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长制”工作问责追责办法(精选文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路长制”工作问责追责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 路长制 ” 工作问责追责办法
第一条
围绕战略品牌定位,为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建设步伐,确保监管没有盲区、责任没有空白、管理没有漏洞,全面落实“路长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追责,是指对在各项“路长制”管理工作中组织领导、工作部署、措施执行、巡查反馈、协调处置等责任落实不力,违反“路长制”工作相关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县“路长制”工作顺利进行的职能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路长”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能部门责任领导及其责任人,与各项“路长制”工作相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划分责任区的“路长”。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的原则,目的是将“路长制”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追责:
(一)思想上不重视,对县委、县政府推行“路长”制各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的;
(二)不履行职能部门主体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
(三)对“路长”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力、处置不及时或经督办仍不整改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及其责任人;
(四)对“路长”反馈的问题处置不及时的责任单位;
(五)“路长”不履行巡查职责或不签到或长期委托他
人代巡代签;在巡查中不认真、不仔细、敷衍了事的;
(六)“路长”发现问题不反馈,协调不及时;日志填写不仔细、不认真,存在闭门造车、弄虚作假的;
(七)受群众举报 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经查属实的;
(八)其他有关违反工作要求,影响“路长制”工作推进的。
第六条
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四长制”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任领导及其责任人、路段区域责任单位、责任“路长”予以提醒、口头批评、书面通报;情节严重的,由问责追责组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问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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