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管理制度_3篇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_3篇财务报告管理制度_ 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管理制度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_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财务报告管理制度_
司合并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制度名称 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确保合并财务报表真实、 完整、 准确与适当披露, 满足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2. 合并利润表。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4.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 附注。
第 3 条
合并财务报表由母公司于会计期末编制。
第 2 章
编制方案 第 4 条
母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案和工作日程表。
1. 母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案和工作日程表, 由母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2. 编制方案中应明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抵销事项及抵销分录、 报表的上报时间、 编报质量要求及重要的注意事项; 工作日程表应列明关键的时间控制点。
第 5 条
明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 合并范围包括被母公司控制的全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 下列投资单位不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
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2)
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3)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一般通过内部整合、 外部并购、 股份划转等交易事项进行判断。
第 3 章
准备事项 第 6 条
母公司统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1. 若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 应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 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或者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 会计期间由子公司另行编制财务报表。
2. 海外上市子公司确实难以保持一致的, 由母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 7 条
母公司财部门制定重大事项的会计核算方法。
1. 在会计期末的一个月之前, 财务部门对重大事项进行关注, 并将对当期有影响的会计事项报上级部门。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
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以及相关事项对当期的影响。
(2)
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
新增业务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4)
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新发生的事项。
2. 母公司财务部对于需要专业判断的重大会计事项, 制定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下达各相关子公司执行。
第 8 条
子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之前应准备以下资料。
1. 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2. 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3. 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4. 与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5. 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6.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 4 章
汇总报表 第 9 条
母公司财务部依据经同级法律事务部门确定的产权结构图,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确认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第 10 条
母公司财务部收集、 审核子公司会计报表, 并汇总本公司会计报表, 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第 11 条
子公司报送母公司的会计报表由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总会计师复核, 经理签章, 确保其完整、 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
第 12 条
母公司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 并通知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纠正审核发现的差错。
第 5 章
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第 13 条
母公司归集、 整理合并抵销基础事项和数据, 用以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1. 母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内部交易和往来核对表及填制要求, 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下发至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2. 母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审核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 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如有差异, 需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3. 母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内部交易及往来表。
第 14 条
系统自动生成常规性的合并抵销分录, 并依据内部交易及往来表, 由母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抵销分录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 15 条
对经授权批准的合并抵销分录与实际录入的合并抵销分录进行核对并生成合并工作底稿, 核对与录入工作不得由同一会计人员完成。
第 16 条
母公司依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数据资料, 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 6 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 17 条
母公司财务部根据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会计报表、 合并抵销分录以及有关调整事项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 18 条
最终完成的合并财务报表, 需经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会计师审核、 批准。
第 7 章
附则 第 19 条
本制度由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 20 条
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篇二:财务报告管理制度_
报告编制、分析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防范不当编制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能够给股东、经营者、会计报告潜在使用者提供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真实信息,借以提升改进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定义及范围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 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第三条 职责职能(一)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的岗位责任制, 明
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二)公司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同时负责披露事项。(三)公司财务报告编制时,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授意、指使、强令公司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行为,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四)各公司报表编制岗位,须按照要求,主动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
遇到重要情况, 应严格履行层层上报审批制度;(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参与编制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业务风险(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 可能因重大差错、遗漏、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财务报告编制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和管理权责, 导致信息泄漏,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第五条 权限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调度和协调报告编制和指导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计报告人员会议, 传达和学习最新披露要求, 确保编制与披露符合规定;(二)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严格按规定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编制并上报,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反馈;(三)公司财务部有权对下级编制人员的工作质量予以监督和考评,有权对不能胜任的人员予以建议调整;(四)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财务经理是报告审核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五)上报程序。公司编制人员,在结账后编制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经财务部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公司公章后按规定时间要求备案报送,并同时备份电子版。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与控制第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计划,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 会计政策及时间要求等。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计划应当经财务总监核准后签发至公司财务部门执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第八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 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总经理。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本期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 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做出的判断等情形;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总经理。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公司董事会及相应机构报告, 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应当按照下列事项,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二)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 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
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另外,各公司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 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盘点或者定期清查,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质量。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会计人员应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控制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 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第十四条 主管报表编制的财务人员应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会计报表之间、 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并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阐述需要说明的事项。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第十七条 公司终止营业时,应当在终止营业期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及其控制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制度, 确保在规定的时间, 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在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应该审慎处理对外报送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每月 6 号前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财务总监报送会计报表及附注、成本分析报表及分析报告等相关财务报告资料,以书面与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财务总监应于每月 10 号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第二十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财务部负责沟通、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负责核对、校验审计后的汇总财务报告草稿;集团及子公司财务最高负责人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
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确认。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表决通过后,方可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封面上要注明:公司名称、企业代码、组织形式、公司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
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会计报告的内容。第五章 财务报告分析评价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与评价,是指在公司财务报告期末,由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采用专门方法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过程。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评价的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一)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分析评价的责任部门, 由具体主管财务报告编制的会计人员进行评价分析, 由财务经理进行审核、 修改后,方可上报财务总监;(二)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对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三)公司对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方法要科学、操作要简便;分析要深入、评价要客观;重点要突出、内容要全面;确保对财务报告分析、评价的信息要真实、及时、规范。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的时间和内容规范(一)公司的财务分析评价工作, 应在当季财务报表出来之后的次季 15 天前对上期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特定情况下根据公司需要也可不定期进行;
(二)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1、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对当期各项财务预算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2、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进行趋势分析。第二十八条 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一)公司选择以“比率分析法”作为建立基础财务指标评价体系的主要方法 (其它方法为辅)
并按各项财务指标的性质和用途分别归属为“短期偿债能力比率” 、 “长期偿债能力比率”、 “盈利能力比率”和“营运能力比率”等四大类别。(二)短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一般情况下,短期偿债比率越高,反映本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愈强,债权人权益越有保障,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越小。1、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中:流动资产通常指流动资产净额。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中:速动资产通常指流动资产中剔除存货后的净额。
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三)长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 100%,通常公司使用期初、期末的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平均数计算资产负债率。
2、产权比率=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也称作“资本负债率”)。3、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 /利息费用(也称作“利息偿付保障倍数”)。(四)盈利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
销售毛利率、总资产利润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等。1、销售毛利率是销售毛利与销售收入净额的比率,其中:销售毛利是销售收入净额与销售成本的差额。
计算公式为: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 /销售收入净额。2、总资产利润率=息税前利润额 /总资产平均余额,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资产总额 +期末资产总额)
/2,该项指标可反映公司全部经济资源的获利能力。3、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税后净利 /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其中: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期初所有者权益余额 +期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该指标可反映投资者在一定会计期间的获利水平。(五)营运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及总资产周转率。1、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该指标反映公司应收账款的变现速度和管理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提高该项指标可以降低公司坏账发生的可能性, 为公司安全收款提供了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项比率越高越好, 如果与同行业相比本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过高, 则可能是由于公司的信用政策、 付款条件过于苛刻所致, 这样会限制公司销售量的扩大, 进而影响公司的
规模经营效益。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销售收入净额/当期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360 天/应收账款周转率。其中:当期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净额+年末应收账款净额)
/2。2、存货周转率(也称存货周转次数)是指公司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成本与当期平均存货的比率。
该项指标用以测定公司存货的变现速度,衡量公司的销货能力及存货是否储备过剩,该指标是对公司产、供、销各环节管理...
篇三:财务报告管理制度_
名 财务报告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113 页码 2-1 第一条财务报告是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文件,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每年年终公司 按期将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审查账报告一起报董事会。
第二条
按公司 的规定, 公司 应上报的年度报表有下列几种:
资产负 债表、 管理费用 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损益表、 营业费用 表、 投资收益表、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营业外收支情况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应交税金明细表、 存货结存表、 财务状况比率分析表等, 各报表上报前财务部应认真逐级复核, 减少差错, 确保各类报表的正确性。
第三条
综合反映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体系包括: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资产负 债率”、 “费用 率”、 “销售利润率”、 “资本金利润表”、 “营业收入利税表”、 “利息偿还倍数”等。第四条
按照企业行业的特点, 将所有的会计档案按其重要性分为三类, 分别存档、 保管。
1.
会计报表、 财务程序软件、 会计账簿、 “物料、 材料收发结存明细账”、“会计人员 交接单”、 财务计划、 “会计师事务所年审、 验资报告”、 “账户 余额表”等为第一类;
2.
借款、 装修、 订货合同, 经济合同分析资料, 工资资料、 成本报表、材料价目 表以及下发文件, 年度、 月 度财务数据备份等为第二类;3. 产品还原表、 日 报表、 验收单、 领用 单、 各类账单、 转拨单、 工作底稿等为第三类。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设两个兼职档案员 分管本部门各类档案。
各业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平时自 行管理备查, 到年终列出清单, 统一交兼职档案员 保管,其余属自 行保管的资料应按月 份整理, 于次月 初登记、 造册。
各档案应分类装订成册、 存放有序、 方便查找, 并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财务报告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 GLZD113 页码 2-2 第六条
建立档案查阅、 借出登记制度, 本部门人员 查阅、 借出要作好登记, 及时归还; 公司 内 其他单位人员 借阅应经财务部经理同意; 店外人员 查阅、借出财务档案应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规定:一类档案保管期为 15~ 20 年; 二类档案保管期为 5 年; 三类档案一般保管 1 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以次年的 1 月 1 日 算。
第八条
会计档案保存到一定期限需要销毁时, 应先列出销毁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执行, 且销毁清单应和会计人员 交接清单一起长期保存。
对于未了 结的债权、 债务等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 行保管。
第九条
公司 合并、 清算、 撤销后, 会计档案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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