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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北地区绿色发展法治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12 13:40:09 来源:网友投稿

● 杨 垚

(1.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 伊宁 835000;
2.伊犁师范大学**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中心,** 伊宁 835000)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理念,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为我国新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明的方向,能为我国的治理现代化提供新的思维方法和实践进路[1]。而实现国家整体的治理现代化,实然的包括西北地区的治理现代化。同时,西北地区作为我国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地理区位和气候影响,生态环境脆弱,所以贯彻五大理念中的“绿色”理念,对实现该地区的可持续性发展尤为必要。因而,“绿色发展”理念的践行不仅是走出环境危机的重要途径[2],更对我国西北地区的经济社会持续、稳定、高效发展具有很重要的引领作用。但就实践审视,要真正在西北地区实现以绿色发展方式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稳定发展,离不开一个特别重要的措施——法治。要借助法治之力推进西北地区绿色发展,不仅需要厘清当前西北地区绿色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还要在明确用法治保障西北地区绿色发展的现实基础和价值意蕴上,探寻出一条符合西北地区绿色发展的法治之路。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愈加迫切,而人民群众所向往的美好生活样态之建构,又必须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3]。因而,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特别是在西北地区的实践正当其时。而要更好的在西北地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首先就需要厘清该地区绿色发展所面临的以下形势。

(一)生态环境脆弱但地位重要[4]

我国西北地区主要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西部、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以及**维吾尔自治区等六省(区)。从地理区位审视,本地区深居内陆,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30%,约308万平方千米。该地区由东至西主要自然景观依次是黄土高原、戈壁沙滩、荒漠草原、戈壁、绿洲等。西北地区虽面积广阔,但适居之地较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与西北地区独特的地理位置有关。因为除了深居内陆、距海遥远的原因之外,西北地区还受天山、昆仑山、阿尔金山、祁连山与贺兰山等高大山脉的严重影响,导致海洋湿润气流难以到达而降水较少,进一步加剧了本地区的干旱情况。干旱又导致植被难以生存,继而加剧了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的脆弱程度。但从国家生态安全战略角度,西北地区是我国非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源,但就该地区的生态实情而言,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因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5]。由此而言,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的现状与生态地位的重要性之间的矛盾,是西北地区全面实施绿色发展理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

(二)经济与环保间存在矛盾

就地理区位审视,西北地区因深居内陆,自然环境较为恶劣,适宜人类居住的地方较少。但就我国的自然资源分布情形而言,本地区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特别是煤炭、石油与天然气资源较为丰富;
另外,因西北地区纬度位置较高,夏季光照时间长,太阳能有效利用率较高;
同时因为西北地区大部分位于我国地势的第二级阶梯,主要以高原和盆地为主,受大风影响明显,典型如甘肃酒泉市的瓜州和玉门素有“世界风库”和“世界风口”之称,而**吐鲁番与达坂城之间的三十里风区和鄯善至哈密之间的百里风区,风力尤甚,因而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便利。丰富的自然资源,在奠定西北地区独特的发展之路的同时,也致使本地区“产业结构层次偏低且重工业化特征明显”[6]。这种基于自然资源所形成的发展特征,不仅表现为耗能较高、耗水较多及污染排放较高,就实践角度,这些自然资源富集的地方,大多也是自然环境脆弱的地区。对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采,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生态环境被破坏的风险。但从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而言,囿于总体经济水平和发展程度与内地其他省区仍存在较大差距,通过开采自然资源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尤为必要。而对能源与自然资源的开采,在极大的破坏生态环境时,亦加大了环境保护的难度。由此而言,在西北地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与平衡,就成了当前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所需面临的又一新形势。

(三)民众绿色发展意识欠缺

恩格斯曾言,人类不能够沉溺于战胜自然的某些胜利中,因为人类自认为取得的对自然之胜利,实则都会在未来被自然界施以报复[7]。简言之,人类在开发自然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以尽最大可能避免对环境的破坏性开发。但是,囿于西北地区总体经济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原因,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在本地区较为流行。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与绿色发展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更重视通过开发自然资源而扩大经济发展的规模与数量,进而忽略高污染、高消耗与低效率的问题,成为现阶段在西北地区全面推进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最大现实困境[8]。同时,这种长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的理念,也会刺激“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9]而做出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当然,鉴于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社会现实,民众本身虽具备着一定保护生态环境的认知,但对于提升自身经济水平的需求更为迫切,因而在农业种植和畜牧业上也会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典型如,民众会在种植时投入更多的化肥农药,进而加速田地生态的恶化;
畜牧业中出现放牧数量突破草场承载力的情况,也会破坏植被,加速土地荒漠化的形成。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对可持续发展理念认知的不足,进而影响其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所以,民众对绿色发展理念认知的欠缺,也成为了阻碍西北地区绿色发展的又一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法律细化不足

***总书记“最严生态法治观”[10]的理念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必须要依靠最严格的制度建构和最严密的法治保障体系[11]。同时,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进行系统性的制度建构,确保这项制度被全面贯彻与成功实践,又需要借助法治的手段。换言之,生态环境的保护,仅有绿色发展理念和单一的制度建构还不够,还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保障绿色发展理念的充分践行。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借助法治举措助推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就必须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因为法治之实现,要求“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2]。因而,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我国形成了由《宪法》到《民法典》的环保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律层面的规定较为丰富,但因相关规定抽象性较大,且由于不同区位生态环境实情不同,致使这些法律的实际操作性有所限缩。这种限缩的存在,容易产生民众对何为环境利益把握不准的问题[13]。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虽尽力制定了契合本地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就实效而言,依然存在着理解不到位而细化不足,进而导致运用法治手段保障西北地区绿色发展的实施效果欠佳问题。同时,一些基层执法队伍,囿于法治水平和执法能力欠缺,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因而绿色发展法律规范的细化不足所导致的实施效果降低的问题,就成了绿色发展理念在西北地区全面落实所需面对的又一现实问题。

西北地区深居内陆,受高大山脉阻挡,海洋水汽难以到达,因而降水较少,植物生长不易,继而呈现出生态环境脆弱的问题。同样因为地理环境偏僻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内地与沿海地区,还有待提升。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追求经济增量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基于此,通过法治的手段确保西北地区绿色发展,不仅能在实现经济增长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以确保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美好的目标,而且还能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绿色福利和生态福祉。因此,以法治手段确保西北地区真正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现实基础

西北地区的地理区位因素决定了本地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迟滞和科技水平的相对较弱,又迫使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主要呈现出粗放型的特点。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无疑又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这种背景下,运用法治举措确保绿色发展理念在西北地区的全面贯彻就尤为重要。同时,从实践审视,***法治思想的指引、绿色发展相关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以及地方政府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是西北地区实现以法治保障绿色发展的主要现实基础。

1.***新时代生态法治思想的指引

西北地区脆弱的生态现状,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要更加注意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过去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带来了短期的经济增益,但就长远而言,对生态的负面影响更大。因此,****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4]的理念,进而“逐步形成了***新时代生态法治思想”[15]。作为***法治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极强的实践价值,对于改善和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我国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的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法治文明建设,具有极高的思想指引价值。同时,从***新时代生态法治思想的内涵审视,其蕴含着环境公平、绿色发展、风险防范和公众参与等四项基本原则。这其中尤为重要的即为绿色发展原则。该原则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和完善过程中,需要更多考量和重视生态环境的价值,即在经济提升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避免陷入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而追求片面经济增益的陷阱。要避免过度追求经济增益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就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创新,进而使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法治文明观念全面融入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中。从这个角度,***生态法治思想中的绿色发展原则对法治体系的目标之建构和发展方向起着决定性作用[16]。随着法治体系深度融入绿色发展原则,生态法治文明的理念也就更加容易被民众所接受,进而更好指引各社会主体在寻求经济增益的同时,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以实现经济增益与环境保护的共赢。

2.绿色发展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从实践审视,法治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优方法。要充分发挥出法治助推西北地区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的目标,除了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具备良好法治思维能力的执法队伍和提升民众的生态法治文明意识之外,最重要的和最关键的是必须要有建构较为完善的蕴含着绿色发展精神的法律体系。因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2],由此而言,法治实现前提应是具备丰富的且制定良好的法律。丰富且完备的法律不仅是法治实现的前提,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此外,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7],而实现正义的最有效途径则是包含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法治措施。所以,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18]。而蕴含着绿色发展原则和精神的生态法律体系的完善度,又是检验绿色发展理念是否得到有效实践的一个关键标准。但从我国当前的生态保护立法来看,已经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以《民法典》《刑法》以及各种相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法律为基础,以地方生态立法为重点的蕴含绿色发展理念的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生成,构建了从国家立法层面到地方立法层面的全方位的生态法治体系,对于我国西北地区的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关系着具体区域生态保护的法律也会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典型如关系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长江保护法》已经制定并实施,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黄河保护法(草案)》也已进入二审阶段。因此,蕴含着绿色发展精神的生态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是西部地区实现以法治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基础。

3.地方政府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同时,应当加速推进绿色发展,以期早日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实践审视,要真正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样态,最为关键的主体就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如曾经的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中,地方政府部门对环境法律政策落实不够到位是造成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的关键原因之一。在本案中,地方政府对祁连山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也未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而未进行通盘考量即对申报的建设和开发项目进行盲目审批,后续又未进行有力监管。同时,本案显露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地方政府重视本地区的生态保护立法,但并未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而造成了祁连山区域的生态环境破坏。从这一系列案件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很大的作用,而造成祁连山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的法治思维能力较低,运用法律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较弱,因而难以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过程中实现共赢。但可喜的是,当前西北地区各基层政府的法治思维有了很大的提升,其法治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对国家层面的法律进行深刻领悟的同时,制定出了符合地方发展现状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而法治思维的形塑和形成,对于政府全盘衡量地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极高的指引作用。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加速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实现美丽中国和美好生活范式的建构,就必须要发挥出政府的统筹作用,而政府法治思维的提升,对于以法治保障西北地区绿色发展的实践,具有重大价值。

(二)价值意蕴

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指明了我国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而且透过对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揭示了人民群众的真实需要,彰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除了对物质和精神财富的追求外,还对美好生存环境充满了无限期待[19]。而西北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加之过分强调经济提振忽视生态保护,则严重影响了本地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体验感。因而,通过法治手段确保绿色发展理念在西北地区的全面践行,不仅有助于实现公众所向往的美好生活样态,而且具有丰富的价值意蕴。

1.为绿色发展提供制度准则

基于典型的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审视,之所以出现生态保护不力和绿色发展理念贯彻不足的问题,最大原因就在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供给不充分”[20]。这种制度化的保障体系的供给不充分,甚至缺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绿色发展的实践。尤为典型的除了甘肃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之外,还有**玛纳斯河部分生态功能区严重退化的问题。玛纳斯河生态功能退化,与玛纳斯河流域管理局监管不力且违规对水资源进行分配有着必然的联系。这个案件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缺乏制度化的规则对政府生态管理进行指导,进而导致一些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和保护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违规操作,继而出现破坏生态的问题。如在本案中,因为玛纳斯河流域管理局违规向玛纳斯县与石河子市分配水资源,挤占生态用水,导致玛纳斯河流向生态功能区的河道除了每年7、8月份洪水季节有水外,长期断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这些案件的出现,对运用制度手段保障生态环境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意义重大。在对我国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实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要使生态得到更好的保护、使绿色发展理念得到贯彻与落实,首要的就是对生态环境进行制度化的保护。故而,结合当前的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和***生态法治思想的指引,最好的制度建构就是——法治。因为法治的基础在于对良法的适用,而法律反映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无疑最符合各方主体的权益,特别是契合民众对美好生存环境的期待。所以,法治的第一个价值意蕴就在于其能为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理念的践行提供制度化的准则保障。

2.助力法治与绿色发展同频共振

******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1]同时,***法治思想中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遵循环境公平、绿色发展、风险防范与公众参与等基本原则,而实现这些原则,特别是实现环境公平与绿色发展,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法治。由此而言,法治之于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但从前文几个主要案例来看,法治与生态保护之间并未真正的实现同频共振。当前依旧在很多地方,特别是西北经济水平发展落后的地区,尤为严重。囿于经济水平的落后,地方政府为了快速的提升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就更容易选择通过土地和资源的开发形式,迅速发展经济。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进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本身无可厚非。但是通过对资源的破坏性开发和对土地的无序审批而获取短期收益的行为,实质上不利于本地区居民美好生存环境的建构,继而影响新时代美好生活的体验感。基于此,通过法治手段就能很好的避免追求短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出现难以衡量的问题。因为法治的基础是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契合着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符合人民群众的价值选择。因而,有法治的加持,政府在探索提升本地经济水平的举措时会更多的考量如何将经济的提振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行衡平。这种衡平不仅能使本地区经济水平有序提高,更能使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真正实现法治与绿色发展的同频共振。

3.形塑各方主体的绿色发展思维

从甘肃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和**玛纳斯河部分生态功能区退化案审视,案件中的双方主体:项目开发商和负有审批监管职责的政府机关均没有完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项目审批和监管。经过对案例的对比研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双方主体法治意识薄弱。换言之,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审批和监管一方,对项目是否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破坏程度的相关论证不足,对经济提振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的全盘考量不够;
项目方则是专注于资本运作所带来的短期经济效益,而很少甚至不考虑生态的保护,进而导致生态秩序的平衡被打破。生态秩序的失衡,最终又会对人民群众所向往的美好生活样态产生负面影响而消减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因为绿色发展所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秩序,而这种和谐的秩序又是“人类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安全维护机制”[22]。所以生态秩序的保护和维持,必须要借助制度化的手段,即法治手段。当法治手段被引入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衡量标准中时,既能发挥出政府所希望的——通过各种项目建设提升民众收入和本地区经济水平的最大作用,又能使各种建设项目的批准、监管、施工等契合法律的规定而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当然,最重要的则是通过法治举措的介入,特别是随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水平的提升,以及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层面的惩治,又会通过各种形式为其他的社会主体产生良好的示范和指引作用,进而促使各社会主体转变以生态环境换短期收益的思想。所以,法治另一个维度的价值就在于其可以有效形塑各方主体正确的生态理念与发展思想。

西北地区地域辽阔,占我国陆地国土总面积的近三分之一,在我国领土组成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其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对我国的整体生态秩序之维持,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价值。但从当前的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而言,其“终极目标为可持续发展”[23]。故而,虽然绿色发展理念在西北地区不断得到实践,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依然还有一些严峻的新形势亟需通过法治的举措予以化解。所以,结合当前西北地区绿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对现有法治基础不断进行新的优化,不仅是对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法治思想的践行,更是平衡经济提振目标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

(一)立法维度:加强立法的协同推进

******多次强调“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24],因而法治对于国家现代化的实现和中国梦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实现包括西北地区在内的国家整体的美好生活环境和绿色发展目标,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法治。但从当前西北地区的法治保障绿色发展的现状审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法治作为体系化的制度建构,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需弥补的短板和不足。因而,要通过法治手段确保绿色发展精神融入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全过程,就必须从立法上对法治体系的完善、重点新兴且事关绿色发展领域的立法空白区和薄弱点进行弥合,以确保绿色发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所以,要实现生态法治和“让损害了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25],一是要坚持科学立法。通过立法活动制定出的法律,是确保法治过程中执法必严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的逻辑起点。但法律的制定,必须秉持着科学合理的要求,使其内容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要坚持民主立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然发生了转变,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就在于如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而人民所期待的美好生活样态,离不开法律的维系和保护,因此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融入人民群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内容,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立法层面的彰显。特别是事关绿色发展的法律,专业性和现实性较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更需要坚持民主立法,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三是要坚持依法立法。法治不是简单的由人治手段改为依法治理的形式,而是一种治理思维模式的转型和升级。之所以依然存在着破坏生态环境、忽视绿色发展理念的问题,除了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水平有所欠缺外,还与法律未被有效实施而消减其法律权威后被社会主体漠视有关。出现这些问题,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不同而导致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不成体系有较大关系。因而,后续立法必须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契合上位法原则的法律。所以,实现以法治确保西北地区绿色发展的目标,必须坚持和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依法立法的协同推进,唯有此,才能“为环境法治作出独特贡献”[26]。

(二)政府维度:继续增强法治思维能力

实现生态法治的样态,除了需要有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法治文化的烘托,更离不开的是政府的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的提升。而从甘肃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和**玛纳斯河流域部分生态功能区退化的问题审视,虽然在***生态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西北地区的绿色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依然还存在着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存在,与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理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主要体现在基层政府中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有审批与监管责任的个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项目审批将会对生态环境秩序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审批后又缺乏运用法治对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施工项目进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综合这些因素,才致使这些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精神的案件依然存在。因此,要充分发挥出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实际效果,就有必要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政府要转变思维形式,继续增强法治思维的能力。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除了项目方本身法律意识不强与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的问题外,更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严,法治思维能力不足有关。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不仅要自觉带头做到尊法守法,坚持法治的底线要求,更要做到有为、有效、有执行力”[27]。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选择问题时,一定要先考量项目施工后会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可估量与不可挽回的破坏后果,如果会产生这些不良后果,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是否批准。换言之,政府在发挥审批监管作用时,自己首先需要做到坚守法治底线,不能违规审批和监管不作为;
在对现有项目监管上,务必对法律精神进行深刻理解与领悟,进而充分发挥出执行力,对违规的建设行为坚决予以叫停和查处。二是政府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法律规范,提升法治实践水平。分析这些案例可知,个别基层政府运用法治保障绿色发展的成效不佳,除了当地政府法治思维能力欠佳外,另一个原因是执法人员的法治水平有所欠缺。要充分发挥出法律保障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法律实施必不可少。法律的实施,不是简单而机械的将法律当成治理工具,否则便会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泥淖,所以法治的实践是在治理中融入法律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理念。而为了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和执法必严,首先就需要通过主动学习和集中培训等方式,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的同时,促使其领悟立法精神。只有这样,政府的法治实践水平才有提升,法治效果才能最大化,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才会实现。

(三)社会维度:营造绿色发展文化氛围

英国科学家马特·里德利指出:“我们的思想是由自私的基因构建而成的,但是它们却被建造得既合群、值得信赖又乐于合作。”[28]当前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就与一些只顾短期经济收益而轻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利己思想有关。同时,鉴于人的社群性,以人为基本构成元素的社会中,若利己思想盛行,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全。因而,营造一种正向的具有导引性的文化场域,就尤为必要。这种正向的文化氛围,不仅可以使人在追求经济财富的同时,发挥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更有助于转变社会主体的发展理念,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同进行。此外,文化具有“塑造公民思想,规范公民行为,推动或阻碍法律执行”[29]的作用,所以在全社会形成法治助力绿色发展的文化氛围意义重大。

要营造法治助力绿色发展的文化氛围:首先要继续加强生态法治文明建设。生态法治文明的建设成效,关系着对生态保护负有责任的各方主体能否真正转变发展理念,做到绿色发展。同时,生态法治文明的建设,也能在社会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结合着普法教育的推进,更有利于在民众心中形成依法办事的思想。其次,运用新兴技术优化普法形式。传统的普法形式因受地理环境的影响,难以最大程度发挥出法律的效力,因而需要转变普法的方式方法。从当前的发展现实审视,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通过各种公众号与自媒体平台宣传生态法治文明,网络上形成的生态法治文化环境也是社会生态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基于网络的普法,能够最大限度突破传统普法形式的地理障碍,提升普法的实际效果。最后,加强生态法治文化长廊和法律小屋的建设。根据实践,可以在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设立生态法治长廊和法律书屋。法律书屋的好处在于可以为居(村)民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场所和资料,以促使人们知法懂法用法;
而生态法治文化长廊则可以通过介绍生态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典型人物,以润物无声的方式慢慢转变民众的理念,提升其依法绿色发展的思维能力。所以,实现法治保障西北地区绿色发展的目标,仅有立法和政府的支持还不够,还需要社会提供法治文化氛围,以春风化雨和润物无声的方式,在民众心中种下生态法治和绿色发展的种子。

(四)个人维度:转变粗放型发展思想

囿于西北地区深居内陆,远离内地与沿海发达地区,发展机会相对较少,进而经济水平较差。国家为了提高本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结合西北地区的人文社会生态和地理环境实际情况,制定了众多有助于地区发展和经济提升的政策。地方政府也积极通过招商引资等手段,努力发展本地经济。在国家政策和地方扶持下,西北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也暴露出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除了立法的不完善外,更重要的是人们的环保意识不强,对绿色发展的要求理解不足,继而在追求经济发展时“缺乏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考虑”[30],最终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从制度建构角度讲,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立法、政府、社会与个人等多层面的协同共进。而个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参加者和主要受益者,故而加速转变民众的粗放型发展思想尤为重要。

因此,要转变粗放型的发展思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与经济发展的同频共振:一是国家要继续加强普法宣传,使民众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知法懂法与用法。从当前个人破坏自然环境的实践审视,主要是因为其对法律的认识不足,进而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农牧业生产的能力不足。因为地理环境的偏僻,普法困难,这个问题曾在很长时间阻碍着民众的农牧业发展实践。特别是西北地区作为我国主要的牧区,草场承载能力有限,过度放牧会严重破坏生态,进而使草场退化。因此需要继续普法,但可以借助网络时代的便利,通过各种社交平台和微信公众号进行普法教育,以突破传统普法的地理限制。个人则需要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知识,转变粗放型发展理念。二是公民个人要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通过学习绿色发展新知识技术,转变发展模式,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同推进。个人在寻求发展方向时,首先考虑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保护精神的发展项目,避免出现因获取短期收益而长久破坏环境的问题。三是公民个人要提高自己的绿色责任意识,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31]。因此,不能为提高当代人的生活质量而破坏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所以,要在西北地区真正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除了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完善、社会法治文化氛围的思想引领,还需要公民个人在转变传统粗放型发展理念的同时,提升自己的绿色责任意识。

我国西北地区深居内陆的地理区位,决定了其不可能拥有内地和沿海地区那么多的发展机会。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又天然的蕴含着物质充裕和环境美好的要求。因而,经济发展是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中之重,环境美好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存环境期待的关键。然而,当前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并未完全融入绿色发展的理念,以至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趋严重。这个问题的出现,不仅与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有关,更与法治理念的践行有着紧密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同频共振,法治是一个关键抓手。只有让生态环境保护的各方参加者都能运用法治手段,进行经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通盘考量,才能更好的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同进行的目标。但当前面临的诸多新形势和新挑战,除了文中的一些优化路径外,还需要学界结合地区特色和经济发展现状,对绿色发展的法治协同保障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唯有此,才能早日实现人民群众所向往的天朗气清的美好生活环境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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