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8篇
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8篇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 2022年第1期No.1,2022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
22 年第 1 期No.1,2022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2022 年 1 月Jan. 2022收稿日期:2021-10-29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跨境电商推进我国数字贸易强国建设研究”(71973120);国家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 数 字 经 济 时 代 中 国 推 动 全 球 经 济 治 理 机 制 变 革 研 究”(20ZDA10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项目“多模式多语言跨境电商平台研发与应用示范”(2018YFB1403200);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浙江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的对策建议”(21NDYD069Z)通讯作者:
熊立春,email:lichunxiongzafu@ 163.com数字贸易背景下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的中国方案:机制与策略马述忠1 , 孙 睿1 , 熊立春 2∗(1. 浙江大学 中国数字贸易研究院,杭州 310058;2.浙江农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杭州 311300)【摘 要】
在国际贸易领域,各国、各地区以及各大国际组织间的谈判博弈经历了由传统贸易谈判向电子商务谈判的转变,当前的国际间贸易谈判已聚焦于数字贸易领域。
在数字贸易背景下,国际间贸易规则的博弈愈发激烈。
中国是国际贸易谈判、电子商务谈判全球新规则构建的核心推动者,需要结合国情,努力打造符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阶段的“中式模板”。
选取 66 个中国参与的国际电子商务谈判案例,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进行实证研究,以案例和导致结果的原因为导向,本文得出国际电子商务谈判达成一致的必要条件和取得阶段性成果的 5 个条件组态,设计出中国应精准选择谈判方、构建有效谈判机制、迅速判断本国特定议题权力和议题联系机会等路径,提出国内治理机制水平提高、全球治理能力提升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实践优势转化等策略。【关 键 词】
数字贸易 国际电子商务谈判 国际贸易谈判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 中国方案【中图分类号】
F49;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22)01-0104-12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在数字化信息技术的强力推动下,世界贸易结构与贸易方式正发生巨大变化,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代表的全球数字贸易正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引擎。
2020 年,全球数字贸易额达到 3.2 万亿美元,约占全球服务贸易额的 52%、全球贸易额的 12.9%[1]。然而,尽管全球数字贸易已经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现有国际贸易规制、法律章程、监管体系还无法应对这种新兴贸易形式带来的全新挑战,因此,重构全球贸易规则成为当务之急 [2] 。
2019 年 1 月 25 日,拥有超过世界贸易 90%的 76 个 WTO 成员国发起新一轮“电子商务诸边谈判”[3],包含中美欧日等经济体在内的与会国家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4],旨在维护以规则为基础、以 WTO 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电子商务尤其是数字贸易进一步发展,帮助 WTO 成员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数字化。· 4 0 1 ·
在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兴起后,多边、诸边和区域数字贸易协定谈判快速发展,国际社会在贸易便利化服务、数据跨境流通、信息技术协定等议题上达成了不同程度的共识 [5] 。
但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分歧不仅仅体现为国际贸易规则上的差异,更严峻的是涉及了政治和法律制度、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巨大鸿沟 [3] 。
因此,要建立一个包容、公平、开放的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框架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探索性讨论与谈判磋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是国际贸易谈判、电子商务谈判全球新规则构建的主动参与者、推动者和代言者。
2020 年中国数字贸易额为 2 947.6 亿美元 ① ,接近世界数字贸易总额的1 /10。
因此,中国有必要打造符合自身国情的数字贸易“中式模板”,从而在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变革中发挥引领作用、担当大国责任,而“中式模板”创建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设计好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的中国方案。那么,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的中国方案应如何设计? 隐含怎样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 具体实施策略是什么? 这些问题都需要细致回答。
为此,本文以数字经贸发展为核心议题的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为切入口,从已有的国际电子商务谈判中总结历史经验、梳理发展脉络,归纳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模式的影响因素,力求在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的中国方案设计上有所突破,为中国参与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的策略选择提供理论指导。二、理论基础与回顾有关国际贸易谈判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三大类主题。
一是围绕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
展开的对国际贸易谈判规则的探讨,例如对 GATT 和WTO 在国际贸易谈判尤其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上发挥作用的认可 [6-7] 。
随着区域多边贸易谈判的兴起和国际形势的新变化,一些学者认为 WTO 现有规制受制于某些技术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影响,不再适用于引导新一轮的国际贸易谈判,要求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和改革创新 [8-9] 。
二是对国际贸易谈判方式进行的研究。
如 Kim [10] 和李春顶等 [11] 对现有主流的谈判方式(双边谈判、诸边一体化和多边谈判)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大国间电子商务谈判中成员越少对谈判各方越有利,相比之下,谈判成员越多对没有市场优势的小国越有利,且多国参与的机制也能够使世界总福利增加。
多边贸易谈判中呈现出发达国家主导的诸边化特征和多边谈判机制的有效性、WTO 的领导地位逐渐被削弱的趋势 [12] 。
三是基于一个或多个案例展开的贸易谈判过程研究,包括谈判动机、谈判行为、谈判结果的影响因素等。
谈判结果会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利益、国际关系、国际制度、国内利益集团、权力结构差异和谈判策略选择等 [2-4,5-6,11,13] 。在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大发展的背景下,WTO 正式开启的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既涉及成员间基本共识的贸易便利化议题,也涵盖数字贸易新规则,例如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存储、合理征收数字税以及开放源代码和算法等议题,这些也是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中最受争议的核心议题 [14] 。
然而,参与谈判的各方在数字经济、网络安全、价值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分歧,加之大国竞争的地缘政治因素影响,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能否取得· 5 0 1 ·马述忠, 孙 睿, 熊立春:数字贸易背景下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的中国方案:机制与策略① 数据来源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 2020》。
阶段性成果,关键在于参与谈判的多数成员能否推动全球数字鸿沟的弥合 [15] 。依靠跨境电子商务规模上的巨大优势,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电子商务谈判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3,16] 。
中国是引领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四大经济体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不仅努力倡导符合广大发展中伙伴国利益的数字贸易方案,还帮助它们缩小与先行国家的数字鸿沟、实现经济发展。
面对数字贸易后发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情形,中国充分发挥了发展中经济体的身份价值,帮助伙伴国确保可负担性和可靠性的联通,并完善跨境数字贸易的相关服务 [17-18] 。
例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和数字普惠金融的精准扶贫政策,阿里巴巴让信息基础设施欠发达地区的民众与外部市场实现了联通连接。
就这一点而言,中国在数字贸易强国和数字贸易后发国家之间充当了桥梁和纽带,为缩小国家间数字鸿沟、促进数字经济全球均衡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三、国际电子商务谈判的影响机制设计(一)数据来源由于国际谈判成员的异质性对谈判结果具有较强的影响,本文仅就中国参与的国际电子商务谈判进行研究,从而保证提出的方案设计更具有针对性和适合中国国情。
剔除掉中国未参加的谈判案例,最终选取 66 个谈判案例,其中,UNCATD 案例 20 个,时间区间分别为 1998—2007 年、2009—2018 年;WTO 案例 16 个,时间区间分别为 2002—2007年、2009—2018 年;G20 峰会案例 4 个,时间区间为 2015—2018 年;APEC 案例 21 个,时间区间为 1998—2018 年;双边/ 诸边案例 5 个(中澳 FTA、中日韩 FTA、中美 BIT、中国-东盟 FTA、RECP)。(二)研究方法选择本文采用的是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以下简称 fsQCA)。
该方法适合连续变量和多分类变量,基于布尔代数的二进制逻辑,并试图确保考虑到在所调查案例中可以做出的所有变量组合,为概念界限较模糊的研究提供了合适的切入点 [19] 。
此方法十分适用于国际谈判领域的研究,因为国际谈判的进程、结果、影响因素和谈判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连续性,很难界定。
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结果有复杂解、中间解和简约解三种类型,对于参数解释主要以一致性和覆盖率的数值作为判断标准 [20] 。1.一致性一致性运算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条件组合的因果关系契合程度,即单个条件变量或多个条件变量的组合对结果变量影响的一致性程度,类似于统计分析中的显著性。
一致性数值一般需大于 0.75,数值越大表示解释力越强。
计算公式如下:Consistency X i ≤ Y i ( ) =∑ min X i ,Y i( )∑ X i(1)其中,X i 表示条件变量组合中的隶属分数;Y i 为结果变量中的隶属分数;Consistency 取值范围为(0, 1)。2.覆盖率覆盖率数值主要用来判断不同条件组合对于资料的分析能力,即条件变量组合对于因果路径的解释能力。
覆盖率数值越髙,表示因果的解释力越强。· 6 0 1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1 期
Coverage X i ≤ Y i ( ) =∑ min X i ,Y i( )∑ Y i(2)其中,Coverage 取值范围为(0, 1)。本文构建了国际电子商务谈判案例的 fsQCA 分析模型,对模型的输入变量进行了选取,具体包括:特定议题权力用由文本挖掘得出的 9 个议题的重要程度来衡量;议题联系用两个议题的共现频率来衡量;整体权力分为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包含政体指数、政治资源差异和政局稳定性 3 个变量,经济因素包含经济开放程度差异、经济资源差异和中央政府外债 3 个变量;文化距离用霍夫斯坦德(Hofstede)文化维度来衡量;交易成本指每个谈判案例的基本信息,包含谈判周期、谈判局中人和谈判效力 3 个变量。
数据的来源和 fsQCA 分析的流程如图 1 所示。图 1 fsQCA 分析模型 (三)变量选择由于大部分国际电子商务谈判案例议题众多,谈判分歧较大,因此进展缓慢,谈判周期较长,很多甚至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所以本文将“谈判是否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二分类变量)作为结果变量输入到 fsQCA 中,再从特定议题权力、议题联系、整体权力结构、文化差异和交易成本 5 个维度选取 12 个条件变量。
fsQCA 会对输入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分析,并输出当结果变量为 1 时必要条件的组合。1.特定议题权力,是指谈判方在某一特定议题领域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不仅包括谈判方在特定议题上的议价能力和国内策略集的大小,也包括特定议题之间的联系对谈判成果的影响程度 [21] 。2.议题联系(Issue-linkage),是指在国际贸易谈判、电子商务谈判中,通过加入不相关议题或议题捆绑等行为增加谈判优势,或使对特定议题不满意的谈判方在其有所期待的议题领域加码以抵消掉上述不满,从而达成谈判利益的重新分配 [22] 。3.整体权力结构,主要是指谈判方综合国力之间的差异,选取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两大维度进行量化。
从政治权力因素看,国内博弈往往与一国的政治体制有关,本文用谈判成员的政体指数(Polity IV)的平均值来衡量 [23] 。
同时,假设政局稳定性对国际电子商务谈判有显著影响,并采用谈判成员中谈判期间政府换届国家占谈判局中人人数之比来衡量,该比值越小表示谈判进行期间各方政局形势越稳定。
从经济权力看,最能体现一国经济实力的一般为国内生产总值(GDP),它能够决定一国在谈判中的议价能力,本文· 7 0 1 ·马述忠, 孙 睿, 熊立春:数字贸易背景下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的中国方案:机制与策略
采用谈判周期内各谈判方 GDP 均值的方差来衡量这一差异 [24-25] 。
在国际贸易中,经济开放度综合反映了一国(地区)
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本文使用 Armingeon et al. 提供的CPDS1-data ① 中的度量数据。
此外,国家之间的经济信用风险,这里指中央政府的外债情况,是国家信用的一种体现。
本文直接采用 OCED 的年度指标数据“中央政府外债占GDP 的比重”的均值。4.文化差异。
在谈判成员文化差异的量化上,本文基于著名的 Hofstede 文化维度理论和数据库,对谈判各方与中国的文化距离取平均值,数值越大,表明该谈判案例中其他谈判成员与中国的文化差异越大,谈判的难度和分歧可能就越大 [26] 。
本文直接采用 Hof⁃stede 数据库提供的各国综合的文化维度测量数据,具体包含权力距离、不确定性避免、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男性度与女性度和长期与短期取向 5 个维度。5.交易成本。
谈判的交易成本是指谈判的整体环境和交易风险,包括谈判周期、局中人人数、谈判效力等。
该变量采用二分类变量,根据专业知识来判断谈判案例是否具有一定的约束机制从而能够保护谈判成果 [27]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一)数据校准需要指出的是,在中样本内,fsQCA 通常只能处理 10 个左右的变量。
因此,本文先处理特定议题和议题联系之外的 10 个基础条件变量。
在进行必要条件分析后,滚动式地添加不同的特定议题和议题联系的变量,尝试不同的组合。
在 fsQCA 中,将每一个条件和结果都分别视为一个集合,每一个案例在这些集合中均有隶属分数,校准的过程就是给案例赋予集合隶属分数 [19] 。
基于此,本文采用直接校准法将数据转换为模糊集隶属分数,对基础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的校准情况如表 1 所示。表 1 基础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的校准条件和结果校准完全隶属(0.95)
交叉(0.50)
完全不隶属(0.05)政府资源差异 5.652 7 4.824 1 1.533 3政体指数 11.750 5 10.505 6 4.606 5政局稳定性 0.238 1 0.167 1 0.142 9经济资源差异 5.338 3E+12 3.778 35E+12 1.085 06E+12经济开放程度差异 1.606 1 1.557 3 1.382 1经济信用风险 54.353 0 48.980 7 35.748 1文化距离 2.831 3 2.752 3 1.832 5谈判周期 15 9 3局中人人数 187 144 21谈判效力 1 - 0谈判成果 1 - 0 资料来源:根据 fsQCA3.0 软件分析整理。 特定议题和议题联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
本研究将 9 个特定议题作为条件变· 8 0 1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1 期① Comparative Political Data Set (CPDS:1960—2014)数据库是一系列国家级的政治和机构数据的集合,由伯尔尼大学的 Klaus Armingeon 教授及其合作者提供,由瑞士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
该数据集包括 36 个民主经济合作组织和(或)欧盟成员国 1960 年至 2014 年期间的年度数据,同时包含了一些经济、社会和人口变量参数,适用于跨国家、纵向和面板数据分析。
量单独输入 fsQCA 中,以探究议题权力在国际电子商务谈判中起到的作用。
同...
篇二: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
IA-PACIFIC ECONOMIC REVIEW NO.4,2020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最新发展与比较— — 基于对《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考察赵旸頔 1 彭德雷 2内容摘要:当前,全球关于数字经贸规则的谈判引人关注,并呈现多元发展动态。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成为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一股新力量。DEPA协定旨在建立新的跨境数字经济制度安排,以便为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蓬勃发展创造机会。DEPA协定还将促进各方在新兴数字领域的合作,通过调整标准并解决数字化带来的新问题。协定中涉及的电子发票、数字身份、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数据流动和数据创新等都值得后续关注。关键词:数字贸易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区域贸易协定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052 (2020))04-0058-12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计算技术为核心和基础的经济,其内容涵盖了所有由网络和其他数字通信技术支持的商业、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最早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出现,是数字经济领域最活跃的部门之一。2014 年《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将数字贸易界定为: “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中通过互联网或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实现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和传输等商业活动”。
① 随着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强大动力。但由于缺少全球性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方案,数字经济的发展也遇到市场准入限制、本地化要求、知识产权、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税收和管辖权不确定性等壁垒和挑战。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和贸易领域的规则制定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并且主要围绕数字贸易展开。首先,各国政府正在采取单边行动制定相关规则,包括跨境产品电子传输、对数字服务征税、修改消费者隐私规则等。其次,世界贸易组织(WTO)中至少有83个成员正在努力制定一套涵盖数字贸易诸多方面的规则,包括管理电子商务货物交付、应对在线服务以及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WTO电子商务“联合部门倡议”(Joint Sector Initiative)原定于第十二届WTO部长级会议之前结束,届时至少将为数字领域制定一些共同的规则。然而2020年以来,由于肆虐全球的COVID-19疫情的侵扰,原定于哈萨克斯坦举行的WTO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推迟举行,多边框架内的谈判进程仍然不容乐观。再次,许多WTO成员已将数字贸易规则纳入更广泛的自由贸易协定安排。例如, 《全面和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达成了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章节,新近生效的《美墨加协定(USMCA)》亦涵盖了一套数字贸易规则。最后,一些政府已经开始致力于数字贸易专门收稿日期:2020年6月12日作者简介:1.赵旸頔,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上海,200030。2.彭德雷(通讯作者),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华理-临港自贸区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经贸与法律制度。上海,200237。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课题(19CFX083)“数字贸易框架下跨境数据流动的国家规制与国际治理研究”,司法部课题(16SFB3044)
“国际法视阈下国家规制的次生风险与法律控制研究”以及上海市“浦江人才”项目的阶段性成果。58DOI:10.16407/j.cnki.1000-6052.2020.04.006
网络首发时间:2020-07-29 16:54:53网络首发地址: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35.1014.F.20200729.1615.006.html
《亚太经济》2020年第4期规则的创建。东盟各国于2018年12月签署了《东盟电子商务协定》,美国、日本于2019年10月签署了《美日数字贸易协定》,2020年6月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签署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也将签署一份类似的《数字经济协定(DEA)》。总之,当前许多国家正积极致力于数字经济尤其是数字贸易领域规则的谈判和构建,需要引起中国关注。一、DEPA协定 — —推动数字经贸规则发展的又一力量目前,全球数字经贸规则主要由三种力量所主导。第一是美国提出的倡导支持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服务器和数据本地化要求的模式;第二是欧盟为代表的强调隐私、视听产品例外、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的模式;第三是中国为代表的强调数字主权的治理模式。从美国、欧盟和中国在WTO提交的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提案来看,这三种模式在多个领域存在难以调和的差异。2019年1月25日,在瑞士达沃斯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包括美国、欧盟和中国在内的76个成员联合发表《电子商务共同声明》,重述了2017年12月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联合声明,表示愿意共同推进贸易相关电子商务的谈判,后续加入共同声明的成员占到全球贸易总量的90%。由于WTO多边框架内的谈判尚在初始阶段,各成员陆续在区域贸易规则中做出数字贸易安排,截至2020年6月,全球共有89个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包含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规则,涉及70余个成员(见图1)。图1 签订FTA中含数字贸易(电子商务)条款的国家(地区)及单独关税区资料来源:根据WTO官网数据整理。在美国、欧盟和中国三方数字贸易主张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DEPA协定作为推动数字经贸规则的第四种力量值得关注。2019年5月,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启动了DEPA三方会谈。DEPA协定旨在为数字经济制定前瞻性标准,以支持数字时代的数字经济和贸易。2020年1月,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发表三方联合声明表示,数字化已经改变了贸易的性质,作为对外开放和依赖贸易的国家,缔约方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在数字时代推进贸易。缔约方认为当前的贸易规则和政策不能完全解决数字化和数字贸易带来的新问题,DEPA协定是一项全面且具有前瞻性的协定,可以解决数字经济中的关键问题,主要内容涵盖跨境贸易和商业中使用电子文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在线消费者保护、数字身份、人工智能等。通过DEPA协定,缔约方可以利用技术来巩固现有的贸易协议承诺,促进数字时代的企业连接,并就数字领域固有的新问题进行协作。DEPA协定也将为其他正在进行的相关贸易谈判提供借鉴,并欢迎其他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参加。DEPA协定将使缔约方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参与数字经济,并利用贸易数字化带来的更多机会。2020年6月12日,DEPA协定的虚拟签署仪式由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通过数字签名手段在线上进行。同时,DEPA协定也将促进国家间加强数字连接,并作为在WTO框架内制定数字贸易多边规则的基础。DEPA协定作为全球未来多边和双边数字经济与贸易规则的制定基准,可以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为数字经济创建一个框架。可以预期,DEPA协定的缔结将对正在进行的WTO电子商务谈判产生积极的影响。59
ASIA-PACIFIC ECONOMIC REVIEW NO.4,2020二、DEPA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典型特征DEPA协定由十六个主题模块构成,包括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处理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数据问题、更广阔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透明度和争端解决等。其中的最具特色条款包括:(1)数字贸易便利化:数字身份认证(Digital Identity)、无纸化贸易(Pa‐perless Trade)、电子发票(E-Invoicing)、金融科技与电子支付(Fintech and E-payment);(2)数据跨境流动与创新:个人信息保护(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跨境数据流动(Cross-border Data Flows)、政府信息公开(OpenGovernment Data)、信息创新与监管沙盒机制(Data Innovation and Regulatory Sandboxes);(3)构建值得信赖的数字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和民众数字参与程度:人工智能(AI)、线上消费者保护(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中小企业合作(SME Cooperation)、数字包容性(Digital Inclusivity)等。(一)促进端到端的数字交易1. 数字身份。数字身份是数字经济中的一个新问题,目前没有单一的数字身份识别方法。在一个日益在线化和数字化的世界中,数字身份可以使个人和公司都能更轻松地访问服务。例如,通过相互识别公司身份和业务信息,可以使诸如公司注册和银行开户之类的流程更加高效,从而使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受益。DEPA协定明确认识到数字身份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DEPA协定要求各国促进在个人和公司数字身份方面的合作,同时确保它们的安全性。数字身份方面的合作以互认数字身份为目标,以增强区域和全球的连通性为导向,这有助于促进各个体系之间的互操作性。DEPA协定要求未来的各国将致力于有关数字身份的政策和法规、技术实施和安全标准方面的专业合作,从而为数字身份领域的跨境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②2. 无纸贸易。在数字经济中,如果企业不能以高效、低成本的方式获得报酬,它们就难以从事跨境贸易。根据马士基(Maersk)和IBM在2014年的调查研究显示,处理贸易文件的成本高达货物转移成本的20%。
③ 贸易文件的数字化将大大减少文件的运输时间和货物清关的周转时间,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效率,增加中小企业参与跨境贸易的机会。DEPA协定通过要求缔约方提供电子版本的贸易管理文件来促进无纸化贸易,从而提升贸易管理程序的有效性。在大多数情况下,电子版本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效力与纸质文件相同。
④ 通过DEPA协定,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的海关当局将通过连接各自国家的单一窗口并启用可互操作的跨境网络,从而履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项下义务。DEPA协定还将促进海关清关电子贸易文件(例如电子原产地证明书,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和B2B交易(例如电子提单)的使用并实现交换。3. 电子发票。在商业过程中,手动开票的过程效率低下且成本高昂,通过电子发票企业不再需要打印、邮寄纸质发票,买家也不再需要手动将这些信息输入会计系统。为了加快流程并降低成本,新加坡于2019年1月在国际Peppol(Pan-European Public Procurement On-Line)电子发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框架。Peppol电子发票框架允许以结构化的数字格式传输发票,从而实现更快、更具成本效益的付款,并使新的融资方式更为便利。DEPA协定是第一个涵盖电子发票的数字经贸协定,标志着电子发票进入主流贸易协定。DEPA协定要求缔约方在电子发票系统内进行合作,从而促进了DEPA协定地区跨境使用电子发票。
⑤ DEPA协定鼓励各国对其国内电子发票系统采用类似的国际标准。这将使从事国际业务的企业能够通过跨境的互操作系统更轻松地进行交易。企业可以期望缩短发票处理时间并可能更快地付款,同时通过数字化节省大量成本,从而提升商业交易的效率、准确性和可靠性。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类似的标准,这将促进跨境互操作性并简化买卖双方之间的处理付款请求的程序。4. 金融科技和电子支付。随着电子钱包、智能手机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支付快速增长,金融科技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DEPA协定认识到支付技术正在发展,因此要求各国及时公布电子支付的法规,考虑国际公认的电子支付标准,从而促进透明度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⑥ DEPA协定同意促进金融科技领域公司之间的合作,60
《亚太经济》2020年第4期促进针对商业领域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开发,并鼓励缔约方在金融科技领域进行创业人才的合作。DEPA协定还同意通过提出非歧视、透明和促进性的规则(例如开放的应用程序接口),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同时,支付系统的信任和安全也很重要,因此DEPA协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监管,以应对国际收支危机。
⑦(二)实现值得信赖的跨境数据流动和创新1. 数字产品。DEPA协定的数字产品模块基本承袭了CPTPP协定的所有内容,并进一步确认了DEPA协定缔约方在处理数字产品和相关问题方面的承诺水平,例如承诺电子传输和以电子传输的内容在协定缔约方将不会面临关税。
⑧ 随着数字经济继续扩展到尚未想象到的领域,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原则可能对企业至关重要。
⑨ DEPA协定确认企业将不会面临数字产品的歧视问题,并承诺保障数字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从而增加了确定性,降低了风险。
⑩2. 个人信息保护。DEPA协定下的个人信息是指“包括数据在内的有关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DEPA协定缔约方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持对数字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信任的关键。随着企业跨境进行电子交易,个人数据正在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进行传输。但是各国在处理此类数据方面有不同的政策和法规,例如,某些国家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要求企业在允许特定数据离开国界之前满足某些要求。DEPA协定强调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DEPA协定还制定了加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框架与原则,包括透明度、目的规范、使用限制、收集限制、个人参与、数据质量和问责制等。DEPA要求缔约方在国内建立一个与这些原则相匹配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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