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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2-08-23 20:55:05 来源:网友投稿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4篇《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政办〔2022〕67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4篇

篇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政办〔2022〕67 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1 日

 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三条

 承担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民生领域工作任务的单位,现有在编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调配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使用编外人员。

  招用编外人员应当坚持“总量控制、非必要不增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一)现有在编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涉密岗位、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三)其他不宜使用编外人员的岗位或情形。

 第五条

 编外人员招用应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机结合。保安、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医疗保险经办、社会养老救助、综合办事窗口辅助、公共文化演出等基本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的领域,且属于《郑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式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郑州市市级编外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编制、市人社、市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编制、市人社、市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用人(工)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用人申请进行评估,确定用人(工)单位的编外人员比例并提出用人数量和工资总额的建议;对现有岗位工作任务松散或阶段性、临时性工

 作已经完成的,提出核减人员意见;对富余人员提出调整意见;指导监督招聘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编制部门对用人(工)单位申请编外人员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市人社部门对用人(工)单位提出的岗位职责、岗位条件等进行审核;指导编外人员的招用工作;指导监督用人(工)单位做好合同签订、人员管理考核、工资福利发放、社保缴纳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对由市财政承担经费的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统筹安排编外人员相关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适时拨付用人(工)单位使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用人(工)单位工作任务和用人(工)需求评估情况,提出编外人员经费核拨意见,并结合财力状况、用人需求变化因素,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对无用人依据的预算项目给予取消。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用人(工)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培训、制定薪酬方案,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费用。

  第三章 招 用

  第十条

 编外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工)计划每年年中集中申报,遇有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经由分管市领导签批后可随时申报。

  按照谁用人(工)谁提出的原则,用人(工)单位于每年 4 月底

 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的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招用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6 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复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工)计划反馈有关用人(工)单位。

 第十二条

 用人(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的会同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年度招用计划,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拟定方案,发布公告,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择优招用编外人员,招用工作完成后 15 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招用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按备案人员名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实行人事代理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即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选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按备案人员名单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实行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事务,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协同用工单位做好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实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

 发放工资福利;遵守人事代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办理编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缴纳、职称评定等事宜。

 第十五条

 在用人(工)期限内,用人(工)单位核销或核减岗位,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由用人(工)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实行劳务派遣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用人(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要切实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编外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要求和安全培训。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的薪酬方案(含薪酬标准、基本构成等)由用人(工)单位按程序申报,由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

  制定薪酬方案,可以根据招用条件中设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等条件,参考市人社部门发布的郑州市年度部分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部分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有权在用人(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纳入会员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全市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自行招用编外人员。未按规定申报计划,私招乱雇、超计划招用、未按计划使用的,不得拨付相关财政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招用过程中,编制、人社、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编外人员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不予拨付相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招用结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府办〔2011〕 170 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政府机关各部门, 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 辖区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 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2011 年 2 月 17 日 印发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南兴府办〔 2011〕 16 号)

 已经 2011 年 11 月 5 日 政府常务会议议定该文作废。

 二 O 一一年十一月 十日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的管理, 保障临时聘用人员 的合法权益, 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 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城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级机关各部门, 兴宁区法院, 兴宁区检察院,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 群团组织, 城区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含行政性收费自 收自 支)

 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 确需聘用的, 须经城区政府同意。

 第四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应坚持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 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 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成立兴宁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 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各单位( 部门)

 上报的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申请进行讨论审核, 并报城区政府批准同意后, 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外招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 无经济、 刑事等不良纪录;

 ( 二)

 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

 技术岗 位和管理岗 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

 年龄要求:

 除特需人员 外, 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 年龄原则上男 40周岁以下、 女 35 周岁以下, 男 满 55 周岁、 女满 50 周岁, 原则上不再聘用;

 ( 三)

 身体健康, 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 四)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 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 五)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本城区户 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

 ( 六)

 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的基本程序 ( 一)

 用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上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的请示, 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 条件、 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工资待遇等事项;

 ( 二)

 由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核准, 城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

 ( 三)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应聘人员 报名 , 对应聘人员 的资格、 条件进行初审;

 ( 四)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 进行考核评议。

 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 政治素质、 道德品质、 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考核应做到全面、 客观、 公正;

 ( 五)

 对初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须进行体检, 体检在城区指定的医院进行;

 ( 六)

 考核、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名 单须提交城区政府审批;

 ( 七)

 聘用人员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退休人员 原则上不予聘用。

 确属紧缺人才的, 须经城区政府批准才能聘用。

 退休人员 已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 , 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没能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 一律不予聘用。

 第九条

 城区公安分局、 检察院、 法院及各镇、 办事处实行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包干制。

 城区政府每三年对公安分局、 检察院、 法院及各镇、 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进行一次审核批准, 并每年根据核定的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核拨经费。

 第十条

 城区学校需聘请临时代课教师的, 原则上采取支教的形式解决, 确实无法安排支教的方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 , 具体聘用人数由城区教育局统一报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学校学生人数每三年调整一次聘用人员 总数。

 在政府核定的学校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内的人员 变换调整由教育局和人社局共同审定。

 第十一条

 经城区临时聘用 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城区政府同意, 各单位可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 派遣的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 以及对外承包的相关工作, 但应查验劳务派遣公司 和承包人的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城区各单位( 部门)

 需聘同类临时工作人员 总数超过30 名( 含 30 名 )

 的, 原则上从劳务公司聘请。

 从劳务公司聘请人员 需报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后, 由城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解除、 终止和续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临时聘用人员 一个月 内, 与 聘用人员 在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一般合同期限为 1-5年。

 首次聘用的,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从合同生效之日 起计算。

 第十五条

 对平均每天不超过 4 小时, 每周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

 工作岗 位, 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 签订非全日 制用工劳动合同, 为聘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 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 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 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 除法律、 法规以外, 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 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如已受聘, 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须经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城区政府同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发生劳动合同纠纷, 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 聘用人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需与 临时聘用人员 续签劳动合同的, 应在聘用期满前 1 个月 内填报《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表》 , 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城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经城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 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岗 位和《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

 关规定确定, 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临时聘用人员 缴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聘用人员 工资中代为扣缴。

 机关各部门聘用的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 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社会保险扣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聘请的农村户 口 的临时聘用人员 , 按照 2007年 12 月 6 日 颁布的《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 南府办〔 2007〕 310 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 不能在执法岗 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不能代替机关工作人员 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 明确岗 位职责, 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单位规章制度应经全体临时聘用人员 会议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单位规章制度正式出台后, 应组织临时聘用人员 学习。

 召开会议、 组织学习必须做好签到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 的日 常管理。

 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 位职责每年对临时聘用人员 进行一次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作为续聘、解聘、 奖惩重要依据。

 凡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5 日 前将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 上月 考勤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作为工资发放和扣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 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 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 在聘期内, 其党、 团、 工会等关系由聘用单位管理。

 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参加党、 团和工会活动。

 第三十条

 临时聘用 人员 人事档案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南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南宁市档案托管中心等档案管理中介机构管理, 管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临时聘用人员 建立个人临时档案, 及时将受聘人员 的考核评议、 鉴定、 奖惩、 工资、 岗 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 应自 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 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 完成岗 位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 与 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须在归还聘用单位财物、 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 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 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 将有关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 有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扣缴社会保险手续人员 的用人单位还需同时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 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 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 起施行。

 具体事宜由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表 2、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表

  3、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花名 册 4、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续聘临时聘用人员 花名 册

  5、 解除( 终止)

 劳动关系决定书(样本)

 6、 终止( 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样本)

 附件 1: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核定编制数

 人实际编内人数

 人拟聘人数

 人 拟订劳动合同期限

 聘用理由:

 主管部门意见:

 城区财政局意见: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城区领导批示:

 附: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附件 2: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核定编制数

 人实际编内人数

 人拟续聘人数

 人 拟续订劳动合同期限

 续聘理由:

 主管部门意见:

 城区财政局意见: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城区领导批示:

 附:拟续聘人员花名册

 附件 3: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聘用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 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 月工资 聘用经费来源拟聘用期限 1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

  6

  7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情况说明:

 附件 4: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续聘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盖章):

 到本单位工作时间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月工资 聘用经费来源原聘用期限 拟续聘期限 本单位连续

 工作时间 1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2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

篇三:《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清理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 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 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

 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

 1.对 X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

 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3.对 X 年 10 月 31 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要于 X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X 年 1 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

 (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机关单位 临时 聘用 人员管理 制度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四条

 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 (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三)临聘人员的党、团员关系,可根据该党、团员原管理组织的书面介绍参加本院有关党支部临时组织生活,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临聘人员参加办公室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

 (五)办公室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教育他们要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由于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六)临聘人员聘用后,政治处应及时建立临聘人员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聘用劳动合同、年度个人总结及考核材料、业务培训及有关考试记录、其他有价值的个人存档材料等。

 第七条

 临聘人员的工资和待遇

 (一)临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工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意见,结合劳动程度、技术要求高低等情况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按先做后发的办法按月发放,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有关补贴等。

 (二)临聘人员的病、事假应以日工资标准按实扣发,年病假、事假连续或累计满一个月及以上的除扣发工资外,应按实扣发岗位考核奖;新聘人员试用期期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基本工资;新聘人员和解聘人员其当月工作日不满 15 天的按半月核发基本工资(及奖金),满 15 天的按一个月计发基本工资(及奖金)。

 (三)临聘人员的保险投保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违纪处理和解聘程序 对发现并经查实有违纪行为的临聘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按规定程序以解聘处理。以下几项为具体处理办法:

 1、对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上班时间不请假擅自离岗办理个人私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工资。

 2、对不守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工作失职的,或在上班时间多次在办公室里上网聊天或打游戏的,可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予解聘处理。

 3、对参与偷窃、赌博及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一律给予解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聘人员在聘用期内除因正式招工、招干、应征入伍等应即解聘外,其余的必须按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书执行。合同期内,被聘人员需另选单位或辞职等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要提前三十天向政治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被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劳务派遣机构为主管理,我院配合管理。我院应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内容应包括工作纪律、岗位要求等。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由本院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费用明细表,按照固定期间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账户。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本院、劳务派遣机构及被劳务派遣

 人员三方协商后,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我院定期对被派遣劳动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我院规章制度现象的,联系劳动派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临时工作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被劳动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终止协议,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告知我院办公室。

篇四:《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市鼎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 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鼎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使用管理,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管理编制外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全面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效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合同工)指以劳动合同形式从社会上雇用的,不使用单位正式人员编制,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辅助性、后勤性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各单位使用经批准的员额自行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经区政府批准聘用的专项工作队伍合同制工作人员。

 本方案所称编外合同工不包括机关雇员,机关雇员管理制度按照《肇庆市鼎湖区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用工岗位和方式 (一)岗位要求 编外合同工主要负责后勤服务、设备维护、技术维护、业务资料登记录入、简单业务办理等辅助性非主要工作任务。编外合同工不得在涉密、执法、决策、行政、人事、财务等核心岗位工作,不得替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得执行公务。

 编外合同工应聘到岗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用工分类 1.专项工作队编外合同工。为完成某项专业工作而经区政府批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编外合同工组建的专项工作队伍,其合同工称为专项工作队编外合同工(以下简称“专项工作队”)。

 2.业务辅助编外合同工。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从事业务辅助工作的编外合同工,称为业务辅助编外合同工。因单位后勤工作需要,当中部分合同工可安排从事后勤服务岗位工作(以下简称“业务辅助合同工”)。

 3.用人单位和受聘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

 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四、员额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实行员额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一)专项工作队实行员额审批管理制度。

 专项工作队员额数量指标,经区政府审批后下达。因专项工作需要配置编外合同工员额的,用人单位或该专项工作牵头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按从严控制的原则对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队员额严格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专项工作队因应专项工作需要而组建,批准组建时应明确组建年限(一般为 1-3 年),到期后队伍需继续存在的,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自行延长(每次延长时限亦最长 3 年)。到期后未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队伍自行撤销。

 专项工作队实行按需配置,专项工作完成或任务减少后,相应撤销或调减员额。具体操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实际情况提出撤销或调减合同工员额的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原使用的经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核拨经费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队伍人员,纳入本方案所称专项工作队范畴。目前全区经政府同意组建的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工作队有:政府专职消防员、森林消防专员、镇(街道)联合执法大队协管员、村级公共服务站业务代办员、镇(街道)农村

 会计服务中心人员、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城管执法协管员、人社专员、安监专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站人员、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人员、区电子商务中心人员、区信访维稳中心人员。

 本方案印发后,上述专项工作队均需按本方案规定重新履行组建审批程序,实现全区一盘棋管理。申请时间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 1 个月内。

 (二)业务辅助合同工实行员额核准管理制度。

 业务辅助合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从严控制、按需雇用的原则配备,应在本单位正式编制和政府雇员人手严重不足情况下,才准予雇用业务辅助合同工。

 业务辅助合同工实行员额核准管理制度,员额数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准。对业务辅助合同工的核准,以单位正式人员编制作为参照依据。具体为:

 1.区直单位的业务辅助合同工员额,以不超单位正式人员编制的 30%核准(若不足 1 人,可按 1 人核准,也可不安排)。

 2.镇(街道)的业务辅助合同工员额按照定额方法核准:永安镇政府、莲花镇政府员额上限为 50 名;坑口街道办、桂城街道办、广利街道办员额上限为 40 名;沙浦镇政府、凤凰镇政府员额上限为 30 名。

 (四)编外合同工员额控制 编外合同工员额,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量、人员编制数、政府雇员指标量

 等实际情况综合核定下达,员额指标实行从严控制。两类编外合同工,分别经上述审批、核准程序后方可使用。

 本方案印发后 1 个月内,各单位按规定上报业务辅助合同工员额核准申请,经核准后确定配置员额。

 员额核准后,严禁各区直单位及镇(街道)采用以下属企业聘用而实际由本单位使用的方式变相增加编外合同工。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为实现平稳过渡,在区政府今年初决定各单位暂停新增自行雇用合同工之日前(2019 年 1 月 25 日),各单位自行雇用编外合同工数量(不含政府雇员和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超过经核准确定的业务辅助合同工员额的,允许继续保留,但人员只减不增,通过自然减员方式(包括退休、辞职、依法辞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逐步消化,2 年内完成减员消化,实现在职人数不超核准员额数量的目标。本方案印发后,区财政统一按经核准的员额数核拨人员经费,超额部分的人员经费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五、人员经费、薪酬待遇及考核 1.专项工作队编外合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经费标准参照机关初级雇员标准执行。对因特殊工种、特殊任务、复杂工作而组建的专业工作队,可在制定明确管理细则报经区政府审批后,允许参照《肇庆市鼎湖区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工作资历、工作实绩、执业执法资格等条件,对应享受相当于高级、中级雇员标准的工资待遇,以实现该类专项队伍的分级分层分类管

 理,最大程度调动工作积极性和提升业务水平。

 2.业务辅助合同工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由财政核补。区财政按定额核补经费,由各单位包干使用。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标准,经费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区财政定额核补标准为:区直单位为机关初级雇员标准的 50%,即每人每年 2.75 万元;镇(街道)为机关初级雇员标准的 40%,即每人每年 2.2 万元。本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区财政承受能力、合同工结构调整等因素,再分阶段进行调整。

 3.编外合同工的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参照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之一。用人单位对编外合同工进行年度考核,可按不超本单位在岗合同工总数 15%比例评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对考核优秀的(若不足 1 人,可按 1 人核定)可参照编内人员方法给予加发奖励金,奖励金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六、聘用程序 (一)专项工作队 1. 申报计划。用人单位在区政府审定的员额指标内补充专项工作队,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岗位、人数、聘用条件、合同期限等)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进行招聘。

 2. 发布公告。用人单位在其官方网站、鼎湖区政府门户网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 报名与考试。按照公布的聘用条件和要求,由各单位

 自行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然后自行组织考试。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或只进行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不少于 5 人,其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派出 2 人)。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笔试的,笔试成绩权重占比不少于 50%),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 60分。

 4. 体检与考察。对于拟聘的合同工应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及考察标准均参照事业单位招录标准执行。体检及考察合格方可聘用。拟聘人选应在用人单位主要办公场所及其官方网站、鼎湖区政府门户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查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二)业务辅助合同工 用人单位补充业务辅助编外合同工的,须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员额指标内进行。由用人单位按照择优原则在尽量大的可选择人员范围内聘用。可参照上述专项工作队进行公开招聘,或采用直接面试考核、技能评价、业绩比较、能力测试等方式综合评定后择优聘用。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研究制定。

 (三)聘用条件

 两类编外合同工均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其中业务辅助合同工中,负责保安、清洁、饭堂、司机等后勤业务岗位工作的,可放宽到初中以上学历。

 (四)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方案所称编外合同工,指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在村(居)等基层兼职辅助负责一些政府服务事项的人员。该类人员的聘用及享受的政府购买服务报酬标准,按相应审批事项的决定执行,不纳入本方案管理。

 (二)因单位工作及工作人手情况特殊需使用较多编外合同工,申请雇用超出按上述方法核准的员额数量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本方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五)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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