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3篇(完整)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3篇,供大家参考。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1篇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2篇
一、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复审与培训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五、复审内容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六、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3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按专业分批集中脱产,集体授课的方式。教育内容则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而定。但都应包括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议随两大部分。企业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及操作考试合格后,到有关部门办理领取操作证手续。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指定单位主持的、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复审(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参加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应被收缴操作许可证。凡到期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问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4篇
1、购置:工厂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购置国家定点厂家产品。
2、安装:特种设备危险性大、承压高,必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请专业单位安装,及时办理“许可证”,自已允许安装的设备必须严格规范,仔细验收,认真试运转方可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严格按使用说明管理。
4、特种设备要定人、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有安全附件要保证灵活好用。
6、特种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国家规定机关考试,领取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来禁喝酒当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7、必须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有关设备要做好预防试验仪表要定期样对铅封。安技部门每月组织专家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查封或出具整改通知书,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应停用整改,经安技设备部门验收后启封使用。
8、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5篇
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职权职责
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管理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7篇
一、目标
为了加强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
三、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部门安全训练规定》
(3)《安全生产训练管理办法》
(4)《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评价方法》
(5)《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四、职责
(1)安全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训练、科学调查、再审作业的组织和联系
(2)安全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调配和安全训练科学调查的监督合作
(3)各二级机构负责本机构特殊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
五、内容与要求
公司现有特殊工作人员的工作种类如下:
(1)电气工作(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修理工)
(2)压力容器的作业。包括压力容器罐检查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锅炉作业(含水质检查)。包括承压锅炉操作人员、锅炉水质检查人员。
(4)电焊、气割作业。
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龄达到18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健康,无妨碍相应职业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职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评价及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特殊作业监视证
④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所需的其他条件。
培训
①特殊工作人员在独立工作前,必须进行适应本职业的、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②安排员工从事特殊作业的部门,应书面向生产事务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特殊作业人员提出工作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保安部管理人员联系有关机构进行培训。
③特殊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经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批批准的,具有特殊工作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审查和发行证
①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发行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虚假。
②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评价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评价和实际操作评价两部分。
③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发行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具有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发行资格的公司进行。
复审
①特殊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基准。
②特殊作业操作证的再审,各使用者在证审时间前一个月向保安部和管理部提出申请,各公司保安部联系发行部进行再审。
③特殊作业操作证的再审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反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职业安全知识考试
④通过再审的,由再审公司签字、登记、确认。如果复审不合格,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原复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时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管理与监管
①使用者负责严格管理特殊作业人员,严禁安排没有特殊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操作。
②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必须持有相应职种、有效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用人单位和操作人员。
③公司应制作特殊作业人员文件。
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收缴其特殊作业操作证明书:
(1)未按规定接受再审或再审不合格的;
(2)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规操作记录达到3次以上的;
(3)虚假欺诈骗取特殊作业操作证明书的;
(4)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规定的特殊作业;
⑤离开特殊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殊工作人员,如需重新开始工作,应向保安部提出申请,保安部联系发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审查,确认合格后再开始工作。
⑥特殊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规指挥,有权制止违规作业。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租或转让特殊作业操作证。特殊作业操作证丢失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丢失,申请重新发行新证书。
⑧安全部负责监督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8篇
1.0目的
为了贯彻中国政府关于计量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顺利开展**公司装置现场压力表的检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以及仪表车间关于压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说明
本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压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阐明压力表检验的周期及相关要求。压力表周期检定的任务单将由SAP系统创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压力表特指无信号远传功能的就地压力指示仪表,不包括电子压力变送器以及标准精密压力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0.1~1000MPa用于液体、气体、蒸汽压力,以及真空测量的弹性敏感元件压力表。
本文件中关于压力表检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参照本地区同类企业管理经验,并针对赛科实际情况制定或建议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中国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业法规制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修订完成,同时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将随之更改。
4.0职责
1、压力容器、锅炉、配管、工业管道等设备上的压力表巡检、拆装,以及短丝、接头、阀件、缓冲管、弯管的更换或堵漏由各生产装置负责;
2、需要动火焊接的可委托检修单位施工;
3、需要校验的压力表送仪表维修车间;
4、压力表备件及安装材料由仓库提供;
5、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6、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7、压力表检定设施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筹备并管理;
8、仪表维修车间计量员对口强制检定工作,建立台帐和检修档案,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保持联系,落实相关的各项事务。
5.0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5、**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石油化工设备检维修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13、 JJF1033—20**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14、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15、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6、 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6.0强制检验压力表统计原则
根据**技术监督局出版的《强制检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压力表需要强制检验:
1、锅炉主气罐和给水部位的压力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测量
3、汽轮机、发电机油压测量
4、带报警装置压力测量
5、密封增压容器的压力测量
6、有毒、有害、腐蚀性严重的介质压力测量
各装置在统计强制检定压力表目录时参照附表。
7.0压力表检定周期
1、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压力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
其它压力表作为非强制检定处理,周期由赛科生产装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2、压力表检定周期一般应参照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真空压力表和真空表》执行
3、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强制检定压力表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4、压力容器本体、锅炉本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5、工业管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一年;
6、其它压力表建议作首次检定,或检定周期与装置检修同步;
8.0压力表检定项目
普通压力表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零位检查,误差及精度检查,指针偏转平稳性检查;
真空表按当地大气压90%以上疏空度进行耐压检定;
禁油压力表应进行无油脂检查;
电接点压力表应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大于20MΩ。具体检定步骤见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检定合格证应妥善粘贴或悬挂,维持一个校验周期。
9.0压力表操作线及警戒线设置
1、下警线为绿色,上警线为红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调式两种形式;
3、操作线和警戒线参数由生产装置技术人员提供清单并负责预置。
10.0压力表巡回检查项目
是否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出现铅封损坏的情况;
量程与其检测的压力范围是否匹配;
是否出现指示失灵、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的现象;
是否出现刻度不清,或表盘玻璃破裂的情况;
1、是否出现指针断裂或外壳隔离阀腐蚀严重的情况;
2、压力表与管道间装设的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是否不清或锁紧装置是否损坏。
11.0压力计量标准的建立
1、压力表最高计量标准,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向**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核。
2、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3、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4、按照规定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JJF1033—20**附录B),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JJF1033—20**附录C;
5、检定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6、配备至少二名持压力表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9篇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10篇
本着“和谐、敬业、诚信、创新”的管理理念制定本管理制度,望值班电工认真遵守执行。
一、电工班的每位成员必须严格遵守XX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所有规定和行为规范。
二、电工的劳动纪律及交、接班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上、下班必须打卡,交、接班时间早晨:7:10~7:30、晚间:18:40~19:00,交、接班期间,接班人不能离岗;
2、服从领导的正确管理和指挥,在值班工作中服从分配,工作不打折扣;
3、电工在值班期间或遇有其它情况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请、消假制度,不得擅自替班,如发现擅自替班的,扣除当班人当天工资及当月的其他相关待遇;
4、如果值班人有事,找人替班的,经领导允许的在上班期间,如果发生事故或其他违犯《员工手册》的行为,对工厂造成损失及个人伤害的,由替班人负责;
5、电工在岗期间,严禁窜岗、睡岗、私自离岗、在岗喝酒或酒后上岗和在岗从事与本岗位以及本专业无关的任何工作和行为,如果违犯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处理;
6、电工班所有成员要团结一致,不能出现不利于班组团结和不利于工作开展的任何行为和事情的发生,一旦发现,经调查事实清楚的,对当事人进行调离电工班;
7、交、接班时,如果当班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对设备故障未处理完,不能同接班人员交接班,待故障处理结束后方可交班,对值班人员当班发现问题不处理的,隐瞒事情的,推脱到下一班次的,接班人有权利让交班人来处理完毕,对故障不处理的人员进行每人罚款50元,如果接班人不愿意或不同意交班人处理的,出现一切问题由接班人承担;
8、交、接班15分钟内,发生重大电气事故的,对交班人追加责任,处罚程度同接班人相同;
9、交班人员对在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故障要同接班人口头交代清楚,不得隐瞒,交代不清,或重复出现同类故障的,追究交班人责任。
三、值班电工的安全管理制度:
1、电工班长、值班长对值班电工在岗期间有对安全施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发现不安全行为要及时制止,严禁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值班长及值班电工在上岗工作前,对要使用的公共安全防护用品和本人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进行处理或更换,如果由于检查不细造成轻微人身伤害的对值班长及个人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出现需要上报的伤害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3、值班电工在岗期间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佩戴齐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及公司配发的老保防护用品;
4、值班电工在进入作业现场作业时,对周围的环境要进行细致的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影响电工作业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领导进行处理,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业;
5、值班电工在高于工作平面2米以上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而且安全绳必须悬挂在牢固的固件上,不允许悬挂在临时部件和固件松动的地方;
6、值班电工在维护作业现场,非特殊情况坚决杜绝带电作业,必须对所出现故障的电气设备进行停电、验电,确保无电的情况下方可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电气部件的检查或更换工作,避免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电气设备的损坏。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停电作业的工作,在进行作业时必须有2人在现场,一人工作,一人监控,监控人要仔细,认真,随时提醒作业人,在作业人工作没结束前,监控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值班班组的监控人有值班长担任,如果由于监控人失职发生事故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根据所发生事故的情节对值班长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事故和人身伤害的,对值班长换岗处理或报送公司企管部,造成需上报公司的安全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值班人员加强防火、防盗及灭火器材的管理,值班期间对所负责的电气室及电工班的小库加强巡视,避免发生火灾和盗窃行为的发生和灭火器材的遗失,在值班期间发生物品丢失或被盗,根据物品价值对相应值班人员作出处罚,责任重大的交公司处理;
8、电工在值班期间,严格遵守停、送电签字制度,不得违犯,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必需在值班记录中,体现出通知人,通讯方式及时间,故障处理完毕施行补签制度。停、送电的设备部位及时间要记录清楚,明了,如果因为值班人员工作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的,造成一切后果由值班当事人负全责。
四、电工巡视及设备管理制度:
1、电工班长每天上班期间,对所有运行的高压设备巡回检查一次,并做好单独记录;
2、每个班次对分厂所有电气设备要仔细认真的巡回检查一次,其中主机设备及篦冷机的风机电机、2台200KW排风机、132KW电机(包括空压机房内)、52.01、52.12、41.03、84.18、84.19、84.20、84.21、84.30、84.31、84.36、84.37巡回检查二次,并做好详细记录,如果发现漏检或不按照规定巡检的对值班长罚款50元,值班员每人罚款30元,巡回检查按照下发的《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办法》执行;
3、值班电工在巡视设备时,发现隐患或暂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在值班记录中做好详细记录,并通知班长或领导,在巡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造成停机事故的对值班人员各罚款5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4、值班电工对四台变压器每周的周一、周四进行巡检,并清理变压器室地面卫生,做好油温、变压器渗油、接线端子过热情况及游标的记录,如果发现漏检,发生一次,对当班值班长罚款50元,如果出现2次漏检的,撤销值班长职务;
5、值班班组所负责的电气室,要保持电气室的卫生经常清扫,做到地面清洁、无积尘,玻璃窗干净,无粉尘,对电气室的门窗不严的采取封堵措施,发现以上问题,对值班长罚款50元,电气室卫生经督处不改正的,撤销值班长职务;
6、值班电工对窑头收尘电气室(即小库)的管理方法同以前规定,库内的物品摆放整齐,分类存放,不履行责任的,处罚方式同;
7、值班电工在日常维护中,所更换的电气元件,要做好更换记录,更换下来的配件统一堆放,不经允许不得擅自作为它用;
8、电工在现场处理故障结束或在检修期间在检修现场工作完毕后,要保持现场卫生的干净,使用过的材料和其他物品要及时收拾干净,废弃的物品要堆放到拉圾箱中,或存放到指定地点;
9、对于现场运行设备出现突然停机现象,在没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不允许盲目送电,如果由于电工本身的原因,造成电机及电气元件损坏的,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经济处罚;
10、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故障要做好详细记录,包括:处理故障部位,更换电气元件的原因、处理结果以及故障发生及处理结束时间,记录要详细,字迹要清洗并且一幕了然;
11、值班电工在值班期间电工班的物品借出,必须得到领导的同意,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如果私自借出造成设备和工具发生损坏的,由借出人承担赔偿责任;
12、电工值班室内的卫生要保持清洁,其他物品存放整齐,废弃的物品要存放到指定地点,易燃、易爆的物品要存放到指定地点,屋内不允许有杂物,值班人员自己的物品要存放在自己的工具箱中,不准堆放在室内,电工班的玻璃卫生由当月负责小库卫生的班组负责,检修期间室内卫生要经常清扫,废弃物要及时清理;
13、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行动要迅速,目的要明确,不明确的要及时同报告人联系,不能在没有明确故障部位的时候盲目的处理故障。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11篇
一、为加强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机械设备安装与拆卸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称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备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执行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6、维修、保养。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四)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进行维修保养。
7、改造。机械设备改造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认可,改造后的机械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国家、省、市不允许改造的机械不准私自改造。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车间(部门)领导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班组长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13篇
一、目的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
供电分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
三、职责
1、安监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注册、送培、取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特种工种教育,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2、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定员配备、工作变迁,并配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
3、特种作业所负责部门负责向外送培特种作业人员前的内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四、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公司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车辆驾驶、安全管理等。
五、内容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和登记
1、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安监部提出送培申请,安监部审查后办理外出培训手续。
2、待培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后进行培训。
3、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必须是本特种作业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并由本部门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进行作业,其他人员不准进行作业。
2、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每年还必须经安监部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2、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3、考核发证和复审后一年,由分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一次中间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变迁
1、特种作业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调出单位通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单位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3、特种作业人员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的,应纳入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处罚
1、对不参加复审和中间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视为自动取消特种作业资格,并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各部门不得让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违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者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原工作岗位,视其情节处罚本人200—500元。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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