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10篇
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10篇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依法治国与行政审判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治国与行政审判======================================================================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被载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审判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两者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如何保障行政审判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以及怎样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相关问题谈一点认识。
一、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基本观念改革实质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
由人治转向法治同样是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必须抛弃中国历史数千年的人治传统观念潜心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文化的先进理念认认真真对待法治对待依法行政对待行政审判。决不可以将法治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为了对外交往应付西方国家的面子上的需要。搞形式上的法治实质上的人治不仅不能适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 WTO 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还会将法治的美好理想在人们的心目中彻底摧毁。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靠的是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文艺复兴运动形成的一系列崭新思想作为先导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都是马克思主义传播的结果同样没有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也不会有中国 20 年改革开放的巨大历史成就。因此扎扎实实实行法治必须首先转变观念。没有观念的转变决不可能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
根据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审判的内在要求人们尤其是行政审判法官以及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必须树立以下基本观念
第一人民主权的观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原本是不存在的只是由于人都是社会的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本性上都有占据更多社会资源发展自己甚至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赢得自己发展优势的倾向。为了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同协议即制定法律将通过侵犯他人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交出不再行使大家共同遵守。同时设立公共的管理机构-国家由国家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强制方式对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予以法律制裁。由此制定法律、设立国家机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给社会每一个成员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空间。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不存在自己独立的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国家的最大利益国家机关除了通过税收等法定的途径从社会成员收取必要的费用外决不可以将国家“权力”变为为部门、地方、甚至个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然而。目前我国财政税费分配体制等相关制度是令人担忧的。尽管实行了预算外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但是许多机关的执法人员工资、福利
直接与罚没收入挂钩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利益驱动”型行政执法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如何从体制上、制度上保障人民的主权地位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二有限政府的观念。人民的权利是本源的国家权力是派生的。只有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制定法律法律授权组建各类国家机关并通过法律授权赋予国家机关以相应的权力此时国家机关才享有了相应的法定职权。因此西方有句法律谚语公民可以做法律不禁止做的任何事国家机关只能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时代变了政府已经由过去“守夜人”的角色转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者、指导者和调控者行政权无处不在。但是政府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有限政府观念却没有丝毫的改变。我国国家机关职权法定是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已经被载入《行政处罚法》罪刑法定原则在 199 了年《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类推制度已经被彻底废除。因此只要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限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实施有限政府、无限公民权的原则将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其创造潜能提供最广阔的空间全民族创新将成为可能。有限政府的观念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不得作出对老百姓不利影响的行为。否则将要承担越权行政的法律后果。
第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具体的权利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体现法律对人民利益的整体保护。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那么政府如何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呢答案只有一个依法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利益的最集中的体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同等制裁实现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的个体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也就实现了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保护。反之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行政片面强调部门或者地方利益搞违法行政就是侵犯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政府行政行为和行政审判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点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实践中尤其要克服过去长期存在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首位忽视甚至否定个体利益的观念特别是要坚决反对以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名实行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四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一切个人、组织及国家机关都要在法律的统治之下。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与人民主权是一致的。人民主权不是空洞的说教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法律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因此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至上就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至上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矛盾。《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亦明确规定党必须
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排斥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人为地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过去长期讨论的“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实质上在法律规定和理论上都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中国共产党当然要在法律之下活动这一点毫无异议。人们之所以会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主要是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的个别人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情况。决不能因为实践中的违法行为而否定法律至上的基本法治理念。法律至上要求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人民主权、有限政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法律至上四大观念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其中人民主权是制度前提有限政府是制度体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根本目的法律至上是基本手段上述四方面综合构成实现依法行政的
完整理念。行政审判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审判也必须遵循这些基本的行政法治理念。
二、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
如何作到依法行政除了观念上的因素、体制的原因以及行政活动的外部环境等要素外最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该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享有独立的行政权。该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能够独立地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有资格作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法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机关即从国务院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各级政府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无论其名称是叫科、处、司还是叫局、分局亦或是执法大队都不能改变这类机构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本质属性。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通过改变内设机构的名称由“司”、“处”、“科”、“大队”等改称为“局”、“分局”并由此认为其内设的“局”、“分局”已经成为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这种认识和作法都是不合法的。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通常情况下任意一个合法成立的组织只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特别授权该组织就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其依照授权法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该派出机关依照政府授权在授权的地域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
理权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有权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对于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无须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只要该派出机关是依法设立就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对于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除法律、法规的授权是有效的行政主体以外规章授权该派出机构也是合法有效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手段。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包括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符合法定事实要件三个方面的要求。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其次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方式、行为结果等有明确的交代并能够连贯一致合理排除各情节之间的矛盾和疑点。无论是行政机关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都必须作到事实清楚。作为的行为应当交代事件发生的前后过程不作为的行为也应当有不作为的具体事实理由。同时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清楚并非要求行政机关对过去发生的事件过程完整地重现。证据合法充分是指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所有证据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即证据要具备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同时证据之间互不冲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必须合理排除。证据合法要求证据的形式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如果执法人员一人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充分是指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可定案证据证明所有的可定案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符合法定事实要件是指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要有密切的联系所认定事实符合所适用法律条文要求的法定事实要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由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其中假定条件是适用该规范条文的法定事实要件。例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如果要适用该条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部分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第一被处罚人所使用的车辆必须是非出租汽车第二被处罚人在非出租车上安装了出租车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第三被处罚人安装出租车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只有在认定事实上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对行为人作出 3000 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调查事实的过程中就要认真思考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可能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并根据法律条文所要求的法定事实要件逐步展开事实调查。同时在事实调查的过程中不断修正对法律适用的认识最终准确确...
篇二: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财经法学 2016年第6期 财经法治热点笔谈 (二)[收稿日期] 2016 - 05 - 05[作者简介] 廖希飞,男, 1983 年 4 月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最佳路径———建立行政法院The Best Path of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System :Establishing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廖希飞LIAO Xi - fei【摘 要】
行政诉讼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结构性失衡中,其生存空间被严重挤压,对政府的法治监督是其不能承受之重,在某种程度上已处于制度失灵状态。没有行政审判体制的配套改革,仅靠法律文本的小修小补,不能根本解决行政诉讼的实质问题。而在四种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方案中,建立行政法院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有利于维护中央权威和统一的政治秩序,并与既有的历史和法律文化传统兼容,在经验范围内是最佳的改革方案。但仍需妥善谋划,既要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把其功用发挥至最大化,又要尽量在宪法和体制框架内寻找合法性资源,减少因改革冲击而招致的改革阻力。【关键词】
行政法院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行政诉讼法修改 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
DF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9206 ( 2016 )
06 - 0037 - 08Abstract :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as been seriously squeezed because of the structural im -balance between the judicial power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 and its really hard for it to supervisethe government effectively.Its impossible to address the real issues only by small amendments of thelegal text rather than the coordinated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trial system.Setting up the administra -tive court can be the best reform program of administrative trial system , which benefits the independ -ence and professionalism of the administrative trial , and maintains the central authority and unity ofthe political order.Whats more , its compatible with existing historical and legal cultural traditions.But we still need plan properly to make sure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can not only perform itsfunctions independently and achieve maximum effectiveness, but also search for legitimacy resources inthe Constitution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 to reduce the resistance caused by the impact of the re -form.Key words :
Administrative court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system Amendment of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Judicial reform—7 3—
财经法治热点笔谈 (二)
财经法学 2016年第6期 在 《行政诉讼法》动议修改之前,学术界包括实务界对建立行政法院普遍抱有高涨的热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在谈到科技体制改革时提出,要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而在司法体制改革部分并未涉及行政法院问题。相较于知识产权法院,建立行政法院似乎更为必要,影响更为重大深远,反被束之高阁。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提出,要通过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并未采纳建立行政法院的方案。关于建立行政法院的呼声也因这接连几盆冷水而渐渐止息。那么,建立行政法院是否必要而且可行,下面笔者将结合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以来的观察和思考, “不识时务”地做进一步的分析论证。一、夹缝中的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诉讼的困境已多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只以2010 — 2014年五年的现状来说明行政诉讼的面貌是否有所好转。近五年,全 国 法 院 共 受 理 行 政 一 审 案 件660 143 件,①而同期刑事、民事一审案件分别是4 633 944 件和 36 110 556 件,亦即行政案件数量仅是刑事的 14.25% 、民事的 1.83% ,仅占全部案件总量的1.59% 。同时,刑事、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增势显著, 2014年比2010年分别上涨33.46%和36.40% ,而行政一审案件数量五年间只增长了 9.87% 。行政案件数量少,主要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老百姓不敢诉或不愿诉。“屈死不告官”,一是怕得罪行政机关,受到打击报复;二是对诉讼结果存有预期,认为“官官相护”,对行政诉讼信心不足。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为设置诉讼障碍。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涉及征地拆迁等事项的重大、敏感案件,很难得到立案。为逃避监督,一些法院甚至实行 “不予立案、不收材料、不出文书”的 “三不”政策。近五年,全国一审行政案件被告每年平均败诉率仅为9.07% ,②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日益式微。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官本位意识浓厚,一般而言,民难告官,民告官难,行政案件数量少也印证了这点。而只要选择诉讼途径的老百姓,相当多的都具有一定理据或自认具有充分理据胜诉。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胜诉率畸低则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行政诉讼的功能异化。近五年,全国行政一审案件每年平均实体裁判率为31.78% 。③实体裁判率低,一方面是由于大量案件被协调撤诉,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量案件被以不属于受案范围、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老百姓状告无门,大量案件涌入申诉信访渠道,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近五年,全国行政二审案件每年平均发改率为8.14% ,比刑事、民事二审案件发改率分别低11.74和6.33个百分点。
④ 这与居高不下的上诉率形成强烈对比。以2012年为例,全国行政案件平均上诉率高达70.06% ,而二审发改率仅为8.39% 。同时,申诉率高与申诉案件发改率低形成 巨 大 反 差。
2012 年 行 政 案 件 申 诉 率 为8.38% ,分 别 是 刑 事、 民 事 的 8.1 倍 和 7.5倍,[ 1 ] 而申诉案件发改率仅为0.33% 。这些都凸显了行政案件审判质量低,审级监督及审判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已濒于失效。以上各项数据及情况反映出行政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以及审级监督、审判监督职能已基本处于失灵状态。行政诉讼的困境可以归结为四个字:乏力、失信。即行政诉讼正处于对政府监督乏力和失信于民的夹缝之中,对政府的法治监—8 3—①②③④如无特别标注,本文采用的数据均由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基础数据计算取得。被告一审败诉率以 “被告一审败诉案件数/一审结案数”计算取得。一审实体裁判率以 “一审判决案件数/一审结案数”计算取得。二审发改率以 “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数/二审结案数”计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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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是其不能承受之重。二、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弊端行政诉讼的上述困境在各地普遍存在,不同地方只有程度差异,而没有本质区别。根本原因在于各地法院运行的都是同样的行政审判体制,处于同样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结构性失衡中,行政审判的生存空间同样被严重挤压。(一)司法地方化严重,行政审判独立性不足司法地方化是学者批判现行司法体制的焦点。法院被深深地嵌入了地方权力结构中,其生存发展所依赖的资源———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在许多地方,司法工具论在党政领导和法院领导中盛行。地方政府往往把法院视为其职能部门,法院也往往自视为从属于地方政府而为其排忧解难、保驾护航的部门。
① 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协助地方党政机关维稳、保障经济发展和强化社会管理的工具。法院在某种程度上不再是国家法制 统 一 的 捍 卫 者,而 沦 为 地 方 利 益 的 保护者。在司法地方化背景下,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难以抵挡强势行政权的侵蚀,甚至沦为行政权实施的工具。这在直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审判中表现最为显著。
“司法独立与否决定了法官有 无 能 力 抵 制 权 力 对 法 律 适 用 过 程 的 侵入。……司法已丧失其独立品格而沦为政治权力的附庸。……当法律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庸时,法官也就丧失了抵制权力侵入法律适用过程的能力。”[ 4 ] 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和作为依附者的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遭遇身份尴尬,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得不到根本保障,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大量“选择性司法”。(二)监督与维护失衡,行政审判职能异化由于司法地方化,行政审判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对政府的法治监督是其不能承受之重。根据修改前的 《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目的之一即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在实践中,监督与维护并非并重,而是有所侧重。
②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维护的是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但有时却并不限于维护 “依法”,而是一种全面的维护,是对政府形象和面子的一种政治性的情绪化的维护。虽然新 《行政诉讼法》已经将 “维护和监督”中的“维护”删去而只保留 “监督”,但如果行政审判体制不变,修改法律条文对于改变行政审判现状的作用极其有限。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实践中,各地法院与行政机关纷纷建立了司法与行政互动机制,主要以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协调个案处理,其实质是通过对程序正义的违背,为实体枉法裁判寻求法律规避。这有违司法中立立场,是现实的无奈之举,是司法乏力的表现。应当 “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既要注意交流互动,也要把握好适当限度”[ 6 ] ,但问题在于虚弱的司法权无力去界定互动的限度,互动的结果往往是司法与行政共谋规避政府败诉风险,这有将法院矮化为政府的咨询办事机构之嫌,也有将行政审判沦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共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二次侵犯之嫌。(三)行政审判机构萎缩,专业性不足由于职能异化,行政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维持会”,在履行权力监督职能上可谓作为有限。有为才有位,无为则无位,行政审判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因此,在我国尤其是地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受重视,行政庭在法院中通常属于边缘部门,行政审判人员多非法院的精兵强将,专业知识素养相对较弱。同时,行政庭人员构成不稳定,流动性强,行政庭辛苦培养的业务骨干易被法院其他部门挖走。如无相应制度着意保障,行政庭很难适应行政审判专业—9 3—①②例如,在江苏省政府和省高院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上,副省长徐鸣讲话指出,“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 ] 。在甘肃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上,高院院长梁明远指出,要贯彻刘副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切实维护政府及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正常秩序。[ 3 ]例如,在甘肃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上,高院院长梁明远指出,要在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更应当注重支持和维护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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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 2016年第6期 性的要求。此外,维持违法行政行为,往往通过曲解法律的方式进行法律规避。在存在较大法律规避难度时,则对案件进行调解。虽然修改前的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调解却已成为行政审判先行的主要的案件处理方式。
① 各地法院都把调撤率作为正向指标,调解成为行政审判的主要业绩增长点。这也说明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严重虚化。调解在很大程度上不属于纯正的司法活动,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行政事务。无论是调解还是法律规避,行政审判法官的专业知识素养缺乏历练和施展的空间,缺乏专业性生成和保障的制度环境。而且长期浸染于如此的司法环境和工作环境,行政审判法官很难真正形成独立的精神意识、职业品格和自我社会身份认同,而往往自视为为政府摆平麻烦、不给政府添麻烦的 “干警”,而这样的 “干警”很难满足行政审判权力监督职能的现实要求。三、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方案之抉择行政审判体制已 经到 了不得不 改 的 地 步。在经验范围内,我们可以借鉴、采用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方案主要有四种:一是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这是最低限度的改革方案,也是已经采取的改革方案;二是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三是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经验,在行政裁判基础上坚持普通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四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一)第一方案: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深知行政诉讼的症结,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对管辖制度做了重大调整, ② 并鼓励各级法院积极进行探索,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纷纷推出了提级管辖、交叉管辖、指定管辖和集中管辖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此外, 《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给出的方案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给出的方案也是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三难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则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上述这些调整管辖制度的举措只是行政诉讼在现实夹缝中的艰难求生,没有实现对体制障碍的突破,无法解决审判不独立这一根本问题。因此,行政诉讼仍然受制于各种体制性、制度性障碍,权力因素仍然可以通过行政关系直接或间接地施加干扰。行政诉讼的面貌只是在管辖制度改革之初有所好转,实践已经并还在不断证明,其实施效果有限并且在短期内行政诉讼各种固有弊端即会全面反弹。
③ 在现有行政审判体制框架下的改革空间已非常有限,管辖制度改革属于现行司法体制内的局部调整,未深入触及行政诉讼困境的实质问题,因此需要针对病灶推出更为彻底的治本之策。(二)第二方案: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去除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核心在于去除司法地方化。目前,对于去除司法地方化,中央采取了两条不彻底的改革路径同时推进的改革策略:一条是不彻底的人财物统管,一条是不彻底的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0 4—①②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成为行政审判工作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司法文件,对案件管辖制度进行改革与调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 2014 — 2018 )》指出,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逐步实现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管辖制度调整后的具体实施情况及其弊端,详见江必新:《中国...
篇三: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交流 近年来,__法院行政审判庭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探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审结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一、严格审判程序,公开高效审理 1、实行庭前准备程序,对诉讼当事人及时进行适当的行政诉讼指导,促进行政争议解决。行政审判庭前准备程序主要是两项工作:一是诉讼指导,二是交换证 裸 据.它对于化解矛盾、平息 冯 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猥 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 る 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一事人明 畹 确诉讼争议焦点,正确认识 和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目 手 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活 卯 动。通过庭前双方当事人接 褊 触,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 理解和谅解,甚至无需开庭 笕 就能够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 艟 的纠纷。针对我国行政诉讼 中原告法律水平普遍不高的 栝 实际,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 箱 政案件过程中,从公正的立 妇 场出发,本着有利于解决行 攻 政争议的目的,对诉讼当事 枝 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 斤讼指导。诉讼指导的方式主 欢 要通过谈话方式,也可以以
书面方式;诉讼指导的内容 怅 包括释明有关法律条款的含 栊 义,告知当事人某些法定权 段 利,明确争议事实等等。诉 肠 讼指导内容必
须公开告知各 绞 方诉讼当事人,不得进行秘 罗 密指导。
2、完善庭审程 珙 序,增加庭审的公开度和透 躺 明度。(行政审判应当根据 澳 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影响大小 屦 ,确定繁简适宜的庭审程序 鲜 。如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妩 行政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较 套 为简洁的庭审程序,庭审突 悛 出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审 犸 查。)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 丿 公正的有效手段。无论简繁 程序,行政审判庭审过程都 应依法公开。尤其要强调证 ц 人出庭作证、相互质证。对 于能够当庭宣判的尽可能当 童 庭宣判,让当事人赢的清清 乐 楚楚,输的明明白白。另外 展 ,要正确大秘书网处理行政 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 叉问题。行政案件审理过程 中,时常遇到与民事、刑事 驹 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如 松 果遇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 拖 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 赅 先行政后民事;如果行政案 于 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 兢 的处理为前提的,应当先中 辏 止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待民 噎 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恢复审 理。如果出现行政与刑事案 痒 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 冱 当先刑事后行政;但是如果 刑事案件要依赖于行政案件 妲 裁判结果的,应当中止刑事 墀 案件的审理,首先审理行政 失 案件。
3、采取有效措施 ,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依 聱 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 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 妨 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 扑 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 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 转 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 θ 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 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 扳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鄄 通过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克 澄 服行政案件受案中的畏难情 拢 绪,杜绝有案不收、老百姓 珍 告状无门现象的发生。受案 雨 时,首先是掌握原告资格的 脱 确定。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 挣 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龇 均有权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 珙 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原告 合法权益是否实际受到侵害 ェ 不是立案审查的内容,只要 剽 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押 之间存在区别于普通公民、 托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殊的权 购 利义务关系,起诉人认为其 喊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不利 憧 影响,该起诉人就具有合法 办 的原告资格。实践中,对原 狷 告资格的认定不宜过于严格 雁 。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群众裁 烹 决纠纷的机关,只要不是违 ( 反了法律对原告资格的明确 垠 规定,都首先认可其原告主 搬 体资格,依法立案受理。受 漕理后认为确实不具备原告资 格的,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 踢 诉。其次是确定适格被告。
悦 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 应当遵循“谁做出被诉具体 觌 行政行为谁作被告”的基本 稹 原则。在诉行政机关作为的 案件中以最终对外发生法律 扮 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行政机 鳌 关为被告;在诉行政机关不 盗 作为的案件中,以享有相应 勒 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バ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飓 越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镲 不论该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 膈 ,还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燠 、内设机构,或者是法律、 ’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被 窿 告都是做出该越权行为的行 揎 政主体;行政机关设立的不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临时机 鲽 构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设 篓 立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是 渥 适格被告。第三是提高审限 逋 意识。案件到手后三天内送 达,答辩期满后三天内安排 休 开庭,降低起审限率。例如 摈 处理原告襄樊正大农业开发 玛有限公司诉沈阳市工商局商 威 标侵权行政强制措施一案, 锅 起诉当天原告来到庭里说, 缜 被扣押的玉米种子,播种期 跛 临近,希望法院尽快处理, 牒 以减少损失。立案当天我们 帚 即向被告送达,答辩期满即 偶 安排开庭。开庭后,我们认 憩 为原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即 嗄 告知被告,扣押的种子应及 时返还,被告认同我们的意 贾 见,庭后第三天即将种子返 年 还原告,随即原告撤诉,审 结时间为20天,原、被告 畎 都很满意,收到了较好的社 趟 会效果。
二、狠抓审判实 弗 体,准确适用法律 1、完 ┩ 整、准确理解被告举证时效 晌 的规定,全面、系统地进行 风 认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 蛴 被告的举证时限做出了明确 逅 规定,即行政机关对于其做 撒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接 御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 脱 内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 社 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 镒 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那 脑 么,是不是只要行政机关逾 伥 期提供证据,就应当一律撤 攫 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呢?显 婆 然不是。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黩 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还规 定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人 逗 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
义 黔 务。因此,只有在被诉具体 滩 行政行为不涉及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时, 俏 人民法院才能够以被告无正 振 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 锬 证据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 治 行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 咭 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郢 的,则人民法院有义务主动 堋 收集或者调查证据,也可以 允许第三人举证。对被告逾 修 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也 ガ 应当进行举证、质证、认证 翱 活动,而不能简单撤销被诉 忪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判认 ō 证是认定事实的关键环节, ㄒ 必须客观、全面、系统地分 鸡 析认定证据。对于个别形式 遇 上存在瑕疵的证据或者并非 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 据材料,不能简单以不符合 歇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为由,排 悱 除其证据效力。应当围绕争 杂 议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所 汽 举证据,全面分析认定证据 腚 ,避免孤立地进行单个证据 狎 的分析认证。
2、明确证 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证 И 明标准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渑 中比较复杂的问题。通常情 厶 况下,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 做出裁决的行为,应当适用 优势证据标准;行政机关对 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 艾 出的行政处理以及轻微行政 琵 处罚等行为,应当适用明显 忻 优势标准;行政机关做出的 塍 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适用 潜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行政审 以 判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适 讵 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正确处 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 獯 系,据以裁判案件的事实是 念 法律事实,即由证据证明的 报 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应当尽 耕 可能向客观事实靠拢,准
确 委 、全面地适用证据规则,客 捧 观、公正地采信证据,避免 眭 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明 灸 显冲突的情况。
3、坚持 胞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耀 的法律适用原则。审理行政 嫡 案件,按照立法法、行政处 嵩 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致 只有合法的规章才能作为审 熹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镔 法的依据。如果规章与法律 硕 、法规相抵触,应当不适用 愀 该规章。按照上位法优于下 乩 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簪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选择适 发 用法律规范。规章以下的规 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民法院 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酉 合法的单一依据;行政合同 邂 案件的审理中,合同双方约 刳 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不 鸵 相抵触的条款作为审查行政 姻 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根据 。
三、突出大局意识,维 苎 护社会稳定 坚持合法性审 ち 查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统一原 拙 则。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 レ 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对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 夔 行全面审查。与此同时,作 孙 为诉讼制度,行政审判注重 解决纠纷,平息社会矛盾, 恣 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行 蜂政审判既要发挥维护和监督 ⑥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 用,又要充分考虑及时、公 钮 正、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
鄹 坚决克服单纯合法性审查。
掭 例如在原告某某诉被告沈阳 谟 市规划局规划许可通知书一 σ 案(领袖E家东侧居民遮光 温 案)审理中,原告
及附近居 郐 民近百人参加旁听,情绪激 夂 昂。审理后,我们认为原告 诓 诉讼请求有误,正常是驳回 起诉。但考虑到原告一方有 不稳定的因素,我们做了耐 心的解释工作,给予及时的 矾 诉讼指导,动员其撤诉后, ┢ 重新立案。再次审理时,庭 俚 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 焕 成合议庭,原告觉得我们很 寂 重视。审理后,我们认为原 荃 告没有胜诉的可能,为了防 茭 止宣判后原告有上访行为, 磙 我们在宣判前即下毛毛雨, 营 做说服工作。宣判时对原告 的三位居民代表针对判决做 了耐心的解释,得到他们的 ㄓ 理解。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 乎 ,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审 藐 判实践中,对一些案情复杂 牺 、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大的 爝 行政案件,积极谨慎,妥善 拉 处理,注意避免就案办案、 翠 机械办案的倾向,正确处理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矛盾 感 ;对于能够推动行政审判工 坌 作改革的案件,解放思想, 隅 大胆受理,依法审判,扩大 屋社会影响,积极推动改革的 进程;对于法律政策界限把 盟 握不准,可能产生较大负面 纡 效应的案件,多做协调工作 磷 ,审慎处置,追求法律效果 a 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篇四: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06-2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发〔2009〕 38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 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 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 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 总体形势趋稳向好。
同时也必须看到, 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 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
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 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 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
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 新问题, 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为
“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 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 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
现就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自觉服从、 服务于“三保” 大局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特殊困难时期, 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坚持科学发展观, 更加坚持“三个至上” 的指导思想, 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 新变化, 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 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 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 积极探索为“三保” 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
要把落实“三保” 方针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 把有利于实现“三保” 目标作为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 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 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 影响社会稳定。
二、 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 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 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要深刻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大政方
针、 决策部署, 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措施的出台背景, 密切跟踪分析形势, 及时调整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的思路和方法, 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要着眼于科学发展, 本着有利于实现“三保” 目标的原则, 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
对于行政机关在拉动内需、 促进企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 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
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 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 公平竞争, 促进政府诚实守信, 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 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 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
既要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监督权, 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 对象和范围, 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 经济安全、 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 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
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 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 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 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 主动建言献策, 促进依法行政, 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
积极参与党委、 政府为“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 出台重大政策、 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 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 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 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
对于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书面报送当地党委、 人大和政府, 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要高度重视立法建议工作。
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现行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确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无法满足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的, 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 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 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 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 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 及时审查, 及时执行。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可以依法先予执行。
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 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 的特殊需要, 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 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六、 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 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 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进一步增强为党委和政府分忧、 为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 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 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 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及时予以纠正, 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 激化社会矛盾。
七、 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 切实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 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 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通过公正、 快捷的审判, 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 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
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 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
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 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 林地、 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
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 也要依法保护返乡 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
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 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 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 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
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 失业、 医疗、 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
的金额认定方面,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准确把握证明标准。
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 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
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 要及时立案审查, 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 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 注重行政审判协调, 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将协调、 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 庭中和庭后全过程。
协调过程既可以由法官主持, 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持。
下级法院协调处理案件存在困难的, 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予以协助。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为协调、 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要关注撤诉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防止裁定撤诉后和解协议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而引起新的争议。
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 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
通过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形成协调、 和解的合力, 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维护社会和谐。
九、 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 快速有效化解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 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 加强诉讼指导, 避免连环诉讼、 重复诉讼, 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 使各项应对举措发挥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 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 行政确权、 行政处理、 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 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 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促进案结事了。
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 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 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要尽可能明确具体, 具有可执行性; 不宜在判决书或判决主文表述的内容, 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明确。
十、 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 接受人大的监督, 切实加强对下指导
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审理与应对金融危机和“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 有关的行政案件, 与全局和大局的关系更加紧密, 政治性和政策性更为突出。
各级人民法院更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 接受人大的监督。
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 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 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 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
篇五: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及 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月初调查组就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召开了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年以来我县行政审判工作概况 县法院行政审判庭现有人员 x 人,其中庭长 x 人,庭长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计生委抽调 x 人,书记员 x 名。行政审判庭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
** 年以来,县法院共收受各类行政诉讼案件 x 件,结案x 件,正在审理当中 x 件,结案率为 x%。通过协调,原告自动撤诉以及被告自纠之后原告撤回起诉 x 件;判决结案 x 件,其中判决撤销 x 件,判决确认违法 x 件,判决维持 x 件;裁
定驳回起诉 1 件;裁定不予受理 x 件。上诉 x 件,二审维持x 件,发改率为 0。** 年以来,收非诉执行案件 x 件,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 x 件,裁定不准予执行 x 件,执结 x 件,执行标的 x 余万元,带动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 x 余万元。所审、执案件全部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经评查,案件优秀率达100%。** 年,在全市法院“五项竞赛”活动中,我县法院行政庭审理的(**)临行初字第 x 号案件,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庭审评查示范案件”;** 年度,我县法院在全市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当中荣获第一名;今年,县法院行政庭撰写的 3 份裁判文书又被推荐到中院参加省院的优秀裁判文书评比。
** 年以来,县法院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院领导、行政庭的法官、干警们认真学习行政审判业务,院长亲自参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调研,在具体行政诉讼业务的审理当中坚持程序到位,及时审(执)结,坚持推行协调机制,力保案结事了。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为我县社会大局稳定,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官民关系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 1 、行政庭审判力量不强。近几年,行政庭案件每年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x 件,而行政审判法官只
有 1 人,在审执案件时经常需要其它庭室的调法官和干警参加,仅仅是行政庭的法官干警根本无法胜任,审执力量薄弱。
2 2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普遍偏低,行政首长法律意识不强。我县的行政执法机关普遍缺乏法律人才,执法质量不高,这种状况无形中也增加了行政审判的压力。还有一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对行政诉讼有怨气,埋怨法院对民告官案件一告就受理,行政首长不愿意出庭,多年来很少有行政首长出庭参与庭审,一般是派办公室主任、股长或其他一般干部出庭,甚至干脆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还有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在庭审中表现出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势,导致原告感觉在法庭上没有享受到平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审判的权威,也增加了原告的对立心态。
3 3 、由于新行诉法出台后,行政案件由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案件大幅增多,本不属由法院受理的范围,而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也坚持要法院以行政案件受理。如果没有满足其愿望,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严重影响了行政审判的正常秩序。
4 4 、对一些敏感和特殊的案件,上级有文件政策要求及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公开,也不能与当事人和社会作出明确解释,导致受理和处理困难。从而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和责怪,甚至不满。
5 5 、行政审判管辖的改革,对行政审判工作及审判人员队伍不稳定造成了一定的震荡。上级法院正在启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而上级具体的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又迟迟没有出台,县级法院的行政庭何去何从存在不确定性,对行政审判工作人员还是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几点建议:
1、加大新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行政诉讼法,特别是让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新的行政诉讼法,让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支持行政审判工作,适应新形势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
2、法院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机关的联系与勾通,特别是行政诉讼案件,不论行政机关胜诉还是败诉,都与行政机关一起分析胜在哪里?败是什么原因?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以减少行政审判的工作压力。
3、采取措施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和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无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法人代表应亲自出庭应诉。庭审中要保持与原告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法院要积极向上级反映基层对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意见。在当前行政诉讼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基层行政庭的力量应当加强而不是简单的撤并设点,如本地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到外县市区审理,将给当事人及行政执法机关带来极大的不便,特别是在我们临武这一类的山区偏远地区应当保持原有的行政审判体,以实现真正的便民。
篇六: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民 旬 法·应 用健全 和 完 善 行政审 判 工 作机 制提 高 行 政 审 判 司 法 水 平文.黑龙 江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本 期 策 划` |建设公 正高 权 威 行 效 的政 审 判 制度一、健全 和 完 善 行政案件 受 理 机 制,充 分保护当事人诉 权。行 政审 判 初 期,行政 庭 无 行政案 件,行政 庭 办 民事、经济案 件现 象,在 我 省 各 级 法院非 常普 遍。行政 审 判 没 有前 途、行 政 审 判 无 法开展等 论调 盛 行,这极大地挫 伤 和动摇 了 行 政 审 判 人员的 热情和积 极性。在 此 情况下,行 政审 判 该 不 该 开 展、怎样 开展,就 成 了 我 们 必 须 面对和 思 考 的 问 题。为 此,省法 院曾深 人 各 中 级法院、基 层 法 院 进行 了 一 次较大 规模 的 调查研 究。通 过调 研,我 们 认 为 无 案件、案件 少 是 制约 行政 审 判 发展 的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素,而 无 案 件、案件 少 的 原 因 又 是 多 方 面 的,有法院 自身 的 原 因,对行政 案件 受 案 范 围 把握 不 准,对 各种干 预 不 敢碰 硬,不 会、不 敢 立 案; 有 相 对 人方 面 的 原因,不知、不 敢、不 会 告; 有 行 政机 关的原 因,怕 当 被告、不 出庭、不 应诉、不 答辩,甚至 有 些 行 政领 导 通过 各 种 渠 道干 预 法 院 立 案 等等。针对这 些 问 题,我们逐渐摸 索,理 顺 思 路,决 定 从 健 全 和 完 善行政案件 受 理机 制 入 手,解 决 这 一 制 约 行 政 审 判 发 展 的 瓶颈。为 此 我 们 采 取 了 以 下措 施:一是 畅通入口,实 行 行 政 庭 审查,立 案 庭登记立 案 制。按 照 立 审 分离的 要 求,我 省 在 很长 时 期 内,行政 立 案 由立 案 庭 主 管,但 由于立 案 庭 业 务 不 熟练,行政 庭 与 立 案庭 又没 有 很 好 地 配合,出 现 了 两庭“扯 皮”现 象,受 案数 曾 一 度下 降。在 此 情况 下,我们 首先 在 大庆、鸡 西 等地进 行 试点,在 立 案环 节上做 文 章,采 取 了 在 立审 分 开 的 前 提 下,全面 实 行 行政案件 登 记 立 案 制 度,即 由 行 政庭 直 接接 待 指导 起诉, 在5 日 内 审 查确认 是 否 立 案 后, 移 送立 案 庭,由立 案庭在2 日 内登记 立 案,统 一 确 定 案 号,统 一管理 案件 流 程,统一收取诉 讼 费。从 试 点 情况看,效 果非 常 好。我 们 又 及 时 与 院 领 导 沟 通,在院 长、主 管副院 长 的支 持 下,开 始大胆推广。到2 X ( ) 6 年,这 种 做法 已 在 全省 铺 开,较 好地 保 护 了 当事人 诉 权。二是大 胆 受理各 类型 案件。目 前,有 些 案件 是否 属于 行政案件 往往 争议较 大,如 诉 学 校 开 除 学 籍案 件、子 女 诉 父 母 结婚 登记案 件 等,有 些 法 院对是否 属 于 行政诉讼受 案 范 围 存有疑 问。为 此,我 们 提出 了 三 个“凡 是”和“一 律” ,即 凡是符 合 立 案 条件的,一 律依 法受 理; 凡 是 不 受 理 的 行政 案件,一 律 下裁 定; 凡是 拿 不准的 案 件,一 律先受 理,后 审查,即不 在 立 案 环 节 审 查案 件 实 体 内 容,不 设 定 条条 框框,防止 因 认 识 上 的 偏差导 致 应 受 理 不 受理现 象 发生。现 在,各 级 法 院 基 本做 到 只 要 符合 受 案条 件,一律先 受 案,后审查。现 在,我 省 对 诉 学 校 的各类 教 育案件、国 有 资 产管 理、公 民身 份 确 认、公 共 交 通 监管、国 有 企 业 兼并 等 新 类 型 案件都 能 做到 依 法 受理,既 拓 宽 了 审 判领域,又 较 好 地 保 护 了 相 对 人 的诉权。三 是 加 强 指导监 督,保证 受 案。我 们 要 求 上 级法 院 对 下 级 法 院 立 案情况进行 监督,指 导 下 级 法 院依 法受 理 各类 行政案件,发 现 下 级 法 院 存在 有 案 不立 现 象 的,通 过 指 令 受 理、直 接受理、通报 处 理 等方式 及 时解 决。对 个 别当 事 人坚持 不 到 下 级 法 院 立 案的,也 由 上 级法 院直 接 受 理,然 后 通 过 交 叉 管辖等方 式妥 善 处 理。7 年 中,通过 检查、当 事人 反 映 等 渠道,上 级 法 院 纠 正 了 百余 起 下 级 法院有 案 不 立 现象。四 是 开 展宣 传,扩 大受 案。7 年 来,全 省 各级法院始 终 坚持面 向广 大 群 众,采取多 种 形 式,开展 全方位 的 宣 传,促 使 相对人 会起 诉、敢 起诉。到2 X ( ) 6年,全 省各中 院在 当 地 主 要 报 刊、电 视 上 都 设 有 行政诉讼 专 栏,介 绍 行 政 诉 讼 基本 知 识、典 型 案 例等通 俗 易 懂 的 文章、事 件,使 普 通 群 众 从 中对 行政 诉讼 有 所认 识 和 了 解;2 0 ( 抖 年、2以巧年,我 们 还借 行政 诉讼 法 颁 布 实 施 巧 周 年之际,在全 省范 围 内 开展了 大 规 模 的 法 制宣 传,通 过印 发 《 行政 诉 讼 常识指 南 》、义 务 咨 询、召 开 座谈 会等 方 式,吸 引 社 会 各界 对行 政 诉 讼 的 关 注。五 是 走 访 行政 机 关,促其 大 胆 执法。针对 一 些行政 机 关怕 当 被 告、不 敢 大 胆 执 法等情 况,7 年来,各 级 法院 经常 深入行政机 关,通过讲 解 行 政 诉 讼 方面 的 理论知识、应诉 中应 注意 的 问 题、总结 败诉原因、发 送 司 法 建议 等 形式,取得 各级行 政 机 关 对 行政审判 的 理 解和重 视, 促其 执法 。哈 尔 滨市 道 里 区法院每年 开展 一 次 行 政诉 讼 法 律 知 识讲 座 月 活动,深 入市 规 划 局、拆 迁办、公安 局、城 市 执法 局等 机。3.2。。
7.上 半 月J 7
关,结合 不 同 机 关的 业 务 范 围,结合 具 体 案例,有 针 对 性地 系 统 讲 解 行 政 诉讼 法、行 政 处 罚 法等相关 知识。某 公安 局1 年内曾 有 1 0起 治 安案 件、插手经 济纠 纷 案 件 被法院 依 法 撤 销,该 局想 不 通,曾 一 度 抱怨 说,以 后 该 区 的治 安他们 不 管 了。在 此 情况 下,该院 在 主 管 副 院 长 带 领下,以汇 报的 名 义,与 该 局 长 座 谈,逐案 说 明 败诉 原 因,直 到 该 局长心服 口 服,改变 了 态 度,诚 恳 地 说,行政 诉讼是 门 学 问,应 该 好 好 学 一 学。此后 他 多 次 邀 请行政 庭 的同 志 为 全 局 干警 讲课、普 法,还 多 次亲自 出 庭 应 诉。该局不 仅 大 胆执 法,执 法 的 质 量 也 不 断 提 高,2 0 0 6 年 该 局 的涉 诉 案 件 没 有 一 起 败诉的。现 在,齐齐 哈 尔、鸡 西、牡 丹江 等地 的 行 政 机关 已 把 当 地 的 行 政 庭 当 成 了 他们的“法律顾 问” ,每 当有 新 的法律、法规 出 台,一定 邀请行 政 庭讲课; 每 当 涉 及 重 大执法事 件,一 定 征 求行 政 庭意见; 每当 涉 及 法 律 适 用 问 题,一 定 向行 政 庭请 教。行 政机 关怕当 被 告、不 敢 执法的 现象 越 来越 少。行 政 机关 敢 于 执法,从 另 一 角 度 为 行 政 审 判扩 大 了 案源。7 年 来,全省法院共 发出 司 法 建议 约 四 千余 条,其 中 有 近 5 0 % 被行 政 机 关采 纳。司 法 建 议 的 内容有 针对 具体 案 件的,也 有 针 对 一类 问 题 的,常常 是 不 拘 形 式,以 解 决 问 题 为 目 的。最近,我 们 还 向 省 政府提交 了 《 关 于 近 三 年来 全 省法院 审 判行政案件 情况 的 调查分 析 和 工 作 建议》,向 省 政府提出较高 层 次、较 系 统 的 司 法 建议,引起省 政 府 领 导高 度 重 视,正在和省 法 制 办 等部 门研 究 如 何 制定 加 强行 政 复议 工作、改善 行政 执 法 行 为、行 政 领导 出 庭 应 诉 等措施。二、健 全 和 完 善 管辖 机 制,保证 独 立 公 正 行 使 审 判权。行 政 审 判 干 扰 大、阻 力多是 不 言而喻的,在 我 省突 出表 现 在 一 些 基 层法 院和 政 企 合 一 的 法院。有 些 法 院不 敢碰 硬,有 的 不 敢 受案,有 的 受理后 不 敢判,甚至 有 些 法院丧 失中 立、公 正 的立 场,偏袒 一 方 当事 人, “行 政 诉 讼 就是`官官 相护”,的 论 调 一 度成 为 某 些 地方 人 们 的 口 头语。为 扭 转这 种局 面,早 在 9 0 年代, 我们就 在 几 个干 预较 大 的 政 企合 一 的法院 推 行 了 指定 管辖 的处 理 方式,先后 将 大 兴 安 岭、伊 春 等 法院 不 敢 受理、不 敢 审 理 的案 件指 定到执法 环境相对较 好 的 齐齐 哈 尔、大 庆 等地 法院,在 很大 程 度 上 促动 了 这 些 法 院 行 政审 判 的开 展。2 0 0 2年,最 高法院 又 推出 了 台 州 异 地 交 叉 审 判 经 验,我 们 在认真 学 习 他们 的经 验 基 础 上,结合 我 省的实 际 情 况,开始在 全 省 范 围 内推行 上 级 法 院提 级管辖和 指 定管 辖 的模 式,制 定了 《 关 于 行 政 案 件 交 叉 管辖若干 问 题 的指 导意见 》,明确 交 叉 管 辖 的原 则、方 式、具 体 的 程 序等 内 容。规 定 被告 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案 件,原告或第三 人 为1 0 人 以上、在 当 地 影 响 较 大的集 团诉 讼 或 共 同 诉 讼案件,因 干 扰、阻 力较 大等 特殊 原 因不 能 行 使 管 辖 权 或 者不能保证公 正 审 理 的 案件 都可 以 在中院 辖 区 内 交 叉 管辖。对 当 地 法 院 不 敢 受 理 的,上 级 法 院可 以 直 接 受 理 后,依 法指 定 管 辖,也 可视 情况 由 上 级 法院直接审 理。7 年来,上 述 这 种 下 级 法 院 不 便 受 理 的 案 件,省 法 院 和各 中院直 接 受 理或 指定下级法院受 理 的 就 有 上 百 件,较 好 地解决了 一 度 存 在的 起 诉难、胜 诉难 的 问 题,人民 群 众 对法 院 的 信 任 度 不 断增加,司 法 权 威 不 断 提 高。当事人 因法 院 不 受理 行政 案件 而 上 访的,较行 政诉 讼 法实施 之初,减 少 近 7 0%; 原 告 的胜 诉率达 2 2. 5 %,较行政诉讼 法实 施 之初 上 升 o r %。各地行 政 机 关对行 政诉讼 的干 预 也有 所减 少,过去 是 法 院 受 案要 向 政 法委、县 长 汇 报, 现 在是 县 长 主 动 上 门征 求法 院 对 行政 执法 的 意见。过 去 是 行政机 关 不 出庭,耍态 度,现在 是 行 政 首 长 亲自出庭 应 诉。三、健 全 和 完 善 和 解 机 制, 确保 审判 的 社 会 效 果。对和 解 的 认 识,我 们 经 历 了 从 不 认 可 到认 可、从 不 自 觉到自觉的 过 程。过去,由 于我 们 机械地 理 解 行 政 诉 讼 法 规定 的人民法院 审理 行 政 案 件 不 适 用 调 解 的 原 则,致 使 行政 审 判 一 度出 现“三 多 一 少” ,即 不 服 判 的 多,上 诉 的 多,上 访 的 多,案结 事 了 的 少,在法院内 部 形 成 了 行 政 庭 案件 不 多 但 上 访多 的 印 象,影 响 非 常 不 好。在 此 情况下,我们 不 断 反 思,重 新 学 习 行 政 诉 讼 法,领会其 精 神 实 质,明确 行政 诉 讼 并 不 绝对排 斥 和解,从 社 会 效果 上 看,和 解对 于 化 解 行 政 争 议、减 少 相 对 人 与 行 政 机 关 的 对 立 具 有积 极 的 意 义。此 后,我 们 积 极 探 索,不 断 健 全和完善和 解机 制,以 确 保 案 件 的法 律效 果 与 社 会效 果 的 统 一,做 到案结 事 了。一 是 开 展 调研,明 了 原 则。经过深入 调 研,我 们 制 发了 《 关 于 行 政 诉讼 和解若 干 问 题 的 指导意 见》,明确 了 和解 的 一 个 前 提 和三 项 原 则:一 个前 提,就 是 以 合法 性 审查 为 前 提。三 项 原 则,就 是 以 不 违 反 法 律、不 损害 公 共利益和 他 人 合 法 权益 和 当 事 人 自愿 为 原 贝l J。确定 前 提 和原则,是 为 了 使和 解更加 规 范 化、制 度化,避 免 将 和 解 变 成无 原 则 的“和 稀 泥” ,影 响 和 解的法律 效 果的 实 现。二 是 明 确 范 围,有的 放 矢。我 们 认 为 并 不 是所 有 的行 政 案 件 都 可 以 和解,如涉 及 合法 的 行 政 行 为、超越职权 的 行 政 行 为 就 不 适 宜 和解,同时 有 些 案 件 和解结 案却是 最佳 选 择。为 此 我 们将 群 体性行 政 诉讼,案 情 复 杂、在当 地 影 响 较 大的 诉讼,行 政 裁 决 诉 讼 和 行 政 补偿诉讼等案件确 定 为重 点 和解案件,同时 明确 了 应 在裁判 中 对和解 协议 予 以 确 认,对 不 能 及 时 和解的 不 能 借故 拖延,需要 案 外 人 参 加 的 可 以 邀请案外 人 等具 体 操 作 方 法,使 下级法 院在具 体 操 作时 有 所依 据。三 是 措施 得 当,案结事 了。各级法 院 经 不 断 摸 索,创造 性 地 提 出 了 庭前和 解 法、司 法说明法、内部分工法、借力 和 解 法、思 想 疏 导 法、推心置 腹 法 等 具 体 措施,保 证 案结 事 了。齐齐哈 尔 建 华 区 法 院 多 年来 坚 持在 庭前 审 查 环节 做好和 解 工 作,最 大 限 度地将“官 民”矛盾解决 在萌 芽状 态中。仅2 0 0 5 年,该 院受 理 的1 2 6 件 案件,通过 庭 审前 协 调,使相对 人 与 有 关部 门 达成和解协议 而 撤 诉 的 就有 5 7 件,和 解 率 达 4 5.2 %。七 台 河中院 则 推出 了 司 法说人 民 司 法·应 用本期策 划|建 设 公 正 高 权 威 效 的行政 审 判制 度8}0 3.2 0 0 7.上 半 月
人 民司法·用 应本 期策 划|建 设 公 正 效 高权威 的 行 政审判 制 度明 法,在 审 判 的各 个 环 节,由 审判人 员 充 分 行 使释明 权,向 当事人 说 明和解释 相关 的法律 规 定和诉讼 知识,通过辨法 析 理,平衡 各 方 利益,营 造 和 谐 氛 围...
篇七: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一 步 学 习 行 政 诉 讼 法切 实 搞 好 行 政 审 判 工 作北 京市 人 民法院 注 重 行 政 审 到 队 伍 建 设。自 飞。9l )年4月全 市各级 法 院 设 立 行政 审判庭 以 来,已 建 立 了一 支 1 00余 人 的 行 政审判 队 伍。为 了 更好地 贯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行政 诉 讼 法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水平.各 级 法 院 已 对 行 政 审判 人 员进 行 业 务 培 训,平均 每 人 2次 以 上,提 高 了 行政 审判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自 19 9 0 年1 0 月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行 政诉 讼 法 》 正 式生 效到 1 9 9 1 年 的 一 年 间,北 京 市 各级 法院 审 理 行政 案件 巧 O 余 件。这 些 案件 的 审 理,对保 护 公 民、法 人 和侧其他组 织 的 合 法权 益.维 护 和监 怪行政 机 关依法行使行 政 职 权 起 到 了 积极 的 作 用。北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院 为总 结 促 进 行 政 审 判 工 作,还 召 开 行 政 审 判 工 作 会 议,学 习 行 政 诉 讼法,研 讨典 型 案 例,进 一 步 推 动审判 工作,提 高审 理 行 政 案 件 水平。( 王玲 摄 影、撰 文)图 ①北 京 市 召 开 行 政 审钊 工 作 会 议,市 高 院 刘 云峰 院 长 发 表 讲 话。图 ②北 京 市 副 市 长 张 建 民 讲 话。图 ③ 北 京 市 委 政 法 委 副 书 记 朱 一 农 讲 话。图 ④北 京 市 各 区、县 法 院 负 责 同 志 在 听 取 大 会经 验 介 绍。匆①② 一·③DOI: 10.16092 /j.cnki . 1001 -618x.1992.02.001
篇八: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审判法官应具备的几种能力 行政审判是我国的三大审判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 1990 年 10 月实施,行政审判经过了十余年的艰辛历程,现已逐渐为社会所认识、理解、接受和习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审判规则体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解决了大量强势组织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了行政机依法行政;有效地支持行政机关地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妲 向关良性互动方向发展。不 接 断拓展行政诉讼的新领域是 佤 行政审判的发展方向;坚持 尝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结合 ,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暧 的内在保证;坚持法律效果 从 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 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能 行政审判已成为人民法院树 鼬 立司法权威性的关键。为公 鹦 正、高效地开展行政审判工 ゴ 作,笔者认为从事行政审判 ⑹ 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种能力 篑 :一、把握和服务大局的能 捋 力。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 宠 局服务,是人民法院在国家 2 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性质决 ⒏ 定的,当前法官要深入贯彻 围 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刑 把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作为 害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 耄 脚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我们每一位法官对这一点必 墨 须有明确的认识,应当具有 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信念,较 瘙 高的政治敏锐力和政治鉴别 竦 力。要用这一高度的司法思 膨 想来统领、推进先
进的司法 ы 意识和先进的司法理念的树 宵 立与审判工作的开展,并正 撞 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 声 审判的关系,正确处理法律 伞法规和党的政策的关系,把 建 党的方针政策精神融会贯通 到适用法律过程之中。如:
蚧 行政案件中的计划生育案件 栩 、耕地保护案件、城市拆迁 驴 案件等等,都必须有很强的 狗 大局意识。二、法律适用能 漪 力。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 牺 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 笆 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 ∫ 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 棼 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 曝 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 晌 等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 琳 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 饼 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堡 。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 敦 的提高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 痪 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 祀 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 霭 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法官 猹 既是法律的维护人,也是法 茬 律的发展人。因此,对行政 跳 审判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显 ⒍ 得尤为重要,对其应当有很 高的要求。三、驾驭庭审的 能力。开庭活动是法官审理 淮 裁判纠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 要的形式。开庭活动开展得 慢 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质量 祛 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 酮 以及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 单 任程度。行政诉讼案件是民 告官的案件,尽管双方法律 遄 地位平等,但是双方的诉讼 衄 实力是明显不同的。根据行 迥 政诉讼的特点,行政案件与 民事案件不同,行政诉讼审 セ 理更多地是体现职权主义诉 红 讼的特点,法律和行政诉讼 鹗 证据规定,更多地赋予了行 鳢 政机关的举证义务。法官在 审理案件中也要体现对机关 挞 在诉讼上的
严格要求和对原 渴 告的阐明与指导,体现在对 屿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 梭 有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 螭 他人利益相关问题的主动审 尚 查。四、行政案件的调解和 协调能力。行政案件中,行 甯 政确认案件不能调解,行政 讥 赔偿案件是可以调解的。但 澶 在行政确认案件中,案外的 协调处理有时显得非常重要 规 ,这就要求行政审判法官也 粲 必须具备很强的调解、协调 ┒ 能力,法官需要平衡性思维 搿 ,理顺官民关系,维护社会 氨 和谐稳定。五、善于钻研和 娈 学习能力。学习是一个法官 僬 不断进步的唯一途径,是提 高新形势下履行司法审查职 悟 责的能力的重要手段。作为 阏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 嗉 业,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需 闹 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法官 阼 要不断增加知识储备,优化 有 知识结构,才能以严密的司 钝 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 储 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 法行为守护好社会公平与正 义这道防线。在学习能力方 面,不但要勤奋学习,而且 子 要会学习。在行政审判工作 煺中,行政机关众多,审判领 域范围广,法律法规层次多 ,更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善于 学习,终身学习。特别是年 寸 轻法官,阅历浅、社会经验 螅 少,应当多从实践中学习, 茺 做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 绫 认识,不断提高。六、处理 群体性行政案件的能力。要 棵 充分认清当前群体性行政争 佰 议日趋增多的严峻形势,不 暖 断提高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 我 性行政案件的司法能力。, 黢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 狷 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 执 化。近年来不仅行政争议呈 现增多的趋势,群体性行政 依 争议也比较
突出。特别是由 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 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 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 舀 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 耶 性行政争议,涉及面广,人 煜 数众多,矛盾尖锐,处理难 苋 度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 砘 响也比较大。所以法官要对 く 本辖区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情 苒 况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并制 右 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伧 在党委的统一协调和政府的 醉 配合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 狁 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 蹄 的积极作用。第 1页共 1 页
篇九: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前行政审判面临 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行政审判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 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 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的科学 的先进 的法律制度设计, 是人类社会在安邦治国进程中逐渐形成 的优秀法律文化。
实施具有中国特色 的行政审判制度, 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国中 的具体体现, 是人民法院 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法律职责。
行政审判工作在 我国开展十年
来, 取得了前所未有 的成绩, 在行政机关中, 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都产生了很大 的影响。
但是就现状而言, 行政审判工作步履艰难。
行政审判工作是一项规制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的工作。
它不仅体现了法律 的终极关怀, 提升了民众 的认可度, 而且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的重要实践。
十多年来,
我国行政审判开始走上正轨并遂步趋向完美, 但随着市场经济 的确立, 特别是 我国加入 WTO 后,
我国行政审判面临 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本文针对 我国现行行政审判 的现状进行探讨, 从多个方面讨论行政审判所面临 的困境, 同时提出了自己对行政审判工作 的一些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行政审判现状困境对策行政审判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 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 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的科学 的先进 的法律制度设计, 是人类社会在安邦治国进程中逐渐形成 的优秀法律文化。
实施具有中国特色 的行政审判制度, 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国中 的具体体现, 是人民法院 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法律职责。
一、 现行行政审判面临 的困境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 对于保障公民权利, 促进行政管理 的法治化, 推进市场经济体制 的确立, 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 均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 的问题, 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制度 的公信力不足, 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 的期望值下降。(一)
行政审判存在 的问题 1、 行政案件数量偏低。
造成这一问题 的原因是多方面 的:
如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 法院对有关起诉 的规定又作了很多限制性 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的纠纷, 如涉及农民负担、 计划生育、 企业经营自主权、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争议不能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解决。
2、行政案件撤诉率高。
在近年人民法院受理 的行政案件中, 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 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非正常撤诉, 即原告撤诉并非因为其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或重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有异议, 而是基于外力 的影响而不得不撤诉。
仅 2003 年,
我国法院共受理“民告官”一审行政案件 87919 件, 审结 88050 件, 其中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16356 件, 占 18.6, 驳回起诉 9400 件, 占 10.7, 撤销 10337 件, 占有 11.7, 原告撤诉和作其他处理 41547 件, 占 47.2。
①3、 行政审判质量不高。
行政审判 的重点应当是被诉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但在实践中却常常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在法庭上一起审原告 的场面; 由于常常受到政府不适当 的干预, 行政审判 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法院对行政行为在事实与法律问题上 的审查力度缺乏明确 的认识; 行政判决不规范, 内容过于简单, 缺乏说理性和说服力。
4、 行政判决执行难。
执行是行政诉讼 的最后一环, 只有将判决 的内容付诸实施, 行政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但在实践中, 行政判决常常得不到执行, 有些行政官员甚至公然藐视法院判决。
因此, 反思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 的内在缺陷并提出改革 的构想, 是 我们不能不重视 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使命。(二)
分析产生 的原因(1)
当事人诉讼意识不强因法律知识欠缺, 有 的相对人不知道运用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 的权利;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不愿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院人士认为, 社会文明程度 的
提高, 公民法律维权意识 的增强是主要原因。
同时, 国内司法界人士亦不回避这样一个现实:
一方面当事人不知告、 不敢告 的情况仍很普遍; 另一方面, 政府消极应诉也给行政审判带来很大影响。
调查发现, 许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缺乏了解, 不知道自己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在行政机关作为与不作为之间, 一片茫然, 特别是在信息闭塞 的农村, 情况更为严重。
老百姓对行政诉讼一窍不通, 根本就不知道还可以告官, 更不知道怎么告。
行政机关对原告打击报复, 相对人 的诉讼安全得不到保障, 导致原告不敢告; 即便是了解了法律知识, 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最大 的一块心病就是怕行政机关事后报复, 怕法院司法不公, 官官相护。(2)
一些法院领导对行政审判 的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对于行政审判 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错误地认为行政审判没有前途, 难出政绩, 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缺乏应有 的重视, 在他们 的心目中行政审判是可有可无 的。
还有一些法院领导不敢得罪行政机关, 对于行政审判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1][2]下一页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2 页上一页[1][2]有畏难情绪, 在行政案件 的审理上放不开手脚, 有案不敢立, 立案不敢审, 自己束缚自己 的手脚。
(3)
一些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的意识不高调查发现, 有些部门和领导不习惯接受司法监督, 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 与政府作对。
一些行政部门拒绝接受法院司法审查, 对法院送达 的法律文书不愿意签收, 还经常指示法院审判。
行政部
门一旦涉诉, 不是积极应诉, 而是通过各种方式给法院 的行政审判工作施加压力。一些行政部门 的领导甚至在案子没有审结 的情况下, 越过审判程序找上级法院或其他领导反映, 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
在基层, 政府对行政案件 的干预是很严重 的, 轻者表现为批条子, 严重 的甚至直接抓走当事人, 要不就是对行政诉讼不加理睬。
典型 的例子是, 东部某市曾有一个统计, 在全年 2000 多件“民告官” 的案件中, 无一位行政长官出庭。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说:
“政府消极应诉 的原因是, 认为 我是代表人民 的政府, 政府机关不可能做错事, 做错事也不应该用这种方式对待。这是一种观念问题。”
行政机关应该认识到, 建立对行政权 的制约监督机制, 并不是要剥夺、 削弱和否定行政权 的功能, 而是基于对“不受监督 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 的深刻认识。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 靠不出庭、 干涉法院审理工作来化解问题 的行为方式, 将面临更加刚性 的行为规则 的冲击。
基于这样 的现实, 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是解决问题 的关键, 而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 亦必须同步推动。(4)
法院行使 的审判权力力度不强。
法院法官在行政审判中没有足够 的权威, 一方面法院自己谨小慎微, 由于惧怕上边压力, 由于资源支配等方面受制 的,故法院审查立案时顾及多多, 能不立 的就不立, 能调处 的就不判, 甚至在判决中还要与行政机关沟通, 愿取得行政机关 的谅解。
对于当地党委政府关注 的热点, 敏感案件, 尤其是城镇建设, 计划生育等方面更是慎之又慎, 一般不予受理, 即使受理也是层层请示, 一拖再拖, 不能及时结案。
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完全 的行使行政审判权, 受其他机关干涉较多、 打招呼 的多、 过问 的人多, 无法抵御庞大 的社会关系网, 无法与掌握着各种权利 的行政机关抗衡, 对行政判决特别是对行政机关败诉 的判决, 总是“心有余悸”。
二、 对完善行政审判 的对策及建议由上可见, 造成 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制度困境 的原因是多方面 的, 因此,要真正走出困境, 必须从多方面对现有 的行政诉讼制度加以完善, 从规则、 到体制、 再到法律文化都有许多工作亟待去做。
我们确实应该承认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的完善是一个艰巨复杂 的系统工程。
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 的诸多问题和不足, 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各级法院自身和行政审判人员要提高素质各级法院 的领导要真正解放思想,要以种种狭隘利益 的羁绊中解决出来, 敢于用年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彻底决裂, 敢于破除
与行政诉讼法 的宗旨相背离 的条条框框, 勇于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大胆受理和一发审理 的行政案件。
要从大局出发, 切实重视行政审判工作, 采取积极和有效措施保护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诉权, 要为行政审判工作配备合格 的高质量 的干部, 要不断提高审判人员 的素质, 要积极为行政审判人员顶住压力, 排除干扰, 帮助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克服困难和提供帮助, 及时解决行政审判人员 的后顾之忧, 切实抓好大案要案 的审理, 保证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处理。
应当以精英化、 专业化为指导思想建设行政法官队伍, 确立和实行统一、 严格 的法官任用和考核标准。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控制行政法官 的来源。
结合行政法院 的建立, 从优秀律师、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的行政官员和行政法学教授中选拔行政法官。现有行政法官中经验丰富、 具有一定理论素养 的予以保留, 其他人员可以转到其他部门工作, 一部分可以作法官助理。
高级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的法官从下级行政法院 的行政法官中选任。
2、 限制行政法官 的数量。
在中国目前 的法律教育水平之下, 要维持法官 的高素质必须限制法官 的数量。
将行政法官保持在一个较小 的数量内, 大量事务性 的工作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去作。
3、 提高行政法官 的待遇。
只有提高法官 的待遇才能吸引高素质 的人才进入行政法院系统。
在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 的基础上, 提高法官待遇 的障碍和阻力就会减少。(二)
提高民众诉讼意识(三)
建立和完善公正司法制度建立公正 的司法制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 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
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应有 的位置, 建立和完善科学 的公正审判制度:
司法工作 的条件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包括办案经费、 生活待遇, 要建立严明 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以制度促保障。
公正是司法 的生命, 司法独立是公正 的基础。
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 司法系统必须被赋予一种独立 的地位。
司法独立 的功能在于排除司法活动中 的法外干涉, 保证“法官根据他们自己对证据、 法律和正义 的认识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独立于政府权力和私人 的压力、 诱惑、 干涉和威胁”。
③ 我国作为一个行政权长期占据优势、 司法权威一直未能确立 的国家, 更需要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强化司法 的权限, 提高法官 的威信, 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组织上和职能上 的司法独立。
与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相比, 行政审判对司法独立 的要求更显迫切。
行政审判作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 的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 的一种制度, 如果作为监督者 的司法机关不独立, 特别是相对于被监督者 的行政机关不独立, 那么这一制度 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
实际上在造成目前行政审判难 的诸多因素中, 由于司法不独立而造成 的执法不公正是最核心也是最为棘手 的一环。
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都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与个人 的干涉。
但这一规定因为严重 的司法体制障碍而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就法院来说, 除了在法官 的任免等人事管理方面须受地方党政机关 的领导外, 在编制、 经费 的预算、 拨给方式、 基础设施和装备等司法行政事务方面也受制于行政机关。
就法官个人来说, 由于资格认定、 身份保障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尚不健全, 个人无法抵御庞大 的关系网, 无法与掌握着各种资源分配权 的行政权相抗衡。
④这一体制导致在 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 有 的地方党委、 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加以限制, 造成法院有案不能收, 群众起诉难, 特别是对乱处罚、 乱摊派、 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较为敏感 的案件, 往往以维护大局、 便于政府工作为由, 规定法院不得受理此类案件。
有 的地方甚至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要经过党委、 人大、 政府或政法委 的批准。
行政诉讼处于困境之中已成为不容回避 的现实, 并引起了各界人士 的广泛关注。(四)
加大对妨碍审判活动行为 的处罚力度 。
不依法行政,司法不公是目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实践中反映最为强烈 的问题之一, 也是滋生行政垄断权力和产生腐败 的温床, 更是实现依法治国 的最大障碍。
为了有效地遏制部门保护主义和办关系案、 人情案导致 的“撤诉多” 的现象, 必须采取切实可行 的对策措施。
1、 加大惩罚力度。
在目前国家还未出台《监督法》
的情况下, 除应加大对违法审判、 不依法办案法官 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外, 还要加大对特权垄断行为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 的限制和惩罚力度。
应明确界定耍特权和构成行政垄断权力以及部门保护主义 的范围以便给予必要恰当 的制约, 并在权力机关设立相应 的监督机构, 评价其行为是否构成耍特权和构成行政垄断。
导致监督权侵犯法院法官独立审判权 的事例时有发生。
2、 加大打击力度。
一方面, 加大对执法违法 的处罚打击力度, 要将执法违法作为犯罪严重惩罚 的加重情节。
另一方面, 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 的行政法律文书处罚执行力度, 提高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裁决罪 的量刑幅度, 使惩罚机制大于获利机制, 即使拒不执行 的行为在经济上获得 的利益远远低于因其所受惩罚而造成 的损失。
3、 人民法院对原告 的撤诉申请, 要认真审查。
如果发现原告撤诉是受到外在因素 的影响, 或因担心...
篇十: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0 9 年‘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 汉文综合版)Ju l. 20 0 9 第28 卷第六期总第6 2期增强政治意识增强大局意识坚持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姚国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8 30 0 0 0 )20 0 7 年12月 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 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 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至上” 作为一个整体, 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和方向。
“三个至上” 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行政审判工作, 作为人民法院继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之后的审判职能, 当前愈加凸显出在化解“官” 民矛盾, 化解行政争议, 促进社会稳定、 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一、 行政审判活动是党执政的一种方式和载体, 行政审判工作要增强政治意识, 增强大局意识, 坚持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当前,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的社会转型时期, 由过去的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等, 改制为独资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制企业等, 过去是政府办企业, 现在是社会办企业:
过去的政府是权力型政府, 现在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 在经济建设过程中, 过去是政府自己搭台自己唱戏, 现在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
过去绝大部分企业的资产是国有的, 企业对国有资产、 企业利益的重视程度, 与现在的独资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制企业等相比较, 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当前是社会利益格局进行着深刻调整, 利益观念发生着深刻变化, 利益关系复杂多变, 各类社会矛盾易发、 多发、 并发的时期, 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
如何能够有效地缓解“官“民矛盾、化解行政争议, 如何能够有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保障群众权益,如何能够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如何能够有力促进群众对政府的高度信任和拥护, 增强党群干群的鱼水关系,这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党的十七大以来, 中央反复强调以人为本, 关注民生, 保障民生,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侵害, 这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民生要求, 行政审判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紧密相联。
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 直接衡量到保障民生的力度、 程度和广度。
中央提出强化社会建设, 强化社会管理。
行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都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 行政法律关系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行政审判要解决的就是协调处理社会管理中公权与私权的摩擦与冲突, 实现社会和谐。
行政审判工作不仅仅只在简单的化解行政争议案件, 从政治角度讲, 行政审判活动首先是党执政的一种方式和载体. 同事也是运用宪法和法律“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 , 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过程。
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 必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 , 切实做到行政审判工作必须要用“国事“的眼光, 着力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 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二、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 全党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这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 也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努力把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变成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过程. 在**、 在乌鲁木齐市稳定就是第一要务,没有一个和谐稳定地社会环境就无从进行发展; 不发展就无法保持社会长久的和谐稳定,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不可偏废。
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行政纠纷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都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 涉诉矛盾纠纷以民生问题为主, 主要集中在房屋登记、工伤确认、 社会保障、 城市拆迁、 行政征收、 城市规划等关系涉及3 7到基本民生问题的领域。
以我院2008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来讲, 我院20 0 8 年受理各类行政争议案件19 0 件:
其中劳动行政纠纷案件8 0件, 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件7 0 件, 税务行政征收纠纷案件6件;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j, 劳动、 房屋登记、 税收这些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权利紧密相联的案件占到了绝大多数:
就劳动行政纠纷案件来讲, 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来源就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当发生了这类纠纷, 政府的处理是法定的前置程序, 这也是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责, 政府的行政确认涉及到政府利益( 社会保障)、企业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
当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 就已经说明其中有一方当事人对政府的行政确认不服, 对政府的信任度产生了危机。
过去城市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的房屋绝大多数是公房, 自1985年至2000年间进行“房改” 后, 城市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的房屋绝大多数是自己的私房了。
当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的房屋, 因房屋行政登记发生纠纷, 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又会怎样. 要解决好这类社会反映强烈、 突出的基本民生问题, 行政审判工作就必须要用“国事“的眼光来看待。
解决好了这类问题, 就是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的, 以人为本, 关注民生, 保障民生.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侵害。
只有解决好了这类纠纷, 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 行政审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 有些行政部门对于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没有到位; 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社会管理,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度的问题上, 处罚金额再加上每日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甚至滞纳金己超过处罚奉金的三倍达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不仅行政相对人根本负担不起, 而且很有可能导致一个企业的倒闭。
我们在做此项协调工作中也感到存在很大的困难。
虽然在民事法律、 合同法中对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是,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中尚未对此进行明确。
对此, 尚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我们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但是, 公安交通部门在制定了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度作出了限制的规定后, 又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滞纳金进行了限制, 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处罚本金。
因此, 这类纠纷明!II!就比较少。从近两年我院受理的行政纠纷案件来看, 有些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积累的矛盾较多, “欠账” 较多, 要想就正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容易引起连锁反应。
加之资源有限, 使政府无法承担连锁反应引起的责任。
例如我院受理的五起税务行政征收纠纷案, 市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国务院三部委的规定在2005年起, 每半年公布一次城市房屋的价格, 使我市房屋交易契税政策滞后, 导致纳税人提起诉讼,如若退税引起连锁反应, 政府将要拿出几个亿的资金。
对此, 我院特邀人大汇1日J政府、 上级税务机关共同研究, 形成统一认识后, 妥善处理了此批案件, 有效的防止了凼这批案件引造成连锁反应引起群体事件的发生。从以上事例也充分说明, 我们行政审判工作一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变成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过程,要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一定要增强政治意识、 要有大局意识、 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作者简介:
姚国文( 1958一). 男。
山东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研究方向:
行政诉讼法.收稿日期:
2009. 09. 15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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