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2023年)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1 一、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英文名称:LandRegistrationAgent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1
一、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三、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四、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六、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2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3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6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7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扩展阅读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扩展1)
——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物权法3篇
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物权法1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主要具体表现在:
(一)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而债权就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也是“对****”。例如某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则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须尊重甲的所有权,不得非法侵害甲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债权则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三)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还可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四)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而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物权法2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主要具体表现在:
(一)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而债权就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也是“对****”。例如某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则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须尊重甲的所有权,不得非法侵害甲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债权则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三)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还可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四)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而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扩展2)
——土地代理人考试考点:违约责任3篇
土地代理人考试考点:违约责任1
所谓归责,是指依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或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是:
①严格责任原则属于客观归责原则,即只要违约行为发生,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方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②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一旦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在“分则”的"具体规定中亦有体现。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规定的“保管不善”即为保管人的过错,“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意味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时就应承担责任。可见,在违约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通常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土地代理人考试考点:违约责任2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所以在违约责任的形式上不采用如赔礼道歉一类的非财产性责任。
土地代理人考试考点:违约责任3
所谓归责,是指依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或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是:
①严格责任原则属于客观归责原则,即只要违约行为发生,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方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②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一旦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在“分则”的具体规定中亦有体现。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规定的“保管不善”即为保管人的过错,“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意味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时就应承担责任。可见,在违约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通常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扩展3)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考条件3篇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考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考条件2
考生统一登录*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http://.creva.org.cn ),进入“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17年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报名流程。
1.新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注册用户 → 用户登录 →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2.续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用户登录 → 完善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除个人联系方式外,所报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修改。
(三)证明材料
请按提示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完整、清晰的报名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另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并录入编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分别需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网上缴费。考生应于5月7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按每科次110元人民币缴纳考试费,缴费成功后原则上不予退还。
(五)报名预审。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系统对报名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反馈审核意见。考生可实时查询报名审核结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名资格不予通过,不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1.不符合报名条件的;2.报名材料缺失或无法辨识的;3.逾期未缴纳考试费的.;4.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未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5.填报信息或材料不实的。
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在4月30日前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扩展4)
——ap考试时间基本介绍3篇
ap考试时间基本介绍1
AP考试一年仅一次,集中在5月,以下是详细考试日期与科目对照表。
ap考试时间基本介绍2
考试当日,考生如未携带报名时使用的证件或携带证件与报名时提交的不符,将被拒绝进入考场,考试费不予退还。
*大陆AP考试对身份证件的规定如下:
1: *大陆考生参加AP考试,必须携带唯一有效的身份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任何居民无论是何年龄,均可向户籍所在派出所申领身份证。特别提醒未申领身份证的"青少年考生提前办理,以免影响考试。
2: 香港、澳门地区考生必须使用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原件或港澳通行证原件。
3: 台湾地区考生必须使用有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
4: 非*籍考生必须携带有效护照原件报名及参加考试,护照明确显示考生姓名、照片和签字。
注意:证件上的姓名和生日等个人信息必须与报名信息完全一致。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
考生在考试时须携带与准考证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扩展5)
——仲裁代理人信3篇
仲裁代理人信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民身份证号码: )就其与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向我单位申请代为推荐仲裁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我单位现推荐下述人员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代表其参加仲裁活动:
(1)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年龄: 性别: 电话: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年龄: 性别: 电话: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我单位保证:本推荐行为出于公益目的,并对被推荐的仲裁代理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被推荐人利用仲裁代理行为谋取经济利益,或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我单位将撤销本次推荐行为,并向仲裁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申请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扩展6)
——最新司法考试时间
最新司法考试时间1
1、司考查询时间不一定安排在工作日,因为根据前10年的规律,周三、周日、周五、周六的情况都出现过,其中周三1次、周四2次、周五4次、周六3次、周一、周二、周日都为0次。
2、11月22日公布司考成绩的时间次数最多,且从来没有迟于11月22日。2006年、2007年、2012年、2013年都在11月22日公布司考成绩。另外,11月21日公布司考成绩的次数也有3次,分别在2008年、2009年和2015年。另外还有2010年和2014年的司考成绩公布时间都在11月20日。11月18日公布司考成绩的时间仅为一次,为2011年。
3、考试时间与成绩查询时间间隔从来没有少于60天。其中2012年和2014年刚好间隔60天,2008年和2011年间隔61天,2009年和2015年间隔62天,2006年和2013年间隔66天,2007年间隔67天,2010年间隔69天。
4、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4号)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公告中“司考成绩与资格授予”中已经明确说明“2016年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而11月下旬的时间是指:11月21日到11月30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扩展7)
——沈阳中考考试时间
沈阳中考考试时间1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思想品德、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生物和地理科目考试在初二年级学生结业时与中考一同进行,成绩计入该年级学生下一年的中考总成绩。
(2)考试科目分值:语文、数学、外语(笔试100分,听力口语考试20分)各120分,物理85分,化学65分,历史60分,思想品德40分,生物50分,地理40分,体育与健康60分,总分满分为760分。用朝*语言答卷的考生,语文科分别考汉语、朝语文,成绩各按50%计入总分。
(3)考试形式:语文、数学、外语(笔试)、物理化学(合卷)、生物地理(合卷)闭卷。历史思想品德(合卷)开卷。外语听力口语考试实行人机对话。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3篇(扩展8)
——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
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1
造价工程师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时间每年都在10月的中下旬进行(周末两天)。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2.5个小时;《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
2017年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于10月21、22日举行。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 10月21日 9:00-11:30 |
建设工程计价 | 10月21日 14:00-17:0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 10月22日 9:00-11:30 |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10月22日 14: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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