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菁选五篇【精选推荐】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 第五条市*大会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菁选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
第五条 市*大会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由市*大会*团认定的属于本市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七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地方*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二)市*大会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八条 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
第九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的6个月内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立法规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市*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立法计划应在前一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规划和各方面的意见拟订,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实施中根据情况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市人民*或市*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法规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应当根据法规实施情况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和安排,分别由市人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开展立法调研活动。
市人民*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向市*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签署。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3
第一节 市*大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十四条 市*大会*团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大会会议审议。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可以向市*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市*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市*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章
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审议后,提请市*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整理印发市*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参考资料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经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节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参考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前,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主要审议该法规草案是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是否与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宣读法规草案,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员认为法规案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依法提出搁置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是否搁置审议该法规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的统一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宣读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后,提出审议报告。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研究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经过研究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仍不能解决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四十条 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宣读法规草案修改二稿,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已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修改二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在表决法规草案前,应当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印发表决稿。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向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藏汉两种文字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向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十九条 交付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必须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标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和依据本条例
第五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的法规解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晚报》上全文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可以采用条例、规定、办法、决议、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4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市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县(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具体问题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八条 市*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九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5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应将备案报告、*令、关于修改或废止的决定、规章文本及说明在公布后30日内报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报备案的规章,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第六十五条 *市*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市人民*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的意见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六十六条 市*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推荐访问:市制 自治区 地方性 菁选五篇 自治区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热门文章:
- 酒店总经理年度工作总结8篇2024-12-07
- 2023年度大一上学期期末个人总结800字10篇(完整)2024-12-07
- 2023年高三综评期末总结8篇2024-12-07
- 四年级科学的教学总结6篇【精选推荐】2024-12-06
- 期末颁奖总结3篇(范文推荐)2024-12-06
- 医院客服年终个人总结7篇2024-12-06
- 2023年度高校寒假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总结12篇(2023年)2024-12-06
- 2023年有关学生期末个人总结7篇(范文推荐)2024-12-06
- 2023年度公司业务部年终总结10篇2024-12-06
- 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年度工作总结5篇【完整版】2024-12-06
相关文章:
- 对于民族团结创建学习心得体会【优秀范文】2022-08-26
- 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心得体会发言【】(范文推荐)2022-08-27
- 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主题教育工作会议部署措施+指导组要求【完整版】2022-10-06
- 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学习体会(范文推荐)2022-10-22
-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篇202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