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迈文档网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3年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3-01-01 15:00:08 来源:网友投稿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1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1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校招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五)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 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高等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应包括本规定的第 九条和第 十条 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

  (招聘)人员条 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 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 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二)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三)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四)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六)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2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公开的校务,高等学校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

  (二)在学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校内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及广东省教育工会负责指导广东省内(含部属)高校校务公开工作,并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情况;

  (二)听取所属高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本校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给上级纪检*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的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应当定期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高等学校。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扩展阅读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扩展1)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3篇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1

  (一)任职条件:

  1、拥护**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为人师表。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严于律己,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深受师生拥护。

  4、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称。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

  3、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接受过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如确因特殊情况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资格培训。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2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城乡教育发展,通过校长交流,合理配置校长资源,促进教育公*。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校长交流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为3-5年,可以连任。

  (二)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必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消其职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3

  (一)校长本人提出辞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在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职。

  (二)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校长,教育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扩展2)

——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菁选3篇)

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

  (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应科学合理,与大、中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县(市)一级一般不予设置。

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

  (三)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同时还应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一支“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稳定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数量、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教学要求相适应。外聘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专任教师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一般为5000人,起点应不少于2000人(均不含特殊门类学校)。学校的用地和校舍须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同时,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以保证教学、实验、体育锻炼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办学的需要。

  (六)高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40%(不同科类专业可作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不低于90%;每个专业必须拥有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等实习、实训基地。

  (七)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八)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具有行业、学科门类等特点的学校,可在“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前冠以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国家”、“国际”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外省地域名称。一般不以个人的姓名命名。学校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九)提出正式建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入使用的校园实际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建成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方米,其中: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方米。学校后勤服务设施能满足办学规模要求,并实行社会化。适用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含外聘教师,下同)不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业课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双师型”专业课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3.具有完备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计划、健全的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十)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建立后,须在4年内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2000人。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 10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校舍已按项目批复要求建成,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达到国家校舍建筑定额标准。

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3

  (十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办学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之前提出,逾期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十二)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先由学校举办单位邀请教育、计划、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土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高等学校的布局和学校的定位。

  2.建校的名称、校址、管理体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建设、招生及就业面向。

  3.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校园基本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经费来源。

  4.正式申请建校的,应对照建校后4年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三)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人民*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提出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并附论证报告。正式申请建校的,须附交学校章程和建校情况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建校的,还须附交学校所在市人民*的意见书。

  (十四)省*接到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报告后,委托省教育、计划行政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进行考察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省计委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省*。然后,由省*作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的决定。

  经省*批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筹建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十五)经批准筹建或正式建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设置要求。省*将适时委托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此进行审核或验收。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扩展3)

——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荟萃2篇)

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收费基本原则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2

  (一)服务性收费

  1、档案查阅费。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2、信息检索查询费。学校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需要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的社会人员可以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主要用于期刊数据库购置和相关设备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不得营利的原则提出,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补办证卡费。高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收取补证卡费用,每证(卡)不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学生体检费。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格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

  一般体检(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物价、*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5、校内场所使用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游泳池、网球场、健美馆、羽毛球馆等体育场所可适当收取使用费或门票,高校实验室对外使用时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不得营利的原则制定,应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6、培训费。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高校经*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7、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学校制定,校园网包月用户不得高于30元/月.户,非包月用户不得高于1元/小时。学生课余上机、上网服务费仅限于直接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计算机操作、互联网服务费。

  8、其它:提供外语翻译、复印、复录、洗衣等劳务性服务以及公共澡堂,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后予以收取。

  (二)代收费

  1、军训服装费。高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军训服装费。

  2、教材费。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高校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学生防疫费。涉及学生个人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肠道寄生虫、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

  4、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费。高校按照省物价、*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费用。

  5、特殊学校专业服装工本费。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警校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应按不营利的原则代购。

  6、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额水电指标的学生按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7、考试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考务费的,按省价格、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

  8、其它。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扩展4)

——厦门市隧道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

厦门市隧道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

  第七条 *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隧道的安全畅通。

  第八条 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

  (一)自行车(电动助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  (二)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轮式、履带式专用机械;

  (三)超过隧道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

  (四)其他影响或者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的`车辆。

  第九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隧道内通行。确需在隧道内通行的,应经*机关核准并报隧道管理单位备案,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严禁聚众堵塞隧道交通或者妨碍隧道交通、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车辆在隧道内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所示的车道按规定限速行驶,不得越线、超车、倒车、调头、逆行或擅自停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隧道内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并在来车方向50-100米设置警告标志,同时立即报警。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维修作业期间,车辆应当按照隧道管理单位发布的信息或者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设置的标志通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和人员。

  第十四条 遇有隧道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隧道实行交通管制。隧道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通行车辆告知交通管理信息。正在通行的车辆应当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隧道管理单位人员的指挥,有序疏散。

厦门市隧道管理暂行规定全文2

  第二十八条 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厦门市隧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批准后实施。预案应当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相应处置机制。

  第二十九条 隧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消防、卫生、环保、安监、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范围和险情,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隧道发生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应急救援的顺利进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加强隧道安全通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相关部门应会同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建立和完善隧道突发事件预警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厦门市隧道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由*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的行为,由隧道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隧道行政主管部门、隧道管理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法行为,由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扩展5)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篇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系统所属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宾馆饭店的安全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系指烟草系统独资或控股对外经营的宾馆饭店(含烟草系统自我经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等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包括客房数50间以上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建筑面积在200*方米以上的住宿、餐饮及娱乐场所。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

  第四条 宾馆饭店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消防、治安、特种设备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宾馆饭店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宾馆饭店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义务消防、内部治安防范等群众性安全保卫组织,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治安防范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标准,并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对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彻底整改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营业。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扩展6)

——最新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菁选3篇)

最新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辖市(区)人民*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设立教育督导团,辖市(区)人民*设立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教育督导团、辖市(区)人民*教育督导室是同级人民*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代表同级人民*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鉴定、激励、导向、调控的功能。

  第五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中与教育相关的部门、下级人民*、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确保教育督导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最新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2

  第七条 市级人民*教育督导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订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制度、规划、计划、方案,并按权限组织实施,指导辖市(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的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进行教育督导;

  (四)组织市、辖市(区)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五)参与组织协调和开展全市教育评估工作;

  (六)完成本级人民*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辖市(区)人民*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订本辖市(区)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乡(镇)人民*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隶属本辖市(区)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进行教育督导;

  (四)组织本辖市(区)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研究,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

  (五)完成本级人民*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最新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3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可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三种。

  综合督导指按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专项督导指按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进行局部、专题、单项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随机督导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了解情况,检查工作。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随机督导应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安排,督学个人随机督导时,应出示督学证,事后应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提前30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按要求作好接受督导的各项准备,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

  (三)教育督导机构接到自查自评报告,及时派出人员实施督导;

  (四)督导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评估报告;

  (五)被督导单位在接到督导评估报告后,按规定期限向教育督导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可进行教育督导复查。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必须按照督导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督导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或本级人民*申诉。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以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

  (五)问卷调查、听课、测试、现场察看。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教育督导活动,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之间存在可能影响督导公正的情况时,督学应当自行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督学回避,申请经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批准,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经同级人民*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和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督导活动时可以邀请人大、*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推荐访问:教育厅 校务 广东省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3篇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1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15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