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7篇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7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 某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为聘请方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2、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重大合同为聘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
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1、 解答法律咨询、为聘请方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2、 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重大合同为聘请方谋求最大合同权益。
3、 对聘请方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4、 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该项内容另外收费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5、 接受委托担任聘请方的代理人在涉及聘请方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代理调解、仲裁、听证、复议或诉讼进行辩护维护聘请方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6、 应聘请方的要求协助聘请方做好信用管理体系、制度建设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债权追收按实现债权金额的约定比例另外收费 7、 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从加强企业管理出发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8、 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举办法律讲座。
9、
为管理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10、及时制定、修订、补充合同范本协助聘请方推行合同标准化工作。
11、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12、受聘请方的委托对聘请方发展战略、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及建议。
13、受聘请方的委托对聘请方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流程再造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及建议。
14、受聘请方的委托对聘请方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及建议参与聘请方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协助制定相关法律文件。
15、 受聘请方的委托 对聘请方人力资源管理方略和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及建议协助聘请方做好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16、 应聘请方的要求 根据聘请方实际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二、服务方式
1、提供法律咨询 以口头解答、书面解答、网上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洽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就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问题提供具体法律意见。该项内容中涉及以律师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如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等另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2、代书 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
3、代理仲裁、诉讼、执行。此项另按执业律师办案收费标准的 70%--80%优惠收费 代理公司经济、民事、行政、劳务纠纷 代理公司仲裁案件 代理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律师见证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行为、法律文件、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
5、审查、清理、修改、补充合同、提供标准合同范本。
6、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7、特色服务方式网上咨询在网上解答顾问单位的问题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通过网上传输服务快捷、高效节约商务成本。
8、 书面咨询、合同修改审核、发布法律公告等一般性事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9、 由法律顾问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改进律师工作。
10、年顾问收费达到 4 万以上的应聘请方要求我们将指派律师或律师助理常驻聘请方日常办公 处理聘请方日常法律事务。
指派律师日常办公所需场地、设施和条件由聘请方负责提供。
三、服务承诺 我们的目标是 通过我们的法律服务使您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运营轨道。
必要时贵公司根据公司或项目的性质、经营特点、现在的状况、亟需解决的问题、发展计划等具体情况书面提出所需的法律服务要求以便我们有针对性的作出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我们会与客户协商固定的法律顾问年费 以便客户作出年度预算 一般而言客户可根据公司的成长阶段、业务特征、营收数额、公司规模等确定可能的法律费用预算。
所有在法律顾问关系期间我们所知晓的客户情况、 商业秘密、经营手段等信息无论我们与客户是否存续法律顾问关系我们都承担保密义务。
四、服务收费 1、常年法律顾问 ①注册资本低于 100 万
1-2 万元/年 ②注册资本 100--500 万
2-5 万元/年 ③注册资本 500--2000 万 5-15 万元/年
④注册资本 2000 万以上
15-30 万元/年。
2、专项法律顾问该项收费后另无其他收费
①项目投资低于 100 万 2(最低不低于 1 万) ②项目投资 100--500 万1.5最低不低于 2 万 ③项目投资 500--2000 万1最低不低于 8 万
④项目投资 2000 万以上 0.8最低不低于 25 万。
3、其他收费项目按协商优惠。
篇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
事务所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收费
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 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争议标的不超过 10000 元的每件收取 1000 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 10000 元的除每件收取 2000 元的手续费外按照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元
收费标准 速算办法
10,001-100,000
5
标的额×5%
100,001-500,000
4
标的额×4%+1000
500,001-1,000,000
3
标的额×3%+6000
1,000,001-10,000,000
2
标的额×2%+16000
10,000,001 元以上
1
标的额×1%+116000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根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性质、工作量、标的金额、难易程度和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一揽子收费金额。
涉及财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照涉及财产金额争议财产、总资产、净资产、交易金额等参考其他因素按 0.5%-5%收费.
客户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按照如下费率和律师代理工作实际发生的有效工作
高级合伙人律师
¥1600/小时
合伙人律师
¥1200/小时
律
师
¥800/小时
助理律师
¥400/小时
【律师服务费以外币支付时按照双方约定日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结算。
律师工作小时按照行业通行规则记录和计算 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工作或律师现场处理委托事务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律师起草、修改文件按照通常熟
练律 师有效工作耗时计算。律师应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工作记录单写明工作事项、工作时间、时间统计、费率和账单经客户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初始年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顾问工作范围、性质、工作量测算、拟安排服务的律师等级协商确定
固定年费普通客户人民币 5-10 万元/年VIP 客户人民币 10 万/年以上。具体数额根据客户基础工作量的测算确定多不退少不补。
每一年度服务期满将根据上年度全体服务律师按小时标准收费的计费总额与客户协商调整以后年度的收费标准。
四、优惠收费、加倍收费、风险代理
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均按照前述案件的收费标准给予 8 折优惠。常年顾问单位 VIP 客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按照前述案件的收费标准给予7 折优惠。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按上述收费标准的 2 至 5倍收费。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 由中级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 集团诉讼和仲裁案件 3. 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 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业务 5. 涉外业务和需要提供外语服务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需由其前期减免收费、 费用投入并承担案件代理结果的风险的法律服务业务时 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以案件结果为依据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
五、法律文件翻译收费
英语法律文件按小四字体行距 1.5 的设定A4 用纸每张 800 人民币
其他小语种法律文件按小四字体行距 1.5 的设定A4 用纸每张 1000 人民币。
篇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
论新探 2017 · 8(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营销策略研究——以盈科律师事务所为例龚 梓摘 要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迎来了春天。但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服务营销理念。本文以盈科律师事务为典型的案例,分别从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分析其现有的法律服务营销策略,找出现有法律服务营销策略中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建议,即明确目标市场;加强战略合作营销;增强客户服务质量管理。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服务营销 营销策略作者简介:龚梓,广西民族大学工商管理和法律专业。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411服务营销是市场营销领域中的全新内容与方式,是依据服务行业对市场营销手段的运用而逐步生成的。现阶段的服务营销,即是众多服务型企业,依据对客户所提供的服务产品,达成自身服务效应与预定目标的新型模式,更是服务企业利用整合营销方式,完成服务交易的所有商务活动总和。律师行业,作为一类特殊的法律专业服务行业,虽伴随经济的发展与人们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升而得以发展,但仍有众多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服务营销理念,同时,由于部分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且专业化法律服务水平相对较低,难以通过有效的法律服务营销策略,为自身带来收益与发展机遇。基于此,文中通过对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营销策略进行了分析,发现其法律服务营销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营销的建议。一、盈科律师事务所概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机构,自2001 年成立至今,在国内设有 40 家律师事务分所,在国外设置达 36 家海外城市办公室。盈科律师事务所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含资本证券、私募、投资融资及并购、房地产、环保、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业务,更涵盖国际经贸、海外投资、海商海事等国际化业务。同时,在产业化环境下,盈科积极促进案源转包,即律所自身有案源,即可在盈科得到较好的收益。2016 年末,盈科的公共案源以及内部转包案件达到其所有案源的五成。截止到 2017 年初,盈科律所已经从年营收 300 万的小型律所,逐步发展成为年营收20 亿的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阶段员工超过 6000 人。二、盈科律师事务所现有的法律服务营销策略法律服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专业化服务,同行竞争的结果致使法律服务市场分化为多层次、高质量、个性化的行业现状。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如果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把客户放在第一位,深入了解客户的想法,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产品。所以,在客户的角度来看,用 4C 的概念来研究 4P,对于分析盈科律师事务所具体的营销策略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思维方式。(一)产品策略产品策略是指律师事务所为了满足顾客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其提供几种法律服务的组合产品,以此来实现营销目标的策略。产品策略居于 4P 营销策略首位。盈科律师事务所成立初期,主要发展诉讼业务,律师之间并无专业性区分,如今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划分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资本市场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政府法律事务、民事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国际法律事务九个专业领域,已经成立了44 个专业委员会,基本涵盖了法律的各个领域。由于盈科律师事务所拥有长期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在法律服务产品线上发展出大量的产品组合,其产品类型多样,基本可以涵盖当今中国市场所需法律服务产品;同时由于产品线较长,拥有良好的扩展空间,所以有能力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除了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盈科平台还为客户提供商业机会、促进客户之间的合作,得到客户认可。(二)定价策略定价策略属于法律服务营销组合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价格是非常难确定的因素,定价太高容易引起交易机会流失,反之定价太低又会导致难以回本。公司确定商品的价格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这就要求其必须权衡考商品成本与顾客的消费能力,这也让价格成为买卖双方共同决策的因素。另外,价格是市场营销组合中比较容易变动的因素,对市场活动的反应比较及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2755 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除了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等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万方数据2017 · 8(下)◆理论新探场调节价 。如上所述,从法律服务市场整体而言,如果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需求弹性小于1,即使法律服务的价格跌至50%,市场的需求也很难增加,反之也是这样。然而,盈科律师事务所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内部因素,包括营销目标、营销产品组合、法律服务产品的成本和定价等。二是外部因素,包括市场结构、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和价格等。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今执行以成本为导向的定价策略。法律服务产品作为无形商品,其成本实际上是律所的实际支出,通过法律服务产品的售出来获得补偿,取得大于其成本的收入,通常以无形的劳动成本和有形的水电、租金为基础,加上预估的利润来定价。基于成本导向的定价策略,盈科律师事务所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不同的产品组合。针对新三版法律服务,盈科律师事务所采用的是撇脂定价法。这是因为新三版的法律服务生命周期处于初始阶段,同时对于此类产品是有充足买家的,因此消费者的需求并不灵活,价格对市场需求的影响不大,但销售此类服务的律所比较少,所以律所将价格设定较高可以攫取比较多的利润。与此同时,偏高的价格一般会让消费者认为此种法律服务比较高端。而针对房地产法律服务产品,盈科律师事务采用渗透定价的策略,这是因为过去几年中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导致在这一领域中律所竞争激烈。所以在这类市场中,盈科将价格设定比较低,以此吸引更多的顾客,增加自身的市场份额,然后通过销售延伸的服务产品来增加利润。(三)渠道策略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渠道战略也是法律服务营销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对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降低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作用巨大。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不仅注重纵向发展,更在横向发展也做出了延伸,盈科律师事务所先后建立起国内各省市地区办公室,进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并致力于打造自助式网络化法律服务平台——律云。这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横向发展营造出极大的法律服务空间。将法律服务营销从线下开展到线上,是盈科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进行服务营销的全新模式,也是实现其法律服务产品标准化的重要内容。而由此建立起来的网络化法律服务平台,即是业内众所周知的“律云”。律云的做法是自己先建立起一套标准化体系,它将线下分散的律师资源调动起来,形成一个类似“云”的服务模式,7*24 小时全天候,并在服务的价格、内容、流程、质量均设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操作规范,一方面牵手为案源苦恼的“80%”律师(律师行业也存在“二八定律”,即案源集中在少数律师手中,大部分律师会处于“吃不饱状态”),一方面建立线上平台对接量大却分散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家庭。律云更像是法律行业的一种 O2O 模式。在线上,律云有 600余名律师,负责处理电话、网络等不同端口进入的中英文法律需求,律师会根据请求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划分,以方便进行案源分配。合同审核、签发律师函和一些常见的轻量级法律需求等都可以依靠线上沟通完成,而当遇到一些较为复杂或者个性化的法律需求时,律云便将案源导入线下。在线下,律云和国内的盈科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后者目前有 26 家分所和约 3600 名法务人士,此外,律云还有一个正在建设的全国律师协作平台,其目标是在未来将有超 300 家律所入驻。这样一来,当律云线上积攒的量足够大时,对线下的律所来说,律云的平台就会成为一个案源的入口,律师之前的分工也更加明确:线上的年轻律师可以通过律云接触大量案源,从而在解决一般性法律需求时获得实战机会,形成自己侧重领域的积累;而线下的律师则可以直接接触到经过“过滤”的案源,指向明确地吃掉自己的那块。目前在线上,律云的网页版、移动端和微信公共帐号等渠道都已经上线。(四)促销策略促销的目的是为了赢得更多的商品服务交易量,促销的形式也有很多种,传统方式一般有降价推广、推销、打广告等。律师行业由于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有些促销方式可能会受到制约:
“律师事务所在同业竞争中所不得距低同行、不能提供回扣、不能夸大自身的专业能力、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价格接受业务、不得在印刷品上宣传自己所获得的荣誉等 。”盈科的促销策略主要表现在:1. 媒体营销所谓媒体营销是指律师通过媒体这一平台来宣扬自己,因为作为律师,和媒体打交道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这种营销方式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主动被媒体采访,即通过向媒体表述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来制造声势。二是对立法动态与法律案例进行评述,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三是增强自身知名度主动向报刊杂志发表自己的见解。四是成为媒体的法律顾问,比如作为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的法律顾问,利用媒体达到宣传自己的效果。例如,在接受传媒采访时,盈科展示了不同律师的专业与亮点,使其在主流媒体上亮相、发声,由此迅速增加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知名度。2. 图书营销图书营销是诸如盈科、大成与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亮点。执业律师出版图书,可以反映律师事务所和本人的专业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形象和公众影响力,增加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度。出版图书也可能吸引慕名而来的客户,通常读者就是律师事务所的潜在客户。万方数据
◆理论新探 2017 · 8(下)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营销策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非诉领域薄弱现阶段,盈科虽在传统诉讼领域中能够进行专业性分工及交叉合作,且能够建立起公共案源与案源转包模式,但在非诉讼领域以及新兴领域中,盈科律师的技能培训与经验则略显不足。例如企业上市的法律评估、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法律业务、以及法律顾问业务等。在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内,金杜与中伦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程度均高于盈科,这为未来盈科未来在非诉讼领域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行业挑战。(二)高端市场后劲不足盈科一方面实行长期免费咨询的策略,另一方面又试图突击高端商务市场(主要是投融资、IPO 业务等)。但事实上,它没办法短期内在高端商务这个成熟又封闭的市场里建立起品牌效应和人脉优势,从而获取高质量的案源,同时,由于大量的免费咨询服务都给了普通大众(一般诉讼、离婚等),获得大量低质量案源的盈科为了回本,不得不加大付费用户的费用。(三)部分区域的网络化平台开展受到制约在十余年的成长与发展中,盈科致力于打造中小企业的专业化法律服务,并为迎合未来的战略发展规划,先后在国内各个省会城市与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中建立起盈科律师事务办公室,且同步建立起 30 余家海外城市办公室,这为盈科的未来发展创造出较大的法律服务覆盖面,并能为盈科创造出极为客观的收益。但由于部分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且由于城市具体发展规划的差异性,导致部分区域的盈科办公室所实行的营销模式过于单一。一方面,盈科虽设立起网络化的法律服务平台——律云,并能将众多公共案源分配给相应的律师,但在律云平台建立前,很多盈科律师均应用盈科内部所建立起的信息系统,而依据众多律师的专业知识领域差异,很难使每个律师都能够成为此信息系统中的独立端口。在律云平台上线运行后,盈科的线下法律服务系统同律云平台进行对接,广大客户虽能够查看到所有盈科律师的个人信息及经办案件等,但在一些对互联网认可程度较低的城市中,客户对此种网络化的自助法律服务形式认可程度较差,这不仅导致很多盈科律师在线上接触委托业务的案例相对较少,更会促使此区域的网络化法律服务平台,在开展过程中受到较大程度的制约。四、完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营销策略的建议(一)明确目标市场正确选取目标市场是律所在市场上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在细分市场时要明确某些客户群体的特殊需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方向性的错误,以更快的速度迈向成功之路。(二)加强战略合作营销战略合作指律所之间或律所与其他机构之间进行的强强合作,通过相互间的补充和学习达到一加一等于二的效果。1. 加强与专业机构的战略合作这里的专业机构主要有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咨询公司等。与这些机构的战略合作有助于律所建立信息网络关系,从而拓展律所的非诉业务范围,同时有助于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形成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2. 加强与国外律所的战略合作与国外律所的战略合作是国内律所占领国际高端业务的重要途径,而且这种合作取得成功的比率会比较大,这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与中国律所合作有助于国外律所在中国市场取得成功。第二,与国外律所进行合作也是我国律所走向世界进行国际化发展的一条捷径。相互合作的律所会使用同一品牌,共享发展战略、市场和技术等资源,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三)增强客户服务质量管理律师事务所属于服务型行业,服务质量关乎到律所的生存,因此,律师事务所必须制定和实施整套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1.律师的收案必须在专业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收案审批手续, 并进行案件质量监督。2.在办案过程中, 通过对案件的质量监督、集体讨论重大案件等制度, 确保案件符合...
篇四: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
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盈科所)
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 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 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由委托人另 行支付:
( 1)
相关行政、 司法、 鉴定、 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 2)
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 差旅费、 食宿费、 翻译费;
( 3)
复印费、 资料费、 长途通讯费等。
( 4)
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 1)
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 2)
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 的配备;
( 3)
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 4)
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 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 5)
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 6)
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 7)
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 8)
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 9)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 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 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预收办案差旅费的, 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 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 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尽职尽责,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 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 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 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十条:
盈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 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计时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 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 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 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 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计时收费标准 口 头咨询、 参加项目 谈判可以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
口 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合伙律师每小时 300 至 3000 元人民币 ,
非合伙律师每小时 100 至 1500 元人民币 ;
参加项目 谈判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合伙律师每小时 500 至 3000 元人民币 , 非合伙律师每小时 300 至 2000 元人民币 ;
参加项目 谈判实行计时收费的, 应根据项目 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
实行计时收费不足 1 小时的, 按 1 小时计。
第十五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 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本所根据政府指导价拟定的收费标准, 若告知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 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七条: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 一)
婚姻、 继承案件。
(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 三)
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案件。
( 四)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八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三章
计费标准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计费标准:
( 一)
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
侦查阶段:
非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5000—10000 元人民币 ; 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10000—50000 元人民币
2:
审查起诉阶段:
非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5000—10000 元人民币 ; 合伙律师,每件收费 10000—50000 元人民币
3:
一审阶段:
非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10000—50000 元人民币 ; 合伙律师,每件收费 20000—100000 元人民币
( 二)
二审、 死刑复核、 再审、 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 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 三):
律师连续介入两个以上阶段的, 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 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 四)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 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 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 可按照所涉罪名 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 一)
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非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5000—10000 元人民币 ; 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10000—50000元人民币
(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标准如下:
( 1)
争议标的在 10 万元人民币 以内的( 含十万元), 为争议金额的 8%- 10%( 最低收费 3000 元);
( 2)
争议标的在 10 万以上至 50 万元人民币 的( 含 50 万元), 5%—6%;
( 3)
争议标的在 50 万以上至 100 万元人民币 的( 含 100 万元), 4%- 6%;
( 4)
争议标的在 100 万以上至 500 万元人民币 的( 含 500 万), 3%- 4%;
( 5)
争议标的在 500 万以上至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 含 1000 万), 2%- 4%;
( 6)
争议标的在 1000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人民的(含 5000 万元) , 1. 5%-2%。
( 7)
争议标的在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人民币 的( 含 1 亿元), 为 1. 3%-2%。
( 8)
争议标的在 1 亿元以上的,
1%- 2% 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 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 30% , 最低不得低于 20%。
( 四)
再审、 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
取律师服务费。
( 五)
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 自 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 六)
上述比例为每一个阶段的计费标准, 若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 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第二十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 一)
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 二)
计件收费标准为:
非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5000—10000 元人民币 ; 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10000—50000 元人民。
( 三)
涉及财产关系的, 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 2 到 5 倍收费:
( 一)
案件法律关系复杂, 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 二)
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 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 三)
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四)
涉及国家安全罪、 涉黑涉毒犯罪、 职务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 五)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 10 万元( 含 10 万元)
的民事案件, 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案件,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以及风险代理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 一)
常年法律顾问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和其他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
( 二)
常年法律顾问通常根据其资产规模确定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顾问单位类型 合伙律师年最低收费标准 普通律师年最低收费标准 小型客户
50000 元人民币
30000 元人民币
中型客户
80000 元人民币
50000 元人民币
大型客户
100000 元人民币
80000 元人民币
超大型客户
150000 元人民币
100000 元人民币
在上述收费基础上, 根据客户 交律师的工作量大小及法律事务复杂程度,双方商定最终顾问费数额。
涉外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最低收费标准应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注:
小型客户 指资产在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客户 ;
中型客户 指资产在 500 万至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客户 ;
大型客户 指资产在 5000 万至 2 亿元人民币 的客户 ;
超大型客户 指资产在 2 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客户 。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无法确定其资产规模的, 合伙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 50000 元人民币 , 普通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 30000 元人民币 。
( 三)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按年计费;
常年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式为半年度或年支付。
( 四)
常年法律服务范围不包含下列事务:
( 1)
委托人的异地分支机构, 控股、 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 2)
委托人涉及民事、 知识产权、 劳动、 行政、 刑事等需要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以及行政复议、 商标、 专利代理等专项事务。
( 3)
委托人的长期投资、 融资、 改制、 重组、 并购、 破产、 股票发行、 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 ( 一)
审查、 起草、 修改合同、 章程、 代理商品房买卖、 出具律师函, 按合同标的收费, 但每件( 次)
不低于 5000 元。
合 同 标 的 比 例 律 师 费 100 万元以下部分
5000 元 100 万元—500 万元部分 0. 8% 5000 元加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0. 8%
500 万元—1000 万元部分 0. 6% 37000 元加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0. 6% 1000 万元—5000 万元部分 0. 3% 67000 元加 1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0. 3% 5000 万元—1 亿元部分 0. 2% 187000 元加 5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0. 2% 1 亿元以上部分 0. 1% 287000 元加 1 亿元以上部分的0. 1%
(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加项目 谈判、 律师见证、 资信调查, 按所涉及的财产标的收费, 但最低不低于 20000 元;
财 产 标 的 比 例 律 师 费 100 万元以下部分
20000 元 100 万元—500 万元部分 1% 20000 元加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1%500 万元—1000 万元部分 0. 8% 60000 元加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0. 8% 1000 万元—5000 万元部分 0. 6% 100000 元加 1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0. 6% 5000 万元—1 亿元部分 0. 4% 340000 元加 5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0. 4% 1 亿元以上部分 0. 2% 540000 元加 1 亿元以上部分的0. 2% ( 三)
以上两条涉及业务经协商也可按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 四)
公司、 企业设立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注册资本金额 律 师 费 100 万元以下 10000 元 100 万元—500 万元 50000 元 500 万元—1000 万元 100000 元 1000 万元—5000 万元 150000 元 5000 万元以上 200000 元 ( 五)
企业改制项目 按如下标准协商收费:
( 1)
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 按资产总额的 1. 5%以上收取, 但最低不少于 10万元人民币 ;
( 2)
组建或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按股本总额的 3%以上收取, 但最低不少于 10 万人民币 ;
( 3)
收购、 兼并、 分立、 产权交易, 按资本总额的 3%以上收取, 最低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 ;
( 4)
破产、 清算、 注销, 按实际情况收取, 但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
( 六)
股票上市、 企业发债、 信托产品, 按拟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拟募集资金金额 比 例 律 师 费 2000 万元以下
200000 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200000 元加 2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1% 5000 万元—1 亿元 0. 5% 500000 元加 5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0. 5% 1 亿元以上 0. 1% 750000 元加 1 亿元以上部分的 0. 1% ( 七)
商标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
( 1)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 每件不低于 2000 元人民币 ;
( 2)
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 每件不低于 5000 元人民币 ;
( 3)
著录项目 变更, 每件不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
( 4)
许可合同备案, 每件不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
( 5)
商标复审或异议或争议或撤销, 每件不低于 5000 元人民币 。
( 八)
专利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
( 1)
发明专利申请, 每件不低于 3000 元人民币 ;
(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每件不低于 2000 元人民币 ;
(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每件不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
( 4)
专利权撤销, 每件不低于 4000 元人民币 ;
( 5)
专利权无效, 每件不低于 5000 元人民币 ;
( 6)
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属争议, 每项于低于 10000 元人民币 。
( 九)
房地产项目 按如下标准收费:
( 1)
房地产按揭, 按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额的千分之三, 但可根据项目 具体情况、 开发商及银行的要求作适当调整;
( 2)
房地产购买和销售签约法律服务, 对个人, 每件不低于 5000 元人民币 ;对房地产公司, 每份合同不低于 2000 元人民币 ;
( 3)
预售登记, 每件收取不低于 2000 元人民币 ;
( 4)
产权登记( 含代收代缴契税), 每件不低于 2000 元人民币 ;
( 5)
抵押登记, 每件不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
( 十)
法律文书代书按如下标准收费:
( 1)
起诉状、 ...
篇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
律师事务所费用支付规定一、 支付对象 与市总工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的律师事务所。
二、 支付项目 (一)
基础服务费用;
(二)
调解案件补贴;
(三)
代理工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三、 支付标准和流程 (一)
基础服务费用:
市总工会需支付给每个签约律师事务所 5 万元/ 每半年, 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50%, 于协议期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 50%。
(二)
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补贴:
1、 申请条件:
经过调解员的工作,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案卷归档完整的可以申请补贴(简单调解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员做工作达成调解意愿的)。
2、 申请程序:
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汇总律师事务所调解案件情况, 2 个月向市总法律部报送一次。
报送材料包括:《外聘律师事务所调解案件汇总表》(附件)
和调解成功案件的《调解归档材料目录》, 《汇总表》 需由律师事务所派出团队负责人和区县工会主管法律工作的**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法律部根据有关规定与律师事务所结算。
(三)
代理工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2 个月支付一次。
四、 支付方式 以上法律服务费由市总工会直接汇入相应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
外聘律师事务所调解案件汇总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 调解成功 件 件 其中 5 人以上的集体争议 件 其中 5 人以上的集体争议 件 分别涉及人数 人 分别涉及人数
人 审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达成调解协议, 且当事人履行完毕, 案卷归档完整的视为调解成功。
篇六: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
律师辩护实务唐红新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TEL:1 581 043220501 0-591 05852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一)
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 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
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 教授。
但一位学者、 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
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 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
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 而不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 因为, 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所以, 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
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
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
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 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 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击, 从而激怒了受害方, 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 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更是让审判的法官
(三)
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 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 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 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说服审判法官。
(四)
教被告人说话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 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
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
(五)
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 证据是诉讼之王,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 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
(六)
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 , 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刑事辩护的几个技巧 一、 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二、 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三、 要敢辩、 善辩和明辩。 四、 切忌歪辩、 乱辩和错辩。 五、 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一、 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法无明文不为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为罪, 不可抗力” 或“不能预见” 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证据不足” 的无罪推定;
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 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毒、 放火、 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
刑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 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 不予追究追究
2、 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 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 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 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等;
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 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过当、 预备犯、 未遂犯、 中止犯等;
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 从犯、 胁从犯;
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 自首、 立功等。
一些特殊规定 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等
3 、 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 将重罪辩成轻罪, 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
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 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 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 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 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财产刑, 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 特别是没有死刑; 四 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 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 胁从犯; 六是多罪中的罪轻, 根据数罪并罚原理, 将数罪辩成一罪, 以达到罪轻而从轻、 减轻处罚的目的。用
4、 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的教唆犯, 累犯。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惯犯相对于偶犯,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 不能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 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 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 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 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 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从犯、 立功等, 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 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 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 的趋势。 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 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 外, 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
1 、 性质上的酌定情节 从法理上讲, 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 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例如 例如, 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 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 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
2、 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 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 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 处罚都轻重有别轻重有别。
3 、 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 1 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 80万元,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 两人都被判了死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缓, 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 。赃两人都被判了死 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 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 为由, 轻判其死缓, 留其一命。
4、 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惯犯的偶犯, 相对于累犯的初犯, 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 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湛江走私案中, 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该判死刑, 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货主” , 乃轻判其死缓。
6、 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 我国虽未实施判例法, 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 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 、“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 等三种情形“一般的主犯” 、 “次要的主犯” 等三种情形, 量刑拉开了档次。 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 “一般的从犯” “次要的从犯” 等多种情形。 这也是刑事案件中, 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量
7、 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 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 对于《刑法》 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 对于《刑法》 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 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辩护律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罚。 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 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三、 要敢辩、 善辩和明辩 所谓敢辩, 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
把死罪辩成无罪, 把重罪辩成轻罪, 把同行公认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 这都是敢辩的表现。这都是
善辩问题 审判长常常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制止律师的发言:
“请辩护人注意不要重复” 或“请辩护人注意表达方式” 等等护人注意表达方式” 等等, 个别的出现过法官、 公诉人、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辩论是否恰当而发生争执的现象。个别的出现过法
张子强团伙案尚未开庭公审, 香港传媒就对“司法管辖权” 问题进行炒作, 有的被告在香港亦聘请了一流的律师, 被告的亲属也明白这个道理, 辩护如果对“司法管辖权” 问题一声不吭, 就无法向被告及其亲属乃至旁听的人有个交代; 另一方面及其亲属乃至旁听的人有个交代; 另是通天大案, 中央和省市领导都关注, 如果将“司法管辖权” 说多了或说的方式不当, 上级有关部门无法接受, 在法庭上直言内地法院无管辖权还可能薄了审判人员的面子, 造成审辩对立于辩不利。
这就有个如何把握分寸讲“司法管辖权” 的问题。
。该案方面, 该案
辩护律师当时就采取了两手策略, 一是就司法管辖权问题先后给市检察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了一份5000字的分析报告, 建议将案件移送香港处理;移香 二是在法庭辩论中, 用少量篇幅简明扼要地指出该案“犯罪后果地” 在香港, 该团伙中叶继欢等人在香港仅判轻刑, 建议法院从内地与香港定罪量刑轻重有别的角度考虑, 要么将全部案犯移交香港处理,要么则将全部案犯移交广州法院审判。
明辩问题 有的辩护人说了半天, 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 而有的辩护人发言,全场静气, 人人注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护人是否抓住了要害差呢?这就看辩护人是否抓住了要害, 是否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是否
例如, 某共同犯罪案中, 起诉书认定某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被告的辩护律师念了《刑法》 第二十七条有关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行轻得很, 从轻处罚是不够的, 但直到发言完毕, 还未讲明既然对他的被告从轻处罚不够应如何处罚其实够, 应如何处罚。
其实, 《刑法》 对从犯的处罚方式有三种, 一是从轻, 二是减轻, 三是免除处罚,既然从轻处罚不够, 而该案被告免除处罚又不可能,辩护律师就应直截了当地提出“减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 不宜东拉西扯, 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刑法》 对从犯的处罚方
五、 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
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 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 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 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
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 、 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 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律师调查所取得的 3、 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 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 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材料必须经过
律师如何有效的行使调查请求权 1 、 审前程序查阅卷宗材料
(1 )
对起诉书的审查。 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犯什么罪、 犯罪的动机、目的、 时间、 地点、 手段、 情节、 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罪情节的轻重、 有无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
审查起诉书所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等。减轻或者免除处
(2)
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 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可以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有个大概的了解, 并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 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
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 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开。实
(3 )
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 。
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确实, 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 以便分类排除, 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即调查核实, 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解, 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
2 、 关于在审前程序中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
①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 ,如果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同意 ②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证据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取证据。
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3 、 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与确认问题①主体上, 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 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 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②程序上②程序上, 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 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③形式上, 没有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证人、 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 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结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 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一、 律师接受委托(一)
、 律师介入时间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二)
、 律师办理收案手续律师办收案手续1 、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一式二份, 一份交委托人, 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 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一式三份, 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 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 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 由律...
篇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
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th Floor, Tower C, Da 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76, East 4th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 大成国际中心 C 座 6 层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5-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 区东四环中 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 心 C 座 6 层 邮政编码:
1 00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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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700-0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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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盈证 [2012]
首发字第 001-4 号
敬启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2011年12月29日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 )
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 )
、 于2012年3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于2012年4月18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 于2012年5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
现针对中国证监会补充反馈意见出具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 )
。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5-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系对《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的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应当和《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
如无特殊说明,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中有关释义部分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
本所认为,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仅限于发行人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审查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问题一:
请发行人说明坚石有限、 坚石信安和飞天国际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关于坚石有限守法情况的核查及结论 针对坚石有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开展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了坚石有限自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 并对其逐年年检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进行了 重点核查;
2、 结合其业务开展模式, 对坚石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并对其主要供应商、 主要客户进行走访, 对其安全生产、 产品质量、 重大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重点核查;
3、 对坚石有限的股东及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 该等人员关于访谈内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5-4 容的书面确认;
4、 对国家密码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等相关网站进行检索, 不存在对坚石有限进行处罚、执行的信息或记录;
5、 走访坚石有限主管质量监督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部门等, 并取得该等部门关于坚石有限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确认函:
(1)
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1 年 11 月 26 日出具证明, 载明坚石有限近三年来在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无行政违法不良记录。
(2)
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 2012 年 2 月 16 日分别出具证明,载明坚石有限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的案件记录。
(3)
北京市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 2012 年 2月 6 日分别出具证明, 载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6 日, 在北京市海淀区辖区内未发现坚石有限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
(4)
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 2012 年 2 月 9 日分别出具证明, 载明该局未发现在坚石有限注册地点近三年内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处罚记录。
(5)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 2012 年 2月 23 日分别出具证明, 载明坚石有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6)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上地税务所于2011年12月27日、 2012年2月24日分别出具证明, 载明坚石有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7)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 2012 年 2月 14 日分别出具证明, 载明坚石有限自 2010 年 10 月办理社保登记以来, 已参保养老、 失业、 工伤、 生育及基本医疗保险, 至 2011 年 12 月止无欠费记录。
(8)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 2012 年 2 月 16 日分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5-5 别出具证明, 载明坚石有限在该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发现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综上,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坚石有限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二、 关于坚石信安守法情况的核查及结论 针对坚石信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开展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了坚石信安自设立至其股权转让予第三方之日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并对期间其逐年年检情况、 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
2、 对坚石信安股权转让前的股东、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关于访谈内容的书面确认;
3、 取得了坚石信安主管工商局及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坚石信安报告期初至其股权转让予第三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确认函:
(1)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201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证明, 载明坚石信安近三年来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11 年 12 月 14 日出具证明, 载明坚石信安在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 未因税收事宜接受过行政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201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证明, 载明坚石信安在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 未因税收事宜接受过行政处罚。
综上,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坚石信安报告期初至其股权转让予第三方前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 关于飞天国际守法情况的核查及结论 针对飞天国际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开展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了飞天国际设立至注销的公司登记文件;
2、 核查了飞天国际解散注销过程中, 主管税务局、 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公文;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5-6 3、 对飞天国际股东、 董事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关于访谈内容的书面确认;
4、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等相关网站进行检索, 不存在对飞天国际进行处罚、 检控的信息或记录;
5、 就飞天国际设立、 存续、 注销的情况及存续期间的合法经营情况, 取得了香港律师的书面法律意见:
香港黄潘陈罗律师行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出具 《法律意见书》, 载明飞天国际的设立、 存续、 注销均履行了相关手续, 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飞天国际报告期初至注销完成之日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问题二: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众多专利的适用范围, 发行人取得过程及对应的研发人员、 研发成本等情况。
请保荐机构、 律师持续关注发行人专利的有效性, 及是否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
回复: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共计 355 项、 已获授权的境外专利 18 项。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 上述专利仍持续有效。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 发行人上述专利不存在诉讼及潜在纠纷。
问题三:
请发行人、 保荐机构、 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照证监会 1 4 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并核查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准确、 完整。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5-7 回复:
本所律师已根据证监会 14 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对招股说明书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 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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