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6篇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6篇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 2061 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 市)
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办)、 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 3207 号)
要求,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七日
附 件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 《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 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 制、 寄宿制、 半日 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 实行省级管理, 各市、 县均不得擅自 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 包括: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
、住宿费、 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 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 冷暖设备、
安全设施等)
。
住宿费, 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 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 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 生活的实际需要, 提供由幼儿家长自 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 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 在幼儿家长自 愿的前提下, 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分级管理。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 教育、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 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并报上一级价格、 教育、 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
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可根据幼儿园等级、 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
第八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 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
(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 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 三)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 五)
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
教职工工资、 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支出; 公务费、 业务费、 修缮费、 冷暖费; 幼儿活动及学习、 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 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 派驻公办教师、 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 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报当地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 范围内自 主选择, 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 定, 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 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 应填写《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见附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幼儿园有关情况, 包括幼儿园名 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 二)
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 , 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支出、 公务费、 业务费、 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 事故、
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 三)
幼儿园教职工人数、 在园幼儿人数、 生均保育教育成本、 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 四)
价格、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后, 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 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 按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成本差距过大的, 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 引 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 在坚持自 愿参加的基础上, 保教费可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上浮幅度不超过 30%。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 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 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 愿, 据实收取, 及时结算,定期发布, 多退少补” 的原则, 收费项目 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 收费必须单独立帐, 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 一)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1、 延时托管费。
全日 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 9 小时。
幼儿园受家长委托, 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 仅限全日
制幼儿园)
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 可收取延时托管费。
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 工资核定。
2、 校车费。
幼儿园自 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 可收取校车费。
( 二)
幼儿园代收费。
1、 餐费( 含营养餐点)。
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 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幼儿园应于次月
日 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 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2、 体检费。
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 3、 外出活动费。
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 愿交纳的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外, 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 愿选择的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的幼儿, 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 特色班、兴趣班、 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 向幼儿家长另 行收取费用, 不得以任何名 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捐资助学费、 建校费、 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 个人自 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 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 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 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
幼儿因故退( 转)
园的,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 按月 计退剩余的保教费、 住宿费。
不足半个月 按半个月 退费, 超过半个月 的, 不退费; 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 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 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 公示牌、 公示墙等形式, 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 办园条件、 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 应按管理权限到当地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按规定进行收费
许可证年审, 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 监)
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 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 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 财务报告、 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 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自 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 法规、 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市、 管县价格、 教育、 财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幼儿园收费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会同教育厅、 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2年12月 20日 起执行。
附
表
备案编号:
——年度——号
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公章)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印制
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及保教费收费标准 地址:
办园许可证编号:
主管部门
开办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设计办班个数
实际办班个数
设计招收人数
实际招收人数
在职教师人数
其它员工数
保育员人数
离退休人数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园舍面积(M2)
年度总收入(万元)
社会捐款(万元)
保教费收入(万元)
年生均成本(元)
申报收费标准(元/月)
日 托 全 托(夜宿)
幼儿班(小托班)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处(科)
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处(科)
室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处(科)
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处(科)
室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民办幼儿园年度成本支出( 万元)
一、 人员经费支出
11、 工会经费
1、 基本工资
12、 维修费
2、 补助工资及
其他工资
13、 教学活动费
3、 福利费
14、 科研经费
4、 社会保障费
15、 车辆使用费
二、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6、 书籍报刊费
1、 离退休费用
17、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 其他
四、 设备购置费 (不计入生均成本)
三、 公用支出
五、 固定资产折旧
1、 办公费
1、 房屋建筑费
2、 印刷费
2、 专用设备费
3、 水电费
3、 交通工具费
4、 邮电费
4、 其他固定资产
5、 交通费
六、 房屋租赁费
6、 差旅费
七、 成本支出合计
7、 会议费
八、 预留发展教育基金
8、 招待费
九、 按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须费用
9、 劳务费
十、 投资回报比例
10、 招待费
十一、 投资回报额
篇二: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办〔2006〕 65 号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 区人民政府, 苏州 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 公司), 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 物价局、 财政局制定的《苏州 市区幼儿园( 托儿所)
收费管理办法》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 十六日
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
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 为改善办园条件, 提高幼教质量, 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 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省教育厅、 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教财〔2005〕 105 号、 苏价费〔2005〕 379 号、 苏财综〔2005〕 101 号)
精神, 经调查研究, 现制定苏州市区幼儿园( 托儿所)
收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 适用对象 市区( 含工业园区、 高新区)
各类公办、 集体办、 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 收费项目及标准 ( 一)
保育教育费。
我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 管理费、 杂费、 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 津贴、 奖金及福利费、 社会保障支出、 离退休人员费用、 公务费用、 业务费用、 修缮费用、 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 生活用品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 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和市教育局评估认定为市现代化、 一类、 二类的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本通知规定, 按
相应的类别收费。
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一律按合格园幼儿园标准收费。
公办、 集体办幼儿园( 托儿所)
保育教育费标准见附表。
2006 年 9 月 前已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项目 、 标准执行。
( 二)
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 按上述规定设立, 收费标准按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原则, 按成本收费。
其成本必须在执行前一个月 内到所在地价格认证部门办理价格认证手续, 并报所在地教育、物价、 财政部门备案。
( 三)
伙食费。
幼儿园( 托儿所)
举办食堂、 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
伙食费可每月 预收, 每月 公布伙食帐目 。
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 结算, 多退少补。
幼儿请假不来园的,按实际用餐结算。
( 四)
除保育教育费、 伙食费外, 幼儿园( 托儿所)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在园时间内( 上午 8 时~ 下午 4 时, 每天为8 个小时, 各地可视季节变化作调整), 不得以开办实验班、 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三、 减免政策 烈士、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 、 城乡 “三无”、“五保” 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的子女入园凭有关证明, 可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减免,减免额度为公办合格幼儿园基准保育教育费的 50%。
减免费用由同级财政、 教育部门每年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幼儿园( 托儿
所)
予以补偿。
各有关幼儿园( 托儿所)
要认真落实减免政策,不让幼儿因贫困而影响他们的入园、 入托。
四、 费用报销 ( 一)
本市职工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户 口 在苏州 市)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 按每月 200 元标准, 2006 年 9 月 前已入园幼儿的保育费、 管理费按每月 合计 110 元标准, 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
( 二)
经确认的烈士子女、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和单亲(丧父或丧母)幼儿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 全部由苏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 三)
职工子女户口 在苏州市区, 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 托儿所)
的费用, 凭就读幼儿园( 托儿所)
收据, 按苏州市区的报销标准报销, 超过部分由家长自 理。
( 四)
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 可凭统一收据, 每月 报销 120 元, 报销方法同上。
五、 经费管理 注册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 伙食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的保育教育费, 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伙食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应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 凭证收费
幼儿园( 托儿所)
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各幼儿园应当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 和收费标准等文件, 民办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 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并接受年审。
七、 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97 号)要求, 采取多种形式, 对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计费单位、 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八、 收费监督和管理
各级教育、 物价、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 截留、 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 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苏办发〔2004〕 21 号)
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 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 2006 年秋季新生开学起执行, 以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同时废止。
各县级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可以下浮, 但不得突破本标准。
附件:
苏州市区幼儿园( 托儿所)
收费标准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 五日
附件:
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
收费标准
单位:
元/每月
类
别 保育教育费标准( 基准)
公办 集体办 省示范幼儿园 400 400 市现代化幼儿园 320 370 一类幼儿园 280 330 二类幼儿园 250 300 合格幼儿园 200 250
附注:
一、 幼儿园( 托儿所)
保育教育费除按上述标准收取外, 还可每年在招收新生时, 在不超过 20%幅度内上下浮动, 但收费前必须确定其浮动幅度报同级物价、 教育、 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二、 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按月 收取, 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 在园时间不足当月 法定工作日 一半( 含一半)
的, 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 超过一半的按全月 收取。
三、 为鼓励幼儿园( 托儿所)
在寒、 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
假期收费可按幼儿园( 托儿所)
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30%。
四、 鉴于托儿所( 幼儿园附设的托儿班)
收托儿童年龄小的特点, 收费标准按同类别幼儿园实际收费上浮 10%收取。
主题词:
教育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 法院, 市检察院, 军分区, 市各民主党派, 市各人民 团体, 市工商联, 各大专院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 十六日 印发
共印:
二五○ 份
公司规章制度 一、
公司形象
1、
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 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
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 要求等任何场合, 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 切不可冒犯对方。
3、
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 语气温和, 音量适中, 严禁大声喧哗。
4、
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 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
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
接听电话应及时, 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 如受话人不能接听, 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 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 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
员工在接听电话、 洽谈业务、 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 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 公司标识及落款。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 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
生活作息
1、
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
作息时间规定
1)
、 夏季作息时间表(4 月——9 月)
上班时间 早 8:
30
午休 12:
00——14:
00
下班时间 晚 18:
00
2)
、 冬季作息时间表(10 月——3 月)
上班时间 早 9:
00
午休 12:
00——13:
30
下班时间 晚 17:
30
3、
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 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 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
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
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 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6、
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 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
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 并填写【请假申请单】
,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8、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 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 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
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 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 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 准许后方可加班。
1)
、 加班费标准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 10 元/小时;
2)
、 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 24 日(工资发放日)
。
三、
卫生规范
1、
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 确保地面、 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
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 发现不清洁的情况, 应及时清理。
3、
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 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
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
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 电、 空调等设施, 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 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6、
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
工作要求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 串岗, 不得闲聊、 吃零食、 大声喧哗, 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
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
3、
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 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 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 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 会议室)
,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 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 (特殊情况除外)
。
5、
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 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
6、
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 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 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7、
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8、
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 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
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 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
一经发现,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者, 公司将予以辞退。
10、
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 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0、 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 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 杀毒及日常维护, 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 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
保密规定
1、
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
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 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
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
任何时间, 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
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 策略、 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 如一发现, 除接受罚款、 辞退等内部处理外, 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人员管理
1、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 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
员工须尊重上司, 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
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 听取意见。
4、
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 目无领导, 顶撞上级, 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 视情节严重程度, 给予处理。
6、
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 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 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 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 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
公司是一个大家庭, 员工应团结互助, 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篇三: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属栏目:教育收费-规章制度
作者:
xs
发表日期:
2008-4-13
索引号:
3101058007-302001-2008-0015 新华路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管理原则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 政策、 法令, 执行和宣传“会计法”, 维护财政法规、 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
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 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方法)
, 做好记帐、 算帐、 报帐工作。
3.
坚持“量入而出、 收支平衡”原则, 精打细算, 厉行节约, 合理分配,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 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
学校财务工作系指学校行政及工会的工作, 学校财务人员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 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6.
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需要, 设置会计、 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
7.
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 决算工作, 准确做好学校帐务、 结算上报工作, 做到帐实相符、 帐帐相符、 帐表相符、 表表相符, 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8.
学校出纳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金、 票据、 保险箱。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 认真履行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9.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 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 不做假帐, 不设帐外帐, 不设小金库。10.
做好财务档案工作,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 传阅、 复印会计资料, 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11.
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 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 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 执行政府采购制度。12.
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 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学校财经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奖励。13.
不遵守财务制度, 工作失职, 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 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惩处。
(二)
学校收费制度 1.
收费应按照《上海市收费许可证》 所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许可证未列明的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如须立项收费, 须向财政局、 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
2.
学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进行张贴。
3.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
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购买的收据。
(1)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2)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
(3)
上海市幼托教育专用收据 5.
学校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
6.
代办费及列入教学计划的服务性代办项目, 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7.
捐资、 捐物助学不与入学挂钩。
接受捐赠开具统一收据发放荣誉证书, 并按区教育局颁发的“学校捐赠收入核算与管理的规定”执行。
8.
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做假帐, 不设帐外帐。
所收取的各项款项应全部进帐并介入银行。
不得坐支。
(三)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了合法地筹集教育经费收入和使用教育经费,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杜绝浪费现象, 保证学校教育活动地顺利开展和改善办学条件, 特作如下规定:
1.会计人员(会计主管)
认真编制教育经费预算, 报学校领导审核, 审核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按下达审批后的预算, 有计划地执行。
2.学校财会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收费, 必须持证(收费许可证)
收费, 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使用规定的票据。
3.非教学活动的其他收入,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并依法纳税。
4.社会捐赠, 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等, 应及时入帐或上交主管部门, 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截留上交款。
5.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 不得虚列支出, 也不得隐匿收入。
6.教育经费的开支,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法规, 财经纪律。
7.各种费用必须凭证报销, 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 拒绝受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
8.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 必须由经手人, 验收人和主管人审批签章后付款。
9.对违反财务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拒绝付款, 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学校法人代表, 要坚持按规定审批, 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
证签字。
11.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 必须填报“专项商品购置申请表”和“长宁区政府采购配置表”经批准后方能采购。
12.凡需用支票购置物品, 必须按支票审批领用签发手续办理, 支票要填写日期、 用途及限额, 采购者妥善保管好支票, 避免遗失。
(四)
财务稽核制度 1.
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 学校的现金收付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 保险箱钥匙和密码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并随身携带。
2.
对各种空白支票的领用, 必须由出纳人员负责登记, 保管领用, 缴销。
填写支票时应遵守支票填写规定, 不留空白。
3.
空白支票和印鉴章应分开保管, 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 印鉴章由两位园长分开保管。
4.
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所负责的现金收付保管工作进行核对检查, 保证现金的安全。
5.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 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 债务帐目登记工作。
6.
除按规定提取, 转帐的各项费用, 其他开支的一切费用, 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领导签字, 方可报销入帐。
7.
建立支票领用簿, 月末应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相符, 如有不符及时制作银行存款调节表。
8.
建立支票使用入帐及作废的统计制度, 会计应根据入帐的支票逐张详细记录, 如发现支票号码不连续应及时查明原因, 作废的支票一定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 并登记支票使用入帐及作废的统计表备查。9.
园长负责票据保管工作, 每次购回收据均应按本编号, 并在收据登记本上登载, 出纳负责票据的领用工作, 会计应根据发票记帐联对应发票存根联逐张销号, 并留下销号的痕迹, 已使用的收据经财政局检验后由学校统一保管。
10.学校购入、 调拨、 报废固定资产, 由财产管理员负责登记财产的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 同时开出三联单交会计人员入帐, 财产管理员和会计应经常核对固定资产帐目, 做到帐帐相符、 帐物相符。
11.财务工作采取稽核管理制度, 在稽核工作中, 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校长和上报主管部门报告。
(五)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 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序地进行, 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1.
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 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 凭《票据购买证》 《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 和已使用、 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 到区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2.
收费票据必须由园长保管, 按票据购买证填写的号码分类、 登记, 写清购进日期, 本数及编号。3.
出纳或领用人领用时, 应在《票据领用薄》 上签名, 并写明领用本数, 起讫号码。
4.
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 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
5.
会计根据记帐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 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及金额, 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6.
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 须重新填开, 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 保存备查。
7.
发现票据遗失,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 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 并报上级部门备案。8.
学校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 以便备查, 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 不得私自处理。
(六)
学校代办费及其它代办项目使用的若干规定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01]47 号文制定代办费收费标准, 长宁区教育局制定代办费和其它代办项目的管理和帐务处理有关规定。
学生代办费、 其他代办费项目使用的管理:
1.
学期结束时, 学校及时做好学生代办费的结算、 清退工作, 并且将使用情况出具用款清单发给学生家长, 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退费需学生或学生家长签收。
每年 7 月初和次年 2 月份上述学生代办费的帐面余额为零, 如若学生代办费超支, 不得向学生补收, 可由会计人员提出报告, 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 超支部份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如学生代办费结余因不及时清退而出现无法清退的情况, 上交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后统一资助本地区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2.
学校确因开展教学活动需要, 需要增加自定代办项目的应由校领导严格控制, 由总务部门统一进行收支管理。
3.
对学期中, 学校发生的代办项目收费时, 在满足个别家长需提供交款收据后, 可以以班级为单位出具收据, 但必须附有一式三份的缴款学生名单, 一份附在记帐凭证上, 一份附在发票的存根联上, 一份由班主任联同交款收据一同保管, 便于日后在家长会上张榜公布。
4.
对代办项目取得劳务收入的管理:
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必须全部入“其他收入”科目。
只能用于本校学生因教学需要的活动费及对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不包括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的转帐)
(七)
学校捐赠收入核算与管理的规定 1.
不收取入学挂钩的捐资、 捐物, 助学。
2.
收取与入学不挂钩的捐资、 捐物都必须与捐赠人签定协议, 表明捐赠人的真实意愿并向捐赠人开具统一收据, 发放荣誉证书。
收到捐赠应全部入“捐赠收入”科目。
3.
所接收的捐赠款必须与当日入财务帐, 学校收到捐资助学款, 应全额上缴教育局。
上缴时, 则在“捐赠收入”科目的借方反映。
。
4.
捐资助学款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使用时学校应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列出改善办学条件的具体项目与金额。
5.
学校收到教育局返拨的捐赠款, 应列入“拨入专款”科目, 支出时, 应在“专款支出”科目中列支。
会计收到返拨捐赠款时要及时了解申请项目及金额, 项目完成后若有结余款应用于新增加的改善办学条件项目, 并在专项资金反馈表中反映。
6.
项目完成后, 填写“专项资金反馈表”报送教育局, 便于今后跟踪审计。
7.
学校收到捐物, 应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等管理。
属于固定资产由财产保管员在第二个工作日前记入固定资产帐册, 并出具入帐三联单交会计同时增加固定资产总额。
(八)
学校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 切实保障单位和学生的正常利益, 强化财务管理, 规范操作方法,现就加强学校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作以下规定:
1.
学校在进行非学生代办项目的经济活动(如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费用等)
时, 应注意经济效益,提倡少花钱, 多办事, 办好事。
2.
学校在进行学生代办项目的经济活动(如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费用等)
时, 应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 在降低代办成本的基础上, 努力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优良安全的服务。
3.
学校通过任何形式取得的劳务费和回扣, 都必须在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后入帐, 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4.
学校取得的非学生代办项目的劳务费和回扣, 必须用于学校的事业支出。
5.
学校取得的学生代办项目的劳务费和回扣, 必须用于困难学生的各种支出。
(九)
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一、 采购制度 1.
学校采购物品一般情况下, 由事务同志办理。
2.
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 并注明名称、 品种、 规格、 数量、 用途。
3.
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 学校财产(管理员)
三人的签名。
4.
除特殊情况, 一般购物在五天内完成。
5.
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6.
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或未经批准购买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 验收入库制度 1.
事务同志提供购物申请单, 使用人负责验收, 学校购大批办公用品由保健老师验收, 财产保管员入库并登记帐册, 再由个人或组室领用。
2.
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 购物申请单、 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
3.
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 危险品、 易腐蚀物品、 易爆物品, 区别对待, 妥善处理。
4.
验收入库后应开二联单或三联单通知个人或部门前来领取, 以利于教学急需。
会计入帐联应及时交财务入帐。
5.
根据勤俭办学原则, 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 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
6.
学校财产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
三、 造册登记制度 1.
学校所有物品的造册登记工作由仓库保管员负责。
2.
仓库保管员根据物品的归类分别列入校产帐册。
三天内及时登帐, 按时结帐。
3.
登记造册的物品、 名称、 数量、 应和记录相符合。
4.
按时完成上级部门的校产统计表格。
5.
人员调动一定要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
6.
学校校产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造册登记情况。
四、 领用制度 1.
物品仓库存放, 由仓库保管员统一管理。
2.
领用办公用品, 需办理领用物品手续后才能领用。
3.
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
篇四: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 〔 2011〕3207 号)、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 苏价规 〔 2012〕2 号)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 适用 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 制、 寄宿制、 半日 制幼儿园( 含托儿所)
、 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非义务教育, 家庭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
幼儿园收费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 , 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 ( 以下简称 “保教费”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保教费是幼儿园向 幼儿提供相应等级的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住宿费, 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 向自 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非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 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 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包括伙食费、 托管费。
第七条 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生活, 应由幼儿家长负担的幼儿在园必需的生活用品而代收代管的费用, 仅限集中代购的被褥、 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一)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 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由市、 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 经济发展水平、 办园成本、 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 经同级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 三)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 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第九条
全市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等级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 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 划分为省优质园、 市优质园、 合格园三个等级, 依据办园类型、 办园条件、 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同一等级的幼儿园由于区域位置、 财政补助经费、 生源状况等情况不同, 可以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 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20%。
无午休日 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同等级有午休日 托班的保教收费标准的 85%确定。
第十条
公办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标准, 由同级价格、 财政主部门按照合理成本核定并公布 ( 成本项目 构成及核算办法另 行制定)
。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 应当遵循“确有必要、 家长自 愿、 据实收取、 及时结算、 定期公布” 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合并收取。
必要时, 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和托管费两项服务性收费实行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 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按实际成本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成本、 征求幼儿家长委员 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后确定并予以公示,按幼儿在园天数计收费用。
幼儿园食堂成本支出项目 和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苏教财〔 2010〕 108 号)
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按月 对食堂收支进行结算, 向幼儿家长公布, 学期末( 含转、 退园幼儿在离园时)
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 是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 非保教时间( 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 不少于 8 小时)
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可按规定的对应等级日 托班保教费标准和与家长约定的托管时间( 小时)
计定收费标准, 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收取。
第十四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建议时, 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 一)
提交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书。
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 二)
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包括法人登记证、 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等级证书、 财务收支状况等;
( 三)
填写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建议表。
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 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 四)提供收费项目 成本核算或监审资料。
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幼儿园收费项目 成本核算表》; 调整收费标准的, 应当报送近 3 年收费项目 的成本核算资料或法定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
( 五)
价格、 教育、 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 由其按照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原则, 根据保育教育、 住宿及服务的合理成本自 主确定, 但应当在执行前 15 日 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 报当地价格、 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且在备案执行后 2 年内保持稳定。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 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 一)
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及其法人登记证、 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 二)
财务收支状况及成本测算情况;
( 三)
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 及标准, 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
( 四)
价格、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材料提交, 由提请收费备案的幼儿园盖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经本级教育行政
部门加具签署意见后,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 应自 办园许可证发证之日 起 2 个月 内提交; 调整备案标准, 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 11 月 底前提交; 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年 5 月 底前提交。
第十八条
教育、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 接受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 一)
未按要求时限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的;
( 二)
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 三)
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真实核算收费项目 成本的;
(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 结余退款的;
( 五)
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且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视同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受政府委托和资助( 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减免租金和税收、 以奖代补、 派驻公办教师、 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优惠划拨土地等)
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 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报当地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办、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均在春、 秋季开学初按学期收取, 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
托管费、 伙食费按
月 收取, 伙食费每月 初按 22 天预收, 学期结束按实际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第二十一条 寒、 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 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 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30%。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为未满 3 周岁 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 收费标准可以在其 3 周岁 及以上对应等级的日 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10%。
第二十三条
规范公办园短期早教培训收费管理。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幼儿园利用双休日 或节假日 , 为非在园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短期早期保教培训( 通常每次不超过 1 小时, 每期不超过 30 次), 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原则, 依据服务成本自 行确定, 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 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短期早教培训应贯彻家长自 愿原则, 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 培训费用由参培家长自 理。
第二十四条
个别办园条件、 保育教育方式特殊, 难以适用现行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 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单独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幼儿园操作规程》 的班额规定,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生、 编班。
对全园平均计算编班人数超额的幼儿园实行降标准收费:
每班人数超过 30 人的,每超过 10 人, 降低保育教育费标准 10%。
同时鼓励小班化、 规范化办园, 对全园平均每班人数低于 30 人的, 每少 5 人提高保
育教育费标准 15%。
第二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 托管费、 伙食费、 代收费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短期早教培训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 托管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代收费使用民办学校收费票据。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幼儿园收费成本监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单独立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人员 费用。
包括教职工工资、 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支出、 离退休人员 费用等;
( 二)
公用费用。
包括公务费用、 业务费用、 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和修缮费用、
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不包括灾害损失、 事故、 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
( 三)
固定资产折旧。
幼儿园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列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的分类资产折旧率计算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应按照 幼儿园分类管 理规定, 定期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 为定、 调保教费标准提供决策参据, 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的平均保育教育成本, 积极引 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三十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 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
工工资及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费、 公务费、 业务费、 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 图书设备购置、 房屋修缮、 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 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人员 子女的保教费, 应当按照 50%的比例予以减免; 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抚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 予以全免。
减免费方法, 由可享受减免费对象向幼儿所在幼儿园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 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核准后, 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幼儿园予以减免。
减免费资金由市、 县( 区)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 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三十二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教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 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 特色班、 兴趣班、 课后培训班、 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 , 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 借读费、 赞助费、 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不得收取书本费; 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 图书、 被褥、 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审制度。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应当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级。
各幼儿园申报等级, 应当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领取并如实填写《淮安市幼儿园等级申报审核表》, 一式三
份上报。
经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和规定的等级标准, 组织评审后确定。
办园等级升、 降时, 物价、 财政部门应当相应提高或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
公办和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按照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并每年接受年审。
申领《收费许可证》 应当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附报《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 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材料。
收费标准调整后, 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 公示牌、 公示墙等形式, 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等内容, 自 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 办园条件、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退费规定。
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退费按月 计算( 按学期收费的, 每个学期按 5 个月 计算)
。因幼儿自 行退( 转)
园, 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 法定工作日 天数一半(含一半) 的, 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超过一半的, 当月 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按月 据实结算。
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 的, 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 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停课的, 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 退还相关费用; 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 造成幼儿退园的, 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教费报销...
篇五: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市物价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兰价费发[2013] 50 号二〇一三年三月 五日各县区物价局、 财政局、 教育局, 各有关单位: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甘发改收费〔2013〕 187 号)
要求, 结合兰州 实际, 特制定《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附件:
兰州 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项目 标准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和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幼儿园
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 适用 于兰州市管理的各类幼儿园。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 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用 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 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和取暖费, 幼儿园住宿费和取暖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 另 行收取。第四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实行“统一政策、 优质优价、 分类定价” 管理原则。第五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 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外, 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 特色班、 兴趣班、 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 向家长另 行收取费用, 不得以任何名 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 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捐资助学费、 建校费、 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第六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 生活提供方便代收代管的费用, 应遵循“家长自 愿、 据实收取, 单独管理、 专款
专用、 及时结算, 定期公布” 的原则, 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水平、 生均培养成本、 社会承受能力、 经费( 资金)
来源、 办园质量等情况, 按照不以盈利为目 的原则, 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
教职工工资、 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支出、 公务费、 业务费、 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
不包括灾害损失、 事故、 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九条
根据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条件, 我市幼儿园按照办园质量和水平划分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省级一类幼儿园、 市级示范幼儿园、 标准化幼儿园( 包括二类幼儿园、 三类幼儿园)
、 非标准化幼儿园( 四类幼儿园、 未评类别幼儿园)
等几种类别。
不同类别的幼儿园执行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兰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项目 标准》 ( 见附表)
规定执行。
其中,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关于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审批程序问题的补充通知》 ( 甘发改收费〔2010〕 527 号)
规定审批。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 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 上至少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减免租金和税收、 以奖代补、 派驻公办教师、 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优惠划拨土地等) 的民办幼儿园, 可由当 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按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报当地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 6 月 底前, 完成收费备案。
收费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幼儿园基本情况, 包括幼儿园名 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 办园成本测算报告, 具体成本列支项目 , 包括教职工工资、 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支出、 公务费、 业务
费、 修缮费、 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
不包括灾害损失、 事故、 经营性费用 支出 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 近 3 年( 不足 3 年按实际办园年数)
的收入支出情况, 财务决算表;(四)
县( 区)
发展改革( 价格)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由市教育局根据全市城乡 经济发展水平、 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经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 共同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审批。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应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规定实施成本监审。第十三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意见时, 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 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与原收费标准相比收费收入增减额度, 以及前三年度收费收入及支出情况;
(三)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 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 价格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 个人自 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 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幼儿园对幼儿按月 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 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园收费实行退园退费制度, 幼儿因故退( 转)
园, 自 幼儿家长提出 退园申请起, 经折算退还剩余费用。第十六条
落实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 托)
的资助政策, 对烈士子女、 特困、 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凭烈士证、 特困证、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向所在幼儿园申请酌情减免保育教育费; 对孤儿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流动人口 子女在入园与 收费上享有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第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按本规定, 采取公示栏、 公示牌、 公示墙等多种形式, 对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计费单位、 投诉电
话等向家长和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要写明幼儿园的办园性质、 办园条件、 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十八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用于办学支出, 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第十九条
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 凭证收费, 省级示范幼儿园、 省级一类、 市级示范幼儿园《收费许可证》 由市物价局办理; 标准化及非标准化幼儿园《收费许可证》 由各县区物价局办理,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公办幼儿园收费时, 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第二十条
市、 县区价格、 财政、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自 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 法规、 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发布之日 起实施。
原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兰州 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兰价费〔2010〕 349 号)
同时废止。附件:兰州 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
元∕ 生· 月类别标准项目省级示范幼儿园省级一类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化非标准化全托日 托简托240-480180-380150-250120-200110-170150-250120-200110-170120-200100-15090-140100-15080-10070-90注:
1、 保育教育费标准中含住宿费和取暖费;2、 伙食费按成本收取。
篇六: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北府法規字第 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北府法規字第 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幼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立幼兒
園及其分班,其範圍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
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第 三 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
二、雜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私立
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
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主題所需之教學素材。但不得
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教學活動所需之場地佈置費、校外場地
使用費、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額內之雜 支費用。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生之團體旅
遊。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
、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資、保養修繕、保險、
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
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費及
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之行政、業務等庶務費
用。
(九)其他費用: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
餐具之費用,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
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
用。但應視家長個別需求,不得強制
要求購買或參加。
公立幼兒園寒暑假收托服務相關規定,由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得視實際需求,減列第一項各款之收費項目,並不
得另行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 四 條 公立幼兒園應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如附表一。
公立幼兒園收托之下列幼兒,其減免學費基準如附表二:
一、低收入戶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幼兒或原住民族幼兒。
二、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或幼兒之家長為身
心障礙者。
三、家境清寒幼兒、隔代教養幼兒或單親家庭幼兒。
申請前項減免,應提出收托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逾期
不予受理。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
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後,始得向家長
收取費用。
幼兒園之收費、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
始前一個月,公告於本府指定網站。
第 五 條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退費基準日。全
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
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之收取,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
相關規定。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及退費收據,註記收費、退費
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執一份
。
第 六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
費:
一、學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讀者,全數
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星期,未逾八星期者,退還二分之一
。
(四)入學後逾八星期者,不予退費。
二、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
(一)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二)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
費。
(三)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
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
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
保服務之月數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
用。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
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
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
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之彈
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 八 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
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
辦理。
第 九 條 幼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退費;本府得
依本法規定,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
次處罰。
第 十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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