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迈文档网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4篇

发布时间:2022-09-05 18:20:18 来源:网友投稿

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4篇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1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4篇,供大家参考。

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4篇

篇一: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基本要求。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每位成员都有就研究讨论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策。党委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职责。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2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党委班子建设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及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奖励、处分等;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宣传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 8.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老干部、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聘任和人事调动、人员调整;

 3 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调整,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房产、车辆等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10万元以上)安排使用; 4.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6.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7.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涉及医院权益的合资合作和投资项目、医院土地的使用和处置; 8.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0.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交流挂职、人才引进、奖惩辞退、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 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讨论决定群团组织换届人选、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委员等人选。

 4.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4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 2 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党委书记代为表达。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

 5 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基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应当在党委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充分酝酿。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议题相关材料应当提前至少 2 天提交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至少 1 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对于干部任免和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方案并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党委书记应当在出席人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作表态发言。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

 6 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党委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医院党委应

 7 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医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督,接受医院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委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参会人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决策失误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持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政班子和内设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按决议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医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等。党委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在此基础上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党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终止。

 8 琼海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制度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提升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以及《海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我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制度》。

 一、健全完善我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措施,应坚持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二、党委书记和院长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重大措施、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取得相互理解支持。

 (一)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议召开前 1 至 3 天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 1 至 3 天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

 9 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人事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书记和院长需及时沟通事项范围: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 (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医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调整,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事项; (五)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医院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六)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七)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八)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10 (九)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涉及医院权益的合资合作和投资项目、医院土地的使用和处置; (十)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十一)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二)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

篇二: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议议事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推进公园各项工作的开展,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议题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公园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分析公园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指导思想,审议公园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大问题,做出重要工作部署。

 3.研究公园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公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考核、监督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

 5.听取公园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和汇报,研究做出相关决定。

 6.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应定期召开,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必要时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园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党委会讨论有关议题时,分管该议题工作的党委委员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5.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党委会议需扩大举行时,由党委办公室请示会议主持人确定扩大范围。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邀请工会和团委等群团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6.要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议事,不得临时动议。

 7.议题汇报工作只就关键内容作简要说明,尽量减少汇报时间;研究问题要围绕主题,力求简明扼要,避免重复意见;对议事过程中引出的新问题,应留待以后再议。汇报某项议题工作的同志(非党委成员),应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在工作汇报完毕或此议题议定后,提醒其退场。

 8.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会议成员对所讨论议题的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用口头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9.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园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园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三、议事程序

 1.事前告知。在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园党的建设、科级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时,必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充分讨论。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应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

 3.末位定议。党委会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

 4.如实记录。党委会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拍板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由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四、会务工作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主要工作有:

 1.征集会议议题,按轻重缓急筛选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2.议题确定后,督促议题提出部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及有关文字材料。

 3.提前一至两天印发会议议题及有关会议材料,保证各位委员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4.根据会议议题,通知会议列席人员按时与会。

 5.搜集与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等,供主持人查询。

 6.做好会议的记录、归档、保存和服务工作。

 五、会议纪律

 1.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安排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地。会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遇紧急情况,应由党委办公室人员进行通报。

 2.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参加会议,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党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除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外,还应于会前对会议所议事项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己有关的议题时,由党委办公室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与会,待研究完与己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3.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任免、奖罚等事项时,本人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待相关事项

 研究结束后再行与会。

 4.党委委员或相关人员参加党委会议议事后,对会议讨论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除会议决定传达贯彻的决议、决定外,其余讨论内容及讨论过程不得向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透露,违者按有关纪律严肃查处。

 5.要注意会议文件在起草、印发、阅读等环节上的****,会议前后,应回收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六、贯彻落实

 1.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议上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2.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由分管委员或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3.干部任免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干部任免权限分别任免、聘任或解聘。

 4.党委会决议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和要求,以恰当的形式传达,并及时向缺席委员通报;党委办公室要做好会议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组织、协调、督办、催办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会报告。

 5.党委会的决议或决定,公园各部门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因情况变化暂时不能贯彻落实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提交党委会复议。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落实的,党委办公室要查明原因,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党委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篇三: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立医院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医院党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中共 XX 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XX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议事规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院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医院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院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卫计委党委的重要文件、

 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医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等。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研究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按照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和监管的实施办法,研究决定全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及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医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和党支部换届工作,研究决定中层干部和支部书记的选择任用、调配、任免、奖惩等事项。

 第九条

 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人员编制、考核培养、职称晋升等事项。

 第十条

 以医院党委名义进行的各类表彰、奖励及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确定议题。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以便充分讨论。

 会前调研。根据准备提交的党委会议题,相关部门应当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决策咨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搞好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做好会议文件、材料、会务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沟通协调。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应当先进行充分酝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提出方案。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方案、文件、材料等应当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讨论事项明确,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特别是涉及制度制定、人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文字方案。方案由所议事项主办部门承办,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和把关。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党委会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会前 2 天通知党委委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研究讨论。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按顺序委托副书记、党委委员主持。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讨论议题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先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分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视情作补充说明并先发表意见,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列席人员发表意见。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九条

 表决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会议召集人可以视情提议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资料归档。党委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委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可根据需要

 签发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拟定,报党委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

 第二十一条

 通报情况。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应当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书记对执行党委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委员应当带头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按照分工抓好具体落实,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主办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医院党委报告。

 纪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严格保密纪律。医院党委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医院党委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进行考核。医院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党委会决议执行不力,或借故不落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办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兑现年度奖惩。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医院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医院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会议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党〔2020〕51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 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 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 的制定

 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或 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 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党 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委托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 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提出, 也可以由党委(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委(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师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 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学院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党委(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党总 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

 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党 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

 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实验教学中心党总支、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国际教育学院党委。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亿优公司、校医院等其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参照执行。法商学院根据学院章程,参照本规则,制定法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党委会 河北省 基本要求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