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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

发布时间:2022-10-10 12:0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军人安置,供大家参考。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安置 一、 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安置办职责:

 负责退伍义务兵、 复员(转业)

 士官, 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

 落实、 管理、 使用复退军人安置保障金。

 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指导军供站、 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二、 由各级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负责接收安置的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条例》: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 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 第一期、 第二期各三年; 第三期、 第四期各四年等。

 按退役类别分为:

 1、 退伍义伍兵;2、 复员(转业)

 士官3、 复员干部。

  三、 主要政策

  依据《兵役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政府文件等规定综合分类如下:

 1、 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 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依据相关政策,下列人员纳入安置工作(或自谋职业)

 范围:

 一是服现役满10年作转业安置的; 二是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 下同)

 以上的, 应当安排工作: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三是因战、 因公致残,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原二等、 三等伤残军人)的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 除享受规定的残疾抚恤外, 可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鄂退办函[2005]36号) ; 四是2005年以前应征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兵, ……属农村户口的, 当地政府负责将其转为非农业户口, 对其中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受师以上单位嘉奖表彰者, 凭其档案记载和证书……予以安置;(鄂政发[1996]75号); 五是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的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 在应征入伍的同时, 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服役期满后, 比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的补助标准发

 给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2、 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 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货币安置)或助学安置。

 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非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 服役期满后, 按照当年国家安置政策落实相关待遇。

 选择自谋职业的, 按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1. 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依据相关政策, 下列人员政府不负责安置:

 一是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的; 二是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三是入伍前三个月内购买城镇户口的; 四是档案严重缺件的;

 五是除名、 开除军籍, 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六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3、 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4、 符合安置条件的而自谋职业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5、 助学安置是指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一定的补助, 在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指定的成人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脱产本科、 专科学历教育, 学习结束后自主择业, 政府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也不负责安排工作的一种安置形式。

  四、 退役士兵报到须知:

 退役士兵本人持部队《行政介绍信》、《优待安置证》 原件、《退伍证》 或《士官退出现役证》 和《入伍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 按照“从哪里来、 回哪里去”的原则到应征入伍地安置部门报到登记。

 按规定, 自带档案报到的, 不予接收档案, 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到的不予接收。

 城区退役士兵在市政府安置办报到登记, 其父母或配偶系中央省属单位或市直机关、 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由市政府安置办负责安置; 除此之外其他安置对象一律由征集入伍时所在区政府安置办接收安置。

 五、 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按照回原征集地安置的原则, 凡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回原征集地, 由所在地县(市:

 区) 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符合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原则实行自谋职业, 货币化安置; 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 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 方可异地安置。

 接收安置期限原则上在6月内完成。

 自2009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开始, 十堰城区的退役士兵一律由原征集批准入伍的区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十堰经济开发区的退役士兵, 由茅箭区政府安置机构接收后, 按户籍或现居住地整体移交开发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1、 对父母或配偶是地方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或无固定职业(居民) 的退役士兵, 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 由负责接收的政府安置机构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偿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 对父母一方或配偶是中央、 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 继续采取包干安置的办法, 由安置机构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单位) , 以安排就业、 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

 责任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退役士兵的, 应将《自谋职业协议》 报当地安置机构备案, 退役士兵本人可凭双方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机构申请办理 《城镇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3、 对转业士官、 二等功(含) 以上功臣和5至8级因公(战) 伤残的退役士兵, 列为政府重点安置对象, 实行自主择业、 双向选择和推介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

 推介就业安置有困难或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 也可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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