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5篇
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5篇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 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 组发电【2020】X 号)精神,结合《XX 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及我区宗教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 年 1 月至月底)。启动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街办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举措、整改时限等。动员安排部暑相关工作,深入阐释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宗教界的重视程度。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部署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隐患自查。在此基础上,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明察暗访,及时消除火灾
隐患,防范消防安全事故。动员社区网格员联络员参与,强化群防群治,确保排查任务精准推进,问题隐患不留死角。建立问題隐患、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表,线路图,责任人。重点做好 2021 年春节期间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2021 年 3 月底,完成“两个清单” 台账建立工作,完成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 A 级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各街办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査情况,对照“两个清单”,遵循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的原则,实行差异化治理,对于一般问题,细化治理举措,明确落地见效;对于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和隐虑,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对于重大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加强政策指导和资全保障,确保按时整治达标 2021 年 7 月底前完成。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和日常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反弹。推动宗教活动场所配置改进消防设施,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供配套服务,整治周边环境。建立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结合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探索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细化标准,督促消防重点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打造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场所,树立正面典型,推广经验做法。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2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专项行动期间,市专项工作指导组将适时选择部分地方进行中期检查,评估阶段性成果,梳理分析突出问题,督导开展下一步工作,同时为迎接中省检查验收做好准备。各街办于 2022年 9 月底前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机制建立情况、教育培训情况等,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区民宗局专项工作指导组办公室。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街办、宗教活动场所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精神上,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末端落实。从建筑结构、空间布局、人员流动、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多角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隐患的全面分析,做好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有效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坚持政府监管与宗教界自律相结合,注重调动发挥宗教活动场所的积极性,激发宗教界入士和信教群众的主人翁意识,组织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群众性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査,推进群防群治。
(三)强化服务意识。要在依法管理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帮助解决宗教活动场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如消防管理经费不足,设施设备缺失老旧,房屋年久失修,用电用气设施配套不到位、使用不规范,周边环境拥挤杂乱,大型活动停车难、疏散难等,多为宗教界办实事做好事,用优质的公共服务凝聚人心,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
篇二: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宗教场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临夏路街道宗教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宗教场所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源头上严密
防范、坚决遏制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精神,结合辖区宗教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防范、坚决遏制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精神,结合辖区宗教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宗教场所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
隐患,推进宗教场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场所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宗教场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健全和完善职责清晰、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宗教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宗教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隐患,推进宗教场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场所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宗教场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健全和完善职责清晰、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宗教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宗教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 整治范围
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总要求,
在辖区开展宗教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整治辖
区大小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排查消防、食品和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区大小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排查消防、食品和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检查方式及责任部门
(一)检查方式
查阅资料、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二)责任部门
安监局、建设局、民宗局、消防局、卫生监督局。
四、整治重点
(一)安全生产方面
1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和
职责。
2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
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 、建筑墙面、围墙、地面是否有下沉、断裂情况。
(二)消防安全方面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2 、门窗有无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栅栏。
3 、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4 、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5 、是否对烧纸、焚香采取防火措施。
6 、举办祭祀、庙会等活动是否报公安部门审核。
7 、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三)食品安全方面
1 、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2 、食堂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3 、是否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
4 、饮用水水源是否清洁、卫生。
五、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方面
1 、全面排摸辖区宗教场所数量,全面建档登记,分类
汇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责任、整改到位。汇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责任、整改到位。
2 、排查出的各类问题现场告知宗教场所负责人,并签
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消防安全方面
1 、排查出的各类消防安全问题现场告知单位负责人,
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2 、借助楼宇电视、户外 LED 、挂图、橱窗等多种形式,
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三)食品安全方面
1 、组织定期宗教场所食品安全检查,作好记录。
2 、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
篇二:***会卫生管理制度
***会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防卫生防疫事件的危害,保障信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食品法》和《宗教事务条例》,订立本制度。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防卫生防疫事件的危害,保障信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食品法》和《宗教事务条例》,订立本制度。
二、场所必须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一般由场所管理成员兼任,负责场所的卫生防疫和食品采购工作,自觉提高卫生防疫意识。;二、场所必须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一般由场所管理成员兼任,负责场所的卫生防疫和食品采购工作,自觉提高卫生防疫意识。;
三、采购的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现状。三、采购的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现状。
四、堂(点)应购置必需的卫生防疫设备及用品。餐饮用具做到四、堂(点)应购置必需的卫生防疫设备及用品。餐饮用具做到“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饮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不得使用。
五、环境卫生要落实,分组包干,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要整齐,做到定期灭蝇、灭鼠、灭蟑螂。必须做到五、环境卫生要落实,分组包干,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要整齐,做到定期灭蝇、灭鼠、灭蟑螂。必须做到“ 四无一亮”,即无垃圾,无灰尘、无蜘蛛网,无果壳、废物、玻璃门窗明亮。会堂内要保持空气流通。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周六做一次空气消毒。,即无垃圾,无灰尘、无蜘蛛网,无果壳、废物、玻璃门窗明亮。会堂内要保持空气流通。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周六做一次空气消毒。
六、严禁携带有碍安全,身体健康的危险物品,化学制品和臭味物品进入场所。六、严禁携带有碍安全,身体健康的危险物品,化学制品和臭味物品进入场所。
如发生上述事件时,场所管理组织不作为,办事拖拉,不按规定办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如发生上述事件时,场所管理组织不作为,办事拖拉,不按规定办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七、发现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劝导隔离、及时上报并及时消毒。七、发现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劝导隔离、及时上报并及时消毒。
八、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
***堂(点)消防安全制度
一、为规范堂(点)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以人为本的思想觉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订立本制度。一、为规范堂(点)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以人为本的思想觉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订立本制度。
二、堂委会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为本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二、堂委会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为本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配足必要的消防器材。登记造册,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要畅通,安全出口标志要醒目。三、、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配足必要的消防器材。登记造册,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要畅通,安全出口标志要醒目。
四、严格控制在教堂(点)内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发现火灾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防破拆或隔离,确保安全;加强对可燃,易燃物的管理,从燃烧条件上控制并清除燃烧物;加强对电气线路、设备的管理,在教堂(点)内安装应急照明,以利火灾时引导人员疏散;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避免过热或短路产生火花而引发电气火灾。四、严格控制在教堂(点)内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发现火灾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防破拆或隔离,确保安全;加强对可燃,易燃物的管理,从燃烧条件上控制并清除燃烧物;加强对电气线路、设备的管理,在教堂(点)内安装应急照明,以利火灾时引导人员疏散;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避免过热或短路产生火花而引发电气火灾。
五、重点加强对大型聚会和节日的消防监督管理。聚会之前堂委会应制定预案,根据教堂(点)环境大小控制相应的规模,留足疏散通道,检查应急照明装置,保证报警电话畅通,一有火灾情况,有专人引导疏散,并引导消防力量救援。五、重点加强对大型聚会和节日的消防监督管理。聚会之前堂委会应制定预案,根据教堂(点)环境大小控制相应的规模,留足疏散通道,检查应急照明装置,保证报警电话畅通,一有火灾情况,有专人引导疏散,并引导消防力量救援。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如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问题,要上报堂管组织及时处理。需要专用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上报。教堂内不得堆积易燃易爆物品。六、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如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问题,要上报堂管组织及时处理。需要专用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上报。教堂内不得堆积易燃易爆物品。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堂委会要立即进行处理,需专业部门处理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争取指导,杜绝事故隐患发生。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堂委会要立即进行处理,需专业部门处理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争取指导,杜绝事故隐患发生。
篇三:9 黔东南州旅游、宗教场所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建设标准
黔东南州旅游、宗教场所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 -2006 )》,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黔东南州境内所有旅游、宗教场所(以下统称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
1.3 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 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
1.5 “ 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1.6 依照本标准开展“ 四个能力”建设,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建设,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 建设标准
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1.1 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1.2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3 员工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旅游景点、宗教场所开放前后防火检查,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旅游景点、宗教场所开放前后防火检查,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宗教场所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进行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宗教场所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进行 2 次防火巡查。
2.1.5 防火巡查的内容:
2.1.5.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5.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1.5.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标志是否完
好清晰:
2.1.5.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1.5.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7 防火检查的内容:
2.1.7.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和消防安全...
篇三: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
93 2019 年 x 区宗教活动场所“智慧消防”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文物局、省民宗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x 省博物馆、文物建筑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 公消[2018]77 号)精神以及《x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智慧消防”建设工作方案》(x 民宗〔2019〕4 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防控能力,切实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消防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智能化技防措施的提升,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控水平,促进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推进范围 主要以我区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为推进建设对象。参照本方案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制定“智慧消防”的建设计划和建设内容,分步分块地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工作,提高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科技化管理手段。
— 2 — 三、职责分工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将宗教活动场所的“智慧消防”建设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构建宗教活动场所智能化火灾防控体系。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业务指导,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工作,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各镇、街协助做好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的“智慧消防”建设工作,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平安创建工作。
四、建设内容 (一)推广安装联网式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 在火灾易发多发部位和场所,推广应用联网式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对火警信号实现实时监测预警,为联勤联动和快速现场处置赢得时间。
(二)推广安装电动车智能充电桩 在电动车集中充放场所推广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备,实现过充自动断电并检测电池故障,提醒车主对车辆进行保养或维修,预防由电动自行车引起的火灾,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
(三)推广安装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 在消防控制室推广安装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通过安装
在各个重要场所内部的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消防给水、自动灭火、视频监控等系统中的感知设备进行联网实时监测、对消防设施进行集中管理的消防信息化应用,实现以下功能:一是通过远程摄像头实时监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一旦发现脱岗情况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二是通过水位监测传感器实时监测单位的高低位消防水箱的水位情况,一旦发现水位低于标准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三是通过火灾报警系统信号传输装置及时传输监测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管理人员。
(四)推广安装智慧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 在配电房等电气线路布放区域推广安装智慧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通过采用用电安全智能终端作为传感器的处理和数据发送装置,收集使用单位的用电数据,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建立数学模型并进行比对,分析判断电气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推送给用户,帮助解决用电隐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五)推广安装智慧燃气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 在安装燃气的区域内安装无线可燃气体探测器,通过监测可燃气体浓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通过手机短信或者 APP等形式信息通知相关人员,及时避免由于气体泄漏发生的燃
— 4 — 烧、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
(六)推广使用单位自主管理 APP 系统 运用单位自主管理 APP 系统实现单位依法自主管理,实现单位消防自主管理(单位基础资料上传、消防管理工作信息化数据上报、现场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值班、岗位自查、防火巡查、防火检查、设施维保、教育演练、随手拍、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领导履责等功能)、单位消防物联网探测报警、安全评估机构评估、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和消防大数据采集上报等智能化自主管理。
(七)建设完善微型消防站 根据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对已建成的微型消防站进行提升改造,按照最新建设标准增配消防器材,落实人员执勤备勤制度,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主机和监控平台,实现火灾警情的第一时间预警和响应。
五、时间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 年 4 月中旬前)。由消防、民宗部门及各镇街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摸排,了解基础情况、理清建设底数。组织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全方位的动员部署,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工作内容。
(二)试点建设阶段。(2019 年 5 月中旬至 6 月中旬前)。按照建设要求,选取试点单位进行样板化建设,建设完成后召开试点推广现场会。
(三)实践推广阶段。(2019 年 6 月中旬至 9 月中旬前)。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建设方案和试点样板化建设内容,根据本场所实际情况,选择“智慧消防”建设内容,制定建设方案,开展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工作,大力提升场所的火灾防控水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制定“智慧消防”的建设计划和建设内容,分步分块地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工作。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9 年 9 月中旬至 10 月下旬)。各单位按照建设进度进行工作总结,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智能化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和“智慧消防”建设的重要性,将宗教活动场所“智慧消防”推进作为工作重点,推进各项“智慧消防”相关设施、系统的建设,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能力。
(二)加强协作,统筹推进。要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协作,拓展“智慧消防”项目,切实利用“智慧消防”相关系统
— 6 — 帮助排查和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同时要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特点,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制定计划,积极做好建设指导,统筹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智慧消防”建设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要广泛宣传推广“智慧消防”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加强对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达到智能化自我管理的效果。广泛发动信众,自觉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营造浓厚氛围。
篇四: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 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宗教部门行政指导、乡镇(街道)属地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场所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二)确定本场所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六)组织开展对教职员工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 (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
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大型建筑和属于文物的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提倡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所有的香烛、灯火严禁靠近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确需搭建的须经当地宗教和消防部门批准。禁止在殿堂内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管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消防设施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 (四)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当危险等级提高时,适当增加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灭火剂。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老旧建筑应尽量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应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处开辟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一般不得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 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一般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与宗教活动应分区设置。因条件所限,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伙房必须单独设立,炊煮用火的炉灶和烟囱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燃气管道。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置讲台的,讲台上的灯具距离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得小于50厘米。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人员密集的殿堂,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或参观游览人员较多时,在安全出口处配置工作人员,及时引导人员疏散。
第二十八条 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清除建筑物周围30米范围内的杂草,防止山火危及。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
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发现的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章 消防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明确培训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场所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 (三)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知识;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和处置火灾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场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志愿消防组织成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第五章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教职人员应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教职人员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迅速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通讯联络组迅速通知其他教职员工赶赴火场,并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教职员工; (三)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四)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 (五)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六)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 火灾发生后,宗教活动场所应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并组织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十七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三十八条 起火场所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加强和改进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火灾事故分析报告应当在火灾发生后3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篇五: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
市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XX 省消防条例》《XX 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第三条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和宗教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场所管理组织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共同参与管理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宗教团体对所属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督促协调责任,督促场所落实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及大型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场所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场所应建立以场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定消防安全员,有条件的场所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场所管理组织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和消防安全员应明确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手抬机动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和消防安全员应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
第九条 场所严禁明火进殿,提倡文明敬香,推行环保无烟(电子)蜡烛,严禁点燃大蜡烛。香炉、灯山、焚纸炉等设置在室外露天固定位置,平时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用火,要由专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或用安全的电子灯。香炉、灯山、焚纸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第十条 场所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当危险等级提高时,适当增加灭火器材配置数量(主殿和宗教活动区每 50 平方米、宗教办公用房和宿舍及配电室等其他区域每 75 平方米配备 1 具 4 公斤 ABC 类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设 2 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区位,室外应采用保护措施。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遗存区位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灭火剂。
第十一条 场所内大型建筑物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三条 场所内不得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如确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十四条 场所内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敷或套穿金属套管、阻燃 PVC 套管,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第十五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设置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和独立式烟感器。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建筑,宜设置智慧用电系统。
第十六条 场所内生活区与宗教活动区应分区设置。因条件所限,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伙房必须单
独设立,炊煮用火的炉灶和烟囱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燃气管道。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十七条 场所设置讲台的,讲台上的灯具距离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得小于 50 厘米。
第十八条 地处森林、郊野的场所应当设置防火带,清除建筑物周围 30 米范围内的杂草,防止山火危及。
第十九条 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二十条 场所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确需搭建的须经当地宗教及相关部门审批。禁止在殿堂内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批,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场所管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消防设施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
(四)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人员密集的殿堂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第二十三条 场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停止使用危险部位。发现的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在册,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民宗、公安和消防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审批。参与活动人员较多的,在安全出口处配置工作人员,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并配合做好活动前后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章 消防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第二十六条 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所应积极参加乡镇(街道)、民宗、公安和消防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演练培训。
第二十八条 场所应自觉接受乡镇(街道)、民宗、公安和消防部门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建立相应台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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