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精选推荐】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 第四条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音像产品在编辑录制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各类稿酬和歌曲、剧本费用,以及编审人员、科技人员和协助录制工作人员的编审费、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
第四条 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音像产品在编辑录制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各类稿酬和歌曲、剧本费用,以及编审人员、科技人员和协助录制工作人员的编审费、录制费、观摩费、胶带胶片费、艺术酬劳费;
二、音像产品编辑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备品配件和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四、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五、停版停售损失费;
六、委托外单位加工发生的代办手续费和半成品外部加工费;
七、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九、制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残次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版或停售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福利费、设备维修费和经营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十、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十一、材料、音像产品和放唱、音响、播控设备等其他产品(以下简称其他产品)盘亏和毁损;
十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三、音像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宣传推广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以及按规定经批准的音像产品盘亏、在途损失、滞销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分年核价损失;
十四、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邮电费、外事费、水电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消防费、样片样带赠阅费、图书资料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用;
十五、经*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中的编审费包括以下内内容:
一、美术、审稿所用的美术用品和画稿、画册、封套文字照排费用、印刷制版费以及资料的复印费等;
二、照像的摄制费、胶卷费和洗印放大费;
三、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赠送给演员、作者、演出单位、上级有关主管领导机关和经批准的国外有关音像企业的样片、样带费。
第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录制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用录制设备和场地以及录音棚(馆)的租金;
二、外埠及市内录制设备、乐器等的运杂费;
三、演员的旅差费。
第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胶带胶片费,是指录制节目所用的胶带、胶片以及编录人员制作小样带用的空白带等费用。
第八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观摩费,是指编录出版节目的有关人员因编录的需要,经批准有计划有组织地观看与出版节目有关的音乐、戏曲和电影开支的费用,观摩费只准本人使用,赠与家属或其他人均不得报销。
第九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艺术酬劳费,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演员和作者的酬劳费,酬劳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支付给演员或作者所在单位,个人应交纳的调节税由支付单位扣缴。
第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如生产密纹唱片耗用的粒料,生产薄膜唱片耗用的塑料片基,生产录音、录像带耗用的磁带及内外盒等;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如印刷封套使用的油墨,包装盒带用的透明纸,照像过程使用的软片及包装物等。企业在编录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作价入账,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企业的各种原材料消耗,除零星的机物料消耗外,只限于当月实际耗用的材料,不包括车间、班组或其他部门已领未用的数额。
第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劳动资料及家具、用具等;
有些物品虽价值高于500元,但属于易损、易破碎或更换频繁的,也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具体划分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目录,与同级财政机关商定;属于消耗性的器材及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而一次性列入成本;但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因其数量较多,而且使用年限较长,仍应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租用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机器设备及生产、业务用房等,按照国家有关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支付的租赁费,凡已经支付了租赁费的固定资产,租赁方不再提取折旧,但不包括属于分期付款性质的购置和租入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的租赁项目中,用其他资金支付的租赁费部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核定的比例按月提取,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提大修理费用的企业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四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但按照规定已经纳入留用利润的科研机构经费,应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不能列入成本;
二、为制造新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应分摊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列入试制新产品的成本;
三、企业决定试制的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制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四、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其购置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这类资产应单独列支,视作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十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含炊事人员)的标准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不包括应当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工资以及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退职金、离休费、退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应当由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和应当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指企业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2%提取。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第十八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削价、报废损失和坏帐损失,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以修复的残次品修复费用,包括在返修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三、在停工期间支付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按其开支范围所计算的损失总额,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季节性生产企业,计划停产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开工期间的产品成本;
四、因质量或滞销在一年以上等原因削价或报废库存产品的损失,以扣除报废产品的残值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五、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等原因,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偿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要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尽可能追回损失,经过依法清理确属无法追回的部分应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金额在1000元以上,还须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后按损失净额,列入成本。
第十九条 停版停售损失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编录出版的音像产品因客观原因如节目内容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或其他原因,按照企业主管部门通知,对已编录、生产、发行的音像产品确定重录、重制或重装以及停版或停售后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原编辑出版部门承担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第二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排污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交纳的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费、咨询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可以按照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在引进技术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掊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列入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的成本。
四、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外加工费,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印制的音像产品的封套、封面、唱词以及其他产品的零部件等所支付的加工费用,外加工费可以根据加工的种类一次或分次记入各该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图书及资料费,是指企业编录部门和管理部门业务用图书、画册、样片、样带的资料费用和归档保存的母带、资料带等费用。企业可以根据每月发生额的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宣传费,是指为销售产品所开支的各种广告费、商品介绍费(如产品征订目录)、推广费(如产品介绍海报、商品宣传画册、本企业的霓虹灯、广告牌)等费用,有关收入应冲减各项费用支出,按支出净额,列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销售业务费,是指货款托收手续费、托收凭证和订单印刷费等项费用,其中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样品赠阅费,是指企业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数量留作内部用的工作样片、样带和赠送给作者及有关上级领导单位的样片、样带费用,内部工作样片、样带和赠送给作者及有关上级领导单位的样片、样带应严格控制,经经理(或厂长)批准,按样片、样带成本转帐。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列入商品流通费的音像产品损耗和损失,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音像产品盘亏,在定额以内的允许进入商品流通费,超定额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商品流通费。音像产品盘亏定额,应分别不同部门(如开架门市、闭架门市、流动供应等),由省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实行音像产品责任制和盘亏比例包干的,其超过定额损耗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低于定额损耗部分可以分成一部分和全部,赔偿后的净损耗和分成,允许列入商品流通费;
二、在途音像产品损失,按发运章程规定,分别由调出单位或调入单位列入商品流通费;
三、滞销音像产品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音像产品分年核价损失,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差价的办法,其标准为库存音像产品总定价的5‰,允许列入商品流通费,滞销音像产品损失在预提的提成差价中列支,每年库存音像产品分年盘点后,按库存音像产品总定价的下列比例计算应列支损失:当年的不列支;前一年的列支10%;前两年的列支20%;前三年的列支30%;前四年的列支40%;前五年的和五年以上的列支50%。如果应列支的损失数大于帐面结存的提成差价数,其差额应一次补提,计入商品流通费;如应列支的损失数小于帐面结存数,其差额应全部冲减商品流通费。滞销音像产品处理后的残值变价收入也应冲减商品流通费。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公司管理费,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年编制收支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在所属企业的成本中列支,年终如有结余,应冲减企业成本,或抵作下年度上级公司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各项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除外)、浮动工资、提成工资;
三、超出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金;
六、应由行政经费、事业费开支的各项费用;
七、根据规定,按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国内技术转让费;
八、应由企业自有专用基金开支的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购买国库券以及其他各种债券等支出;
九、应由销售收入中列支的税金和销售折扣;
十、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赞助资金;
十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对于既无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2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制定的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并可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制定的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都不得违背*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音像企业成本核算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音像企业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行业的特点:
一、编录音像产品原版节目一般以每一个版号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生产音像产品一般以每一种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其他产品一般以每一批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委托加工的印刷半成品、片套、盒封、盒芯等以每一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十三条 音像产品成本应根据计算期内音像产品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组织成本核算和管理,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计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第三十四条 音像产品完工产品的产量,是指在计算期内本企业加工制成并已验收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数量。
企业生产的副产品,凡是对外出售的,应单独核算成本;不对外出售的,可以不单独核算成本。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是指为生产音像产品实际耗费的原材料。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生产中耗用的材料,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采用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计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调整差异的比率,可以按照材料类别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待摊费用,是指本期实际发生但应由本期及实际受益的以后各期共同负担的费用,如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劳动防护用品、按年或季度预先支会的保险费、租赁费等。摊销期限按实际受益的原则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待摊费用的项目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方法,列入产品成本;
一、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二、其余低值易耗品,可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
三、单价超过规定限额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企业主管部门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科目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可跨年摊销),企业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低值易耗品的总分类核算和设置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为了简化手续,在本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但已实际受益,应由本期产品负担,而采用预先提取计入成本,以备今后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编录出版费和预计费用较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但应严格按照*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如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
编录出版费,是指编录过程中支出的业务费,因其具有特殊性,预提时应根据当月产量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比例计提,编录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即业务费),按月在预提编录出版费中列支,因质量等客观原因报废的产品,应在报废的同时,冲回已预提的编录出版费。
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原则上应全部转入利润(如果亏损,则减少利润),不得保留余额,对于已按产量预提,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余额,待下年实现销售后再转入利润,经批准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当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条 按规定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是指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严格划清以下界限:
一、划清本期费用与下期费用的界限,各期费用不得提前或推后列支;
二、划清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
三、划清商品流通费与非商品流通费的界限,不属于商品流通费范围的开支,不得列入商品流通费,应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也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列支;
四、划清本企业费用与外单位费用的界限,对于按照规定为外单位垫付的各项费用,应及时结算收回,不得列作本企业费用;
五、划清大修理与更新改造、基本建设的界限,凡属于更新改造或基本建设支出,应在有关专用基金或基本建设贷款中列支,不提大修理费用的,按实际开支列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划清大修理与中、小修理费用的界限;
七、划清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八、划清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
(一)音像产品产成品的产量,是指生产或录制完工检验合格、包装完整、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数量,在此以前为在产品产量;
(二)其他产品产成品的产量,是指生产完工检验合格、装箱完毕、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数量,在此之前为在产品产量;
(三)企业应建全在产品的盘存制度,如实计算在产品的数量和成本,以提高产品成本的准确性,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工时法、定额成本法或约当产量法,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择优选用。
各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以工时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其公式如下:
法:各产品的当月 本月该产品车间成本总额 本月在产
=-------------×
在产品成本 该产品本月车间生产工时 品工时
各产品的当月 按各工序约当产量系 单位
产量法: = -×
在产品成本 数计算的约当产量 成本
第四十一条 企业成本的计算方法。
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的职工福利基金等,按发生费用的"项目一次计入成本。
间接成本:车间经费应按产品设立明细帐,凡能直接计入受益产品的车间经费,应尽可能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费用,可根据各产品工时或产量比例分配。
企业管理费应根据各产品的直接成本按比例分配。辅助生产如有销售收入的,也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企业的辅助生产车间所提供的劳务成本,亦应按受益单位的耗用量,在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企业商品流通费,由销售费用和调拨费用两部分组成,兼有两种业务的企业,采取直接认定或合理方法分摊。开展多种经营的企业,如分别核算,其费用也应采取直接认定或合理方法分摊。因代办发行而支出的费用,应在代办发行手续费收入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表、分配表和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准确。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的盘盈或盘亏的核销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凡属于应调整成本费用的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
第五十九条 按规定,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和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开展价值工程分析,并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对其效益性和可行性写出研究报告,经经理(或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署后,才能设立项目,制定费用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六十条 企业经理(或厂长)、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主管负责人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提交职工*审议;
二、定期如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的规定;
四、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机构)对违反财经制度和法规行为处理的决定;
五、审核签署成本等财务报表和成本分析的报告。
第六十一条 按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成本进行如下的检查和监督:
一、检查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
二、检查和监督企业成本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三、检查和监督企业各项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
四、检查和监督企业成本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五、及时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行为,单独或会同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机构)调查处理,督促企业执行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规定;
六、按期会审所属企业的会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十二条 财政、税务和审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企业成本的管理进行的监督的检查,主要包括: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及其它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并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除按照财政、财务和税收规定处理外,其情节较轻的,责令企业限期罚款。企业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 六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其情节严重,但认借态度较好的,处以本人1个月工资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 六十三条第四、五款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年称“本人工资”,是指本人的标准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对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知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对明知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揭发的,应与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受到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但没有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上级和财政机关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七十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由*或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阅读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1)
——中建四局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1篇)
中建四局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
中建四局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项目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局项目成本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项目成本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在项目法施工过程中项目全额承包所发生的在项目成本核算范围内的全部生产费用的总和。项目成本管理是对工程项目成本进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成本预测与计划,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本办法所称"公司"均指"公司或分公司"。第二章 成本预测与计划
第三条 项目投标前应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自身管理水*及资源配置情况,对投标工程预计投入项目成本费用和企业成本费用进行科学分析的预测,在确定合理利润水*的基础上参与投标报价。严禁各单位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报价。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生产要素价格数据库,加强定额管理,为项目成本和企业成本测算提供依据。
第五条 项目中标后,公司应进行项目成本策划,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明确项目自行完成及对外分包的工程内容、范围,制定总的成本控制措施、方法,并对计划分包的工程内容组织招标。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确定的项目承包范围进行项目承包基数的测算,确定项目上交比例,如属"三边"工程,应根据类似工程承包情况暂定上交比例,待资料齐全时重新测算调整并与项目经理部签定《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具体详见《中建三局工程承包内部管理办法》
第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对照承包基数,结合项目自身情况,预计各项费用的实际投入,编制总的成本计划,确定总的成本降低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措施。公司应在项目经理部总成本计划的基数上编制工程完整的总成本计划,确定工程总的毛利目标。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按月编制月度成本计划,并测算保本点。第三章 成本核算制
第九条 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各业务部门所有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填写。
第十条 公司、项目经理部实行分级成本管理与成本核算,项目经理部管理和核算项目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成本,公司核算项目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成本,并管理、合并、汇总全部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项目成本制核算的内容
1、人工费:包括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附加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结构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费用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3、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
5、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经理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差旅费等。
6、分包工程成本(由公司核算,不在项目核算):是指分包工程的结算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成本核算制的方法
(一)结算收入的核算
1、结算收入的确定
(1)项目应根据业主审定的预算,根据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当月统计验工报量,作为确认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依据,确保项目报量真实性、可靠性。
(2)项目竣工报量前,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如生产统计、预算、财务、劳资、材料等)召开当月验工报量专门会议,协调一致,做到项目统计验工报量、形象进度、实际报耗三同步。
⑶对于变更签证部分,业主审定后可报量。对业主未审定的变更签证,原则上不予报量,由于实际成本已发生,项目应在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中予以详细说明、分析。
2、项目承包范围内自行完成部分,项目经理部依据统计人员提供的本期验工报量,由项目成本员按照承包责任书规定的上交比例,扣减相应的上交费用(劳保、计划利润、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后作为项目承包收入计入"工程结算收入"相应子目,项目上交部分由项目成本员转帐给公司作为公司收入,由公司财务计入公司"工程结算收入"相应子目。
2、公司对外分包的工程,由公司财务依据统计人员提供的本期验工报量,作为公司收入,直接计入公司"工程结算收入"相应子目。
(二)实际成本的核算
1、项目成本员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人工费结算单、材料消耗表、租赁费结算单等)按照费用的性质据实进行帐务处理,计入当期项目成本。对于材料已发出,但实际未消耗的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
2、根据内部承包责任书或企业规定不在项目承包范围核算的费用,但又需在项目提取的费用,由公司财务直接计入公司工程成本。
3、公司对外分包的工程,由公司财务依据统计人员提供的本期完成工作量扣除合同规定的总包管理费后直接计入公司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应按月登记成本台帐,计算当月及累计盈亏情况,并按月填报有关项目成本管理报表(见第七章)第四章 成本控制
第十四条 人工费控制
1、人工费控制实行"量价分离"原则,通过分部分项工程招投标,将人工费单价一次包死,明确劳务班组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单价及奖罚,同时月度预结算工作量实行从紧原则,一般情况按月度预算工作量的80-90%进行预结,完工后再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兜底结算,从而避免重复开工、多开工现象。
2、有条件的工程可采取整栋或分部分项工程总价包干的方式,并将零星定额用工、计时工、包估工及所有未预见用工视工程大小、工期快慢及难易程度按一定比例包死,对于因各种原因事先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项目,采取单价包干的形式预结,在工程量明确后再按总价包干办法调整。
3、计时工指标控制,现阶段执行标准为主体工程3-5%,装饰工程15-20%,并在项目承包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实施人工费总价包干办法的项目,计时工、包估工的结算与支付采取包干合同的形式与作业班组单独明确。
4、项目人工费总额实行工资含量控制,并在项目承包责任书中明确,月度及竣工兑现考核奖罚。
5、劳务班组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项目应扣留劳务班组当月结算额的10%-20%作为风险抵押金。
6、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定额工作内容,减少因返工、返修发生的人工费支出,同时对上一工序留下的工程质量问题需下一工序修复的费用,在结算时从上一工序扣除支付下一工序,避免因工程质量、工作内容的变更引发重复结算。
7、各单位劳人科应结合人工费市场价格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定期编制、发布内部人工费信息价,实施人工费单价计划指导控制。
第十五条 材料费控制
1、材料费控制采取"量价分离"的原则,即材料采购价格的控制和材料消耗量的控制。
2、各单位大宗材料(主要指钢材、木材、水泥、砂、石)按照《中建三局材料采购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材料采购价格的降低比例。
3、项目所急需零星材料由项目自行采购,公司按季发布五金、电器、低值易耗品等零星材料指导控制价,项目根据指导价实行限价采购。
4、对有消耗定额的主要材料,以消耗定额为依据,实行限额领料制度,通过限额领料,与施工班组签定材料节超奖罚合同进行用量控制。
5、加强计量控制,各种材料进场时,项目材料员、工长、施工班组、保卫等相关人员必须准确计量、验收。
6、对部分小型及零星材料可采取按工作量计算消耗量承包给班组,随同人工费一并结算,由班组自行采购。
7、合理组织施工生产,减少周转材料的使用数量及时间。
第十六条 机械费控制
1、合理安排施工生产,减少因安排不当引起的设备闲置。
2、通过加强设备管理,合理调剂,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控制
1、制度控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控制,如对通讯费、办公费、交通费等实行包干,实行费用报销二人会签制度,制定项目非生产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等。
2、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实行定编定员管理。
3、公司应加强对项目各项费用开支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分包成本控制
1、分包成本主要由公司进行控制。
2、公司应严格分包工程招投标程序,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册,选择多家合格分包商进行招投标,确定合格分包商。
3、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条款,在与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应约定,双方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和结算风险,即业主支付工程款后支付工程款,业主办理结算后办理分包结算,以此降低企业风险。
4、严格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审核制度,建立分包结算台帐,使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在受控状态下进行。第五章 成本分析与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按月进行项目承包成本分析,逐项分析当月及累计各项费用盈亏情况,寻找盈亏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成本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以财务部门为主,组织项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活动分析会,协助项目分析成本升降原因,解决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本分析遵循"量价分离"的原则,运用专门分析方法(如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等),找出影响成本的因素及影响程度,将各项费用支出与测算或预算进行比较,使成本活动始终处于有效控制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审核项目成本管理资料及项目法施工检查等方式按月对项目成本进行考核,并由公司经理审批项目奖金或岗薪。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与业主办理结算后,公司预算部门应办理项目承包内部结算,确定项目承包收入,项目经理部整理汇总有关成本管理资料申请兑现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项目兑现审计小组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经理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第六章 成本管理报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于次月10日前填报成本管理报表,作为项目管理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的主要依据,也作为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考核项目成本、审批项目月度奖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应于竣工并办理结算后填报成本管理报表,作为项目申请审计兑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本管理报表填报方法
1、__C01表:封面
2、__C02表:项目承包奖金审批表。项目成本员填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公司经理审批。
3、__C03表:项目承包成本表。项目成本员填报,项目经理和公司经理审核。
4、__C04表:项目结算收入费用分析表。项目成本员填报,公司生产部门审核。
5、__C05表: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由项目成本员根据项目经济活动分析会分析情况整理填报。主要分析项目成本节超原因,检查项目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分析项目潜赢、潜亏情况,提出控制成本的方案和措施,进行项目资金分析。
6、__C06表:项目人工费结算汇总表。由项目劳资员填报,公司劳资部门审核。
7、__C07表:主材预算与消耗对比表。由项目材料员填报,公司材料部门审核。
8、__C08表:周转材料摊销情况表。由项目材料员填报,公司材料部门审核。
9、__C09表:项目周转材料租赁结算表。由租赁站填写,租赁站长审核,每月25日前送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10、__C10表:项目承包机械租赁结算表。由租赁站填写,租赁站长审核,每月25日前送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11、__C11表:项目承包水电费汇总表。项目成本员填报,项目经理审核。
12、__C12表:项目承包材料消耗汇总表。项目材料员填报,公司材料部门和项目经理审核。
13、项目承包工程材料消耗明细表。项目材料员填写,公司材料部门和项目经理审核。
14、项目承包工程商品砼消耗汇总表。项目材料员填写,公司材料部门和项目经理审核。
15、项目成本计划。由项目财务人员组织填报,项目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内部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项目,自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2)
——企业车间军事化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1篇)
企业车间军事化管理实施细则1
企业车间军事化管理实施内容调查统计
调查员工意向通过军事化员工调查试题进行调查有多少员工自愿溶入到企业军事化培训中来,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进行展开培训,如有少数不愿加入的,那就要以少数服从多数来进行强制实施。
统计参加人数,人员的姓名身高通过车间各班长对所负责的员工进行人员数据,人员姓名,人员身高的统计,统计的数据,名字,身高要求属实性,统计后将数据交于团支部进行审核,研讨。为下一步的整队工作打好基础。整合整队
团支部的整合意见团支部通过各班长报上来的人员数据,身高整理出一个合情,合理,合适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使得军事化管理更有计划,更加明确目标。
队列的排行通过各班长汇报上来的人员身高,以矮到高,以左向右的队伍排列方法站队。(每排10到12人)基本军事口令如:全体都有 稍息立正向右看齐报数等基本口令基本步伐如;起步走 正步走 跑步走了解 知道
让员工知道企业军事化的含义企业军事化管理是指一个企业把军队的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及管理经验作为借鉴,并把这些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及管理经验与现代企业管理相结合,有效地运用在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同时用军队的管理思想去教育和引导员工,比一般的管理要求更严格,内容更规范,标准更高、效果更好。帕尔森曾有句名言:世界上最优秀的管理在军队。我国的华为、长虹、联想、远大、春兰等一批大型企业曾以军事化管理闻名。究其原因,军人在军事化管理下形成了很多优秀品质,比如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又如敬业、专业、精业等。
知道军事化给员工本身带来的好处
强身键体
锻炼自己的意志力,凝聚力
3.改掉了*常生活中的不良习惯
提高了个人的素质
做一个敢于大胆务实,勇于创新的企业军人
挑战自我,挑战未来
使你具有了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
获得了欣务公司颁发的军事化管理培训证书等等等等基本的礼仪 礼节比如;您好早上好 晚上好 等等生活卫生、工作现场的卫生卫生检查以5S的标准检查,5S的工作做的完善化是我们将进入到6S,7S方面5S;整理 整顿 清扫 清洁 素养6S ;整理 整顿 清扫 清洁 素养 安全7S;整理 整顿 清扫 清洁 素养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3)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怎么写 (菁华1篇)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怎么写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克服抵制各种不良倾向的出现和蔓延,保证职工的生命和集体的财产安全,真正起到推动生产力和企业规范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如下强制性实施细则: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首次罚款50元;
不扣帽带罚款20元;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
系安全带必须扣在牢固稳定的位置,否则罚100元。
2、高空作业时,严禁嘻戏打闹,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打架的罚500元以上,严重者开除。
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事故大全部损失。
3、严禁酒后上班,违者责令停工,扣除当日出勤,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4、从楼上向下乱抛杂物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果由此引起安全事故的,则要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5、宿舍内乱拉乱接电器的,给予私接电器者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事故有个人负责。
6、电工在施工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给予罚款100元,所拉电线中发现裸落线的罚款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罚拉线电工1000元以上。
7、施工现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零(或接地)保护,缺一罚电工50元。
8、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定机定人,持证上岗,非定机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造成事故一切责任自负,定机人员如随意交给他人操作,属失职,严重的重罚500元,造成事故的予以开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
9、有人乘坐吊蓝上下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操作人员罚款200元。
人货电梯如果超载一经发现处罚司机500元,电梯门、楼层防护门未关好就运行每次罚款200元,屡犯者给予开除。
10、机械设备停止或进行清理保养时,操作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电箱,如果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每次罚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由操作人员负全部责任。
11、严格按规定使用塔吊,不允许超载,如果超负荷使用,对责任人罚款500以上,若由此引起事故的,由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负主要责任。
12、起吊物料时,所吊物品必须放置整齐,严禁混吊物料,违者罚信号工500元;
物料起吊时信号工必须进行现场指挥,如信号工不在现场指挥,给予200元罚款;
信号工指挥失误撞坏物品由信号工全额赔偿,由他人代替指挥或超重吊装的立即开除该信号工。
13、施工现场脚手架、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木工棚严禁吸烟,发现一次吸烟罚款100元。
在易燃易爆处电焊、气割,必须严格按章操作,氧气瓶、乙炔瓶距离必须大于10米,并且要有可靠的隔离措施,操作人员必须将灭火器材携带,违章施工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并赔偿事故的所有损失。
14、电气焊切割应及时将切割物清除,以防切割物引燃周围其它物品,若发现对切割物不清除的,每次罚操作人员200元,如果因此发生火灾事故的,操作人员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15、脚手架不按规定搭设或偷工减料,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
16、禁穿高跟鞋、硬底鞋、短裤、背心、赤膊、赤脚上班作业,有违者,首次罚款50元,二次加倍罚款。
17、严禁擅自拆除和挪用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若因施工需要,必须通过工地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同意,但当日工作完成后应迅速恢复,违者罚款100元。
18、严禁无脚手或独跳施工作业,作业人员经教育劝告不听者罚款50元,导致后果均自负。
19、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加油和检修,各种防护保险装置严禁擅自拆除,工完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有设备交接班记录,违者罚款50元。
20、高空作业严禁开玩笑或吵闹及骑坐墙头或站立墙头、翻越采光井,违者罚款100元。
21、各工种现场施工人员严禁搭坐扶手、阳台、四口、五临边,电梯未停妥严禁打开电梯门,违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
22、木工机械用具,应定机定人,由熟练技术职工操作,不得擅自违章操作或在木工机械上做私活,违者罚款100元,违章操作或擅自运用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操作工每天对木工棚的木屑、木花清理干净,余料堆放整齐,违者罚款50元。
23、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四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触电保护器)和按标准做好“四口五临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基坑临边、建筑物楼层外侧边、屋面外侧边、阳台外侧边、外挑接料*台外侧边)的防护措施,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有一部位不符要求的处罚操作者50元。
24、不按规范操作,不听领导指挥,擅自动用工地机电设备或违章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本人负责,不作工伤处理,且给予50~200元罚款。
25、施工现场任何区域不得随便大小便,违者在楼外场地小便罚款50元,大便100元;
在楼层主体阶段小便罚款100元,大便200元;
粗装修阶段在完成二次地坪上小便罚款200元,大便300元。
26、施工现场公共场所所设置的消防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玩弄,如有违者罚款100~1000元。
27、职工间及上下级间应发扬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作风,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的安排,任何职工不管任何理由均不得辱骂项目部管理人员,更不得动手殴打,一经发现辱骂罚款200元,动手殴打即给予除名开除。
严禁在施工现场争吵打架,一经发生参与动手者双方不管任何理由均给予300元罚款,若手中使用工具或现场材料等异物参与斗殴,则给予当事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斗殴责任在受害者,医药费、误工费自负,责任在致使者由其承担受害者所有损失(含医药费、误工费等)。
若任何一方有超过二人以上参与斗殴则给予该方班组长50~200元连带责任罚款(若是分包队伍则给予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追加罚款)。
若有人能在争吵过程及时阻止或及时向上级汇报,杜绝事端进一步恶化的情况,项目部即给予该人表扬及100~500元奖励。
28、对提出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的罚款200元,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元,整改不到位的罚款50元。
29、楼层清理过程中,发现楼层打堆垃圾中混有扣件、三形卡、短钢管、钢筋等,每堆垃圾给予班组处罚50~100元,发现运垃圾的推车内混有扣件、三形卡等物品,给予作业人员处罚50元每车,其施工班组处罚100元每车。
、班组长或分包队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本班组(或本单位)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下发的安全技术资料及所有项目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交底。
若失职一经发现给予班组长处以50元/次,分包队伍负责人200元/次处罚;
该班组或分包队伍在该月度出现工伤事故,项目部对该班组长(或分包队伍)按下列额度处罚:1000元以下事故处罚50元;
1000元~5000元事故处罚100元;
5000元~10000元事故处罚200元;
10000元~30000元事故处罚500元;元~50000元事故处罚700元;
50000元~100000元事故处罚1000元;
100000元以上事故处罚1500元。
、对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及时清理事故隐患,在危险关头勇于及时排除险情,并转危为安者,则给予通报表扬和200~1000元的奖励。
、班组每月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无违章违规、无事故现象,项目部给予班组集体奖励,每班20人以下奖励100元,20人~30人奖励200元,30人~50人奖励300元,50人以上奖励500元,奖罚每月在生活费中兑现,班组无班前活动记录的取消奖励。
本奖罚细则适用进入我项目部施工现场任何单位所有作业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编制部门:大庆市海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分公司如皋鑫旺方苑三区项目部20XX年5月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4)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3篇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1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本细则实施后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租赁商品房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2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一式三份《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远郊区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业务:
(一)公积金冲还贷
1.定义: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不包括电力、济钢、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范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所申请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
办理条件
(1)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办理。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其他参贷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间及金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的第三日起可办理冲还贷业务,每名缴存职工每年可以办理一次,且两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需结清贷款的除外。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通过委托提取业务的还款额度。
6.其他约定:缴存职工办理完毕冲还贷业务后,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贷款尚未结清的,需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1.定义: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
2.办理范围:可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
办理条件
(1)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储蓄账户。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和配偶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
5.转账时间: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6.转账金额: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7.转账规则
(1)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
(2)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本业务自动终止。
(3)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自动中止转账,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本业务继续办理。
8.变更与终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的,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自行承担。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9.其他约定
(1)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2)借款人及配偶不办理该业务,但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办理该业务的,需借款人及配偶知晓,因借款人及配偶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3)符合条件的委托提取人中有一人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该笔贷款原已签订的全部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自动终止,委托提取人应保证该笔贷款所有已签订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提取人知晓,如因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4)因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导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3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批材料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银行负责身份证及账户的校验及资金划拨工作。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5)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6)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全文3篇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管、*、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3年内免征工商行政性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3年内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免缴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优待金、残疾就业保障金,缓缴人防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经*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列入代办项目,不计入纳税基数,使用物业服务专用票据。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全文2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当事人参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商定。
第三十二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标结束后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备案文件。未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事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高档住宅、别墅、非住宅用房等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布物业服务与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月或季度收取,最多可预收一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销售房屋经综合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销售房屋经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已经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进行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连续六个月未居住且向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未入住书面告知手续的视为空关房,业主在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70%交纳。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所委托物业管理项目的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办费用及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的补贴等。各项费用和补贴的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项目规模、配套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通行或者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有关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有关收费单位可以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委托代为收取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协议将物业公共服务费与委托代收的相关费用合并征收。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全文3
第五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要及时给予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于涉及到由规划、城管、建设、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以超出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足额交纳,逾期达30日仍不足额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业主大会会议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经教育不能改正的,业主大会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或委员资格。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造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违反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市房管局可以并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规划、城管、*、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7)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菁选3篇)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彩票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和省级*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彩票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彩票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彩票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 *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第六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8)
——油汽车装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1篇)
油汽车装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凝析油汽车装车作业环节的安全,高效*稳地完成装车生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__站凝析油汽车装车作业。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三条GB 13348-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 1-*防静电工作服
第三章装车前的准备
第四条罐车在进入地磅房过空磅之前,应将车辆按照由西向东的顺序,车头向西,分三排依次停靠于地磅房南侧,由安全员或地磅房值班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设施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上工作均须形成书面记录(详见附表),车辆检查、安全教育全部合格后,方可过空磅,且每组过空磅车辆不应超过6辆。
第五条过完空磅,罐车进入装车台停泊之后,车辆驾驶员需将车辆钥匙交由装车岗人员保管,且驾驶员活动范围不应超过地磅房南侧10m范围,严禁驾驶员擅自登上栈桥或罐顶进行查看、操作。
第六条栈桥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劳动防护服、接触静电扶手释放静电,并由装车岗人员使用复合式气体检测仪对栈桥区域的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形成书面检测记录,当相关气体浓度超过警戒值时应立即向中控汇报现场情况,由中控判断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七条罐车进入指定位置,当班装车岗人员向中控汇报后,方可进行检车等作业。凝析油装车前,检查鹤管静电接地是否完好,并连接静电接地报警仪,接地电阻合格后(测试值不大于4Ω),方可装车,当出现车辆静电接地检车不合格时,应由相应驾驶员将车辆驶离栈桥区域,停至地磅房西侧站场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次驶入鹤位进行电阻检测,严禁驾驶员在装车现场对导电铜板进行砂纸打磨等操作。
第八条每月对凝析油储罐、装车栈桥及装车台接地电阻进行测试,测试值不大于4Ω。
第九条 雷电天气或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禁止装、卸油作业。夏季应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装车作业。
第十条装车人员在实行以上步骤过程中,均应严格对照“七想七不干”作业提示卡相关内容,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确认,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装车岗人员现场确认具备装车条件后,汇报中控,由中控通知凝析油泵房启泵或自压装车,装车过程中装车岗人员和泵房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第四章装车操作
第十二条装车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防爆工具、站在上风口、佩戴安全带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装车时装车鹤管应插入罐车底部,距底部不超过200mm。
第十四条启泵后,装车岗人员控制好油品的流速,在鹤管出口未被油品浸没之前,鹤管出口闸阀开度应控制在6-10扣,使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大于1m/s(约28m3/h);当鹤管出口被油品浸没后,可适当将开度增大至11-20扣,使鹤管内的油品最大流速不超过
(约127m3/h)。
第十五条装车岗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密切监控液位,杜绝冒罐、跑油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装车过程中装车岗人员应密切注意装车情况,及时与中控、泵房联系,合理调节排量,避免憋压、甩龙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装车完毕后,应静置2分钟后再缓慢提起装车鹤管,车辆静置15分钟后,由装车岗人员盖好罐盖,并用防爆工具拧紧罐盖螺栓并施封,卸下静电链,驶离装车现场。
第五章装车后的确认
第十八条装车完毕后,当班装车岗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对罐车上遗留的大布、手套、毛毡、工具等杂物进行清理,确保罐车无杂物、罐盖闭合正常。全部检查无异常后方可由司机将车辆驶离栈桥。
第十九条装车岗人员确认所有鹤管、阀门及活动梯复位状态是否完好。
第六章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从事装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硫化氢防护相关专业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装车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时及时与其他操作人员联系, 所负责装车鹤位流程,到达安全区域休息,必要时可以通知凝析油泵房紧急停泵。夏季装车过程中,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中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________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工作描述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9)
——风电企业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怎么写 (菁华1篇)
风电企业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怎么写1
为进一步规范风力发电分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风电场的考核机制,约束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风电场的正常运营,提高风电场的监督管理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 》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风电场实际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生产部安全、文明等各项工作管理。
本办法依据生产实际情况,在使用过程中可随时补充完善。
第二章__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2 安全管理
生产部、生产运行班组、生产检修班组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标准》等制度规范安全生产。
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责任人100元: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衣(安全带)、防坠器或安全衣(安全带)、防坠器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集团公司规定允许除外;
工作票未终结即对设备送电者;
未经批准擅自退出重要保护者;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防误装置解锁钥匙或使用其他解锁工具强行解除运行设备的闭锁者;
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者,或电气(低压)作业前不验电;
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违章指挥、安排职工冒险作业,未造成后果者。
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责任人50元/次:
工作票无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开工前未进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失误或漏项,办理了开工手续,未构成后果;
非当值值班人员私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生产现场外包工程施工人员,从事危险复杂的工作应设而未设监护人或无人监护者;
使用不合格的电气绝缘工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具、登高工具者;
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秩序者;
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者;
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责任人50元/次:
值班人员不按值班纪律要求值班;
不按规定抄录运行报表或擅自更改运行报表者;
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共同到现场交代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未办理开工手续或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便进入现场进行工作;
电气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户外设备不穿绝缘靴者;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者;
操作中弃票操作或未按顺序逐项操作并打“√”者;
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考核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检修、施工现场未按工完料尽场地清者;
倒闸操作不执行“三核对”和“唱票复诵制”;
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安全工器具无编号、不按规定试验或试验无记录、无管理台帐;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者;
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及切换者;
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着装者;
无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权利的人员单独进入高压配电室、开关站者;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者;
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未经当班值班人员许可,在低压回路上私拉、私接临时电源者;
迟到一次考核50元,同一人多次迟到考核100元/次;
无故早退按离岗处理,考核50元/次;
安全学习、技术学习等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考核责任人50元/次;因故未能参加后期不自主完成学习的,考核责任人50元/次;
各班组负责人在现场发现有违反劳动纪律的人不加制止者,考核负责人50/次;
生产用车辆,按照《交通安全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准驾证制度。驾驶生产用车辆违反交通法有关规定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严禁超速行驶,违返交通规则考核驾驶人员100元/次;无准驾证人员随意驾驶生产用车辆上路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以上规定未涉及,但是与安全文明生产相关,易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责任人明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处以50元至200元不等的考核。
3 风场运行工作日常管理考核
擅自向控制室内微机安装软件,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用控制室微机玩游戏,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对日志的记录必须及时、内容准确、详细,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事件、人物要记录清楚,严禁有错字及漏项情况发生。每发现一处考核责任人50元;
对新设备的投运、验收以及发现的问题必须记录清楚。未做记录或记录不清楚每发现一处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
日志中的记录必须保持连续性,不得出现记录不全现象。对前一个班或前几个班在日志中交待的设备缺陷,无论间隔多长时间处理好后,当班人员一定要在日志中交待清楚。每发现一处记录不完整现象考核责任人50元;
值班员在当班期间一定要对本班的操作及其它生产情况及时在日志中填写。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进行记录,考核责任人50元;
与调度联系的工作,必须记录清楚。如有漏记情况发生,一次考核当值人员50元;
值班员必须对本班的设备操作过程记录清楚,对操作日期、操作时间、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当前状态、操作原因一一填写。发现丢项或填错的,考核责任人50元;
对定期切换的设备要在设备定期切换记录本做详细的记录,同时对于切换不成功的设备以及在切换过程中出现异常的设备,要在日志中对该设备的异常情况单独记录。存在异常未做记录或记录不清楚的,每项考核责任人50元;
设备保护的投、退要按要求进行填写,对保护投、退的原因、操作日期、时间一定要填写清楚,同时要在备注栏内记录下令人或保护停用、退出的其它依据。对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一次考核责任人50元;
重要的工作联系、工作安排要按照要求随时登记在日志中。没有及时登记或者登记不清楚,考核责任人50元;
接班时要及时了解领导指示内容,以便掌握当前的设备状态、运行方式及重点工作。对领导指示未做了解、不清楚者一次考核责任人50元;
风机运行日志应完整记录整个缺陷的动态过程(即故障发生时间、通知消缺时间、实际消缺时间、注销时间),直至该缺陷注销,未注销的缺陷在交接班日志中应明确记录故障未消除原因。否则,考核责任人50元;
风机运行日志中应明确记录哪些风机由于较大或重大故障,不能起机。记录不详,考核责任人5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故障扩大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设备巡视检查记录本应按巡视检查时间节点要求,准确记录各数值,严禁超前或滞后记录。一经发现考核责任人50元。
每月5日前各班组应评选出本月本班日志及各种记录最优者、最差者各1名上报部门,部门将给予最优者奖励50元、最差者通报批评并考核50元。评选过程应公开、公*、公正,严禁班组在评选中实行轮流做庄制,一经发现考核责任班组100元。
4__风机、箱变日常巡视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风机每月应完成一次登机全面巡视检查,箱变每月应完成一次全面巡视检查,并认真、详实的填写风机、箱变巡视检查记录本,部门将定期对设备责任人巡视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没有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的考核责任人50元每台次;
每次巡视检查时应按要求填写巡视检查记录,不得漏项。巡视检查不记录者视为未巡视检查,考核责任人50元每台次,巡视检查记录不全者考核责任人50元每台次;
风机、箱变巡视检查应认真、仔细进行,不得走马观花,应按巡视检查要求完成风机、箱变每个部位的检查,巡视检查记录中反映设备状态应与实际情况相符,若在抽查中发现设备实际情况与记录不符者,考核责任人50元每台次;
在风机、箱变设备巡视检查完一周内,若巡视检查部位出现较大或重大设备事故考核责任人100元每台次;
设备责任人在巡视检查中若发现较大或重大设备缺陷,应马上汇报班长或相关领导,若汇报不及时导致设备缺陷扩大者,考核责任人100元每台次;
设备责任人所管辖设备由于巡视检查不到位,导致设备较大或重大故障者考核责任人200元每台次;
由于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根据严重程度和影响进行考核。
5__报表考核管理办法
各类报表均应按要求上报,不得私自更改各类报表中的公式或报表的模板样式。若对报表中相关内容存在疑问应及时询问报表管理人员,询问清楚后完成报表的上报工作。若上报报表中存在数据错误或内容不完整造成后果的考核责任人50元。擅自更改报表公式导致数据错误的考核责任人50元;
各类报表应按时上报,逾期不报者考核责任人50元(网络通信故障原因除外)。漏报,谎报考核责任人50元;
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临时报表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不得有误在未接到终止上报通知之前,不得停止上报,否则考核责任人50元;
两班组交接前,交班班组的任何报表应该是正确无误的,若在交班过程中发现报表错误情况,考核交班责任人50元;
报表未按时上报,**公司打电话催促者考核责任人50元;
部门在检查报表中若发现存在错误情况考核责任人50元,若部门发现有些报表长期存在错误现象却没有人发现,或发现未纠正、未上报者,考核责任班组100元。
6__设备台账考核管理办法
设备台账应有电子台账为主、纸制台账辅助。电子、纸制台账模板应按标准模板执行,私自更改模板样式者将考核责任人50元;
对于新增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建立初始设备台账,包括主辅设备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调试记录、试验记录等。若在新建或新增设备带电运行后仍没有建立设备台账者考核责任班组100元,新增设备责任人以最新设备划分为依据;
设备台账应全面反应该设备技术参数(包括主设备、附属设备以及零部件)、验收记录、预试记录、故障记录、检修记录等实际情况。设备责任人应根据设备实际故障及检修记录实时进行更新。班组定期组织对班组各设备责任人设备台账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填写的班组内部考核责任人50元,部门每月对各设备责任人设备台账情况进行抽检,在抽检过程中若发现未按要求填写的考核班组长100元;
风机设备台账应真实反映设备较大或重大缺陷(即风机发电机、齿轮箱、叶片、轮毂等大修或更换记录)、定检记录,巡视检查记录等实际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漏记、少记、不按时更新台账者考核责任人50元;
箱变设备台账应定期更新设备巡检记录、消缺检修记录等情况。不按要求记录者考核责任人50元;
7__设备区域文明卫生考核管理办法
设备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自身所辖设备及设备区域文明卫生进行全面清扫,部门定期对设备区域文明卫生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者每处考核责任班组50元;
主控室桌面、地面卫生夜班人员在早上交接班之前应进行全面清扫,部门检查时,发现夜班人员未进行清扫者考核责任人50元;
各配电室、主控室及值班室必须保持整洁。生产现场禁止吸烟,不能出现烟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果皮、纸张和杂物;不准乱倒垃圾,否则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班组要做到公用物品及工器具摆放整齐合理,不得随意乱放,否则考核责任人50元/次;
各人所辖卫生维护区按管理要求定期清扫,不合格者,限期清扫干净,无故不打扫的考核责任人50元/次;
中控室工具柜、厂区工具库各种工具、量具、安全工器具应按规定使用,借用必须要实名登记,对工具丢失或损坏情况,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次,丢失工器具照价赔偿;
加强事故管理,坚持对重大未遂事故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及时处理报告,记录准确。若有事件未记录,考核安全管理人员100元/次;
备品备件每月按时盘点,对备品备件使用不当或者丢失,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现场生产、生活公用物品损坏后照价赔偿,如落实不到个人则按物品实际价格按职责由生产部全体成员负担;
以下情况者加倍考核
部门抽查卫生不合格的地方在下次检查时,未完成清扫;
为迎接公司及以上层面的检查,部门*打扫完卫生。但是在上级领导检查或视察中文明卫生出现不合格者。
本标准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异议及时报主管部门
风力发电分公司生产部__
__ 修订实施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3篇(扩展10)
——最新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提交申请材料;
(三)*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提交申请材料;
(三)*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应当向*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提交申请材料;
(三)*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输,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 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彩票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彩票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彩票品种和具体时间由*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彩票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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