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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2-09-03 18:20:02 来源:网友投稿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5篇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嘉定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日修订) 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学校建筑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5篇

篇一: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1 年 11 月 1 日修订)

  一、 总则 为了 进一步加强对本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 的管理, 提高学校建筑工程质量, 明确和规范区教育局下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 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根据国家和市、 区对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 制定本办法。

 二、 项目 规划 新建、 改建、 扩建、 维修的学校均须先规划后建设。

 校园的总体规划须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 项目 报批 每年一季度前, 有关单位要向区教育局上报下年度本单位基建及维修项目 计划与概算, 并附有设计方案或施工说明及书面申请报告。

 书面申请报告需阐明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 紧迫性和可行性。

 区教育局在调查研究、 统一平衡的基础上, 确定下年度工程建设项目 计划, 于每年二季度前报区发改委。

 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 进行预审, 确定年度计划备选项目 。

 总投资达 200 万元(含)

 以上的备选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 建议书、 项目 可行性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

 总投资达30 万元(含)

 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备选项目 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造价估算, 执行简易程序。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区发

 改委要求。

 区发改委在完成项目 建议书审批基础上, 正式受理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 可行性评估后,审批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每年三季度前, 区发改委对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的项目 , 联合区财政、 投融资办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 项目 重要程度、 项目 进展情况、 开工建设可能性等进行审核, 综合平衡, 分类管理, 编制初步年度投资计划 。

 初步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由区政府批准, 区发改委下达。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安排预算, 根据投资计划、 支出预算、 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 建设资金。

 投融资办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

 总投资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 不进行立项审批, 由区教育局在每年年初预算时直接在校舍维修基金中综合平衡后安排。

 凡未列入年度投融资计划的项目, 原则上不予实施。

 四、 勘察设计 工程地质勘察是工程设计前期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拟建的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须有 3 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 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

 五、 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和

 诚实守信的原则。

 凡改建、 扩建、 装饰、 绿化及维修项目 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

 的, 应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 择优的原则,经学校校务会议集体研究, 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合同、 预算须报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备案。

 凡新建、 改建、 扩建、 装饰、 绿化及维修项目 投资额在 10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

 的, 由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因情况特殊,需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 必须事前经区教育局批准, 具体由区教育局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凡新建、 改建、 扩建、 装饰及维修工程项目 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的工程, 由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

 六、 合同签约 建设工程发包、 招标、 议标前, 建设单位要将有关准备情况及时报送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 并提供图纸、 预算等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确定中标单位后, 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所签合同需经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见证并备案。凡建设工程项目 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以区教育局作为主体立项的, 在加盖区教育局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前, 须先由建设单位(学校)

 法人代表在“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栏内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学校)

 公章。

 七、 质量监督

 项目 施工实行工程质量单位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 负责制。

 凡建设工程项目 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的, 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

 凡监理费用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下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凡监理费用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下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由区教育局基建领导小组选定。

 建设单位应成立基建工程领导小组, 协助施工方、 监理方和校舍设备管理站加强对施工质量、 进度的监管, 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建设单位要确定现场项目 负责人, 做好施工日记。

 坚持现场跟班验收、 监督和检查。

 建设单位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要及时收集一切工程技术资料, 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程记录。

 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要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实施, 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作项目变更。

 确因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变更工程量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经区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 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必要的续标手续, 不得先斩后奏。

 八、 竣工验收 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主体封顶和项目 竣工均要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区质监站联系后, 由区质监站组织验收。

 验收时, 建设单位必须邀请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代表参加。

 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九、 造价决算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加强工程决算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后, 施工单位要及时按照合同、 图纸、 工程定额、 施工记录联系单等资料编制决算。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要进行审核, 对决算明显错误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工程造价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 合同及有关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凡投资规模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应聘请投资监理, 在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预付款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 合同,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

 工程决算应通过建设单位审核认可加盖公章后, 报区教育局审计室, 由区教育局审计室按有关规定统一送审。

 同一个项目 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与竣工结算审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审计中介机构应收到区教育局审计室统一出具的《工程审计项目 委托书》 后才能接受委托审计。

 建设单位未增加工程量,原则上按照工程合同价付款; 若审计价低于合同价, 则按审计价付款。

 凡未经批准而发生超预算的经费, 谁同意谁负责。

 分管工程项目 的领导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 违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 附则 凡使用区财政资金, 由各街镇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由嘉定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篇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本建设项目以及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建设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项目保质保量按期顺利完成,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本制度作为合同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2 1.2 凡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质量管理目标 1 2.1 坚决杜绝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 2 2.2 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 3 2.3 确保房屋交付后二次返修率不超过 3%; 4 2.4 厨房、卫生间及屋面渗漏率不超过 3%。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 3.1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 3.2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 3.3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 3.4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5 3.5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除外。

 6 3.6 设计单位要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设计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

 7 3.7 设计单位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 4.1 监理单位要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方对施工质量实施全面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 4.2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的监理小组人员结构要搭配合理,监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调换或增加监理人员。

 3 4.3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在有关资料上签字。

 4 4.4 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加强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监理责任。

 5 4.5 监理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6 4.6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参与或组织工程项目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7 4.7 监理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停工整改的建议,必要时有权进行罚款。

 8 4.8 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 4.9 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他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队伍等。

 0 4.10 监理单位的巡检、验收要与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 5.1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2 5.2 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专项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队伍和专项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未经建设方认可的队伍,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3 5.3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二级及以上建造师)的人员担任,不得委派有工程纠纷或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其成员,成员调换要经建设单位批准。各专业管理人员须具有上岗资格证,施工单位及其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按规定设专职质检员,其他分包单位可设兼职质检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 1 名、施工员(1 名土建和 1 名安装)、技术员(1 名土建和 1 名安装)、质检员(1 名土建和 1 名安装)、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现场必须设 1 名土建质检员和 1 名安装质检员,负责日常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 5.4 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 14 日内,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试验方案》、《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并严格执行。

 5 5.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以及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实施。

 6 5.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材料。

 7 5.7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 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或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二次以上的,建设方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并进行经济处罚。建筑物在

 开槽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复核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8 5.8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 5.9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0 5.10 施工单位要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方案落实到技术交底上,对于比较复杂的或难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首次施工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人员、操作人员的书面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1 5.11 施工单位要建立“样板开路制度”,分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详细的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重要分项工程报建设单位验查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先行完成样板层或样板间,统一做法,并得到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作业,其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2 5.12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预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施工单位要坚持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处理或返修,杜绝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

 3 5.1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技术、安全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施工资料要与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一套完整的资料给建设单位。因资料不齐全,造成工期延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4 5.14 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 2 小时内开始整改,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5 5.15 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如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造成返工与工期延误,一切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6 5.16 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各种材料每次进场必须提前 2小时上报甲方、监理;坚决执行程序验收制度,经甲方、监理及施工方代表现场共同验收,并填报材料进场确认表,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共同取样,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

 试验室检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留相应的记录,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自行更换材料的,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 1000 至 20000 元的经济处罚。

 5.17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监理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并在搅拌机旁挂施工配合比牌匾,设立专人计量监控,监控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监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搅拌配合不合格,则视为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8 5.18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现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 500——5000 元人民币的罚款。

 9 5.19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0 5.20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5.2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单位工程总价款 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 5.22 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将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管理措施 1 6.1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处 2000-10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6.2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20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6.3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 2000-20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6.4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该罚款现金支付:

 5 6.5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处以 2000-20000 元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整修;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予计算工程量,罚款和赔偿现金支付。

 6 6.6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各专业管理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有权终止该人员在该工程的工作,并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人员的相关责任。

 7 6.7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对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以下监督检查工作:

 1 6.7.1 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控制人员。

 (2)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准备工作质量。

 (3)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手段,落实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理程序、监理办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到位。

 2 6.7.2 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计划。

 (2)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

 (4)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

 (5)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状态,保证其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6)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7)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如: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8 6.8 对工序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附则 1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相违背,按上级规定执行。

 2 7.2 本制度自工程开工之日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 1.1 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篇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 改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更新观念为先导,以深化改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重在落实”的原则,旨在切实加强教学工作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范围根据新时代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时更新与调整。

 (一)非课程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流专业、教学团队、卓越计划项目、专业认证专项、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产业学院、“四新”建设改试点、基层教学组织示范单位等。

  (二)课程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线上一流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虚拟仿真实验项目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

 第四条 职称评聘和科研业绩认定中各级别项目范围如下:

 (一)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一流专业、国家级教学团队、卓越计划项目、专业认证专项、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国家级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国家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项目课程、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国家级思政示范课程、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二)省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省级一流专业、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省级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省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省级线上一流课程(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省级线下一流课程、省级线上线下混

  合式一流课程、省级虚拟仿真实验项目课程、省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省级思政示范课程、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三)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四新”专业建设改试点、产业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示范单位、校级线上一流课程(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校级线下一流课程、校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校级虚拟仿真实验项目课程、校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校级思政示范课程、校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第五条 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在职称评聘和业绩考核中排名规则为:项目人员前两名按并列第一对待,第三、四名按照第二、三名对待,第五、六名按照第四、五名对待,以此类推。(自 2019 年批准项目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推荐;

 (三)组织项目的年度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报批。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组织、建设与实施;

 (二)完成审核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并向学校报送,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督导、检查;

 (三)负责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每年 12 月底前,向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年度验收报告。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二)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建设;

 (三)制订项目经费使用计划;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撰写项目年度验收报告;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批复立项后,考虑项目建设的需要,项目组成员可以进行调整。

 (一)建设期内,省级及以上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极特殊情况需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级及以上项目调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正高级职称;调整结果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校级项目每年可调整一次,年初各项目报送项目成员及排序。

 (三)对原申报成员进行调整须经项目负责人、教学院长同意并签字。

 (四)调整后的建设成员名单将作为职称评聘与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年度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得到全面落实,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需与学校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学校将根据项目申报书及任务书的建设目标,对项目进行检查。

 (一)年度管理。获得立项的校、省、国家三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于每学年的春季学期前二周

  内向学校提交年度项目建设任务书;秋季学期末学校将组织专家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二)年度验收和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1.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2.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中止经费资助或撤销项目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建设工作;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材料或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或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额外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各级项目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根据安排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检查验收采取评阅项目年度验收报告方式进行;项目结项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汇报、评阅项目年度验收报告和实地考察验收方式进行。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1.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

 2.项目建设成果;

 3.建设项目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效。

 4.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结项验收的具体程序:

 1.项目负责人 PPT(演示文档)汇报;

 2.专家审阅项目建设成果材料;

 3.专家现场考察;

 4.专家评议,确定是否结项。

 第十五条 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停项目职称评聘、业绩考核待遇;半年后提交整改报告,仍不合格的撤销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情况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购买图书、打印、复印、制图及出版费、文献检索费、软件费等费用。

  (二)调研差旅费: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开发、试验所需要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零件的购置费及由此发生的包装费用等,但不得用于购置计算机、打印机、相机等固定资产。

 (四)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办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

 (五)专家咨询费:围绕项目建设,产生的专家咨询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保证项目经费合理使用并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经费报销要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验收,院长(主任)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一流专业、专业认证、一流课程建设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详见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XX 联合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化县教育系统建设工程(修缮)项目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推动我县教育综合改革,确保我县教育系统学校建设工程维修的顺利开展和各类学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运行,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保障物资采购合理合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38 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1.县教育局是全县各类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的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以及物品采购的审批。

 2.计划财务股负责学校校舍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物资采购上报材料的把关审核。

 3.学校校长是学校校舍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物资采购的负责人,对工程(物品采购)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学校成立建设工程管理和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副校长和专职人员对建设工程(修缮)项目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具体负责。

 二、明确报批范围、金额和程序 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和物资采购均实行报批制度,学校分以下类别按照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建设工程(修缮)报批程序 第一类:学校(单位)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工程造价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操作程序如下:

 1.建设工程(修缮)申请立项报告。

 2.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审核书)。

 3.填写《德化县中小学校舍修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审批表》(提供学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项目理由、项目负责小组名单、项目清单,会议记录需经参会人员签字)。

 4.报局相关股室和领导审批。

 5.招投标之前,建设单位负责人到局纪委进行工程建设廉政谈话、签订工程项目廉政承诺书。

 6.施工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施工预算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算需送县教育局审核。施工预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在教育局监督指导下,原则上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报局务会研究通过方可确定其它招标方式)。

 7.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二类:学校(单位)基础建设(修缮)工程造价在 3 万元(含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所有基础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操作程序如下:

 1.填写《德化县中小学校舍修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审批表》(提供学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项目理由、项目负责小组名单、项目清单、项目发包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工程预算书、预算审核书、招标公告、招标须知,会议记录需经参会人员签字)。

 2.报局相关股室和领导审批。

 3.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公示招标公告。

 4.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招标。

 5.中标公示。

 6.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三类:学校(单位)基础建设(修缮)工程造价在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所有基础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1.学校行政会研究拟定工程量及市场参考价格清单(不得肢解、隐瞒工程量逃避监管和公开招投标)。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维修。

 2.项目完成后,经 3 人以上学校工程监督小组审核验收并签字。

 (二)物资采购报批程序

 第一类:学校(单位)批量采购价值在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宗物品采购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自行采购的一般物品要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并经 3 人以上学校采购小组审核验收并签字(附会议纪录和清单)。

 第二类:学校(单位)批量采购价值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程序如下:

 1.在平台填报《德化县中小学校舍修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审批表》(提供学校会议记录、询价汇总单、资金来源报告等,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采购原因、采购小组名单、采购物品清单、采购方式,会议记录需经参会人员签字)。

 2、报局相关股室和领导审批。

 3、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按政府采购办要求运作)。

 4、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第三类:学校(单位)批量采购价值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20万元以下,但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照以下采购程序执行:

 1.在平台填报《德化县中小学校舍修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审批表》(提供学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采购原因、采购小组名单、采购物品清单、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会议记录需经参会人员签字)。

 2.报局相关股室和领导审批。

 3.采购金额达 10 万元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公示招标公告。

 4.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采购。

 5.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书。

 6.按协议采购物品设备。

 7.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第四类:学校(单位)批量采购价值 30 万元以上的(包括 30 万元),严格按政府采购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审批,委托中介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各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所有公开招投标,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在现行招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规定的网站公开发布的同时,必须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开发布。学校必须指定专人做好招投标过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县教育系统纪委要发挥监督作用,严肃查纠大宗物资采购及基础建设(修缮)工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严查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在监督中如发现一般性问题,责令责任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发现较为严重问题,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给学校(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涉及相关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各校要认真制定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参与管理的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五: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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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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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

 乐

 学

 院

 文

 件

  东师音字[2009] 6 号

 音乐学院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与 教学改革工程( 以下简称“质量工程”)

 项目 管理, 确保项目 建设取得实效, 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教高〔 2007〕 14 号) 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 以提高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为目 标,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专业结构调整、 课程与教材、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实践教学、 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 提升我院本科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资金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

  二、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为“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 负责制订实施方案, 对项目 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全面领导“质量工程” 工作。

 同时负责“质量工程” 具体组织管理和日 常事务,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负责统筹指导学院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 二)

 制订和发布年度学院“质量工程” 项目 指南;

 ( 三)

 组织项目 评审, 提出立项方案;

 ( 四)

 组织对项目 的检查、 验收和评价;

 ( 五)

 编制“质量工程” 年度进展报告, 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 项目 承担单位( 承担的所在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按照学院及本办法的要求, 编制、 报送项目 申报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 二)

 向学院报送本系项目 阶段进展报告, 接受本科教务委员 会对项目 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

  ( 三)

 每年 11 月 底前, 向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书面报告项目 进展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 项目 实行项目 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 负责人的职责是:

 ( 一)

 依照项目 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制订项目 建设计划;

 ( 二)

 组织项目 建设工作, 把握项目 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 三)

 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 经费;

 ( 四)

 自 我评价项目 建设效果;

 ( 五)

 宣传、 展示项目 建设成果, 推进项目 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 项目 建设内容、 进度安排以及项目 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 项目 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批准。

  三、 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指各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 自 行完成建设任务、 达到建设目 标的项目 。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质量工程” 建设指南积极培育、 申报各类“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

 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 决定提高“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的级别, 并对获评为省级和国家级的“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给予奖励性资助。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要按照相关要求, 开展项目 开题工作。

  四、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 分阶段核定拨付的办法。

 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负责人制度。

 项目 完成后两个月 内, 课程项目 负责

 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 并终止经费的使用, 上报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备查。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 一)

 图书资料费:

 指购买图书、 翻拍、 翻译资料以及打印、 复印、 制图等费用;

 ( 二)

 数据采集费:

 指围绕项目 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 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 三)

 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项目 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 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 食宿费、 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 四)

 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 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 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 五)

 会议费:

 指围绕项目 研究举行的项目 开题、 专题研讨、 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 六)

 咨询费:

 指为开展项目 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 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 七)

 劳务费:

 指直接参与项目 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 、 科研辅助人员 的劳务支出等。

  五、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 办公室根据项目 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 项目 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 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 进行不

 定期随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一)

 项目 进展情况;

 ( 二)

 资金的使用情况;

 ( 三)

 项目 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中止或撤消项目 等处理。

 ( 一)

 申报、 建设材料弄虚作假、 违背学术道德;

 ( 二)

 项目 执行不力, 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 有关情况, 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 实施情况的检查、 监督与审计;

 ( 四)

 项目 经费的使用 不符合学院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 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验收采用项目 单位报送项目 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 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 一)

 建设目 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 二)

 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 三)

 项目 管理情况;

 ( 四)

 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 由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

 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 , 取消其“质量工程” 项目 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适时对“质量工程” 项目 进行整体评价。

 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 项目 建设成果,总结经验, 指导我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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