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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4篇

发布时间:2022-08-21 10:25:06 来源:网友投稿

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4篇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吉林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申请书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申请用地者: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4篇,供大家参考。

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4篇

篇一: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林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申请书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制

 填

 写

 说

 明

 1. 申请用地者: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加盖印章)

 2. 土地座落:土地所在位置的准确名称。

 3. 申请用地方式:填写划拨、出让、租赁、转让等。

 4.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个人所有的填写个人。

 5. 原使用权类型:填写原证所载的划拨、出让、租赁等使用权类型。

 6. 原使用权面积:原证载的土地证面积。

 7. 申请用地面积:现申请用地的实际面积。

 8. 原土地用途:填写原土地证载用途。

 9. 申请土地用途:如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现申请用途填写 10.相关资料:地上物产权资料;权属变更的相关资料;原用地审批、登记资料;相关税费的票据等。

 申 请 用 地 者

 (公章)

 土

 地

 座

 落

 申

 请

 日

 期

 申 请 用 地 方 式

 申 请 用 地 年 限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承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原 土 地 使 用 者

 原 使 用 权 类 型

 原 使 用 权 面 积

 申 请 用 地 面 积

 原 土 地 用 途

 申 请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证

 号

 发

 证

 机

 关

 房 屋 产 权 证 号

 房 屋 产 权 面 积

 相

  关

  资

  料

篇二: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要求,按2007年7月6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一)东调搬迁企业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搬迁企业老厂土地处置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另行规定。(二)非东调搬迁企业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1、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3、竣工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4、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加收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定。

 (1)不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 增加的年期(2)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 增加的年期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确定划拨土地拟办出让和出让土地拟改变用途的宗地,中心城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四、以前市上文件有关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出让土地增加使用年限,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增值收益)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五、市郊各区(市)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六、本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篇三: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地登记申请书土地 (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 权土地划拨初始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

 平方米/□公顷、 万元 申 请 人 情 况 登

 记

 申

 请

 人

 □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 □抵押权人 □需役地权利人 □权利受让人

 □更正登记申请人 □异议登记申请人 □预告登记申请人 □其他 名称( 姓名)

  证件种类 □组织机构代码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行政

 □事业

 企业(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港澳台

  □联营

 □股份制 □个体 □其他)

  □个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代理人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号 ∕

 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登

 记

 申

 请

 人 □抵押人 □供役地权利人 □权利转让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 □其他 名称( 姓名)

 ∕

 证件种类 □组织机构代码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编号 ∕

 单 位 性 质 □行政

 □事业

 企业(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港澳台

 □联营

 □股份制

 □个体 □其他)

  □个人 通讯地址 ∕

  邮编:

 ∕

 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代理人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号 ∕

 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土 地 情 况 坐

 落

 面

 积

 用

  途

 权利设立情况 地表 □地上 □地下 取得价格 ∕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 权

 □国有农用 地使用 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 权

 □宅基地使用 权

  □集体农用 地使用 权 使用 权类型 国有 划拨 □出让 □作价出资( 入股)

 □租赁 □授权经营 □其他 集体 □荒地拍卖 □批准拨用 宅基地 □批准拨用 企业用 地

 □集体土地入股( 联营)

 □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土地抵押情况∕

 土地价格 ∕

 土地抵押面积 ∕

 土地抵押金额 ∕

 土地抵押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申请登记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材料, 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宗地国 有建设用 地使用 权, 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批准用 途为_________。

 现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 权土地初始登记。

 备

 注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 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申请人签章:

 ( 公章)

 申请人签章:

 ∕

 20× × 年× × 月 × × 日

  ∕ 年∕ 月 ∕ 日

 [律师提示]

 本文书针对位于北京的国有土地, 若该国有土地位于其他城市请根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提供文书进行填写。

篇四: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省国家建设征用、 划拨、 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1 9 9 3 年1 0 月2 3 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发布)

 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严格依法审批土地, 合理利用土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 划拨、 出让按以下程序、 要求进行审批:

 一、 征用、 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

 (一)

 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 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 向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二)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要, 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鉴订征地补偿协议, 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并填写国家建设征(拨)

 用地申请书。

 (三)

 经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用地合理、 手续齐全后,填写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卡片, 按批准权限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按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

 经依法批准后,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协议, 并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 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 . 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额在5 0 0 万元以上的项目)

 。

 2 . 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

 3 . 规划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

 4 . 按照项目占地数量选用1 :

 5 0 0 、 1 :

 1 0 0 0 、 1 :2 0 0 0 的平面布置蓝图及标明用地位置、 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5 .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察卡片。

 6 . 国家建设征[拨] 用地申请书。

 7 . 征地补偿协议及划拨土地协议, 划拨土地属已有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时, 还应附送拆迁安置协议。

 8 . 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 应附送复垦计划。

 9 . 用地涉及水利、 林业等部门的, 应附送有关部门意见。

 1 0 . 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还要附企业合同、 章程、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境外独资企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1 1 . 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 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要附送以下材料:

 (1 )

 县以上各级政府关于项目用地的请示。

 (2 )

 市、 县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

 (3 )

 项目用地计算依据。

 (4 )

 填写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国家建设征(拨)

 用地呈报表。

 (六)

 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上述要求报送

 材料。

 (七)

 招标、 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地时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1 )

 建设用地申请书及审批卡片。

 (2 )

 经按权限批准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3 )

 土地管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4 )

 标明用地块位置、 四至红线及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二、 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及要求

  1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2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及有关文件。

 3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者协商草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4 . 出让合同按批准权限批准后生效,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收取出让定金、 出让金,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 . 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报批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1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

 (3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 )

 标明出让地块位置、 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埋位置和1 :

 5 0 0 的平面布置图。

 (5 )

 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三、 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出让方案依法批准后, 由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招标出让:

 1 、 由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 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

 2 、 投标者需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单位投标。

 3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主持开标、 评标、 决标, 对有效标书评审后, 决定中标者, 由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4 、 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 与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 出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 由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报批手续。

 6 、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 应报送下列材料:

 (1 )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

 (2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 )

 各级政府审批卡片。

 (5 )

 中标通知书及公证书复制件。

 (6 )

 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四、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出让方案, 并按审批程序报批、 土地使用权出让今案依法批准后, 由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拍卖:

 1 、 发布拍卖公告。

 2 、 有意竞价受让者向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名。

 委托他人报名的, 须向拍卖方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作为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 价高者为受让人。

 出让方与受让方当场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拍卖活动须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4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于签订出让合同后三十日内, 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土地批准手续。

 5 、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所报材料, 参照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办理。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1 993 年 1 0 月 23 日 实施日期:

 1 993 年 1 0 月 23 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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