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资金管理办法6篇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6篇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中铁(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铁(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铁(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大额资金包括如下项目:
(一)年度预算内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权批准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慎决定批准事项,不得越权签批。
被授权人要在授权人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大额融资的审批 (一)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额预算内,单笔对外融资额度不超过 1 亿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对外融资额超过 1 亿元且不超过 5 亿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单笔对外融资额超过 5 亿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对股份公司有规定的融资,不论单笔金额大小,均需报股份公司审批。股份公司审批同意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但银行等金融贷款机构有特殊签字要求的,原则上从其要求。
第六条
大额投资的审批 预算内单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设备购置、非生产性用地、房屋建设物、交通运输工具等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购买、出售或置换及其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低于 3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单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报董事会审核后按照股份公司规定办理。
第七条
大额资金内部调剂的审批 在董事会对子、分公司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额预算内,单笔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 亿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在董事会对子、分公司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额预算外的,
由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大额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审批 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机关经费预算内,单笔金额不超过1 万元的公司总经理授权金融财务部部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1 万元但低于 5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5 万元但低于 2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大额对外捐赠或赞助审批 单笔对外捐赠或赞助支出超过 20 万元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股份公司有规定的对外捐赠或赞助支出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十条
大额投标保证金审批 单笔投标保证金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公司总经理授权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单笔投标保证金超过 100 万元但低于 20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投标保证金超过 2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大额预算外费用审批 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当年预算总额 10%的预算外费用支出,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当年预算总额 10%的,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大额资金使用由具体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具体使用报告。
使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权限划分,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后交由金融财务部复核并办理。
第十三条
具体使用部门或单位要对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各有权审批人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判断,谨慎签署意见,有权审批人对审批事项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复核和办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要做好事前规划。经办部门、审核部门和有权审批人要在大额资金使用前,做好大额资金的使用规划,合理安排使用方式、金额和进度。
第十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要做好事中控制。经办部门和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规避大额资金的使用风险。
第十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要做好事后评价。公司经办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大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要做好事后
评价,及时反馈给决策机构,促进公司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经办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收回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金融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二: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铁办[2005]10 号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防范 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若干意见
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铁路各项资金安全,避免和减少资金损失,保证运输生产、铁路建设、职工生活等各项资金的需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道部和铁路局(包括青藏公司、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财务主管部门对各种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包括:业主、多经、集经、外经的资金,铁路运营、建设、工附业、控股合资铁路的资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以及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
铁道部和铁路局财务主管部门对各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部《关于印发〈部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财函[2003]328 号)的要求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不准多头开户。凡是有资金结算中心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在资金结算中心以外开立银行账号。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的,对决定者一律给予撤职处分。车间、班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铁路局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大项资金要实行集中支付,对职工
个人的支付要逐步实行银行直接支付。
除维持正常生产生活必需的资金以外,各单位和各级资金结算中心沉淀的资金由部统一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使用办法由财务司和资金清算中心另行规定。
各单位暂停购买国债、企业债券、股票,国债回购,委托管理资金等活动,暂停在基本结算户以外银行的各种存款。
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运作。
三、各单位要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大额资金集体讨论制度。凡大额资金的借贷、支付等,必须由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见附件)。凡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财务部门和资金结算中心才能办理支付。
建立大额资金动态报告制度。各级财务部门和资金结算部门应定期将大额资金的动态情况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和报表格式另行公布。
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业务办理监督制度。各级资金结算中心在办理各单位对外结算支付过程中,必须审核相关凭据和手续,凡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均应拒绝支付。具体监督办法由部财务司和资金清算中心另行制定。
各级资金结算中心必须充分利用资金结算信息系统,逐级建立后
督制度,对所属单位资金进行态监督。具体办法由部资金清算中心另行制定。
各单位要按照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大额资金是指在单位预算之外,每笔1000 万元以上的资金。
四、对本单位资金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要在部电《关于做好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进行资金清查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资金风险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对各种存款和证券投资余额进行核对的通知》要求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逐项分析,确定面临的风险。对已发生的问题资金,要采取一切措施,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资金,要采取断然措施,防范风险;对不规范的行为,根据上述电报和全路工作会议的要求立即进行规范。
在基本结算户以外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到期后,必须全部收回。对委托理财、国债回购抓紧与券商协调,能解除合同的,立即解除,收回资金;不能立即解除的,组织专门力量关注风险,到期后立即收回。对已经购买的国债和企业债券,确权后,选择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机构托管,到期后兑付收回。
要定期组织对合作单位(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财务状况的调查和风险分析,不间断关注合作单位的资信变化,防范因合作单位财务状况恶化而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
五、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每半年必须对本级资
金中心、财务部门(包括部本级)进行一次资金(包括本文第一条所指的全部资金)安全审计;对在建的铁路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结合在建项目的审计,对外资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审计。
六、落实资金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金安全和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经济)师是直接责任人,都必须承担本单位的资金安全和风险的责任。
对在本文下发之后再发生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领导的责任,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七、各级工会系统的资金由铁总财务部门按《工会法》的要求和本文精神,统一负责部署,规范管理和运作。
八、对于本意见的第一、第二条规定,其他部属单位也要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的规定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五日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
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跟踪、督导的不够,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缺乏应有的紧迫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致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认真反思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自己没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具体应对上
没有很好地把握自己,碍于情面随波逐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身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处理工作与学习关系方面,把工作当成硬任务,把学习当作软指标,对政治理论学习投入的心思和精力不足,缺乏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乡镇工作比较辛苦,从基层回到机关工作后,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有时不自觉产生了优越感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听惯了来自各方面的赞誉之声,深入基层少,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没有树立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自己有时会片面地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就行了,而未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缺乏做好工作应有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三)忧患意识不强。只是片面看到了自身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些缺乏,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敢于冲锋、勇于担当的锐气有所弱化。有做“太平官”的意识,身处领导岗位,求新、求发展意识薄弱,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勤政廉洁意识有所弱化。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降低了约束标准,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有些淡化,对奢靡之风的极端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诚然,造成自身存 在问题的原因远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如自身的固化思维方式,缺乏居安思危的深层次思考等。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关键在于“洗澡治病”、解决问题。本人决心从党性原则出发,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强有力措施,立行立改,取得实效。
(一)求真务实 办公室主任作为承上启下、协调全局、沟通内外的重要角色,要立足发展、改革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务实的作风和良好的品质做出表率。
一是增强大局意识。要站在全局高度想问题,立足本职岗位做工作。要注重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想领导之所想、谋领导之所谋,及早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是增强超前意识。要认真研究领会组织意图和领导思路,围绕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可靠依据。要广泛搜集资料,研究各乡镇、机关单位的新情况、新经验、新做法,借“他山之石”来攻玉,为领导提出决策预案。因此,在想问题、办事情时,要赶前不赶后,尽可能早半拍、快半拍,提高敏感性,增强主动性。唯其如此,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参谋”才能参在点子上,“助手”才能助到关键处。
三是增强创新意识。要强化服务理念,做深、做透、做好服务工作;要以协调、配合作为服务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做到服务不越位;要围绕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服务,切实通过服务和协调把大家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解决好,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勤政为民
办公室既是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执行部门,也是督促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监督部门。破除官僚主义,勤政为民应当做好“四件事”。
一是善于走进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各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的一大法宝。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官僚主义”,依靠的依然是人民群众。工作中,要力戒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老爷”做派,多与群众接触,从群
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养成问计于民的好习惯。
二是勇于解难事。务实从严,是每个党员干部对待工作的正确态度。要把这种态度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去,要戒除贪图淫逸、讲求舒适、怕吃苦、饱食终日、碌碌无为的不良作风,承担起肩上的责任,做到为官一任,作为一方。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尽最大可能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事速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勤俭从政,效率为先。
四是接受监督。联系群众更要相信群众,加强民主更要多听民声。工作中时时处处应该考虑到群众利益,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工作开展得更有人气和活力。
(三)艰苦奋斗
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公务接待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落实不赠送、不接受礼品的规定,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要结合“治治病”的要求,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边学边查边整改,对照镜子,深挖思想根源,净化心灵,摒弃享乐主义,坚持艰苦奋斗,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奋发有为的面貌赢取人民群众信任。
(四)廉洁自律 作为党员干部,无论什么时候,群众本色不能变,群众情怀不能淡。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净化思想、洗涤灵魂、增强党性、明确航向。在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中追求高雅的生活情趣、锻造健全和谐的心理状态、
篇三: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额现金收付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维护我行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大额现金收付偷逃国家税款和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促进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原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收付”是指: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存入人民币现金 20 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 1万美元(含)以上,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支取或单日累计提现人民币 5 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 1 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第三条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各营业机构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应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
第五条
各分行应制定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
行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授权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六条
建立大额现金收付的检查督导制度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建立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对营业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各分行合规审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 各分行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提现的金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同时审查有关授权签字是否符合规定。
各分行应遵循“谁管理、谁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原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授权审批要求,对大额现金审批权限实行统一的分级授权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定审批权限。
第八条
建立报告报备制度 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交易报告制度,对于大额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单位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等,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
及时报备。各营业机构在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过程中,如果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告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立“尽责调查”制度 各营业机构应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大额现金来源和支取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
第三章
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十条
各分行应根据辖属营业机构的现金收付情况,逐级核定本、外币现金库存限额,减少无息资产的占用。
各分支行应加强对辖属机构库存限额的监控,对于超库存限额不及时上缴的,应严肃处理;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和主管行长,应随时了解和掌握本行的现金库存余额,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及时办理入库上缴手续,如有必要,应及时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应合理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现金库存限额的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为限,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利地区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
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核定时由开户单位向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经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审批,如需调高限额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通知开户单位执行。各营业机构应督促开
户单位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
鉴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等)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各营业机构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第四章
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应遵守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支取现金。
二、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方可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
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包括现金和转账),验资结束后,应将全部资金转入相应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中止验资,注册验资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回单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资格,由各分行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执行。
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的范围为: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房屋拆迁、民工工资、破产清算、农副产品采购、党团及工会经
费、住房基金等特定用途应向个人支付的款项等。
财政预算外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按照法规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选取一家开户银行办理其现金的支取业务,并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大额现金应进行审批、登记和报告。
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未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不得支付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各分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取,不得办理。
第十四条
单位结算账户的现金支付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款项;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向个人支付继承、赠予款项;
八、支付给个人知识产权转让费;
九、支付给个人的彩票奖金; 十、支付给个人的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十一、退还个人的税款; 十二、单位的日常备用金; 十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现金支付需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单位工资、奖金等现金支付,纳入工资手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如已取消工资手册管理的,需提供发放清单,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应提供完税证明; 二、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出具收款人名称、完税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三、向个人支付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应出具相关部门的奖励证明; 四、向个人支付福利费,应提供包括福利具体项目、发放人数、人均发放金额等内容的说明; 五、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工矿产品等购货款,应出具交易合同; 六、向个人预付差旅费,应提供差旅行程及出差人员名单的证明材料; 七、向个人支付股金红利,应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决议、红利发放清单、完税证明,对金额特别巨大的(超过注册资金),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向个人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提供借款协议,单位收入个人款项时开具的财税部门印制的正式收据,个人向单位开户
银行缴纳款项的缴款原始凭证; 九、向个人支付的继承、赠予款项,应出具公证书; 十、向个人支付的知识产权转让收益,应出具交易合同; 十一、向个人支付彩票奖金应出具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的证明; 十二、向个人支付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应出具保险公司的证明; 十三、向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应出具社保中心款项划入的证明及发放明细; 十四、向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应出具住房管理中心款项划入的证明及发放明细; 十五、向个人购房支付的购房款,应提供购房合同,金额以购房合同为准,附合同复印件,通过中介公司向个人支付购房款的,应提供二手房交易合同复印件、买房者向中介公司缴款的凭证复印件; 十六、向个人支付房屋租赁费,应出具出租人房产证明、租赁协议; 十七、向个人支付房屋拆迁费,应出具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并控制在政府部门拆迁安置文件规定的限额以内; 十八、向个人支付解聘补偿金,应出具企业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或解聘协议及发放明细; 十九、向个人收购废旧或其他物资的款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开户单位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经营收购产品的项目,向单位收购废旧及其他物资,不得使用现金进行支付; 二十、向个体运输户支付运费,应提供与个人的运输合同,
附合同复印件; 二十一、向个人退还税款,应出具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的证明; 二十二、向个人退还各种保证金,应出具原来向个人收款的证明及发放明细,以预先缴入的金额为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退还,应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二十三、向个人退还股本,应出具原出资证明及现金存入证明、董事会同意撤资的相关文件; 二十四、房产公司向个人退还购房款,应出具房屋销售合同、合同解除协议及原现金存入的证明; 二十五、房屋中介公司向个人退购房款,应出具委托代理购房协议、委托代理销售协议及原现金存入证明; 二十六、典当业向个人支付当金,应提供当票或典当合同; 二十七、企业清算注销,应提供入股情况的章程、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审核材料、提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凡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发生单笔金额超过 5万元(含)或外币现钞等值 1 万美元(含)的现金存取业务时,各分行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由存款人本人取款的,各分行应要求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为取款的,应同时出示代理人及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后方可支付。
对一次性现金支取超过 20 万元(含)的,各营业机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或手工登记《中原银行个人账户大额提现预约登记簿》(附件 1)。
第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应转入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商)、汽车销售
商、就读学校的指定账户,借款人不得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对单位银行卡存取现金的管理 凡是单位持有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启动转存、代发工资、代缴费用等)和一卡多户等功能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各营业机构对持卡人持有的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对于转入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中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发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销户时,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 在我行开户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防止其坐支现金和违规支付客户现金,各营业机构要督促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缴存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我行或其他银行收取或支付现金。
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转账进来的资金通过有关账户转为现金支付。证券机构不得将单位转入的资金通过股市投资后再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经费账户,只能用于办理与其自有资金收付有关的业务。各营业机构应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要求办理该类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二十条
对现金银行汇票和本票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
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各营业机构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户缴存汇票或本票足额保证金后,各营业机构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 3O 万元(含 30 万元)。
各营业机构在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应加强对开户单位工资性提现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提现的管理。对提现数额较大,且月提现次数超过两次(含)的工资性现金支出,要认真审查其用途,杜绝不合理工资性现金支出。对已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开户单位,一般不得再以工资名义提取现金。
第五章
审批、登记、备案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权限 大额现金的支取采用“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严格禁止“先提取,后集中审批”。
分级审批中所指的大额现金是指 20 万元(含)以上的人民币现金或等值 1 万美元(含)以上...
篇四: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和会计结 算操作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大额资金是指支付结算交易金额符合本规定起点金 额以上的资金。
第三条营业机构应在办理账务划转的下一营业曰,对反洗钱 系统自动汇总的上一营业日发生的有关大额资金存入和支付信息, 进行分析、判别、核查。
第五条本规定仅指大额资金转账支付的审批,不包括大额现 金支取审批。
第二章对票据、结算凭证真实性审查的要求 第六条柜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支付票据、结算凭证后,应按 票据、结算凭证的各项防伪要求核验票据、结算凭证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通过验印核对申请人在票据、结算凭证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 其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审核申请人在票据、结算凭证上填写的各项 必须记载的要素是否齐全且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 定。
第七条柜员受理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票据、结算凭证真实、 有效无误后,按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取得审批后予以办理账务划转手 续,授权人员根据审批意见执行授权操作。
第三章营业机构大额资金转账支付审批流程 第八条凡经大额支付系统、农信银支付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 转账支付 500 万元(含)以上,必须提前一天向清算中心报告,便 于监控资金头寸。
第九条客户大额资金转账支付审批额度 单笔或当日同一客户累计转账支付 200 万元(含)-3000 万 元(不含)有权审批人为营业机构负责人; 单笔或当日同一客户累计转账支付 3000 万元(含)-1 亿元 (不含)有权审批人为财务会计部负责人; 单笔或当日同一客户累计转账支付 1 亿元(含)以上有权审批 人为总部分管领导。
第十条同业资金业务转账支付审批额度 同业资金业务包括: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债券买卖、理财资 金、投资业务和承兑汇票兑付等资金划转。
转账支付 500 万(含)-1 亿元(不含)有权审批人为经办部 门负责人。
同业往来资金转账支付 1 亿元(含)以上有权审批人为分管该 部门部门行领导。
第十一条客户大额资金转账支付审批流程:
一、2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不含)的大额资金支付,由 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 1) -4 - 上签字、由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审批表》作
凭证附 件,提交授权时须将审批表与结算凭证影像同时提交授权中心。
二、3000 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支付,由开户营业机构填 制《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履行纸质审批流程后,办理支付业务。
《审批表》作凭证附件,提交授权时须将审批表与结算凭证影像同 时提交授权中心。
第十二条同业资金业务转账支付审批流程 一、发生资金业务超过 5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的大 额资金支付,填制《同业资金业务审批表》(附件 2),由部门负责 人审批。《审批表》交记账部门作凭证附件,提交授权时须将审批表 与结算凭证影像同时提交授权中心。
二、发生资金业务超过 1 亿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由 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填制《同业资金业务审批表》审核后,方可办 理支付。《审批表》作凭证附件,提交授权时须将审批表与结算凭证 影像同时提交授权中心。
第十三条需总部审批且距离较远的支行可将《审批表》传真 至财务会计部,由财务部或分管领导在传真件上签字后再传回申请 支行。
第十四条营业机构大额资金支付有权审批人实行 A、B 角负 责制。营业机构 A 角为主要负责人,B 角为会计主管;资金运管部 A角为部门经理,B 角另指派一名人员;财务会计部 A 角为部门经 理,B 角为副经理;总部分管领导为 A 角,行长为 B 角;如有权审 批人
A 角因特殊情况未能在纸质《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上签署意 见的,可由 B 角履行审批职责,如两人同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纸质 《大额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的,可由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通过 电话或影像审批方式联系授权中心主任,先办理支付,后于 2 个工 作日内补办纸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所有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须在授权 中心留存签字样本。
第四章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各营业机构经办员、会计主管、清算中心经办人、 主管对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大额资金支付的有权审批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 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清算中心经办人、主管、授权中心授权员、授权主 管对授权交易的审批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各相关人员在分析、判别、核查有关大额资金交易 信息时,发现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应及时报送财务会计部。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辨别可 疑交易,并及时将确认为可疑交易的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 部门。
第二十一条授权中心授权员针对大额资金支付,必须审核结 算凭证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或《资金业务审批表》上有权审 批人签字和业务公章。对有权审批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批的, 必须得到有权审批人的电话授意,否则不得授权。并督促开户营业 机
构于 2 个工作日在集中授权系统内补录凭证影像。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清算中心负责发送有关大额资金交易 信息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对有关大额资 金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严禁向任何无关人员泄漏上述任何信息, 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ⅩⅩ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
文号]
银发[1997]339 号 [
标题]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815 [实施日期]
19970815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 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 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 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账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 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 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 存款账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 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账户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 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 的转账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997 年 10 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 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 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 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 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 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上的储蓄 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 性提取现金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 1 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 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 5 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 5 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 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 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 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 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账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账户不得通 过银行卡办理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 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 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 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 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
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服 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 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他款项同 时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账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部署执行。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 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 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现金 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附件
《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提纲
问为什么要加强对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
答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 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这次《关于 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大额取现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有的还要预约、登记、备案 犯罪分子支取大额现金受到限制违法活动的蛛丝马迹也可暴露出来从而起到防范和打击经 济犯罪的作用。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 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所有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逃避现金管理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 使用转账结算而大量使用现金个别金融机构为了争客户拉存款放松现金管理随意支付 大额现金。因此必须将储蓄账户、单位账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基本账户严格区
分在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单位、个体户的金融服务加强 现金管理满足正常的合理现金支取需要将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与监管维护正常的经济、 金融秩序。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需要。“存款自愿、取款 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是储蓄存款的一贯政策和原则但随着通存通兑的实现各种 冒领储户存款的案例时有发生个别储户大额支取现金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这次要求 支取大额现金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内部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核就是为了进一步维 护存款人的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符合广大储户的利益。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借鉴国际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 济越发达管理制度就越严格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大额支取现金都实行了严格的预约、审 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对一些大额可疑的现金交易实行跟踪调查。根据我国的实 际对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管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是否一致
答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是一致 的。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有关法律也对 此作了明确规定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存款自愿存款人可以自愿决定将属于其所 有的资金存入储蓄机构但决不允许将单位的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储蓄账户个体工商户也不 得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存入储蓄账户通过储蓄账户办理日常资金收付业务。储蓄存款、单位存 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三者性质不同不能都存入储蓄账户应通过各自不同的账 户存放如同车辆行驶应各行其道。取款自由储户可以自由决定从自己的存款账户中支取 存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要保证支付但这不是指储户可以不办必须的手续而自由支取现金 不是指有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自由更不是指犯罪分子有冒领现金损害储户利益的自由。因 此对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的具 体措施符合广大储户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适应范围有哪些
答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通过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个人都必须遵守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通过有关账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和证券营业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
问储户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标准是什么提取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包括银行卡 提取现金超过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上的即为大额现金。在提取大额现金时除按原有规 定填写支取凭条等手续外还必须向储蓄机构的柜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后 即可予以支付其中对一次性提取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储户还应至少提前 1 天以电 话等方式向储蓄机构预约以便储蓄机构准备现金。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
问对银行卡支取大额现金有何规定
答银行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向个人和 单位发行的信用卡、储蓄卡和提款卡。如牡丹信用卡、一卡通等。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 账存入不得交存和支取现金人个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 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通过转账转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可 以支取现金。通过银行卡的个人卡一次性提取超过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上现金的按照从
储蓄账户支取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问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的一个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 款账户其生产经营性资金应通过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法人企业现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通过 基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 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商业银行或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审核同意并 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问企业法人支取现金有何规定
答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 个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 用现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 现金。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除代发工资和小额的个人劳 务报酬外金融机构不得为单位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 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
问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对企业现金提取的管理和服务
答1997 年 9 月底以前各金融机构对在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 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由开户单位申报其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 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申报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金融 机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日常用现情况逐户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通知开户单位严格执行。如需 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金融机构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 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 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问外币存款支取现钞有哪些规定
答从外币存款账户支取现钞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篇六: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部金融 年第 期加强大额现金管理服务反洗钱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课题组摘要 年颁布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经济环境与管理主体发生了根本改变表现为对居民个人现金收支缺乏约束、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主体资格丧失、现金收支统计信息失真等。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促进反洗钱工作应以“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取代《现金管理暂行务例》、加大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强化商业银行现金交易监测上报和统计分析职能、建立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收费制度、建立覆盖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现金收支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关键词现金管理反洗钱大额现金收支监控系统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年国务院以 号令颁布实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目的是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年 月《反洗钱法》出台 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目的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由此可见现金管理对反洗钱仍具有一定作用。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经济环境与管理主体发生了根本改变 一 对居民个人现金收支缺乏约束现金管理制度对现金管理对象、账户支现范围、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现金结算起点等的规定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具备可操作性。现金缴存应是反洗钱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违法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环节要成功识别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可疑资金首次进入金融系统时便被发现。但现金管理制度对现金缴存限制几乎空白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不进行严格审查。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只对单位账户提取现金进行管理对居民个人的现金收支没有实质限制。事实上居民个人已经上升为现金收支的主体。以甘肃省为例 年 月全省现金收入和支出分别为 亿元和 亿元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为 亿元占现金收入的 居民现金支出为 亿元占比达到 。 二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主体资格丧失现金管理模式是“中央银行一商业银行一开户主体 单位和个人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事业单位的地位和职能都随之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商业银行法》明确界定了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同时随着《行政处罚法》等的实施商业银行执法主体资格丧失。在具体工作中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大额现金逐级审批制度但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各银行也是标准不一商业银行实际也未向人民银行进行大额现金支取的备案账户超范围、超限额支现常有发生。 三 现金收支统计信息失真商业银行现金收入、支出信息仅靠手工填写“金融机构现金收支统计表”完成没有建立相应的大额现金收支业务数据库。现金收支统计指标体系设置不科学内容不完整统计报表以经济主体为口径不能真实反映现金收支来源和用途开户单位可连续通过“备用金、工资、农副产品收购”等用途形式套取现金掩盖真实提现用途商业银行业务人员人为增加业务量积分将一笔转账业务做成多比现金交易业务虚增现金交易如将定期存款到期后转存业务分割为到期取款和现金存款两笔现金交易。证券、保险、拍卖、典当、房地产等收稿日期 —课题组组长工世元 一 男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课题组成员李艳华 女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李宝岱 一 男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张伟 男大学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钳万方数据《西部金融 年第 期特殊行业违规使用现金结算。二、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促进反洗钱工作 一 以《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取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从现金管理实际出发应当尽快废止《现金管理条例》制定《大额现金管理办法》等法规不仅对大额现金交易实施一定管制而且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报告机构对现金交易的报告义务。新的法规应在规范现金交易的基础上侧重现金管理为反洗钱工作服务。应明确界定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开户单位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二 加大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人民银行现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并与机构监管部门和账户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形成监管合力监督商业银行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对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的人民银行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要追究违规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改变原有“宽进严出”管理模式做到“严进严出”将管理重心放在对现金入口的审核、对居民个人项下现金收支活动和大额现金存取进行重点监测。针对不同的结算手段的特点、趋势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对市场交易支付工具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干预。对市场结算主体中的现金交易进行直接管理。 三 强化商业银行现金交易监测上报和统计分析职能将商业银行由管理主体转变为被监管对象重新界定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确定范围、职责、要求重点体现其监测报告和统计分析的义务彻底解决商业银行现金管理职能同其自身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扩大现金监测报告主体范围从商业银行到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再到特定非金融行业现金管理最终逐步涵盖现金交易整个市场。从而形成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现金流动市场”的整体系统监测。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以大额现金收支监测为基础现金收支统计分析为手段大额现金报告为核心使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四 试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收费制度通过收费增加大额现金交易成本减少市场现金交易群体扭转现金使用偏好。调节各类支付工具和现金交易之间的关系促使消费人均衡考虑各类结算工具的利弊和成本以促进市场结算工具的平衡发展。通过收费补偿现金业务支出改变消费习惯。鼓励交易主体使用银行卡结算。 五 建立覆盖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收支监控系统该系统由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收支管理子系统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终端子系统构成。其中人民银行子系统除能够完成大额现金收支数据接受、汇总外要突出按类别查询、统计分析的功能能够实现分别按现金收支时间、用途、金额、户名、账号监测辖区内任意开户银行的现金收支数据实现现金管理的非现场监管由静态的人工管理向动态的智能管理转变增强准确分析和实时监测能力。商业银行终端子系统重点对大额现金收支实现实时监控通过建立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录入、错误信息更改冲正、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处理等模块实现大额现金收支审批、登记、对比分析、统计等基本功能。通过设置电子审批程序解决商业银行现金支付审批问题通过设置电子制约程序使商业银行堵塞开户单位非正常支取现金的渠道减轻商业银行开展现金管理工作的压力通过实时动态监测能使商业银行随时系统地掌握本系统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并能自动锁定开户单位异常、可疑的现金支取目标并向管理人员发出跟踪检查的信息提示通过设置对话窗口能向人民银行及时地请示、汇报、反应现金管理工作。支持和保障商业银行及时地监控大额现金支付的全过程。有效地防范现金支付风险。责任编辑、校对王四一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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