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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1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精品】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精选推荐】

 

 昌 盛社区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 治公约 (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 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 计划生育法》、 国务院《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等有关政策、 法律、 法规、 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 是全体居 民 实行计划 生 育 的 行为 规范, 对本社区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约束力, 全体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居民自 治。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的领导下, 由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居民委员 会组织实施, 妇联、 工会、 青年团和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 政策、 全面完成人口 与计划生育责任目 标。

 2、 坚持一把手亲自 抓、 负 总责。

 每月 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

 3、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 配齐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与其签订计划生育目 标责任书, 并落实待遇。

  4、 根据社区工作需要落实计划生育“四级” 管理网络,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 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6、 组织好社区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无业、 个体、 下岗 等人员 的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7、 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

 8、 教育党员 干部在计划 生育工作中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要及时进行处理。

 9、 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落实奖惩。

 10、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建立公开栏、 举报箱, 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 职责

 1、 当 好社区的参谋助手, 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人口 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 标。

  2、 搞好宣传教育, 普及育龄人群“五期教育” , 搞好宣传发动, 搞好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3、 全面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 节育、 生殖保健情况,建好管好各类计生台帐。

 4、 准确、 及时地申报、 审批、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做好各项计划生育信息报表的上报工作。

 5、 做好无业人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 发放工作。

 6、 组织好本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的健康检查及“三生” 服务工作。

 帮助群众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做好随访服务工作。

 7、 做好流入、 流出 育龄人员 的计划生育管理与 服务工作, 按规定及时为流出育龄人员 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

 8、 支持、 协助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

 第六条

 楼院长职责

 1、 负 责对本楼院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政策、 避孕节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 组织本楼院内的已 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3、 掌握本楼院的出 生、 新婚、 死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 名 单。

 4、 掌握本楼院计划生育情况, 及时反映本楼院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门栋长职责

 1、 掌握本门栋的人员 分布情况, 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 并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确保本楼栋内各项计划生育目 标的落实。

  2、 及时向楼院长反映本楼栋的流入、 流出 、 死亡、 出生人员 的情况变动信息。

  3、 为本门栋育龄人员 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 参与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会议, 发挥协会监

 督职能。

 2、 在辖区稳定低生育水平、 提高出生人口 素质中起带头作用。

 3、 社区建立会员 小组, 会员 建立联系 户, 形成计划生育居民自 治小组。

  4、 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活动。

 第三章

  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 , 自 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人口 学校的学习、 培训。

 第十条

 符合一、 二孩生育政策的要及时办理生育证申报、 审批手续, 领取生育证。

 第十一条

 按政策申请生育指标, 做到结婚、 生育或收养子女后, 十五日 内向社区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自 愿终生只 生育一个子女的,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后, 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十三条

 育龄人员 应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四条

 政策外怀孕的,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妊娠; 政策内怀孕后, 需要终止妊娠的, 应向社区提出申请,

 报有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五条

 因务工、 经商、 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 30 天以上者, 需向 社区申 办《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

 外出 已 婚育龄妇 女的 应 与 社区签订《流出 已 婚育 龄妇 女计划 生 育 合同书》, 外出 期间应随时将自 己的现居住地地址及联系 方式告知社区, 每三个月 向社区提供一次所在地乡 ( 镇)、 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 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十六条

 当家中有暂住 15 天以上的育龄人员 时, 应及时向社区汇报流入育龄人员 的婚育情况, 并督促流入育龄人员 及时办理、 审验《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

 第十七条

 对外租赁房屋时, 需与 社区签订出 租房屋计划生育合同书, 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

 不得收留、 包庇、 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 。

 第四章

 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 第十九条

 有组织、 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使育龄人员 及时落实安全、 有效、 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管理无业已 婚育龄妇女要参加社区每年 3

 月 、 9 月 为其提供避孕节育健康检查服务。

 第二十一条

 管理在职职工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要将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接管证明》 回执单交于社区。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口 与 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自 愿终生只 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可由夫妻双方申请, 经所在单位核实, 办事处批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 计划生育法》 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因领导不力, 不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完不成人口 与计划生育责任目 标的, 需向居民代表大会检讨, 直至由居民大会对社区居民委员 会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人给予罢免, 或报请上级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人口 统计中每出现一人次新婚错报、 孕情

 漏报或错报、 出生错报、 出生瞒报或漏报的、 计生管理员 当年不得评为社区及计生部门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期 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已 婚育龄妇女, 给予警告, 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河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给予警告, 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妊娠; 逾期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按照《河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 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给予警告, 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妊娠。

 第三十条

  有违反现象的居民户 , 取消 其评先受奖资格, 不优先考虑其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 治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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