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判别——析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王伟亮 姚梦婷
微信等社交媒体给人们沟通交流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如果在微信群等平台发表侮辱、诽谤或其他贬损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往往不亚于传统空间。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发布的第143号指导性案例“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是近年来少有的涉及名誉权侵害的指导性案例。鉴于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上的类案约束力,对其进行一定研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原告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被告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赵敏系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双方发生纠纷后,赵敏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发表涉及兰世达公司和黄晓兰的负面言论,并将黄晓兰从业主群中移出。后公安部门给予赵敏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
2.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3.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4.驳回原告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敏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名誉权侵权的“四要件”构成模式
传统上,除个别学者外,我国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坚持名誉权侵权的“四要件”,即损害后果、违法性、因果关系与过错。①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部司法解释虽然现已被废止,②但“四要件”构成模式至今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为解决网络时代侵害人身权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8月2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③
2.“动态系统论”对名誉权侵权构成的影响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侵害人格权的构成作出了一定调整,调整原因在于第998条关于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主要因素的规定。该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在理论上,第998条的规定被视为引进了德国的“动态系统论”原理。④“动态系统论”强调各因素的作用,不再是“全有全无”,而是“或多或少”,且强调各因素之间的“互补”。⑤
关于传统的“四要件”构成模式与“动态系统论”在涉及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责任时如何处理,学者有不同争论。有学者认为,在人格权领域,如果采用构成要件说确立侵权责任,不仅过于简单,而且认定困难。新闻报道媒体侵权,常常涉及到个人的人格权和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冲突,即法律保护究竟应该向哪一方倾斜?法官实践中更多的是需要进行利益平衡,而不是简单地适用“三要件”或者“四要件”来确立责任。因此,民法典第998条引入了“动态系统论”来确定责任承担问题。人格权编引入“动态系统论”,要求法官在确定责任时对诸多因素存在的范围、程度以及它们在整体权重中的相互关系,作出一种综合的、动态的评估,相对于决定性的责任构成要件而言,更为科学合理。⑥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度时,除了要考虑“四要件”外,也需要考虑第998条规定的多种因素。⑦两种观点可以分别概括为“动态系统论唯一说”与“‘四要件’构成模式+动态系统论兼顾说”。
从目前来看,“动态系统论唯一说”并非主流观点,一是该判别标准为民法典首次增设,还不为人所熟悉;
二是该判别标准存在一个重要缺陷,甚至连主张“动态系统论唯一说”的学者亦不否认,即动态系统论的引入,确实会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有效限制自由裁量,必须要加强法官在判决中的说理论证。⑧实践证明,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乃至滋生司法腐败。因此,笔者赞成“‘四要件’构成模式+动态系统论兼顾说”,以“四要件”构成解决损害赔偿责任之有无,以“动态系统论”解决损害赔偿责任之大小,二者相互照应,真正实现侵权人行为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因本案发生于2017年,早于民法典施行的2021年1月1日,故应适用被告发表侵权言论时有效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如此,但该案在名誉权侵权判定上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动态系统论”的一些理念,基本符合“‘四要件’构成模式+动态系统论兼顾说”,充分体现出司法的能动性。具体来说,审理法院认为,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微信群是现今公众普遍使用的群体交流工具,有特定人组成的微信群,也有不特定人组成的微信群;
有熟人组成的微信群,也有陌生人组成的微信群,等等。发表在不同微信群中的言论在涉及名誉权侵权领域是否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运用“侵权言论已发表”理论以及其间涉及的特权言论理论。
关于“侵权言论已发表”,我国有学者将其内化到前述名誉权侵权构成的“四要件”之中,替代“损害后果”这一要件,即把侵权言论发布作为新闻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依据。⑨一般认为,只要侵权言论已发表,就推定为会造成权利人名誉损害,即社会评价降低,而无须权利人另外证明。当然,法人、非法人组织如需索赔经济赔偿,则另须举证证明其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即便“侵权言论已发表”,也不能必然推导出行为人构成名誉侵权,还要结合其他几个要件一并判断。例如,普通法系诽谤法中有关于特定人之间(夫妻间、律师与委托人间等)发表的诽谤言论可免责的规定,以保护特定的信赖关系。⑩
因此,微信群因人员构成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属性。对于家人之间的小规模微信群,或者为办理特定法律事务形成的当事人与受托律师建立的微信群等,均难言为公共空间,即便在该微信群发表侮辱、诽谤、不实言论,均不构成对权利人名誉的侵害。
就本案而言,审理法院明确指出,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前文所述,在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已符合“侵权言论已发表”要件。言论发表者不能以微信群人数有限等理由予以否认。虽然普通法系诽谤法认为仅在具有特殊亲密关系人(例如夫妻)之间发表此类言论可以免责,但我国尚无此类规定,本案也不存在这一情形。
公开发表针对名誉权人的不实言论,如果该言论与名誉权人社会评价有关联,则法律一般推定这些不实言论会对名誉权人的名誉造成侵害,无须名誉权人另行证明。但是,如果作为法人的名誉权人想获得经济赔偿,则一般应当提供其因此受到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证明。
本案中,兰世达公司起诉索赔两万元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法人无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驳回了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关于经济损失,由于兰世达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数额,法院依职权采取酌定方式,综合考虑被告赵敏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原告兰世达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最终判决被告赵敏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对名誉权保护又有进一步提升。例如,民法典第995条首次确立人格权请求权,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明显区别,二者共同构成了对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全方位保护。今后,民事主体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视侵害情况不同,选择适用或一并适用人格权请求权与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的这些新规定对于民事主体维护自身名誉权、保持良好社会评价提供了坚强保证。
注释:
①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0-223页。
②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③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该司法解释作了修正,该条款内容不变,条款序号变为第8条。
④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⑤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特色与适用》,《法律适用》2020年第17期。
⑥同⑤。
⑦石宏:《〈民法典〉视角下的名誉权保护制度》,《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1期。
⑧同⑤。
⑨魏永征、周丽娜:《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4页。
⑩王伟亮:《负责任报道与媒体特权免责的平衡——论英国诽谤法中特权免责对我国的启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猜你喜欢赵敏系统论名誉权千金鹅耳枥播种育苗试验防护林科技(2022年2期)2022-04-25新兴权利保护中利益合法性判定的动态系统论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基于系统论SPO模型的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干预实践医学概论(2021年18期)2021-01-21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人民论坛(2019年3期)2019-02-14盐系犬男赵敏皓小资CHIC!ELEGANCE(2018年22期)2018-07-06赵敏教授简介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7年6期)2018-01-03在微信朋友圈发文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党的生活(黑龙江)(2017年9期)2017-10-19Task—based Language Teaching and Oral Interaction东方教育(2016年14期)2017-01-162016年第20届系统论,控制和计算国际会议智能系统学报(2016年4期)2016-02-08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初探文学教育下半月(2014年7期)2014-09-30热门文章:
- 酒店总经理年度工作总结8篇2024-12-07
- 2023年度大一上学期期末个人总结800字10篇(完整)2024-12-07
- 2023年高三综评期末总结8篇2024-12-07
- 四年级科学的教学总结6篇【精选推荐】2024-12-06
- 期末颁奖总结3篇(范文推荐)2024-12-06
- 医院客服年终个人总结7篇2024-12-06
- 2023年度高校寒假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总结12篇(2023年)2024-12-06
- 2023年有关学生期末个人总结7篇(范文推荐)2024-12-06
- 2023年度公司业务部年终总结10篇2024-12-06
- 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年度工作总结5篇【完整版】2024-12-06
相关文章:
- 孔系自参考位置度最小区域的一般化判别方法2023-09-21
- 运用判别式解题时应避开的几个误区2023-10-22
- 基于决策树模型的隧道涌水概率快速判别方法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