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9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9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经营性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权属统一、分类管理、阳光操作、收益上缴”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学校非税收入,收入所得全额上交学校财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资金。
第六条资产归属部门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按合同约定催收租金交计财处,并及时上缴财政;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进
行统一申报和经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租赁申请和方案;
(二)负责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及维护工作;
(四)按照规定建立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分类明细台账。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公开招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对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招租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第三章租赁办法
第九条租赁期限原则上为 1 年一租,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但最长不超过 3 年。承租人应是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在学校网站、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3 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出租国有资产的详细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竞租人报名后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国有资产,充分了解该国有资产的现状,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人资格确认。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确认竞租人资格。
(四)公开竞价招租。公开招租采用现场竞价方式进行,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依法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成交确认。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认竞得人的,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依据。
(六)合同签订。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资产归属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 20%)和租金。
(七)国有资产交接。出租国有资产的移交在使用部门和承租人之间进行。第十一条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未
竞得人。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转抵为履约保证金和租
金。竞得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学校参与招租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租活动,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公开招租中予以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竞租行为无效,对违规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对于性质特殊或者有特别用途的国有资产;
(二)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国有资产;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不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取得的;
(二)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
(三)原承租人同意按学校要求适当提高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 10%,幅)。
第十五条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3 个月前书面提交续租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租赁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
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章租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收入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缴入学校基本账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关于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 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 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作为资产出租方将闲置的土地、生产设备、建筑物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定资产出租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出租方案应当包括出租资产的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出租期限、租金的用途、承租人意向等内容。
-2- 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或者主要设备、 土地、 建筑物等资产出租还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指定机构采取竞价的方式进行对个别不能招标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租赁价格底价确定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方法 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实际租赁价格低于底价应当向职工公示。
第六条
企业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 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第七条
对外出租房屋或土地时 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不能随意让租赁方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如进行大规模的装修需事先与企业进行协商并就合同提前终止时装修补偿标准进行约定原则上装修补偿总数额不得超出剩余租金的一倍。
第八条
承租人利用企业的房屋、 场地存放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应当就所存物品投相应的保险防止财产损失。由于承租人未采取相应的保险措施造成其物品损失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资产出租时企业应当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定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
-3- 过 3 年 期满后继续租赁的 双方可续签合同。
合同中应当载明企业因改制、出售等情况应当终止合同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已经列入改制、 重组、 破产计划的企业 不得进行出租行为。
第十条
困难企业资产出租的租金收入 应当优先用于支付离退休和在职职工的工资、各类保险等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采取事先备案的办法 出租方案、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资委事先备案 主管部门自身进行的资产出租行为形成决议后向国资委事先备案。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及租金的使用情况随时监督。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企业已将资产出租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出租
办法
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15 日印发
共印 6 份
篇三: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六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六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2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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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
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
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
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合同的签订;
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其中,1 年以内(含 1 年)为短期租赁;1 年以上 5年以下(含 5 年)为中期租赁;5 年以上 15 年以下(含 15 年)为长期租赁。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发布。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7 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
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竞标人的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
4、竞价招标。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的第 8 天,出租单位应组织由单位纪检、财务(资产)、职工代表(3 人或 5 人)参加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评标采用竞标人秘密报价(限报一次)、截时截价、当场宣布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出现并列报价,可按报名顺序确定或采取多轮报价的方式确定,价高者中标。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由招(评)标小组出具中标确认书,资产出租单位当场同其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结束后,参与竞价招标的所有招(评)标小组成员
均应在相关租赁文件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㈡续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 3个月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继续租用申请,继续租用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事项。双方协商同意后,资产出租单位可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并报监管部门鉴证。协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须按期无条件交回租赁资产,资产出租单位在结清所欠租金、清点财物后方可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
㈢公开竞价程序。资产出租单位闲置的资产需要中、长期租赁的或已经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续租 1 年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竞价租赁。程序如下: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经批准后,由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竞标等形式公开租赁。
2、信息发布。租赁信息由中介机构负责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及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
方式等。
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综合招投标中心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
4、竞价租赁。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受委托的机构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于公告截止日次日采用公开租赁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不得以内部邀标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无竞标人应标,可采用降低租赁底价(一次不能超过原底价的 10%)的方式再次租赁,直到成交为止。再次租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公告期间有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并认可第 1 次公开租赁底价的可直接确定为承租人。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认的中标人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确认书为准,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未中标人现场退还其竞标保证金。
6、合同签订和鉴证。租赁竞标成功后,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
鉴证单位各持一份。
第九条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㈠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㈡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㈢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如承租人不再租用,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单位不承担承租人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
㈣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条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㈠及时收缴租金,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消费支出不得抵减租金收入。
㈡出租人及有关人员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标底、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不收或减免租金的,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㈢资产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标活动。若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标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标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租金收入及票据管理
㈠租金收入统一使用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统一印制,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㈡市财政局设立租金收入财政专户。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
㈢市财政局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2 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
令第 311 号)、《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3〕7 号)的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资产租赁的原则
(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公开招租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五)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
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六)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七)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
(一)选择招租方式。企业公开招租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招租,也可自行组织招租。
(二)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明细、产权归属情况、可行性、租赁期限、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承租意向人等。
(三)审批租赁方案。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制度中明确审批权限,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应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市属国有企业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应当结合企业资产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客观谨慎原则,严禁为规避审批风险而将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列为一般、零星资产租赁项目,或设定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审批权限。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租赁应当列为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1.年租金高于 300 万元的;
2.租赁面积超过 4000 平方米的;
3.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
(四)确定招租底价。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市场询价、评估,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其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采取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的,市场询价应有 2 人(含)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 3个,并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采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的,评估报告应经市属国有企业备案,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价值参考依据。
(五)发布招租信息。企业公开招租时,应当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意向人。
1.招租信息至少应当同时在本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告,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还应当将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在市国资委信息平台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告期。
3.招租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底价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等。
4.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90%的,应当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5.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企业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
篇四: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 (华航校发〔2011〕 31 号, 2011 年 10 月 12 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冀财资[2010]127 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0]24 号)
及《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冀财资[2009]15号),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出租及处置国有资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 是指学校占有、 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调拨的资产、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是指在保证学校完成正常教学、 科研任务的前提下, 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经批准, 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所收得的收入。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
包括:
出售收入、 置换差价收入、 报废报损及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程序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处置 (包括委托后勤总公司代管的国有资产),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未经上级批准, 任何人不得出租、 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 处置的具体事务,包括向上级报批有关手续。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 处置, 在校长授权范围内, 由有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 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或审批。
学校出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
拟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
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如发票、 工程决算副本、 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证;
(三)
出租资产的可行性报告;
(四)
学校同意出租资产的会议纪要;
(五)
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
(一)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出租, 报省教育厅审核后, 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资产出租, 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
学校申报;
(二)
省教育厅审核;
(三)
省财政厅审批;
(四)
公开处置。
学校拟处置的房屋或建筑物、 土地、 车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 应按以上程序办理。
对于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 按照单位申报-省教育厅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 由省教育厅审批后, 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
学校占有、 使用的车辆; 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
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 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 由省教育厅审批。
(三)
下列房屋或建筑物, 经省教育厅审核后, 报省财政厅审批。
在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或建筑物报废。
提前报废的房屋或建筑物(需技术鉴定机构科学鉴定)。
对于按市政规划要求拆迁的房屋或建筑物。
对于转让的房屋或建筑物(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租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租金标准, 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标准(详见附件 )
。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 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租入方签订河北省
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合同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督促租入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 将租金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四条
对租用学校资产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纳租金等义务的单位,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追缴欠款外, 还应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将收到的扣除税费后的出租收入和处置收入净额在规定时间内, 上缴省财政厅。
后勤总公司收取的出租收入在扣除税费后, 上交学校财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处置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上缴省财政厅, 支出安排在学校财务预算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附件:
学校国有资产租金标准
附件 学校国有资产租金标准 一、 教室租金标准
45 人以下的教室, 租金按每半天 50 元计算;
90 人以下的教室, 租金按每半天 100 元计算;
90-120 人座的教室, 租金按每半天 150 元计算;
120 人座以上的教室, 租金按每半天 200 元计算。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租金标准, 在上述教室租金标准基础之上, 每半天再加收 500元设备折旧费。
二、 会议室租金标准
小会议室每半天 100 元; 大会议室每半天 200 元。
三、 礼堂租金标准
每半天 2 000 元。
四、 体育场地租金标准 田径场每小时 600 元;
篮球场 200 元/小时;
室内乒乓台 20 元/时张;
羽毛球 200 元/小时场。
五、 设备仪器租金标准 1. 计算机每台时 3 元;
2. 投影仪每台时 4 元;
3. 摄像机每台时 200 元;
4. 录放机每台时 4 元 5. 大屏幕投影仪每小时 50 元;
6. 实验实习设备对外出租, 原值在 50 万元以下的设备, 每台时租金为 400 元;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设备, 每台时租金为 800 元; 原值在 100 万元以上的设备, 每台时租金为 1 000 元。
实验室对外开放, 除了 收取设备仪器租金外还要加收房屋租, 房屋租金每半天按 100 元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租金, 不足 1 小时的, 按 1 小时计; 按半天计算租金的, 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晚上按半天计。
篇五: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 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 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
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 财政局 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 协调、 监督管理和收益处置,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包括:
财政补助或经费自 理的事业单位)
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 二)
监督、 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 三)
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 四)
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 二)
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 三)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四)
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管理;
( 五)
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并及时上缴财政;
( 六)
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 汇总、分析, 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 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本着客观、 独立、 公正、 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 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 二)
根据评估目 的, 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
( 三)
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 原则, 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 二)
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 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 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
( 三)
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 透明、 严谨, 不出差错漏洞, 确保招租程序公开、 公平、 公正、 合规、 合法、 顺利进行;
( 四)
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第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 必须依照“公开、 公平、公正” 的原则, 向全社会公开招租信息,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 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程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且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情况良好的, 可在原合同到期后与资产管理单位直接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但租金水平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并且不得转租。
第九条
为公平有序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避免恶意竞争, 原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 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向外出租的情况下,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直接续签租赁期限不超过 3 年的租赁合同:
( 一)
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或属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取得的;
( 二)
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 无拖欠租金行为;
( 三)
合同期满;
( 四)
原承租人同意按资产管理单位要求提高适当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 10%, 低于或高于 10%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委托评估, 并按评估价确定租金增幅) 。
按本条规定续签租赁合同的, 不得转租。
第十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前两个
月 , 按照规定格式要求, 如实填报《招租申请审批表》, 送交区财政局审批。
填报内容包括:
( 一)
资产名 称、 地址、 性质、 面积和周边环境情况;
( 二)
拟定租金底价、 租期, 招租方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 三)
实行公开招租的, 应拟定竞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招租方案后, 资产管理单位向 招租代理机构提交招租资料, 启 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 1 至 3 年,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特殊或大宗资产的租赁期限, 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确定。
第十三条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 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除外。
竞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
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 能够良好履行合同, 无不良信用记录;
( 二)
能严格遵守出租人提出的对于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 三)
有特殊用途的资产, 投标单位应符合对口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 并通过审核。
第十四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 一)
发布招租公告。
招租信息由招租代理机构负责在相关报纸、 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天。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产管理单位名 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 数量、 面积、 租赁期限、 用途限制、 转租限制、 招租底价、 竞租保证金、 竞租时间、 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 二)
竞租人报名 。
报名 前, 竞租人应自 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资产, 充分了 解该资产的现状。
报名 时, 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 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身份为自 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到招租代理机构指定的报名 处登记报名 , 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 三)
竞租确认登记。
报名 登记人员 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 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 同时严格做好报名 登记情况的****。
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 20%。
( 四)
公开竞价招租。
招租代理机构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并遵循“价高优先” 的原则, 确定承租人。
如招
租资产须继续投资, 且采取承租人垫资, 以租金抵扣垫资的,同等条件下, 以抵扣租期最短为原则, 确定承租人。
( 五)
中标确认。
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认承租人的, 现场开标, 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
( 六)
合同签订。
招租竞价成功后, 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并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租赁合同由财政部门、 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各持一份。
( 七)
资产交接。
出租资产的移交使用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资产管理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无息退还给未竞得人。
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作缴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竞得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作自 动放弃承租权, 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 监管部门和招租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竞租活动; 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 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活动的, 该工作人员 应在竞租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 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
在公示结束前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情况属实
的, 上述人员 取得的竞得人资格无效;
( 二)
在合同签订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 解除合同;
( 三)
资产交接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 解除合同, 并由该工作人员 负责追回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
对不按规定回避的工作人员 , 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 以下几种情形, 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 一)
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
( 二)
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
( 三)
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资产。
第十八条 租赁期限内,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统一规划拆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租赁双方终止合同。
经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 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结算, 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关于承租人义务、 解除合同、 终止合同等所有规定, 均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公布之日 起施行。
篇六: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出租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租房屋管理的要求,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房屋出租业务的管理,规范房屋出租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3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出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明确权责;高效利用,合理定价”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实际控制权并被确定为租赁经营的建筑物。本办法所称出租人,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并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承租人为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房屋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房屋对集团外部出租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资产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资产物业部)为集团公司房屋出租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分、子公司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分、子公司对办法、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房屋出租业务; (四)负责审批分公司房屋出租业务,核备子公司房屋出租业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房屋出租业务统一由安畅分公司管理,所属子公司房屋出租业务由子公司自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规范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严禁“以租代管” ; (二)进行房屋出租市场调研、价格论证;制订房产经营方案,建立出租管理审核制度,财务、法务等部门对合同的经济性、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房产承租人的资信审查与选择确定; (三)房屋出租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档案; (五)组织对房屋出租安全进行检查; (六)审核房产承租人的装修方案;
(七)按时编制报送房屋租赁统计报表。
第三章
房屋出租期限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因承租人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规定出租期限的,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对新签和续签房屋出租合同,应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房屋的出租价格和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能低于同一区域、同一类型房产的市场平均租金,严禁故意降低租赁价格。
第九条 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装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调整机制,在租赁期限内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合理调整租金水平。
第四章
房屋出租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双方应参照国家相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推荐)文本签订书面的房产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合同内容要求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租赁标的物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含保证金),租金(含保证金)交纳方式的条款应约定为预付方式,即应在每一个租赁期间(月、季、年)开始前提前预付该租赁期间的租金;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租赁房产的维修养护及物业服务事项; (六)违约责任条款应当明确承租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时承担的责任: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未经出租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经出租企业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形的;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条款应明确下列情形发生时出租企业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未经出租企业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的;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征用或者拆迁出租房屋等情形的;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房屋出租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十)房屋出租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费用原则上由房产承租人自行负担。租赁房产的物业服务,原则上由承租人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为法人单位的,应将盖有承租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将承租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详实的住所地址等书面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合同必须有保证金条款,明确约定保证金金额、交纳时间和处理方式。合同期限一年内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 1 个月租金,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 3 个月租金,交纳时间应在房产使用权移交承租人之前(如遇政府行政机关租赁确实无法约定保证金的,需上报集团批准后再行签订)。
第十五条 出租人要严格履行房屋出租合同,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预警机制,按时收取租金,对于拖欠的租金要及时追缴,在追缴租金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于正在执行的房屋出租合同,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延长租赁期限。加强租金收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严禁隐瞒、截留租金等行为。
第十六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同时,双方必须签订《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界定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需报资产物业部备案。
第五章
承租人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应通过交易市场、媒体等广泛发布租赁信息,对于潜在客户的情况应留有记录。
第十九条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调查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以往的信用记录等。承租人为法人单位时,应对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严格约束承租人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定期检查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对承租人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资产物业部。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求提高房屋装修标准、改善经营条件、增大设施设备容量的,须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允许承租人施工,其所需各项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二十 二 条 出租人应定期检查租赁房产的使用情况,不得允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拆改、扩建和搭建安装临时构筑物及广告牌匾等行为。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失的,应要求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 二十 三条 房产租赁经营期间,有关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修缮、
养护等事项,应在房产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明确双方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负责其所经营管理范围内房屋出租合同的档案管理,对房屋出租经营合同进行审核、保管、备案等。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的房屋出租经营管理台帐和已经履行完毕的房屋出租合同,以及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各类请示、批文、备忘录、单据、纪要、信函等书面资料原件,要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一年。
篇七: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 号)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18〕16 号)、《关于规范 XX 属企业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乐监〔2013〕2 号)及温州 XX、**XX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常态化制度化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 XX 范围开展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工. . 作目. . 标
通过两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监管有力、治理有效、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对象。各资产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乡 XX、街.道),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XX 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除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整治重点及范围。深入梳理已出租国有资产的租赁决策程序、租赁方式、合同管理、转租续租及关联服务管理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租、租金定价不规范、履行合同不力、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各类场所的出租情况,严格按
照温纪发〔2020〕15 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入排查。
三、
组. . 织领. . 导 及职责分工
建立 **XX 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XX 领.导小.组”),XX 政府常务副 XX 长任组.长,XX 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XX 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XX发改局、XX 公.安局、XX 财政局(国资办)、XX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 住.建.局、XX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XX 卫生健康局、XX 审计局、XXXX 场监.管局、XX 综合行政执法局、XX 税务局、XX机.关事务管理中心、XX 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XX 财政局(国资办),XX 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XX 财政局(国资办)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检查小组及集中审核人员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XX 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沟通联络、督促落实、定期通报等日常工作;各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履行主体职责;涉及公共资源场所,各职能部门按照温纪发〔2020〕15 号文件履行相应职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 年 2 月 8 日至 3 月 3 日)
1.建立组织机构。建立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开展集中审核,建立与资产出租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制和措施,为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开展动员部署。召开全 XX 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部
署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各乡 XX(街.道)、有关单位国有资产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各乡 XX(街.道)、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动员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3.全面深入自查。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对现有的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台账,包括出租公告公示情况、出租合同、出租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租金收缴凭证等,填写《**XX 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排查表》(附件 1);涉及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公共资源场所出租的,还需填写《**XX 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重点内容自查表》(附件 2),台账包括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于 3 月 3 日前将附件 1、附件 2 和台账资料复印件,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报 XX 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资产出租管理提出可操作性建议。
(二)检查审核阶段(2021 年 3 月 4 日至 3 月 24 日)。由 XX领.导小.组牵头,抽调成员单位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针对各产权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列出问题整改清单。
(三)整改总结阶段(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4 月 7 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职能部门与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问题挂账、对账销号机制,及时抄告产权单位,清单式推进整改。公共资源
场所承租存在问题的,出租产权单位要督促承租人或经营使用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同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到 XX 领.导小.组办公室。产权单位(乡 XX、街.道)在督促承租人或者经营使用单位整改时,需职能部门配合的,职能部门应予协调支持。
五、 工. . 作要. . 求
(一)明确职责,严抓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整改”的原则,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资产出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全面掌握下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对公共资源属性的各类场所产权单位要严格履行所属产权物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场所使用、落实名牌公示,按照检查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整治整改。
(二)规范出租,形成长效。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要根据资产出租相关规定,健全资产出租管理机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产出租和权属管理档案台账,加强对出租资产维护等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XX 财政局(国资办)要根据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职能部门对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公共资源中各类场所的审批备案事项和日常执行情况要进行常态化、制度化监管;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明确标准,制定常态化监管办法;与产权单位实施联管联控责任,
及时互通信息,对于查证属于违反合同协议约定、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的,要积极协助产权单位督促落实整改,视情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改、吊销资质、关停转型等强制措施。
(三)严肃追责,确保实效。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确保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篇八: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AA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邯财〔2016〕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市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条 市直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严禁市直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直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市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法规范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征缴使用专用票据,由河北省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专用票据全称为“河北省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八条 AA 市非税收管理局负责对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向市非税收管理局领用专用票据。
第十条 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保证专用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
遗失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 AA 市非税收管理局,同时在有关媒体公告作废,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AA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书样本附后)。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等作为资产收入收款依据,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应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三条 按照收缴分离原则,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是指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直接开具专用票据收款,在取得收入后 10 个工作日内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不开具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缴。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1)”科目;
行政单位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事业单位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4)”科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上缴市级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经审批后,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市财政在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时,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考虑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等支出需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入与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收入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收入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市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AA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样本
附件:
邯财资租字[
]第
号
AA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
资产占有单位
单位地址
主管部门
AA 市财政局资源环境保护处
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A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地址及设施、设备情况:
1.租赁房屋地址:
。
面积
平方米。
2.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①门窗情况:
②地面及墙壁装修情况:
③水电设施情况及其他 上述房屋属甲方所有(或甲方依法使用,有权出租),甲方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
二、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保证金及有关税费:
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按年支付\按季支付,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支付时间为
。
乙方 于本 合同 签定 之日 开始 ,每 年向 甲方 交付 设施 设备 等使 用保 证金
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经验收确认房屋无毁损等情形且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或毁损费用。
水电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租金的税收由甲方缴纳。
四、交付房屋期限:
乙方交付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甲方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租赁期限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五、甲方责任(义务):
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形式。
2、租赁期内乙方应注意租赁物的瑕疵,如发现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等应及时报告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发现不及时造成房屋及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损失,由乙方负责。
3、房屋租赁期内,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甲方不另行给乙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租赁期内发生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毁损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房屋完好。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
5.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借或转租他人。
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发现房屋结构出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甲方报告,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注意水、电、气的安全使用,经常检查,防范事故发生。若在租赁期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 3 个月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
(5)拖欠租金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 4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租赁期满前 20 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未予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在租赁期满前 40 日内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房屋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 2 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的装饰装修部分亦不得损坏。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九、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的,每逾期 l 日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日租金 5 倍的违约金。
2.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费用,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 l日,还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 3 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已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差额部分的损
失。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房屋的,视同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关系。租金按本合同月租金的 3 倍计算,至房屋归还为止。
十一、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第 1、2 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争议解决:
由甲、乙方双方协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约定的事项:
十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财政资产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授权人):
法定代表(授权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九: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22〕77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14 日
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广告位和设备等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证租赁有序进行。
第四条
专业租赁公司的设备租赁、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五条
市属企业自营的专业市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政府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参照本办法制定针对性的招商经营方案、定价原则,经一级企业内部决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市直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级企业为二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七条
租赁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已列入征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行为。确需租赁的,必须与承租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
第八条
市属企业对资产进行租赁时,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
(二)租赁的目的及可行性、租赁期限、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
限制经营范围);
(三)租赁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收缴办法、租金递增率等;
(四)承租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租赁合同样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九条
资产租赁方案应书面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租金达到“三重一大”标准时,应严格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资产租赁方案审核批准后,应在本企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
第十条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 5 年(含)以内。租赁期限确有需要超过 5 年的,应综合考虑装修投入、租赁物用途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 12 年,其中:出租人为一级企业的,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租人为一级企业下属企业的,须事先经企业决策后逐级报一级企业作出决定。确需超过 12 年的,应当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且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在制定资产招租底价时,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企业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租赁底价。
第十二条
采用市场调查分析方法确定租赁底价的,应参考以下因素:
租赁底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
的价值补偿、产业培育和功能布局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涉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涉及设备的,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资产租赁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企业在择优选择承租方时,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应通过市国资委授权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网站、一级企业和本企业网站、企业信息公开栏、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并鼓励在当地网站和报纸等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应一律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租信息,其中:资产年租赁底价单项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企业也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资产年租赁底价单项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项目应委托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鼓励市直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通过该交易平台发布招租信息和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五 条
资产租赁项目首次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信息公开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降低租赁
底价或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租赁底价的 90%时,应经一级企业书面批准。
第十六条
具有带动福州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等作用的战略性项目,或属于市政府特定用途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决策后逐级报一级企业审批,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
(二)不超过 90 日的临时资产租赁行为(不存在延期及连续短期出租情况)。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同一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以及第(二)种情形可由一级企业确定审批权限。
企业采取协议招租方式确定的资产租赁行为,仅限于协议承租方自用,不得转租,租赁底价不得低于周边同类租赁物租金或评估价,并且应将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委托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招租结果应上报一级企业备案,并在租赁交易平台、一级企业和本企业、其他原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简况、租金、租赁期限和租赁合同样本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租赁合同应在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租赁到期前 3 个月,做好下一轮租赁准备工作,确保租赁工作持续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闲置和流失。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租赁资产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并按照已披露的租赁合同,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报一级企业备案。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标的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拖欠租金的防范措施、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解除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等情形,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予以免责。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当特别载明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和追偿权:
(一)不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确实无力履行租赁合同;
(二)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租赁用途;
(三)擅自转租;
(四)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或故意损坏租赁标的物;
(五)其他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方、承租方都应严格履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企业资产租赁合同
时,出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合同解除情形一旦出现,出租方应当解除合同,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提前解除情形而解除的,如需继续租赁,应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租赁市场惯例向承租方预先收取一定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严禁擅自减免租金以及为承租方支付水、电、燃气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一级企业审定。变更内容涉及租金、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企业应当解除合同,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是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应当按权属关系,对资产租赁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出租方的主要领导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出租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租赁工作进行监督。一级企业应对本部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制度建设和租赁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及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租赁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租赁档案和收入的管理,明确具体负责租赁和管理工作的部门。租赁项目档案管理,应将租赁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情况、承租方选择文件(含竞价文件)、租赁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单独
立卷,集中管理。租金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企业要逐步实现对租赁业务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定期组织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直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企业资产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应当对交易平台加强监管,及时掌握所属国有企业租赁资产信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招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标识、商标、经营许可权等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对外租赁。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涉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建灯管〔2018〕179 号)规定的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按照榕建灯管〔2018〕179 号文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租赁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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