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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4篇

发布时间:2022-09-03 09: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4篇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 陈村镇旧圩社区居民公约(2014年1月24日第五届旧圩社区居民代表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区整体功能,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4篇,供大家参考。

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4篇

篇一: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

镇旧圩社区居民公约 (2014 年 1 月 24 日第五届旧圩社区居民代表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区整体功能, 凝聚社区力量, 推动社区发展, 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 构建平安和谐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 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社区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开展工作, 在社区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社区居委会开展自治活动, 必须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 在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由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党委应对社区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社区居委会应自 觉配合镇和社区政务工作站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户籍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出席, 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 由出席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 本社区设居民代表 71 名, 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时, 从原居民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审议决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二)

 对涉及全体居民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共同关心的事务进行民主决策, 对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民主议事;

 (三)

 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对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并向镇提出意见、 要求和建议。

 (四)

 民主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

 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并主持,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 可以随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过半数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有效; 决定事项, 须经过半数以上的到会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二)

 会议议事程序:

 由社区居委会把会议时间、 地点、 议题, 提前通知全体居民代表; 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居民意见, 修正议案; 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并主持会议; 先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 再由与会代表充分酝酿、 协商(发言),然后集中对议案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 并完整做好会议记录。

 (三)

 居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 其内容涉及社区居民的, 社区居委会、 居民代表、 居民都有自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居民代表享有下列职权:

 (一)

 参加居民代表会议, 代表居民的意愿参与议事和行使表决权;

 (二)

 有了解本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等社区居民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

 (三)

 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四)

 依法监督社区居委会居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 规定以及《居民公约》;

 (二)

 协助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

 (三)

 实行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按照地域原则合理安排居民代表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 每月密切联系居民, 热心为居民服务, 真实反映联系户居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四)

 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第三章

 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必须在宪法、 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 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 6 人组成。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委会任期届满应当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其标准由区、 镇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区、 镇财政按有关规定下拨, 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

 宣传、 贯彻、 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 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爱护公共财物, 美化、 净化社区环境, 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

 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 并报告工作; 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决议, 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

 组织引导居民开展法制教育、 公德教育、 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 职业培训等; 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教育居民尊老爱幼、 扶困助残、 拥军优属、 团结互助;提倡文明、 健康、 高尚的生活方式, 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 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四)

 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组织社区居民和党员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

 社会事务性服务, 开展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五) 为了让居民在建房期间保持街巷整洁, 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凡在旧圩社区辖区内建房, 须在办理报建手续时, 到旧圩社区居委会财务办缴交 1000 元按金, 并到居委会综合服务窗口签订协议, 同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

 在建房完工后三天内自行清理完建筑材料和废料, 并通知所属居民小组验收合格后, 持协议和按金收据到居委会财务办退回按金。

 (六)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本社区正常的社会秩序、 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

 调解民间纠纷, 做好疏导工作, 防止矛盾激化, 促进居民家庭和睦、 邻里团结。

 (八)

 按照居民自愿原则筹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九)

 向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五项制度:

 (一)

 社区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联席会议是由社区党委、 社区居委会、 社区内知名人士、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代表、 居民代表组成。

 社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由社区党委书记召集。

 社区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社区力量, 整合社区资源, 强化社区功能, 解决社区问题, 促进社区政治、 经济、 文化、 环境、 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生活质量, 构建和谐社区。

 (二)

 定期报告制度。

 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情况, 包括社区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财务收支情况, 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 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同时, 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审议。

 (三)

 居务公开制度。

 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 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公布栏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

 居务至少每季度全面公开一次, 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布一次。

 (四)

 服务承诺制度。

 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 应明确服务程序、 标准, 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检查和监督。

 (五)

 民主评议制度。

 社区应设立由 5 人组成的居务监督委员会, 设主任和副主任各 1 名, 由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热爱社区、 公道正派, 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其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

 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居务公开情况,每年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社区居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是社区居委会的下伸组织, 接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

 本社区设 4 个居民小组, 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 1 人, 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 任期与社区居民委会成员相同, 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小组长职责:

 (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 管理和服务, 教育社区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2)

 接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 组织居民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3)

 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决议,及时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居民公约》 以及社区居委会、 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决议, 不得与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 2014 年 1 月 24 日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陈村镇旧圩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2014 年 1 月 24 日第五届旧圩社区居民代表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在社区党委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组织领导下, 由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社区居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社区户籍居民和常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 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通过规范本社区户籍居民和常住人员的生育行为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确保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民主参与、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居民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五条

 居民基本形成科学、 文明、 进步的婚育观, 晚婚晚育、 少生优生、 生男生女一样好、 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风尚深入民心。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本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委书记任组长、 妇女主任任副组长、 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 部署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第七条

 社区免费向本社区居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优生优育知识、 避孕节育知识, 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 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 生殖健康保健讲座。

 第八条

 社区有义务向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随访服务; 组织应检对象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和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 指导已婚育龄夫妇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免费孕检服务。

 第九条

 社区免费提供社区居民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必要服务。

 第十条

 社区要协助居民依法享受法律、 法规、 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优惠。

 第十一条

 居民违反《条例》 规定生育子女未清缴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金、 违反合同规定未支付违约金的, 社区有权提请和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综合约束措施。

 第十二条

 社区对检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经查证属实并落实相关措施的给予奖励, 并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社区与出租 (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屋主 (包括代管人)

 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

 治安、 消防、 计生、 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出租(出借)

 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的, 可提请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

 第十四条

 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支持协会广泛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代表居民监督社区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反映群众呼声, 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计划生育协会应及时反映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第四章

  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有权监督社区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夫妻应当与社区签订诚信计划生育合同, 自觉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

 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 应在 10 日内告知居委会, 自觉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新婚夫妇学习班, 及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怀孕后享受免费孕检服务; 按规定办理一胎生育登记或再生育一胎申报、 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居民生育子女、 收养子女的, 应及时报告居委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落实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统一按《陈卫发【2012】

 9 号文件》 规定进行报销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社区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 外出务工、 居住的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 15 日内到社区居委会交验计生证明, 并告知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参加孕情检查的, 要定期寄回由现居住地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 孕检证明须由本人签名。

 如发现假证明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并需到户籍地参加孕情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 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 自发出限期改正警告期满之日起, 除按《条例》 规定处罚外, 每天向社区支付违约金 10 元至落实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者, 怀孕 14 周以上未经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

 擅自终止妊娠的, 取消原

 再生育指标, 再生育的, 按超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居民政策内生育第一胎...

篇二: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

一:x ** 村最新居民公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设施、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火、爆炸物品和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后,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严禁私自砍伐森林,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及其它农作物,违者重罚 第八条

 严格用水、用电、用气管理,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安装水、电、气设施,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偷水、偷电、偷气。

 第九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相关手续。在本村暂住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本村的村规民约,严禁非法同居、未婚非婚怀孕、非婚生育,否则接受处罚。

 第十条

 对违犯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2、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干部批评教育。

 二、村风民俗

 第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三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听、不看、不传迷信和淫秽书刊、音像。

 第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五条

 积极参加村里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扶老携幼、加强自身修养,学习好科学文化,社会知识,跟上社会步伐,用自身知识影响老一代,教育下一代,做本时代的榜样。积极申请加入党团组织。

 第六条

 服从镇村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份要求;拆旧翻新,须经镇政府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

 第七条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相邻关系

 第一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两委安排,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退一步自然幽雅,让三分何等清闲。

 第三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要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按镇、村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五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教育,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返还或修理,重做、更换被损害的财产,并按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上进行赔偿。

 四、婚姻家庭

 第一条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赡养老人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

 第三条

 大力实施二孩生育政策,为确保优生优育,大力提倡婚前、孕前免费年检。育龄夫妇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

 第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五、环境卫生

 第一条

 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

 第二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确保街道畅通,道路、水渠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

 第三条

 各户村民严禁在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条

 各户村民严禁将畜禽粪便向道路、沟渠、河道排放。

 第五条

 全体村民应积极参与整治本村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严禁将生活垃圾和生态垃圾向河道、沟渠倾倒。保护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一经发现向河道倾倒垃圾者,扣除本年耕保金和粮食直补,同时罚款 200——500 元,建议举报有奖机制,一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员 200——500 元。

 六、村民议事会成员应积极为群众说话办事。

 七、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八、各户村民应自觉遵守家宴申报制度。

 x ** 社区最新居民公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圈养牲畜,严禁牲畜外放。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外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居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做好全年禁烧工作。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社、企业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用水正常。

 4、对社区各企业、各农户的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社区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6、定期排查辖区内企业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加大扫除黑恶势力。

 5、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搞好散居院落治理,做好门前三包,做到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堆放有序。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向河道倾倒垃圾,保护好河道环境。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居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少批多占,不得违规建设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违犯上述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7、严禁制毒、贩毒、吸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四、邻里关系

 1、居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自愿参加免费的婚检孕检。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篇三: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

社区居民公约

 ?

 开发区兴工社区居民公约 ?

 为了推进村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社区,经全体居民讨论通过,制定本居民公约。

 一、社会治安 ?

 1、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养猪、牛、羊。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火灾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社区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区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居民风俗 ?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社区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社区面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社区建设规划,经居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积极参与“两区同建”,按政策规定完成拆迁、搬迁任务。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

 1、居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

  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水西社区居民公约 ?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维护社区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创造清洁、优美、安定和谐的新型社区,促进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素质。经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并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的各项义务,维护社会公告秩序,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落实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建立幸福文明家庭。

 三、积极参加社区精神文明活动,不说脏话、粗话、不打架斗殴,做文明交往,礼貌待人,争创“五好家庭”,一实际行动创建文明社区。

 四、爱护社区环境,维护社会公德,

  不孙环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树木花草,不敞放家禽、宠物、不乱倒垃圾,乱放杂物,加强健康知识学习,提高社区居民健康素质。

 五、不搞封建社会活动,不信邪教,不在社区里烧钱化纸和办理丧事。

 六、不吸毒、不赌博、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七、搞好邻里团结,不损害他人利益。家庭和睦,尊老爱幼,互帮、互让、互学、互爱。

 八、本《居民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监督。

 上述公约,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请自觉遵守 ?

 二〇一四年元月一日 ?

 鞍山市铁西区共和街道共同社区居民公约 ?

 第一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一条 全体居民在社区党委和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习“三个代表”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接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做一个有理想、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二条 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居民公约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居民按规定上交各项公益事业费和完成社区分配的义

  务工。

 2、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3、居民对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第三条 居民在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婚姻与计划生育 ?

 第一条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第二条双方凭身份证、户口簿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

 第三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与社区签定计划生育合同。

 第四条育龄夫妇生育一胎后 42 天必须自觉放环,并接受一年两次以上的透环;经批准生育二胎的,生育二胎后 42天应做绝育手术。

 第五条对早婚早育,非法 b 超和连续两次没有参加的对象,一律实行一胎结扎。

 第六条严禁弃婴、溺婴、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部门依法严厉处理。

  ?

 第七条对未婚先育、早婚早育、无准生证生育、非法同居或计划外超生子女的罚款和承担社会抚养费,按镇政府有关征收标准及时收缴。

 第八条积极协助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无故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交政府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第一条社区成立社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治保会、调解会、暂口管理登记站、帮教组、巡逻队。

 第二条治安管理 ?

 1、严禁聚众斗殴,寻找滋事或采取其他手段扰乱公共秩序。加强本社区市场、学校、公路和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2、严禁赌博活动,废除一切赌债。对摆赌场、设赌摊及参赌人员有权查禁取缔、责令写悔过书、通报批评,可并处50—100 元的罚款,直至不予享受集体福利待遇。对构成治安处罚和犯罪的报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对非法制作、传播、收看淫秽录像和毒害身心健康的物品进行查禁、制止迷信活动。

 4、严禁居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

  物,严禁偷盗公私财物,违者责令起写悔过书,并退还财物或折价赔偿,情节较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第三条人民调解 ?

 1、建立健全调节组织,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每年调解主任要和社区“综合办”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确保组织人员、工作制度、报酬的:三落实“。

 2、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方针。对申请调节的民间纠纷,一般须在受理后一个月内调解,做到纠纷不出社区,矛 ?

 盾不上交。预防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 ?

 1、居民外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躲避激动车辆,确保人生安全。

 2、严禁机动车或人力三轮车在本社区的路道、河道上乱停放,影响交通安全。

 第五条 暂口登记管理 ?

 1、凡外来人员到本社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须在三天内持当地镇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近期单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到社区暂口管理登记站办理登记入册手续,申领“暂住证”。

  ?

 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佣外来人员的,由单位或户主负责办理暂口登记手续,登记时雇佣单位或个人要与“暂口管理登记站”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在规定限期内不申报登记的,对用工单位或个人给予教育警告。

 第六条帮教工作 ?

 1、建立矫正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组织网络,帮教小组要定好帮教对象,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包干到底。

 2、各部门要协助做好帮帮教工作,认真做好归正人员的工作安置,要经常开展对帮教对象的法制教育,耐心进行疏 ?

 导,促进思想转化,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做上违法犯罪道路。

 第七条治安联防 ?

 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切实加强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凡本社区 18-50 周岁的男性居民,均有按社区巡逻计划参加巡逻义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 ?

 第一条健全财务制度,明确会计管帐、出纳管钱,实行帐钱分开。出纳要严格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现金库存不得超出 2014 元,各种应收暂借款及时结清。

 第二条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人员有全对不

  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凭证不挖怒气那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条年终财务结算后,必须张榜公布帐目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创办公益事业的资金,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需在完工结算后一个月内张榜公布。

 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 ?

 第一条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老年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各户要求做好灭鼠、灭蟑螂、灭蚊蝇、改厕等家庭卫生方面工作的同时,实行“门前三包”,积极配合清卫 ?

 队搞好全社区环境卫生;坚决杜绝垃圾乱倒、家禽乱放的现象,违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200 元以下处罚。

 第三条在不影响他人房屋采光、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大力提倡居民绿化庭院。

 第四条持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创“三星”家庭、“创三户”、“刹三风”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评比,由社区组织实施,审核把关。

 第五条实行移风易俗,提倡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居民死亡后应立即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死亡注销手续。

 第六条凡本社区适龄青年,都要踊跃报名应征,对应征入伍者,区政府给予年优待金。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青年,应

  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活动。

 第六章附则 ?

 第一条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社区社区公约的居民,在本年度内不评先进、双文明户、五好家庭和遵纪守法户。

 第二条本居规民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公约由共同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 社区居民公约 ?

 为提高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社区的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区居民公约。

 一、全体居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社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婚姻、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超计划、计划外生育者,坚决按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给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三、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四、社区内任何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 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五、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社区居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凡符合条件者都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的居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由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七、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或无生活经济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八、居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社区调节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居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

篇四: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

民 公 约 居 民 公 约

  安东卫街道荻水社区居委会 二 二 O 一五年三月

  安东卫街道荻水社区居民公约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实施依法建制,依法治居,保障集体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目的,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行为,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并经社区监委会、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坚持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二条

 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造谣惑众,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不赌博、不传播黄色录像、书籍或淫秽物品。

 第四条

 严格遵守人口、房屋管理规定,主动申报外来户口,并应督促承租人及时缴纳水电费,承租人不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的,由出租户负责缴纳。如果出租户不按规定出租房屋,引发治安案件或在本社区躲避计划生育的,将被取消三年的福利待遇。严禁私自买卖宅基和房屋,否则居委会有权不予通水通电,房屋出租、转让、买卖必须上报居委会,并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备案,报经有关

  部门批办相关手续,不得私自办理。外来人员(户口不在社区)在本社区购买房屋或楼房的,必须经居委会同意交出具相关证明后缴纳 3000—5000 元公证费。

 第五条 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组织。

 第二章 社会公德 第六条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

 第七条

 社区成立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或协助办理居民婚礼和葬礼,改革婚丧习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喜事新办,丧事从俭,新亡故居民一律到区公墓安葬,破除陈规旧俗。大力弘扬社会良好风尚,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非法邪教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八条 居民有保护环卫设施及管理环境卫生的义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九条 大力倡导 环卫一体化,创建“文明荻水,从我做起”的风尚,树立文明意识,居民要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社区形象。认真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卫生清扫保洁包卫生清扫保洁:负责清扫门前地面卫生,清除墙壁、门窗、线杆上的乱涂字迹和张贴的宣传品小广告,清理门前垃圾、废弃物、污泥污水(积雪),制止乱扔果皮、乱倒垃圾行为,每户应把垃圾倒在指定垃圾箱内。

 包绿化美化:管好门前树木花草,制止攀折树木、损坏绿篱及绿化设施、灯饰及亮化设施行为。

 包市容秩序:维护门前市容秩序,市政公用设施及卫生设施,制止乱摆摊点、乱停车辆、乱贴乱画及其他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不得临街饲养家禽。

 第四章 计划生育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深入贯彻省市区关于计划生育的一系列精神,特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做到先登记,后怀孕;符合法律规定照顾生育二孩条件的,做到先申请,经批准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积极创建“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十一条

 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型婚姻观,破除陈旧婚事习惯和传统婚育观念。凡男

  女双方同时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男性 25 周岁以上,女性 23 周岁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属本社区计生管理对象的,登记后社区给予男女双方 0 100 元的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 本社区女性婚嫁后,其计划生育本社区一律不管理。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以避孕节育为中心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49 周岁以下使用药具妇女和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年 4 次接受健康查体,结扎的育龄妇女每年 2 次接受健康查体,孕查为每月 1 次,节育术后妇女应及时接受随访。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在产后 2 个月(剖宫产 6 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环,落实长效避孕措施。避孕失败的,应及时终止妊娠。在技术人员指导下,逐步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第十五条

 群众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弃婴溺婴,不非法收养子女。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其亲属有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六条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15—49 周岁的女性居民,跨区外出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外出前到居委会办理外出申请,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必须在外出时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措施。外出后每隔 3 个月接受孕情检查或寄回有效的孕环情检查诊断书,定期反馈孕情信息;并且每隔半年,流出育龄妇女必须返回原籍查体一次。

  3、 居民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口居住的,必须在出租后两天内到居委会报告,催促外来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查体。

 第十七条 为提倡优生优育,全面调动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面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特点,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除发放本社区居民的基本福利待遇外,还实行以下奖励和补助:

 1、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设立 奖励扶助基金:

 (1)在本社区常住的,属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的家庭户(不包括空挂户),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2)男女双方以女方年满 50 周岁为准(年龄以公安户口为

  准)。

 (3)该家庭户子女皆实行计划生育、无违反计生政策、无违法生育者。

 (4)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计生家庭户,每年由居委会发放给各户计生奖励金 500 元。

 2、 居委会为服从计划生育管理的育龄妇女设立计生奖励金:

 3、对计生特困户,社区优先给予一定的救助; 4、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社区给予 2000 元的现金奖励。

 5、育龄妇女按规定及时进站查体的,社区给予 10 元/次误工补贴。

 第十八条

 对个别居民不服从本社区计生管理的行为,居委会将采取如下措施:

 1、凡出现违法生育的,或其他违反计生政策、不服从计生管理的行为,除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落实节育措施外,还要承担居委会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社区已把违法计生户所发生的费用入往来账),同时居委会停发该户及双方父母的计生奖励金及家庭奖励扶助金,收回历年所发放的各种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优待费,停发社区生活补助等福利待遇。

  2、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违反者除依法处理外,扣减或暂停发放社区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五章 户口管理 第二十条

 除婚嫁、出生落户外,一概不办理其他形式的外来户口迁入。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外来户口,须原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有本人的房产、并常年居住在此的,申请落户须缴纳 2000元 元/人的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女性居民,原则上结婚后户口迁入男方,纳入男方村居计生管理。对因特殊情况申请在本社区计生管理的,须出具完备的计生证明。其子女申请落户时,须缴纳 3000 元 元∕人的资源占用费。其丈夫申请落户的,经审查可以接收时,须向居委会缴纳 6000 元 元的资源占用费。未交资源占用费落户的,不享受社区的生活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社区女性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不在本社区计生管理的,其申请将子女落户时,须提供完备的计生证明,并应缴纳3000 元 元∕人的资源占用费,不享受计生奖励金。未交资源占用费落户的,不享受社区的生活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常年不在本社区居住和生活的空挂户,因未参与

  本社区的经济发展建设,因而不能享受居委会的各项经济收益分配,居委会只为其保管户籍。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照顾,大力弘扬尊老爱老之风,解决老年人实际和生活矛盾,居委会专门为老年人(拆迁户)建造了老年房,从集体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养老金补贴,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支持本社区各项事业发展,拥护党的领导,热爱集体、维护大局利益,本人及子女遵纪守法,带头支持计划生育政策和各项工作。

 2、年满 60 周岁(年龄以公安户口为准),户口为本社区的常住居民(国家离退休人员和职工除外)。

 3、补贴标准:

 (1)年满 60 周岁不足 80 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 60 元 元,即720 元/人/年; (2)80 周岁以上的(包括 80 周岁),每人每月补贴 100 元 元,即 1200 元/人/年。

 4、本人违反计生政策、违法生育者,年满 70 周岁后才能享受养老金补贴。子女违反计生政策、违法生育者,双方父母年龄不足60 周岁的,必须到 70 周岁才能领取养老金补贴。超过 60 周岁以

  上的,在小孩出生之日十年内不享受养老金补贴。

 5、超过 60 周岁去世的,从去世次月起取消养老金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社区常住居民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社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居民重视子女教育,设立大学生奖学金制度,对当年考上全日制本科的学生一次性奖励 1500 元,对考上全日制大专的学生一次性奖励 1000 元。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考上大专以上院校的,社区在发放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奖励 500 元。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子女参军入伍的给予 500 元奖励。

 第七章 渔业管理及渔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凡是属于本社区的渔船船长及船员必须不定时、不定期的接受渔业安全生产培训。渔船严禁在主航道上进行生产作业、挂靠。渔船出海生产作业之前,船上的渔民必须穿戴救生衣,配备灭火器、救生圈、AIS 防碰撞仪以及其他安全设备。严禁渔船在出海作业时,进行偷盗他人的生产网具以及其它生产设备。凡是违犯以上几条安全生产管理的户,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渔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渔船户主承担一切刑事及民事责任,并移交有关执法单位接受处理。

 第八章 综合管理 居民有为本社区发展建言献策,对居委会工作做好监督和提出

  意见的权利,也有遵守居民公约,支持居委会工作,服从居委会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严格社区土地管理, 制止违章建设,对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私搭滥建的户,坚决拆除其建筑物,决不姑息。社区内的住宅及设施如因集体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拒不拆迁的,通过党员、居民代表会议投票 80%同意后,由社区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本公约进行拆迁。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及外来承租本社区土地的企业或其他经营户严格履行租赁承包合同,依法经营,按时缴纳租赁费、承包费,无故拖欠者,如遇国家及社区集体占用时,该户及企业主所欠承包费从其经济补偿中扣除所欠承包费总额,并按月息社区居民及外来承租本社区土地的企业或其他经营户严格履行租赁承包合同,依法经营,按时缴纳租赁费、承包费,无故拖欠者,如遇国家及社区集体占用时,该户及企业主所欠承包费从其经济补偿中扣除所欠承包费总额,并按月息 1 分收取利息。并依据合同从严处罚,拒不履行合同的由执法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分收取利息。并依据合同从严处罚,拒不履行合同的由执法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在土地租赁期间,如国家征用,由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评估,按照合同给予补偿,不再另行规划用地;因社区建设依照协议无偿拆除的,适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严格用水管理,不经社区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社区居民应及时交纳水费,如不按时交纳,社区将给予停水、停办一切业务,直到交清时,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小区内楼房装修必须严格履行装修须知的内容,严格私自砸墙,任何墙体不得随意破坏。装修前按规定须向社区居

  委会缴纳 5000 元装修押金,装修完成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支持居委会工作、不服从居委会管理或故意妨碍居委会正常工作、侵害集体利益的居民,不准参与各种评选树优活动,居委会将提交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让其改正,并暂停其正在享受的福利待遇,直到改正次月起才能按规定重新享受,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生活补助、养老金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荻水社区居民公约》(2008 年 1 月 10 日施行,2011 年 6 月 1 日修订)同时废止。居委会保留对本公约的最终解释权。

 安东卫街道荻水社区居委会

 201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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