 70 年的改革实践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十分明显 ,从人民公社所有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 ,到家庭承包责任制中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 ,从农村土地两权分离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公有制与公共管理到公有制与私人管理 、 公有制与共管理三个阶段 。
因此 ,传统制度的平衡状态随时都有可能被打破 ,同样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也不例外 ,必须始终遵循着改革创新的模式 。
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农村土地两权分离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都显示出了改革创新制度性特征 。再次 ,民法典通过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能够有效激活农村闲置的生产要素 ,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 。
土地一直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和最主要的生产要素 ,土地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权利 。乡村振兴制胜之道在于制度革新。
在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历史条件下 ,可以预期 ,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 ,将能有效地消除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重高效率、 轻公平 ,重使用权、 轻管理权等弊端 ;有力地助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村经济 ,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质言之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将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增强农民耕种热情、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产生深远影响。其一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将有利· 7 1 1 · 2021 年第 2 期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于农村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经营 ,形成和发展农村各种新的管理组织 ,提升农业现代化 ,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其二 ,通过对农村土地集中管理 ,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 ,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 ,使大批农村闲置的劳动力在新型城镇建设中实现再就业 ,实现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 ,良性互动 ,为农业现代化与城镇规划、 农业地产、 乡村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创造有利条件。
其三 ,农村土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土地改革不断激发出 “三农” 发展的新活力 ,土地流转必然会引发价值重估 ,财产性收入大幅度增加将成为农民增收新亮点。
在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 ,既可以进一步稳定农户承包权 ,能够放心地流转土地 ,也能让新型经营主体有稳定的预期[6]。目前 ,全国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已超过十亿亩 ,如果土地所有权登记后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 ,将能扩大融资渠道 ,获得充足资金 ,将极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大批农民将获得大额信贷资金 ,这将极大地释放农村产权融资潜力 ,实现多种生产要素的市场配置 ,使农村生产经营效率大大提高。因此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 ,民法典物权编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有效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碎片化、 分散化经营、 利用率低、 融资难等问题 ,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成为盘活农村生产要素重要手段 ;对农业效益发展、 维护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对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三 、 民法典开启乡村绿色发展新篇章 ,助力乡村振兴新格局******指出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 。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 ,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绿色发展 ,这是决定能否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关键 。
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 ,必须尊重自然 、 顺应自然 ,要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的支撑点[7]。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发展道路必须坚持绿色环保 、 生态化农业绿色发展道路 ,因此 ,新时期乡村振兴必须摆脱传统的发展模式 ,走绿色发展道路 。
这不仅符合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 ,也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
乡村振兴也必须从绿色发展的角度进行多维度整合 ,形成相互促进 、 共同繁荣的格局 ,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振兴 。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公民权利的法律宝典 ,其中鲜明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色彩更折射出人民群众对绿色生活和美丽家园的美好向往与憧憬 ,对新时代的绿色发展的价值理念的守正创新 。首先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助推绿色发展 ,为质量兴农注入绿色基因子 。
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8]。
从而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真正的 ‘绿色’ 民法典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 “绿色原则” 。
民法典确立 “绿色原则” ,意味着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规定了普遍绿色限制 ,这将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遵循依据 。绿色发展是******绿色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色发展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是新时期五大发展理念之一。
绿色发展是人类对自然的理解经历了对自然的崇拜、 对自然的征服和对自然的顺从反复认识之后重新思考和定位人与自然关系后的新发展模式。
是在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制约下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 。
绿色发展理念反映了农业生态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绿色发展理念运用了经济学生态学原理和管理科学的方法 ,将当今科技发展成果的精髓与传统农业技术相结合。绿色发展体系集农业生产效益建设 、 经济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防治与保护、农业资源规划和资源有效利用于一体化 ,为全社会带来经济 、生态、综合效益。乡村振兴战略不仅关系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历史任务 ,而且也是新时期对农业 、 农村和农民工作总抓手[9]。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 。
因此 ,乡村振兴不能再重复传统的村落发展模式 ,必须走绿色 、 可持续发展的特色化道路 。
进入新时代 ,绿色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 ,不仅是人民的需求 ,也是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 。
“人民群众对更美好生活的需求” 是一个全方位 、 多层次的需求 ,它不仅包括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 ,还包括更广泛的美丽生态环境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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