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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3篇(范例推荐)

发布时间:2023-01-08 15:50:32 来源:网友投稿

*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策规章是指院、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3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3篇(范例推荐)

*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规章是指院、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在职能权限内发布的章程、条例、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包括院政策规章和研究所(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同)政策规章。院政策规章包括院级政策规章和部门政策规章,以院名义发布的为院级政策规章,以院机关部门名义发布的为部门政策规章。以研究所名义发布的为研究所政策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规章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修订、废止。

  第四条 政策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科学院章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五条 制定政策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2

  第十五条 院机关部门根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领导批示或部门工作需要,制定政策规章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起草政策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

  (一)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政策规章,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后,形成政策规章送审稿。

  (二)起草部门在政策规章送审稿提交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送规划战略局进行审核,同时提交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政策规章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的主要措施、协调的过程与内容、征求有关部门与各方面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等。

  (三)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四)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报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公布。对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公布。

  (五)院级政策规章在公布后20日内由起草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十八条 部门政策规章制定程序

  (一)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二)起草部门对涉及全院的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研究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后公布。对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后公布。

  (四)部门政策规章在公布后20日内由起草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的制定程序可参照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自行决定。

*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3

  第二十七条 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建立定期对政策规章进行清理的.制度。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与院现行政策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或已过执行期限的政策规章,要及时废止或修订。

  第二十八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申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部门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自行决定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七条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部门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八条部门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的废止与修订可参照部门政策规章的相关程序自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规划战略局在下年度年初发布院政策规章废止、修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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