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集体管理制度必备20篇(2023年)
集体管理制度第1篇伙食管理员职责一、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学习,合理地配备炊事人员,明确分工,分清责任,促使全体人员各负其责,团结合作。二、根据季节特点,市场供应情况和员工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管理制度必备20篇,供大家参考。
集体管理制度 第1篇
伙食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学习,合理地配备炊事人员,明确分工,分清责任,促使全体人员各负其责,团结合作。
二、根据季节特点,市场供应情况和员工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员工膳食,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
三、每周两次对伙食质量进行检查,加强成本核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四、搞好民主管理伙食,每月召开一次消费者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会议征求对伙食的意见,坚持改革,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五、严格食堂卫生制度,监督执行卫生“五四”制,防止食物中毒,确保全体员工身心健康。
六、抓好食堂考勤,做好考勤记录,做到奖惩兑现。
七、督促当班人员,将收回的饭菜票及时清点、核算,每天定时上交,月终结算清帐。
八、负责炊具的购置和维修。
九、组织开饭工作,维持饭场秩序。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伙食采购员职责
一、负责采购各食堂的食物。
二、办理炊具的添置和维修。
三、单据验收手续齐全,做到日清月结。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炊事班长职责
一、协助管理员安排本班组工作,贯彻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安排节假日值班和轮休。
二、计划安排每周食谱,掌握成本核算,平衡盈亏。
三、每天及时收点饭菜票,清点无误,记录备查,一天上交一次;使用电子售卖机的,用打印单据作为下账依据进行记录。
四、负责检查验收采购食物的质量、数量和价格,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签字收库,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拒收并向管理员汇报。
五、负责保管伙房物品,做到安全存放,经常组织清点,严防丢失损坏。
六、抓好本食堂卫生工作,落实“五四”工生制度。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炊事员职责
一、耐心和气,热情周到。
二、根据伙食安排计划,合理调配编制每周的饭菜食谱,明确质量标准及价格,供员工用餐时选择和监督。
三、开饭准时,花色多样,荤素搭配适合员工口味。
四、严格操作规程,精工细致,烹炒科学合理,不掺杂作假,不售变质,腐烂食物。
五、严格执行食堂“五四”卫生制度,在各自的岗位上严把卫生关。
六、对就餐人员一视同仁。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班长领导下,严格执行食堂工作制度。
食堂记账员职责
一、认真审核原始单据.自制凭证须有出售人详细地址和姓名,单据须有采购员,验收员及经办人共同签字,以备查验。
二、负责伙食收支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月底编制报表,公布帐目,并报送财务部审批。
三、负责伙食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改善伙食。
四、食堂凭证要按月归档,妥善保管。
五、严格现金管理,及时存取,妥善保管,防火防盗。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集体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3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4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川农业〔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登记赋码并取得登记证的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总社)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营运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集体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有差异的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九条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
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条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网银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按照民主程序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十一条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公开栏、明白纸、电子触摸屏、广播、网络、会议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会计年度终了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财务公开资料需报乡镇(街道)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第十三条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
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两金一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应当向成员分配,让成员农户分享改革红利,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十九条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条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一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将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村集体审查通过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三资”管理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集体管理制度 第3篇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问题集中治理”等行动成果,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村经济合作社代表社员集体行使所有权。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监督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村经济合作社职能。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和服务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监管,不得兼任代理会计。
二、资产运营
(一)资产登记与交易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每年清查本集体经济**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按每年不少于20%的村(社)比例进行核查,加强对账外资产的查处和收回。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报乡镇(街道)研究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年限。
达到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禁止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1)单宗合同平均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2)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应在各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进行,乡镇(街道)未建立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的,应委托县级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3)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要在县级及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达到标的额的工程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各地已有工程招投标额度标准的,从其规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二)资产管理与运营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3)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4)出借集体资金;
(5)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6)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7)宅基地的分配;
(8)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9)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社管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由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
积极探索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展市场化、竞争性运营,鼓励有充足资金和优质资产资源的村经济合作社采用独资、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经营公司经营集体资产。
加强各类村属企业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鼓励企业会计委托乡镇(街道)代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村属企业延伸。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村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向社员公开。
三、财务管理
(一)纪律原则
村集体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编制年度综合预算和专项(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方案,报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偏离预算的,及时督促整改。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二)账户管理
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贷款的,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还贷结算。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批准。
鼓励村集体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竞争条件可综合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贡献、农户普惠金融推广力度、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可委托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的银行。
(三)财务审批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全面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联签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联签人不得审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不得入账。
开支实行分层审批,具体金额与程序由各县(市、区,包含功能区,下同)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制定。一般对5万元以上的财务支出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后联审联签,实行村级重大事项驻村干部提前审核把关制度。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如造成损失的,由参与超越权限审批且表示同意的人员共同负担。
建立健全集体资金线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推行“无纸化”审批、“非现金”收付,对村级账目和资金链实行全程信息化监控。持续扩大村级转账支付覆盖面,除慰问款等小额、零星费用外,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进行,实现痕迹可追溯。在原有银行转账收款基础上,鼓励引入“扫码收款”方式,通过由开户银行提供扫码支付收单产品和手机支付功能于一体的聚合二维码,推行“线上收付”。
(四)债权债务
加强债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清收工作,及时清理回收农村集体账内往来、应收款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协同纪(工)委督促落实。对拖欠村集体租金或其他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
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核销账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金融机构、社会(个人)借款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应当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入账时附借款协议和会议记录。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利率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利率保护的规定,在同等利率下,应把非村干部的成员及社会(个人)列为优先借款对象。
(五)票据入账
村集体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应有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正式发票或温州市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
发生支出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村集体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村集体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乡镇(街道)应建立领用、收回登记和验旧领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领取使用,一般每次1本。统一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到期未用完的统一收据应剪角作废,避免跨期间使用。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要对村级工程的报销、入账加强规范指导。一般村级工程的报销应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工程审批单、工程合同文本、工程验收审核报告、合法的正式票据。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要附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
对以下情形的工程款应不予支付,并督促改正:
(1)项目合同签订未经法定、规定程序,擅自订立的;
(2)未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款支付没有依据的;
(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4)未经工程变更程序,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的。
四、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一)原则要求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标准从严,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和监督机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报刊费、会务费、通讯费、培训费、日常办公费、文娱活动等各项费用。
(二)文娱活动费用
加强老人活动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的资金管理。老人活动需要村集体经济列支的,须列出预算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说明详细用途、金额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的村级社团经费应在预算额度内按实报销。
应当列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资产、资源、资金不得委托、挂靠或用变相手段以村级社团的名义收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相关的赞助款不得挂靠村级社团收取。严禁以老人名义借村办公楼、宗祠落成之机大操大办、收受礼金。
进一步规范农村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支出。鼓励村级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但不得举债开展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使用村集体资金开展文化娱乐活动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
(三)村级办公费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村集体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村集体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社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擅自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凡超过限额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党员会议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包括村党支部改选、党代表选举、党员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员参加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除已发放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可以领取误工补贴。充分发挥党员(社员、村民)代表的义务自觉性和为民奉献精神,逐步减少代表补贴发放金额。
(四)村干部报酬
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合理的补贴和待遇保障。村干部报酬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和村级资金补贴,采用固定补贴或者实际误工补贴等方式发放。已领取财政固定报酬的主职干部不得再从村级领取补贴。
村干部报酬补贴执行总额限制和集体决策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制订相应标准,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具体方案(包括发放工作报酬补贴的对象、人数、标准),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同时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严禁村级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
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清册入账时必须提供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记录,按实际误工补贴发放时还需要附详细的误工事由清单。已发放年固定补贴的村干部,不得以实际误工补贴名目重复发放补贴。
市内差旅费执行限额包干,市外交通差旅费报销实行一程一报。出差伙食补贴和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标准执行。
增设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奖励。各乡镇(街道)可以按照项目的开拓性、创新性和工作难易度分类确定村干部计提奖励比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奖励办法,报县(市、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提取奖励金的范围有:
(1)利用村集体土地、山林等资源参与旅游开发经营而获得收入的;
(2)利用村级闲置资金支持区重点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发生增值的(不包括银行存款、理财等产生的收益);
(3)利用村集体新建、固有或受托的资产(资源)等进行经营管理而发生增值的;
(4)利用村级闲置资金投资物业经济、服务经济、渔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和电商电力经济等获得收入的。
当年个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各村总奖励金额控制在80万元以内(含)。
五、股权管理与收益分配
(一)社员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份额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乡镇(街道)。
(二)股权管理
股权可以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
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收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随带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下同)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
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可以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具体操作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分配与分红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的收益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等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成员分配实行“按股分红”,分配方案经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留归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管理中如涉及对社员的经济处罚或应收款项,可以从该社员的股份分红中扣除。社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不能用集体收益支付,更不能作为费用支出,但可以从股份分红中代缴。
六、民主监督与公开
(一)民主决策。凡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社管会应当每年接受组织生活会、社员(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社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二)“三资”公开。村级组织要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进行“三资”公开,公布内容须保留15日以上。加大“阳光公开”场景应用,以数字化改革把“三资”公开穿透到村、到户、到人。有效运用“三资”公开栏及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等现代信息媒介,将集体资产管理运行情况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畅通阳光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鼓励开展村级财务“督查日”“质询日”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监督。社监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村级财务开支和公开、村级资产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社监会对有疑点的票据,应要求有关人员解释;
对拒报的票据,应说明拒报理由。拒报票据存在异议的,驻村(社)干部应督促社管会书面提请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四)责任倒查。推行社监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每月向党员、社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对村干部涉及集体资产管理**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倒查社监会主任责任。
(五)农村审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可以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重点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原则上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发生重大**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
七、财务人员
(一)稳定代理会计队伍。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一般每人代理村数不超过5个;
推行代理会计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代理服务,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职业化管理。
(二)健全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村报账员,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一肩挑”报酬的1/2。村报账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三)要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村报账员的任用与调换,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批准。村报账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无条件移交会计资料,村报账员的交接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农经或代理会计人员在场监交。
(四)财务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对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退回,督促报账员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八、会计档案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妥善保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年2月1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集体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使账目清晰、明了,收入支出有据可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自治能力,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集体和个人两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审核项目活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科学配置会内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
第四条 会长担任财务主管,下设会计和出纳,一般情况下均由常委担任。
财务主管全面负责财务工作,主要核审发票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规定,如属实则签字报销;
会计负责掌管账簿,按序记账,简明扼要地注明资金用途,发票分类管理、粘贴,同时保管部分报销备用金。会计每月向常委会汇报财务开支情况一次。
出纳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日记账。
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相互不能同班级、同寝室。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会收入包括:
1、会员会费(包括会员在社团中缴纳的其他费用) 在收取会员费用时,须向会员开出收据,第一联存根联收款人保管,第二联副联交会计记账,第三联发票联加盖公章交会员保管。
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上级主管部门所拨款项目归各社团作为社团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管理使用。
3、赞助 本会不得与赞助商进行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赞助费只能优先用于被赞助的活动,除从中提取5%给联系赞助商的工作人员作为奖励外,如有剩余则转入本会活动经费。
4、其它收入(如捐赠等) 其它收入可由本会自行管理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并做好账目记录。
第六条 全会各部门各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除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部分其他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会内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七条 各部门各会员以农研会的名义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入账核算。禁止截留、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本会支出包括:
1、日常管理支出 主要有办公室电费、办公用品,会员大会、换届费用,会内刊物出版等费用。
2、论坛讲座等学术性支出
3、实践性支出 主要是各项社会实践前期筹备工作的费用。
4、其他支出(如捐赠等) 其他支出如一次总金额超过100元须经常委会审核。
除用于办公室的费用外,其他费用须由负责人向会计提交预算,实践性支出向常委会提交预算。
第九条 实行预算审批制 。本会预算是指对某项活动的开支至少提前三天做出计划安排。项目活动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负责人做出详细预算,经常委会或会计初步审核,再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际开支与预算开支相差不大可按程序给予全部报销,无特殊情况超出预算由相关负责人自负责任。
第十条 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烟酒支出一律不可报销。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或经费预算超过200元的活动可以向常委会或财务管理人员申请预支部分经费,预支额度为已审批的预算的60%。预支须开具借条,写明借款原因、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人和经手人。
第十二条 预算内所有活动经费凭票据可找会计报销,报销凭证必须为正规发票,日常一次总金额小于50元的零星开支可用收据代替发票,但必须签有付款人完整姓名。
第十三条 所有报销凭证背面必须详细写明用途、时间和付款人,必须有财务主管和项目活动负责人同时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并将报销凭证依次重叠90% 粘贴在同一张比报销凭证稍大的白纸上。
第十四条 对于购入的会内公共财产除按常规支出记帐外,还要标明其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
第十五条 每周一值班时间为固定报销时间,没有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受理,经批准的预支经费可单独找出纳或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1月10日至春季开学期间和6月20日至秋季开学期间财务封库,停止一切开支。
第十七条 财务交接后,上届未报销的费用需上届财务管理人员和活动负责人以及本届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本会按照规定提取或接受其他来源的资金,设置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现有专用基金由农研会发展基金。本会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九条 各项基金实行自主的管理办法。农研会发展基金由老会员联谊会秘书处专人管理。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实行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计如实规范记账,然后总结、结出账面余额,每届的账簿要求至少保留三年,并且备案。换届时,财务要按照有关规定交接。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反映本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本会一定时期收支情况分析、资金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出纳与会计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有意隐瞒或纂改发票套取现金者,金额50元内追回现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00元以上追回现金并上报校团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所有会员有权查阅本会会计账簿财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第**届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第**届常委会负责解释。
集体管理制度 第5篇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做好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打赢疫情防控战,特制定防控疫情期间学生管理方案,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组长:薛某某
副组长:张某某
组员:陈某某薛某某
一、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创新活动形式,传播正能量
1、加强疫情防控教育。利用微信平台、学院官某某,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防控要求;
利用“学习强国”app等软件,使学生及时了解疫情防控动态。
2、加强诚信教育。利用微信平台、学校官某某或各班开展线上班会,向学生宣传有关因瞒报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例,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3、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开展“【抗击疫情众志成城】活动;
开展“我与父母共看红色电影”温情活动,传递正能量。
4、加强珍爱生命教育、感恩教育、规则教育。利用微信平台及管网,定期推送相关内容;
开展珍爱生命、感恩等系列线上活动,培养学生的感恩心、责任心等。
二、做好疫情动态排查和信息统计上报
1、实行疫情“打卡”签到制度。各班班主任每天通过班级群要求学生认真如实报告个人身体健康情况,再由班主任汇总,做好学生的健康监测。
2、建立健康台账。学生每日的健康情况需登记备案,如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第一时间上报。
三、强化学生心理疏导,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1、发布心理健康服务热线。在疫情期间,若学生出现难以排解的负面情绪,可及时寻求学校心理健康服务。
2、发布相关文章。利用微信平台推送有关如何排解自身忧虑、如何与父母相处等文章,帮助学生进行自我疏导,保持积极乐观。
3、及时沟通。发挥学校心理健康信息员作用,若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及时上报并与其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及时疏导,给予正确的指引。
4、开设网络“树洞”。利用网络开设“树洞”,以匿名的形式宣泄自己的情感,排解自身焦虑。
四、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个人素质
1、制定时间计划表。每位同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时间计划表,合理规划时间,调整作息,做到劳逸结合。
2、班级实行“打卡”任务。以班级为单位,每位同学每日上传自己学习、锻炼、做家务等照片,以此形式进行打卡。
3、开展文化活动,提高学生的文学素养。学生每日抄写、背诵诗词,并在班级群上传。
五、加强网络舆情监督
严格管理学生网络信息,不得转发散布谣言。
六、学校大门管理
一、自7月3日起,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开学前师生不得提前返校。如有工作需要确需返校的教职工一律凭有效证件(健康码。行程码等)进入校园,进校前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体温超37.3℃不得进校。
三、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校,凡需入校办理有关业务的外来人员,须事先联系好学校有关部门,并经有关联系部门确认、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履行登记手续、测温、全程佩戴口罩方可进入校园。
四、驾车进入校园的教职工,车上乘员均须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如有校外人员随行的,应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并履行登记手续、测温、佩戴口罩方可进入。
五、一切外来无关车辆、出租车、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六、加强宿舍楼门管理,全体学生在学校确定的开学时间前不得提前返校入住。
七、与疫情低中去过或接触过去过的人)的师生,需自觉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要外出、不要到校。做核酸检测并上报学校。
八、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向全体师生员工进行传达,要求大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有特殊情况可联系校园110报警指挥中心。
九、以上措施,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并配合。
集体管理制度 第6篇
一、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二、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三、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财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财政所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财政所备案、归档。
五、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4、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账核算。
5、乡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资源登记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七、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财政所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财政所备案。
八、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九、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十、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
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人民政府、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管理制度 第7篇
为加强对学生的文明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疫情保障水平,保证个人和学校财产的安全,创造一个舒适、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制定学生寝室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生宿舍每寝室设室长一人,管理本寝室的一切生活事务,负责安排值日生轮流值日与检查卫生,教育同学爱护公共设施。
二、学生应按学校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得自作调换。学生寝室要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室内外无垃圾积水,四壁无积尘蛛网,学生室内卫生由学生负责打扫,室内垃圾由学生倒入指定地方。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乱倒污水,不得在门窗墙壁上张贴字画、刻画、涂写、打钉挂物。
三、同室、相邻或上下床位的同学要团结友爱、互相照顾、谅解,上铺上下床时要轻手轻脚、不故意晃动床铺、不污染下铺被褥,下铺要主动为上铺同学提供便利,在寝室相处做到不起哄、吵架、不惹事生非、更不得打架斗殴。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班主任。
四、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就寝。熄灯后要迅速入睡、保持室内安静,违者按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五、学生宿舍不得留外来人员住宿。
六、学生应搞好安全防火工作。不得在寝室内使用电器,不准在宿舍内生火或点蜡烛读书。
七、学生戴好口罩,不要超过6人聚集。
集体管理制度 第8篇
一、本制度适用于村级一切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负责农村财务审计的职能部门为镇审计所。作为镇政府的常设专职机构,镇审计所负责对镇政府和县审计局报告工作。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等职业道德,实行回避制度,增强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四、据县审计局和镇政府下达的审计计划,定期对村级财务收支、农民负担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监督,主要审查:
1、农民负担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受否健全有效,帐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
2、帐、证、表、卡是否一致,是否相符,各项支出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合理,有无隐瞒、截留收入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3、农民负担项目是否有预算,项目的实施是否与预算相符。
4、村级所收水费、一事一议等是否与县、镇核定的金额一致,是否按照中央、省、市、县、镇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有无搭车收费现象,是否有挪用公—款、挥霍浪费村公用资金等问题发生。
5、各项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规,事由充分。各项优抚救济等款物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6、村级水费、一事一议款、土地承包费、宅基押金等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的上交镇核算中心实行“双代管”。
7、村级班子成员的离任审计。
8、县、镇交办的临时性审计任务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五、审计程序:制定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下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天前下达)——实施审计(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提交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六、被审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镇政府责令其改正并给与相应的处分,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镇党委、政府给与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级电话费、电费其他费用制度
为规范村级财务支出管理,严格禁止公—款吃喝,约束村干部行为,提高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招商引资等正常村务活动外,村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公—款吃喝。
二、对无正当事由的招待费或车费,一律由村干部自己出资,不得以公—款报销。村级招待要本着从简的原则,杜绝村干部之间、干部与机关干部之间相互用公—款宴请的行为。必要的公—款招待要严格报销审批程序,手续齐全,由当事人签名和注明事由并经民—主理财小组批准盖章 ,对变通报销的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贪污处理。
三、对村级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全年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村人口人均5元。
四、村级电话费最高不得超过80元/月。(手机或电话只报一项,低于80元的据实报,高于80元的部分自费)。
五、电费有远程教育设备、办公室并且设备在办公室的报销办公室电费,设备不在办公室的,报效设备所在户电费30度/月。
六、参与镇村目标责任考核人员(包括村“两委”成员、计生专职主任), 其工资报酬一律由镇统筹;
结合年终考核,由镇财政所按年初规定的"标准统一发放。不参与镇村目标责任考核人员(包括村民组长、群团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实行误工补贴的方法。其工资报酬由村自负,发放形式和数额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各村不得设立小金库,不经镇政府批准,村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巧
立名目,发放误工补贴、奖金及实物。如村兴办大型公益事业,村干部误工时间较多,需发误工补助的由村写出申请,报管区审批,经管站审核方可报销。
村级“双代管”资金申领制度及程序
古城镇核算中心作为古城镇政府的常设机构,负责对村级资金、账目进行统一暂时代管,本着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担负着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管理的作用,村级对该项资金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并在需要使用资金时可随时到核算中心支取,具体制度及程序如下:
一、古城镇村级“双代管”资金管理制度
1、村级资金不管是来源于哪个渠道都要记入该“双代管”账户,并将所收入现金上交核算中心,随用随支。不按时将收入款项上交“双代管”账户的,将按财经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2、村级支取现金时要按照核算中心的要求按时到核算中心记账,以便于核算中心所代管的帐目及时与村级帐务核对。
3、村级支取“双代管”资金时,要按照申请书要求把需要填写的内容填写完整才能够支取,入账时核算中心要核实入账单据是否与申请书原因相符,不相符的不予入账。
二、资金申领程序
1、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核算中心领取申请书并核实代管资金额度。
2、在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申请书并加盖经管站公章。
3、找相关人员签字:申请人处由申请人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村级公章,审
核人由各管区书记、管区领导签字,并由管区书记找镇领导签字把关。
4、以上手续完备后,到核算中心支取现金并给核算中心开具收据,村级拿申请书记账联按时到核算中心记账。
集体管理制度 第9篇
一、环境和机械卫生
1、食堂负责内外环境卫生,责任要落实到人,做到门窗玻璃明,活完地面净,桌子一日三擦,地面一日三刷,每周一次大扫除。
2、食堂内外要有防鼠防蝇措施,经常地、有计划地消灭蟑螂。
3、各种炊事机械要有专人负责、专人保养,使用后要长期打扫干净,用专用盖布盖好。
4、冰箱内生熟分放,东西要码放有序,并定期除霜。
二、食品和炊具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生熟、半成品分开存放。
2、不买、不做、不吃腐烂变质和过期食品,不留隔顿剩菜剩饭。从采购员、保管员到每个炊事员,都要严格把关,杜绝食物中毒。
3、各种炊事用具要有固定的位置,码放整齐有序。
三、个人卫生
1、上班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和外出,养成勤洗澡、勤洗手、勤换工作服,饭前便后、打喷嚏擤鼻涕后要洗手的好习惯。
2、工作时不准吸烟,不准戴戒指、耳环、项链、手表,不准抹口红、染指甲,不准赤脚,不准留长发、长指甲。
3、个人遇有拉肚子、感冒发烧、患皮肤病以及受外伤等,要及时报告保健医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餐具消毒卫生
1、餐具、炊具每天严格消毒。
2、餐厅和备餐间使用的药物消毒,药物和水按要求配比,喷洒。
3、熟食制作前要用酒精(浓度75%的酒精)涂抹手、刀、案板等。
4、备餐间每天要用消毒水擦洗柜台地面。
5、消毒后应达到光、洁、净、干,无消毒水味和酒清味,符合防疫站检查化验的各种卫生指标。
五、厨房现场卫生
1、地面保持整洁干燥,污水必须迅速清除。
2、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料理操作,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
3、刀和砧板工具及抹布等,必须保持整洁。
4、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洗清后,分类以塑胶袋包紧,或装在有盖容器内,分别储放于冰箱或冷冻室内,不得将食物露在生活常温太久。鱼肉类取用处理要迅速,以免反复解冻而影响鲜度。
5、凡易腐败的饮食物品,应贮藏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贮放,防止食物气味在冰箱内扩散及吸收箱内气味,并备脱臭剂或燃过的木炭放入冰箱,以吸净臭味。
6、工作厨台及厨箱下及下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以防碎肉、菜屑遗留腐烂。
7、应装置抽油烟机,并定时清理油垢。
8、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如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躲藏或出入。
9、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肴,均不得与地面接触。
10、密盖污物桶、厨余桶当夜倒除,不在厨房内隔夜。万一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厨余桶四周应经常保持干净。
11、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时不得用手接触或沾染食物与食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2、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食器的附近抽烟、咳嗽、吐痰、打喷嚏,万一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用手帕或卫生纸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
13、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便后,均应洗手,保持双手清洁。
14、厨房清洁扫除工作,每日要做数次,清洁完毕,清扫用具应集中放置。杀菌剂和洗涤剂不得与杀虫剂等放在一起,有毒的物质要标明,放在固定场所及指定专人管理。
15、不得在厨房内躺或住宿,也不许随便悬挂衣服及放置鞋履,或乱放杂物等。
集体管理制度 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眉农函〔20**〕47号),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登记赋码并取得登记证的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营运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集体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县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全额存入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收入次日送存开户银行。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有差异的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八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九条银农直连系统管理制度。所有村(涉农居)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对公账户的村(涉农居)民小组及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对公账户,未经允许不得私设账户、公款私存,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银农直连系统管理,杜绝现金收支,对转账汇款、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网上对账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遵守财务管控制度,坚决杜绝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导致资金损失。
第十条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
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网银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按照民主程序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十二条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公开栏、明白纸、电子触摸屏、广播、网络、会议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会计年度终了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财务公开资料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县财政局提供的《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不得另开收据,隐匿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私分钱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不得“白条”抵库。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第十五条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
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两金一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应当向成员分配,让成员农户分享改革红利,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十一条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级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级、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三资”管理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集体管理制度 第11篇
为加强对村(组)集体经济经营和资产的管理,确保经济稳步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XX镇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组)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地等集体资产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以及续包或延长承包期限、增加工程项目预算,按照民主决策的有关程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均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在开标前十天张榜公布。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项目,要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报经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竞标。招标后的工程合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竣工时,由招标领导小组会同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出结(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
三、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镇农办或镇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内,认真检查合同兑现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五、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按照《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建立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集体管理制度 第12篇
(一)住宿须知
1、每位员工配置床位一个,被褥一套(棉被、棉垫、枕头各壹)。
2、员工必须按照统一编号使用各自的`床、卧具等,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或多占)。
3、集体宿舍床位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带外来人员来宿舍住宿。
4、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晚上22时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5、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钉、乱写乱划,损坏(浪费)公物按价赔偿。
6、自觉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7、所有探视员工的亲属,必须经员工宿舍管理员批准后,方能进入宿舍,但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探访时间:8:00时至22:00时。
8、严禁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
9、离馆退床时,必须到库房办理手续,退回宾馆所发的一切物品,遗失则照价赔偿。
(二)宿舍房内卫生管理
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1、宿舍房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住房员工负责,实行轮值制度(如遇加班,不能当天清扫房间卫生者,可找同房间的另一人顶替),每天的卫生值班员负责卫生清洁工作。
2、经常清理屋顶的蜘蛛网。
3、各人床铺应摆放整齐。
4、办公室每周检查、评比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自觉遵守会馆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插座。
3、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热炊具、电熨斗及各种交流电器用具。
4、人离熄灯,断电源。
5、宿舍严禁吸烟。
6、禁止在员工宿舍范围内燃放烟花鞭炮。
7、出入房间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
(四)集体宿舍出入规定
1、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或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大院。
2、进入宿舍大院的人员、车辆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
3、带行李、物品出宿舍大门的员工须自觉接受管理员的检查。
4、凡外出的员工必须在22时前回宿舍。
5、来访者,需凭证登记,经验证核实后方可进入。
(五)宿舍来访制度
1、来访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
2、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来登记表上如实填写。
3、来访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探访地段。
4、来访时间:8:00至22:00。
集体管理制度 第13篇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
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
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的救济扶贫款;
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镇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的拨款;
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
一个是共管帐户,由镇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涉及到暂存款或村民的款项等,必须全部存入共管帐户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镇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出纳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
各村收款必须使用统一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签字。
2、支出在5百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支出在5百—5千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报村支部书记签字同意;
支出在5千—1万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支出在1万—3万元由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
3万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员工资及其它经常性、长期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
3、原则上村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千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千—5千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千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财务公开制度:执行街子镇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五)集体财产管理制度: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组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
(七)民主理财制度:执行街子镇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八)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镇纪工委、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九)财务审计制度:执行街子镇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十)票据管理制度:使用票据时,必须到镇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财政所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镇纪工委负责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镇纪工委、财政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镇纪工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镇备案。
集体管理制度 第14篇
第一章:总则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所以为了营造良好寝室氛围,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在学生公寓居住的我院学生都必须遵守《西语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按《西语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规范自我的行为,不得违反。
第二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本事和自我管理本事,及时劝阻、制止有损自身、他人以及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条:学生寝室一经排定,无特殊情景不再调整。本科学生原则上须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安全用电规范,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或保存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电水壶、电吹风、电熨板等明火设施和违禁电器。若查到违禁电器,将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严禁存放烟酒等违禁品。
第五条:严禁在寝室内私接、乱拉电源线、网线以及在配电、消防设施或线路上堆置物品。
第六条:严禁在公寓楼道及防火通道停放自行车和乱堆物品,坚持门厅、楼道及防火通道畅通;严禁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标志等)。
第七条:计算机等贵重物品,学生本人需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案,进取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学生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生离开寝室要关窗落锁,在寝室休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
第三章::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寝室实行寝室长负责制,负责制定值日制度,每日安排值日生清扫本室卫生,督促寝室内成员整理内务,按时作息,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二条:学生要自觉坚持卫生间、洗漱间等公共区城的整洁。
第三条:学院舍委会每周检查一次学生寝室卫生,评比“礼貌寝室”,学校舍委会将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查寝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地面:门前和室内地面洁净无积水,门口及室内无存留垃圾。
门窗及墙面:门、墙上无脚印、球印、禁止乱涂乱画,禁止有粘钩,之前遗留的粘钩不允许挂任何物品;门上禁止贴广告、宣传单;窗户玻璃明净,水壶统一摆放在窗台上,一字排。
桌面:每个人的桌子桌面上体积大的物品靠一侧摆放整齐,体积小的零碎物品统一收纳好,摆放整齐。
室内整体:保证每一天必须的通风时间,确保室内无异味,无卫生死角、蜘蛛网;暖瓶、凳子等摆放整齐;禁止挂床帘、蚊帐;全寝人被子朝同一方向(窗户)摆放,并且被子开口背向窗户,用统一的床单、被罩、枕巾;桌子横向靠窗摆放;床下物品和柜子上物品摆放整齐;床位和衣柜不允许私自移动;不允许私自串床铺;门上以及床上的名条一律不允许撕掉。寝室有鞋架衣柜等其他物品摆放遵循靠墙统一摆放、干净整洁原则;要求室内整体整洁明亮。(4人寝室合理利用梯子下头空间,物品摆放整齐。)
床铺:床单、被罩及枕巾干净,摆放整齐;被子叠放按军事化要求,白单采用半包围散法;枕头置于被子与墙之间横放;床上无杂物,床头柜书籍等物品必须摆放整齐。
做到人走断电。
寝室内不允许悬挂衣架和衣物。鞋子统一摆放在门口一侧或者床下,拖鞋摆放整齐。
行李箱、整理箱摆放:4人寝室摆放在靠近窗台的空隙或者梯子下方,6人或8人寝室摆放在床下或者靠墙的空地。
清扫工具摆放整齐。
床位卡贴到要求的指定位置。
寝室内不允许养宠物。
备注:窗帘坚持干净,不要损坏。
查寝时凳子上不要放衣物等其他物品。
查内务时除特殊情景外床上不得有人,否则会适当减分。
以上资料有不理解,可向工作人员询问,级新生会有内训部成员深入寝室指导。
第四章:归寝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公寓每一天早5:30开门,晚22:00关门,学生晚22:00以后归寝视为晚归。
第二条:有特殊情景关门后须外出公寓的,经辅导员同意,准予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寝或在公寓关门后强行外出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三条:凡擅自爬门、爬窗损坏的公共设施一律由学生赔偿。且因爬门、爬窗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私自爬窗进入公寓楼或为他人晚归进入公寓楼供给方便的行为将从重从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翻爬门窗以及辱骂、恐吓管理人员的同学,学生工作处将按《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学院每周日和周四对寝室进行常规夜检,并且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夜不归寝者予以通报扣分批评。
集体管理制度 第15篇
清能酒店对所有入职员工免费提供员工宿舍,所有入住人员通过行政人事部申请入住。为提供良好的宿舍环境,由行政人事部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每个宿舍内部推举一名寝室管理员。
(1)每个管理员需管理寝室的安全及卫生。(自行安排卫生排班保持寝室卫生)
二、入住员工管理制度
(1)为防止寝室出现用电安全,再原有的生活设备情况下不能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2)寝室内静止再床头吸烟,再无人的情况断掉电源及开关
(2)每个寝室根据人数每月补助40元至50元水电补助超出部分由个寝室自行承担。
(3)寝室为经管理员允许不许带外人入内。静止留宿过夜,一经发现强制搬离宿舍。
(4)寝室物品人为损坏造原价赔偿,或赔偿等价相同物品。自然损坏报备人事部统一修理或更换。
(5)每月不定期查询寝室卫生及安全情况。将卫生、安全情况最好的寝室给与50元物质奖励。卫生问题严重的勒令及时整改。
集体管理制度 第16篇
一、各专业活动室的使用、管理由辅导老师负责。
二、活动前十分钟打开门窗,使室内空气流通,让幼儿及时做好活动前的准备。
三、幼儿应在活动前带齐所需学习用品或有关器材到达活动室,按座位依次就坐。
四、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不乱抛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
五、爱护室内各种设施,不准在课桌上、墙壁上乱涂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六、遵守活动纪律,认真听讲,积极练习,不影响别人活动,努力提高活动质量。
七、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室内环境整理,每周定期打扫一次。
八、及时关琐门窗,室内物品如有损坏,责任人照价赔偿。
九、各活动室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幼儿美工室管理制度
1、美工室有专人负责。
2、教师提前进入室内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3、教师严格执行活动计划,做好活动记录。
4、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进行环境创设。
5、教育幼儿爱护室内物品,按活动程序组织幼儿开展美工活动,不得在桌上、墙上乱涂乱画。
6、活动时注意养成良好的习惯,剪下的纸屑等废品放在固定地方,经常保持室内整洁。
7、活动后清洗整理好美术作品,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把作品带出。
(二)幼儿建构室管理制度
1、专人负责,定期管理。
2、按照专室活动安排表入室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3、活动时注意安全,教会幼儿正确的游戏、操作方法,以免发生意外。
4、活动后及时做好整理工作,摆放好物品、积木等。
5、教育幼儿不擅自拿取玩具、更不允许私自带出。
6、保持地面清洁卫生,做好“四无”,无灰尘、无痰迹、无果壳、无纸屑。
7、保持门窗、窗橱的明亮清洁,及时关好门、窗、灯。
(三)幼儿图书室管理制度
1、图书、阅览室由学校安排专职或兼职教师负责管理。
2、幼儿图书室是专门为孩子设置的活动场所,成人一般不外借。
3、班级幼儿根据安排进入图书室进行阅读,老师必须进行指导。
4、教育幼儿人人爱护图书,学会阅读图书的良好习惯。发展孩子的能力。
5、室内保持清洁、安静,不准喧哗、打闹,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书台、墙壁乱刻乱画。
6、由于班级教学的需要,需借阅时,必须经得管理人员同意,办理借阅手续,才能带出幼儿图书室。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如果有遗失或损坏,借阅者负责赔偿。
7、各班每次进图书室,进行登记(人数,时间)。
(四)幼儿科学发现室管理制度
1、科学发现室有专人负责,每周一小扫,每月一大扫。
2、各班按活动室安排组织幼儿活动。
3、幼儿进入科学发现室活动,教师要加强管理与指导,不得损害室内物品,教育幼儿要爱惜实验器具,操作完毕,放回原处。
4、室内标本、设备、实验器具,应保持整洁,无灰尘。
5、科学发现室物品外借使用必须有登记。
6、幼儿活动结束后,管理员应打扫管理,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五)多功能室(音乐厅)管理制度
1、活动室应遵循儿童发展特点安排活动。
2、活动室内物品需详细登记,不随意挪用物品。
3、专人负责损耗材料的添置。
4、各班按时进入多功能室活动,不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负责人说明。
5、幼儿活动后,教师应带领孩子及时收拾、整理,保持活动室整洁。
6、每周五下午由负责人进行全面收拾整理,清点物品。
7、教师应做好每个班活动时的效果分析,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记录,便于以后修改。
8、注意活动安全和效果。活动结束时,负责人应协助本班教师组织幼儿回班。
9、注意妥善保管好室内财物。
(六)课件制作室管理制度
1、课件制作室是幼儿园开展教学信息化课件制作的场地,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课件制作室使用者应掌握各种设备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3、使用时,严格按设备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时刻注意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电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4、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安装软件。自带磁盘或光盘,使用前请先查看是否带病毒。使用者有义务禁止一切带有病毒的软件在课件制作室使用。
5、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设备,并把设备和附件放回原处,做好使用登记。使用者有责任关闭总电源,锁好门窗。
6、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拆卸任何设备,改变各种连线,不准擅自把设备拿出制作室外使用。
7、在登录校园网或连接互连网,必须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
8、凡使用课件制作室者有责任有义务精心爱护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填写《课件制作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9、每次使用完课件制作室的老师搞好室内清洁卫生。
10、幼儿园要做好定期防火及电源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七)电化教育室(电教设备、资料)管理制度
1、按要求建立电教硬件保管室、软件资料室等配套设施。电教教材有专室、专柜存放保管。
2、保管和存放要规范化。要有相应规格的柜架存放各种电教设备和教材,做到防尘、防潮、防震、防磁、防火、防盗。
3、学校按要求建立电教设备和电教教材的经费帐和固定资产帐,保管室应建立电教专帐(包括经费流水帐和实物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幼儿园每年要组织进行一次清产核资。
4、各种电教设备和教材的使用要严格履行领取、借用、收回手续。根据教学需要,配给办公室、教室、教师个人使用的设备、教材必须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各处电教设备在较长假期中要收回集中保管。
5、幼儿园摄像机、电脑、录像机、彩电、收录机、照相机等只能用于教学,严格控制非教学使用。任何个人不能外借。外单位借用必须经总务批准。
6、幼儿园电教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要定期对电教设备进行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送专门维修部门维修。
7、任何人因违章或玩忽职守造成电教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按其损失金额的80%赔偿;
对于高档设备(如摄像机、电脑、彩电、收录机、照相机等)应照价赔偿。
8、电教设备由于老化、淘汰和正常损坏的,要及时办理报损手续。价值在20元以下的报损报废,由任课教师和电教人员联合签字生效;
20——2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200—500元以内的,由园长审批, 500元以上的由教育局后勤科及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审批。所有报损报废设备要继续保存一年,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核实。
集体管理制度 第17篇
1、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原则上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大型活动,如确实需要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
2、节假日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用学校、班级、教师个人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生活动。
3、活动开展之前,必须成立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活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
4、各种大型集体活动外出前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场地,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要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5、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6、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7、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活动计划、应急预案、带队人员分工等必须书面形式提前送到学校安全办公室审批和留档。
8、活动期间每天上下午由活动负责人向校长汇报安全情况。
9、组织学生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与承运单位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严禁车船无照运行、带“病”运行和超员运行。学生活动组织者,要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监督。
10、活动期间,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组织抢救伤员,并向校长或上级部门报告。
11、外出活动结束后,必须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到家。
集体管理制度 第18篇
为确保员工宿舍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体员工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休息环境,结合目前宿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卫生区域
1、各宿舍室内卫生
2、公司分配的临时或突击性清扫区。
二、清扫要求
1、每天各宿舍的值日人员至少要清扫一次,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2、每周一为大扫除日,以确保各宿舍内卫生洁净无死角。
三、员工宿舍检查评比制度及标准
评比制度:
1、工作程序
(1)确定每月集中评比检查的人员名单
(2)准备各类检查所需的评分表、宿舍分布表等资料
(3)到宿舍检查
(4)汇总评分表,组织专人进行统计
(5)审核统计结果
(6)安排奖惩事宜
(7)通报评比结果及奖惩纪录
(8)档案整理
2、评比时间
统一每周的星期一下午2:30
3、评比方法
每月安排统一检查3-4次,突击抽查至少1次,发现有**行为的宿舍取消文明宿舍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比,对两次通知检查和一次突击检查的三次评比结果进行累积分,评出"标兵宿舍"
评比标准:
1、优秀卫生宿舍标准
①地面:室内地面无垃圾、痰迹、积水,鞋子摆放整齐。纸篓倾倒及时。人离开后凳子一律放在桌下且摆放整齐。
②墙面:墙面清洁,无印迹,不钉钉子,室内不准拉绳子、铁丝。墙面墙角无蜘蛛网。
③铺面:被子统一叠放在床头一侧,枕头放在被子内侧,叠放整齐,床**整;
床上不允许放书本和衣物;
西装、皮衣可以挂在床内侧。
④书桌:常用物品摆放整齐;
桌面清洁、无杂物,物品分类放整齐。
⑤卫生间:洗漱用品在清洁架上;
物品挂放整齐;
水池、地面清洁无积水;
卫生间无异味。
⑥其他:室内保持空气新鲜、无异味;
门窗玻璃清洁,不私接电线,不违章用电。
2、良好卫生宿舍标准
①地面:室内地面无垃圾、痰迹、积水。
②墙面:墙面清洁,无张贴物。
③铺面:被子叠放整齐。
④书桌:常用物品摆放整齐。
⑤卫生间:无异味。
⑥其他:室内保持空气新鲜、无异味。
3、中等卫生宿舍标准
①地面:室内有少量垃圾,物品摆放较乱。纸篓垃圾溢出。
②墙面:墙面不清洁,墙角有蜘蛛网。
③铺面:被子没叠。
④书桌:桌面杂物多。
⑤卫生间:地面不清洁有异味。
⑥其他:室内有异味。
4、差卫生宿舍标准
①地面:地面很脏,很黑,未曾打扫;
室内垃圾很多,物品摆放很乱。纸篓垃圾溢出。
②墙面:墙面不清洁,墙角有蜘蛛网。
③铺面:被子没叠。
④书桌:物品摆放混乱;
桌面杂物很多,电脑等电器,电线乱拉。
⑤卫生间:地面很脏,很黑,有异味。
⑥其他:室内不通风有异味。
四、员工宿舍奖惩制度
1、奖励
在评比中表现突出的宿舍,给予该寝室100元以示鼓励,并表扬该宿舍
2、惩罚
(1)、在每次评比中最后一名的宿舍将公布于全公司
(2)、每次检查不合格的.宿舍将会得到书面整改通知
(3)、对于2次及以上检查不合格者,对其成员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元
3、其他
任何宿舍成员若打架、斗殴及有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等行为,将取消"标兵宿舍"评比的资格
集体管理制度 第1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第十二条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账核算。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四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
第四章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十八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具体招标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财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集体会计人员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被更换的会计人员有权陈述意见。
村集体财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
(四)检查指导村集体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六)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填报农村经济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七)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前款所指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财务应当统一建账,禁止设账外账。
村集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登记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
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四)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
(五)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务监督小组审查后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逐项或者逐户张榜公布。
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者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具说明。
第二十九条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村务监督小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审计经费列入农业农村部门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十二条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八)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
(九)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结合下列情况确定专项审计任务:
(一)因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计村集体财务,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活动;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可以登记保存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三十五条实施村集体财务审计,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通知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指派至少二名审计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和实物等,对不能或者不宜提取的,进行复制、拍照或者制作书面说明;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所作的记录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审计终结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论。对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同时应当作出审计意见书;
对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及时送达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计结论或者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审计结论和意见书的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申请人。
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不停止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二)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
(四)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
(六)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
(三)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
(六)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
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不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村集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不得在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者变相列支。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集体管理制度 第20篇
第一章:质量例会制度
项目部应建立质量例会制度,固定每周召开一次质量例会,即每周规定时间为质量例会日。
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由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记录,参加人员各有专业工长(施工员)、各种班组长以及班组的主要股骨干等人员参加的会议。
召开质量例会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现阶段存在的质量问题和通病进行分析,并制定改正措施和防范措施。
例会要求每人均要发言,并做到畅所欲言,以采集众人的智慧和才学。会议形式应力求活泼、和谐,不要拘于一格,可召开成座谈会、分析会、研讨会和碰头会等形式进行。现场质量例会应以一种制度固定下来,不管问题多少、是否闲忙,均应按期按时召开,并将会议成果整理打印出来。无故不参加者应进行处分和制裁。
第二章:技术交底制度
单位工程项目部执行技术交底制度,针对各个不同专业工种、不同分项工程实行三级技术交底制度。
1、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研究熟透设计图纸意图,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各专业工种(施工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交底重点着重于工程技术上高、深、难、新的施工技术以及操作要求和特别应该注意的事项。
2、专业工种(施工员)经过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交底后,应进行消化并能掌握设计意图和技术要点后,再向承担分项施工的专业班组长进行图纸交底,五笔是接受交底人能够理解和掌握该分项工程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标准等。
3、各专业班组长经过专业工长(施工员)的设计图纸交底后,应进行消化并掌握设计意图和技术要领,以及质量验收标准等,然后,由班组长向全体班组成员再作详尽的交底,务必使组员都能掌握技术操作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等。
第三章:三检及交底接检制度
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班组要对所担负的分项工程(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工地严格实行班组自检、专业工长(施工员)复检和专职质检
员检查的三个制度,以及实行上、下道工序交接班检查制。
1、班组长应组织班组工人严格按图纸施工,按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操作;
严格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
2、经常对班组工人进行“质量第一”、“精心施工”的教育,牢固树立为下道工序着想的思想,严格把好每一道工序的操作质量关。
3、全面负责班组质量自检和工序交接检工作,发挥兼职质检员的作用,虚心接受施工员和质检员的检查、监督;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主动返工重做,直至符合质量标准。
4、参加项目经理(施工员)组织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
5、认真把好实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关,对进场不合格的要拒绝使用,并及时汇报项目经理(施工员)。
6、经常督促班组工人,严格掌握各种材料配合比,不得套用、乱用配合比或随意改变比例操作,确保工程质量。
7、对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向施工员反映,不得隐瞒。
8、在施工操作中,不断总结创“优良”工程(产品)的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技术素质,帮助班组工人提高操作水平。员工在班组长领导下,担负每一道工序操作质量的责任,特要求员工做到:
9、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做到“二懂三会”,即懂操作规程、懂质量便准;
会看图纸、会施工操作、会检测方法;
坚持按图纸、按技术交底施工,按质量标准操作。
10、做好个人质量自检和班组内质量互检工作,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产品)坚决返工重做,直到符合标准。
11、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切实做到”三不“,即不合格材料不用,不合格工序不交接,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产品)不交工。
12、虚心接受施工员、专职质检员和班组质检员的检查和指导,努力提高操作水平,为确保工程(产品)质量严格把关。
第四章:质量挂牌制度
工地对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实行挂牌制度,全面执行“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的管理制度。各工种班组根据各自的作业区域(施工段)进行挂牌,实行质量明示、质量对比的"制度,促进办组织间的劳动质量竞赛,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最快速度的挖掘员工的质量潜力。
主体部分不的各项分工程质量挂牌分解落实到每个人,比如,那根柱子是由那个师傅制作安装的,就挂上他的名字牌子,挂牌时间直至柱子被粉刷掉。像每根柱子浇筑混凝土、每一堵砖墙砌筑、每一面墙壁粉刷都要分解落实到每个班组和个人去。
另外,各分项(检验批)相关隐蔽工程因其停留时间较短,很快就会被隐蔽了,所以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暂时不实行挂牌制。
对各班组的劳动成果,应及时进行统计和评比。严格实行“优良高价、合格评价”的奖惩制度和执行“班组工人末位淘汰制”。质量不合格而引起返工重做的均要赔偿工地的材料损失费和工期延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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