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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2-10-12 19:55: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红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黄冈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安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如实填写《红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 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在与职务(职称)级别相对应的规定标准等级内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地市(厅)级人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地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要从严控制,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省内出差:地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480 元,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 元,其他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320 元。

 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与职务(职称)级别相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县内出差(下乡):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60 元。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县(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县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县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下乡出差每人每天按 30 元标准包干使用;县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包干使用。使用公车出差人员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县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时间三天以内,凭《红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差旅费审批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时间超过一天,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红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领导审批意见

  注:1、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2、“领导审批意见”栏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具体管理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

  附件 2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标准 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月 960 590 420 20% 10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月 960 540 420 20% 10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月 960 590 450 20% 10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10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10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10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月 1040 650 450 30% 10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12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12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36 **(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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