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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5篇

发布时间:2022-08-19 10:10:01 来源:网友投稿

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5篇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和建设研究姓名: 何华明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5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5篇

篇一: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和建设研究姓名:

 何华明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

 周华虎20081201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和建设研究在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 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文章从第一部分开始介绍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现状以及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主要表现, 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打下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存在诸种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

 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 没有理清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 这是出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基础原因。

 虽然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存在一致的地方, 但是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如果不能明确二者不一致时的取向就可以能引发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并且本文认为, 当二者不一致时,应该尊从律师职业道德优先的原则; 第二, 没有正确处理好律师的职业性与商业性的关系, 这是导致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因。

 本文认为律师的职业性才是律师的最根本的属性, 律师的商业性必须让位于律师的职业性, 律师过度的商业化不但是引起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直接原因, 同时还会使律师制度背离律师制度设计者的初衷, 破坏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 第三, 相对于律师业的发展而言, 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滞后, 这是产生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制度原因。

 同世界上律师管理较为成功的国家相比,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上、 律师职业道德监管的主体上以及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上都较落后, 并且没有起到有效的规制我国律师的行为的作用; 第四, 律师与法官、 检察官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和权利不平衡,这是引起律师职业道德问题产生的外部原因。文章的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分析总结出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一, 通过法律规定对律师重新定位, 在定位中要显示出律师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性的特点, 以便让律师本人和社会都能够对律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改变律师行业向过度商业化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第二,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主体的建设, 在这部分内容中引入了律师自治的理论, 强调以律师自治理论来指导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主体的建设, 并且具体分析了律师、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和分工:

 第三, 通过完善现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建设, 具体指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扩大篇幅、 细化规则, 同时还要加入现行规范中缺少而现实已经存在的问题的规范, 如对非诉讼事务的规范、 对律师公共服务的规范、 对律师流动问题的规范等; 第四, 建立律师职业道德披露机制, 以外2

 摘要部监督来约束律师的执业行为; 第五, 优化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 这些措施主要有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等。关键词:

 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性、 律师自治、 法律职业共同体3

 A b str a c tO u rc o u n tr yr e—esta b lish edla w y e r sy ste min19 7 8, ith a s b e e n f o r 3 0y ea r s。

 F r o mth eb e g in n in g , w eh a v e 2 0 0la w y e r s o n ly ,b u t n o w ,w eh a v e m o r e th a n130, 000. W ithth eg r o w tho fth ele g a l p ro f essio n , th er o le o flaw yersin th e so cia la n de c o n o m ic lif e h a sg r a d u a lly in crea sed , la w y ers n o t o n ly m a d easig nifica ntc o n tr ib u tio n ininth ep r o te c tio no fth eleg itim a te r ig h tsa n din terestso fcitiz e n s a n dsa f e g u a r dso cia l f a irn ess a n dju stice, bu ta lsotosa f e g u a r dth e e c o n o m ico r d e r ,p r o v id e df a v o r a b le f o rth e h e a lthd e v e lo p m e n to feco n o m ic.O n th e o th erh a n d , w e a lso se e 也a t th ere a rem a n yv io la tio n s o f e th ic a lb e h a v io rstill, ifn o t c o r r e c te d ittim ely ,itw ill d isto r t th eim a g eo fla w y e r sinso ciety ,u n d er m in eth ecr ed ib ilityo fth ep r o f e ssio ng ro u p ; inth elo n gr u n ,th e y w illa lsoim p ed eth e a im o fb u ild in ga so cia listc o u n tr yr u le db yla wa n d lo se a nim po rta nt p r o te c tio nf o r e c o n o m ic c o n str u c tio n ,th e b u ild in go f a h a r m o n io u sso c ie tyw ill a lsob e c o m e d ifficult.Inth isa rticle, Ih a v ea na lysisth e r e a so n o fc a u sin glaw yers p r o f e ssio n a le th icsissu es:

 F irst, Im p ro p er h a n d lin gth erela tio n sh ipo fla w y e r s p r o f e ssio ne th ics a n dso cia l ethics; S econd , Im proper h a n d lin gth erela tio n sh ip o f th e o c c u p a tio n a lch a ra cter o flaw yersa n d th ec o m m e r c ia lityo flaw yers; T hird, laginb u ild in glaw yersp r o f e ssio n a lin eq u a lityb e tw e e nth e sta tu sa n drig h ts.c o d eo f ethics; F ourth, law yers a n d ju d g es, p ro secu to rsT h e a r ticle m a d e th er e sp o n sein th e la stp a rt:

 F irst, to r e—p o sitio nf o r th elaw yers; Second, counselto th eth eo r yo fa u to n o m ya s ag uid e, a law yerf o r th ee th ics o f th e m a inb u ild in go f th e d iv isio n o fla b o r; T h ird , im p ro v eth e c o d e o flaw yer’ S p r o f e ssio n a l eth ics; F o u r th , esta b lishm e c h a n ism s f o rd isc lo su r e ; F if tM y ,toen h a n ce th ep o litica lsta tu s o flaw yers, toe sta b lishle g a l p r o f e ssio n a l c o m m u n itya n dtoo p tim iz eth eso cia l e n v ir o n m e n tf o rla w y e r 's p r a c tic ea ctiv ities.K e y w o r d s:

 L a w y e r ’ Sp r o f e ssio n a le th ic s, L a w y e r ’ So c c u p a tio n a lc h a r a c te r ,L a w y e r ’ Sse lf - g o v e r n m e n t, T h e c o m m u n ityo fle g a l p r o f e ssio n .

 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明。

 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学位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特此声明。学位申请人:

 何华明2 0 0 8 年12 月 5日

 1. 导论1. 1写作背景1・导论19 7 8 年12月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

 随后, 我国逐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 兴办经济特区, 国民经济进入调整和恢复时期。

 19 9 2年, 小平同志南巡之后, 中国改变了过去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 正式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使改革掀起了新一轮的高潮, 我国的经济开始以让世界刮目的速度向前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 交易逐步增加, 人们的社会活动越来越频繁, 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也同步增长。

 经济纠纷的增多不仅可能让人们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从而打击人们的交易积极性, 更严重的是如果经济纠纷长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还会影响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

 因此, 19 9 7 年,时任中共中央***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依法治国’ ’ 的基本方略, 明确指出“依法治国,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回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律师队伍的建设也在逐步进行。

 19 7 8 年, 我国律师制度在二十几年的中断后重新确立。

 19 8 0 年, 中国各地陆续出现了20 多家“法律顾问处” , 陆续地, 全国有20 0 多人进入这些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这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初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雏形。

 经过30 年, 我国的律师行业有了巨大的发展。

 根据新华社今年四月 份的一篇报道统计,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到。

 江泽民: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新华社, h ttp :

 //n cw s. x in h u a n ct. co m , 19 9 7 年9 月 21日。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和建设研究了1. 3万多家, 律师的数量也增加到14 . 3万多人@ 。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 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保障机制的律师制度也发挥了作用。

 律师不仅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而且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在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 相对于经济发展和律师队伍的发展速度来说,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并没有同步跟进, 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商业化的运作渗入律师执业过程, 有一些律师没有找到正确的定位, 在执业的过程中唯利是图, 片面信奉金钱至上。

 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 律师作为法律价值守护人的品性正在逐步丧失, 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扭曲律师的社会形象, 破坏其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公信力; 如果长此以往,不顾律师职业道德, 漠视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 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存在的根本价值也必将遭到损害。

 如果与法院、 检察院鼎立的三足之一的律师队伍遭到损害,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会很难实现, 我国的经济建设将会失去一个重要保障, 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会变得困难重重。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1. 2律师职业道德概述1. 2. 1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职业道德是指某一特定职业的人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中指出:“实际上, 每一个阶级, 甚至每一个行业, 都各有各的道德。

 ” 律师这个职业也不例外。

 具体的讲, 律师职业道德( L eg a l E th ic s或P r o f e ssio n a lism )就是指律师在其职业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者职业纪律的总和。

 同其他职业道德一样, 律师职业道德不是从来就有的, 他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发展在律师执业活动中逐渐产生的, 是无数成功经验以及失败教训的归纳总结和抽象概括。

 并且他也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 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 也会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我国律师队伍已发展到14. 3万多人》 , 新华社, h ttp :

 //n ew s. x in h u a n et. co rn /leg a l/, 2008年4月 15日。2

 1. 导论1. 2. 2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按照学界一般的观点, 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两个部分。强制性规范是指一些具体的、 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这些规范的后面通常跟有违反的后果, 律师如果违反这些规范将会受到职业惩戒。

 这些强制性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的规范, 包括律师不得越过律师事务所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私自收取报酬和费用等。( 2)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规范, 包括不得损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威信; 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的纪律等。

 ( 3)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的规范, 包括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事实和材料等。

 ( 4 )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关系方面的规范, 包括律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非强制性规范是指一些原则性的规范, 这些一般比较抽象, 没有明晰的外在标准衡量, 不适合采取外在惩戒的方式来保障实施, 其实现主要取决于律师个人的认识与努力。

 律师违反它, 会遭受舆论的批评, 从而降低律师个人的声誉。

 这种规范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内容, 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 律师应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 如忠实勤勉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勤于学习、 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独立执行职务, 勇于承担责任的精神等等。

 其次, 律师还要遵守自己职业的特殊的职业道德。

 如积极探求案件真实情况,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严守执业秘密; 与同行公平竞争、 互相尊重; 注重自身修养,珍惜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以及关于律师的保密、 律师业务的广告以及律师收费等方面的要求等。1. 2. 3律师职业道德的作用律师职业道德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层次。

 从规范作用上讲, 它具有对律师行为的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等一系列的功能;从社会作用上讲, 它具有提高律师职业素质, 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律师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3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和建设研究第一、 加强律师职业自律和独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律师职业道德有利于保证律师自身业务水平的培训、 提高, 保证专业服务的水准, 提升律师职业群体良好的社会形象, 减少和避免其消极的社会影响。

 这突出地表现在律师要避免受到政府力量的干扰及市场控制两种外在的束缚, 以免成为强权的附庸和金钱的奴隶。第二、 解决律师职业冲突。

 季卫东教授对此有精辟的分析:

 “律师的职业活动与医生不同, 在许多场合, 对于当事人来说, 它的实用性并不是那么明显的和绝对的, 对于同行来说, 则缺乏统一的和确定的共同的对手。

 因此,律师必须强调自己的实用价值甚至创造出社会需求来, 律师之间的竞争不免带有互相攻击成分和肆意性。

 这使律师比医生更需要市场观念而又更缺乏自由营利的机会。

 况且, 律师的工作内容涉及纠纷和正义, 因此更容易招致不满( 胜诉时当事人会认为理所当然, 败诉时当事人会认为律师无能; 一个黑白分明的判决很难不在当事人中树敌对半, 再好的法律决定也只能得到50分), 也更有必要受到伦理上的监察。

 ……总之, 律师为了确保其独立性、 主体性必须争取经济上的成功, 但是, 为了改善其公共形象又不得不对这种经济成功进行正当化处理。

 "@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明确统一, 并且相对稳定, 它可以成为律师职业行为的评价标准。

 共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可以缓和和协调同行之间在法律服务竞争中的对立和冲突, 相互之间具有亲切感, 可以使各个分散开展业务的律师从精神上结合在一起, 从而起到团结律师职业的作用。第三、 维护律师职业权益。

 苏力曾说:

 “律师职业规范并非仅仅是对律师职业的限制, 同时也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建设性的支持, 使得律师懂得他们可以如何行为, 从而保护他们的利益。

 这些职业行为规范不仅保护法律消费者的利益, 保证司法公正, 而且保证了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化, 因而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维护法律工作者的利益必不可少的。

 ” ④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一块界碑, 律师的执业活动只要符合职业道德, 律师的利益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外部对律师的强制均不可越此“雷池” 一步。

 律师职业道德是保护律师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的武器, 可以抵御外界强力的非法侵入, 减。

 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建构》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9 9 年版, 第253. 254 页。窗苏力:

 <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9 6 年版, 第310 页。4

 1. 导论少执业风险, 保证律师职业活动的安全。

 “法律并不是压迫, 法律毋宁是拯救。

 ”由这句名言我们不妨类推, 律师职业道德并不是仅仅是要限制、 压制律师,它毋宁是律师职业权益的重要保障。第四、 促进律师职业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律师行为, 这本身并不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目的, 其根本目的在于巩固律师职业的地位, 促进律师职...

篇二: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 代 中 国 社 会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与 职 业 建 设

 .

  内容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但是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大潮下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却并未见长甚至有下降的趋势本文主要就律师职业道德下降的表现、原因进行分析以及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职业道德、律师、职业建设、职业道德教育、法制 正文内容律师这个行业是很多人很羡慕的一个行业在外人看来律师收入高又属于自由职业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这职业有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律师应该不断的提高自己以迎合时代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素质与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在律师的职业发展中发生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本文围绕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一些论述。

 要讨论律师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必须了解其含义律 师 职业 道德 是指 律师 在 从事 律师 业务  为当 事 人提供法 律援 助 时应 当遵 守的 行 为规范的 总 称。

 作 为 律师 首先 必 须要 忠实 于宪 法 法律  必须 诚实 守信  勤勉 尽 责依照 事实 和法 律 维 护委 托人 利 益 积极 参加 社 会公 益事 业等 。

 我国 当前 正处 在 构建 和谐 社会 的 进程 中 其中民 主是 实现 社 会和 谐的 重要 保 障。

 律师 是近 代 文明 发展 的产 物 律 师一 直扮 演 着不 可忽 视的 重 要角 色 因此律 师的 职业 兴 衰与 荣辱 将直 接 关系 到广 大人 民 群众 的诉 讼权 利 的实 现 但是 随 着市 场经 济的 发 展 现今 的社会 环境 越 来越 复杂  对 律师 的职 业 要求 现加 大 了 律 师 的责 任也 加大 了 我国 的律 师 是法 制尊 严的 维 护者 维护 当事 人的 合 法权 益 提供 法 律援 助等 这 就 需要 律师 遵守 并 规范 自己 的职 业 道德 但 是现 今 社会 律师 的职业 道德 并 未见 长反而 出 现了 很多 问 题。

 一、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问题表现 一缺乏诚实信用 职业 道德 是每 个 人从 事自 己的 职 业时 所遵 守的 道 德准 则 律师 职 业道 德是 律师 行 为的 基本 规范  是调 整律 师行为 的主 要 思想 理念 美 国著 名的 律 师执 业行 为 专家 詹姆 斯E莫 利 泰尔 诺 指出 律 师更 多的 行 为是 受到 道德 规范的 制约 。

 我 国也 很重 视 律师 职业 的道 德 建设   每 个实 习律 师 在 正式 成为 职 业律 师之 前都 会 经过 律师 职 业道

 德及 技能 的培 训 但 是那 些经 过 了职 业道 德培 训 的律 师在 具体 的 职业 行为 中 为 了获 取更 多的 案 源丝 毫不 顾职业 道德 中的 诚 实守 信的 原则  夸大 宣传 向 当 事人 大肆 吹嘘 自 己的 业务 能力 和 社会 关系 有 的 律师 收取 了案件 费用 后 却不 恪尽 职守  玩忽 职守  对当 事人 的 法律 服务 事项 敷衍 了事  根据 中华 全国 律 师协 会最 近3年关于 律师 违 反职 业道 德的 统 计资 料显 示 2005— —2008年 各级 律师 协会 共 受理 投诉 案件7387件 给 予行政处 分762件。

 ① 律师 违 反职 业道 德的 现 象非 常严 重 已 经严 重 影响 了律 师 的社 会公 信力 。在市 场经 济 下诚信 是交 易的 很 重要 的一 个原 则 律 师这 个行 业 也是 如此 但 是 律 师的 诚信 制 度任 然没 有建 立 起来 缺 乏诚信 是律 师 职业 道德 失范 的 一大 表现 。

 二 律 师获 取 案源 的方 式方 法 不当 对 于整 个 律师 行业 来说  案件 属于 稀缺 资 源 国家 法律 规 定又 不是 很完善 我 国法 律 认可 普通 的公 民 可以 代理 诉讼 等 等 这导 致很 多 律师 之间 相互 竞 争以 及和 普通 的 公民 竞争 争相 采取 垄断 和 竞相 压价 或者 降 低费 用的 方式 获 取案 源 还有 的 律师 通过 欺骗 的 方式 获取 案源 。根据 调查 显示很 多律 师 的案 源都 是通 过 不正 当竞 争 的方 法获 取 案源 。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来源调查 20%30%50%因自己的名气获取案源通过熟人的介绍压低收取的案件费用 三律师私自 收费的 现象严 重律师 私自收 费一直 是民事 诉讼 及其他诉 讼中的 一大难 题律师在办 案中 及平常 的法 律咨 询 中 经常 违反 律 师事 务所 统一 接 受委 托 签订 书 面合 同或 者收 费 合同 规定 违 反 律师 事务 所统一 收取 律师 服 务费 代 委托 人 支付 的费 用和 异 地差 旅费 不 向 委托 人提 供预 算 票据 律 师本 来 就应 该在 律师事 务所 的约 束 与管 理下 进行 接 收案 件 每一 个 案件 都必 须持 有 所里 的授 权委 托 书才 可以 进行 办 案 很多 律师为 了自 己 的私 利  通 过请委 托人 吃饭 等 方式  私自 接收 案 件等  这些 表现 都 是不 符合 《 律师 法 》 的规 定的 也是 影响 其 道德 建设 的一 大 障碍 。

 四 跨 所执 业。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律 师 法》 规定  “ 我国 律师 不 得在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律师 事务 所 执业。同 时在一 个律 师事 务 所和 一个 其他 法 律服 务机 构执 业 的视 同在 两个 务 所执 业” 现在 出 现了 很多 除了 律 师事 务所 之

 外的 很多 其 他法 律服 务机 构  很 多律 师不 仅 在律 师事 务 所中 从事 工 作而 且在 法 律服 务机 构中 也 从事 律师 工 作有的 律师 为 了逃 避税 收 以律 师的 名 义接 案 在法 律服 务 中收 费 这些 做法 都 严吃重干 扰了 律 师的 正常 管 理。

 五 在 诉讼 中 与法 官有 不正 当 交往 。很 多律 师 为了 自己 代理 的 案件 在法 庭中 胜 诉 私下 给法 官 送礼 请 客饭等 。近 年来 出 现了 很多 律师 违 法德 现象 狠 多 地方 出现 律师 向 法官 行贿 的现 象 下 面是 一份 关 于一 份阜 阳律师 向阜 阳中 院 行贿 的报 道 “ 中安 在线 月  日 近日 安 徽 省司 法厅 对六 名 向法 官行 贿的 律 师做 出了 吊销律 师执 业证 书 处罚 的决 定 根 据我 国《 律师 法》 规定 他 们 将不 能继 续从 事 律师 这一 职业 经过 省司 法厅有 关部 门 调查 李某 等 名 律师 在执 业 期间 分别 向 阜阳 市中 院法 官董 某、 陈 某送 礼 谋取 不 正当 利益„ „” 。① 从上 面的 报 道来 看 律师 行 贿现 象严 重 今 年来 还出 现深 圳 中院 、沈 阳中 院 等一 系列 类似 的 案件 。现 在很多 律师 并不 是 凭自 己过 硬的 专 业水 平来 赢得 胜 诉 而是 与法 官 串通 他 们有 的 律师 接的 案件 是 亲朋 好友 的案件 他 们收 取 费用 就是 私自 的 不 上报 所里  而且 还经 常给 法 官打 电话 请客 可以 说严 重影 响 了公 平与 公正 也大 大 降低 了社 会对 律 师的 评价 。

 注释 ① 本 报道 来自             律师 职业 道德 失 范并 不是 偶然 的 而 是必 然的  有着 深层 的社 会 原因 和律 师自 身 的原 因 我们 可 以从 以下 几个方 面分 析 律师 道德 失范 的 成因  二、 律师 职 业道 德中 的问 题 的成 因分 析 我们知道,律师的行为是否合乎职业道德要求,在其整个执业工作以及各个工作环节上会充分表现出来。

 若要准确分析和把握律师行为失范何以产生,从其工作中面对的交往对象分析,则更能清楚看到其中真正的具体的原因。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面对的对象主要包括:委托人,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证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行竞争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等等。

 面对上述不同的对象,律师如果罔顾法律和道德,律己不严,稍有放纵,就有可能做出违法失徳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层面分析原因。

 一从律师自身的原因来分析 1、面对委托人或当事人

 一般地,律师职业的收入主要源于委托人,因此,律师理所当然尽其所能为他们服务,为他们争取最大的利益或把损害降到最低。在委托人眼里,评判一位律师执业水平的高低、 职业道德的好坏的标准,就是看他能否帮他们赢官司,能赢官司的,就是高水平的好律师。至于律师采取什么手段赢得官司,则不是他们考虑的。以“输赢”论英雄,这几乎是当下评价律师水平高低的普遍的社会标准,律师如果不能使委托人赢得官司,他就无法取得委托人和社会的认可,也无法在业界中立足。

 因此,有的律师为了赢得官司,不惜采取一切办法,包括违规违纪的、有悖于职业道德的办法。

 再进一步看,当律师及其委托人一起共同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时,律师和他的委托人是共同的利益方,律师会千方百计要赢得官司,争取在社会上赢得“好律师”声誉。然而,相比较而言,官司的输赢,主要不掌握在律师手上,似乎更取决于法官。这就是为什么律师会以人所不齿的行贿方式,尽力讨好法官、 检察官、 公安人员、 证人等等。

 另一方面,当律师独自面对他的委托人时,他们就是利益对立的双方,也就是说,当委托人解决争讼的总费用一定时,律师要的金钱多了,委托人所得就少了。而在处理复杂繁琐的法律问题

 时,律师和委托人的地位和应对能力是不对等的,委托人就像病人面对医生一样,完全依赖和听从于律师。因而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律师会对委托人肆意糊弄和蒙骗,变着法子多收费。很多律师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从各个环节变向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损坏委托人的利益。

 2、面对竞争者

 律师的竞争者主要包括专职执业律师、兼职律师和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但在法律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律师的同行竞争者,与商海中的商业竞争者一样,鱼龙混杂、好坏并存。在僧多粥少的地方,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很多人都会在影响胜败的的每个因素想尽一切方法,包括一些不道德的方法取得优势,因而不当竞争处处可见。我们知道,律师能否在业界中生存,在竞争中获胜,主要取决于:

 1 案源以及竞争者的多寡。

 一个地方,在一定的单位时间内,案源数量和律师数量都是一定的。如果案源丰富,竞争者少,或竞争者多案源也多,律师生存无虞,竞争压力就相对小;相反,如果案源少,竞争者众,那么竞争压力自然很大。

 在案源少,竞争者众的情况下,律师除对到手的案子争取多收费外,就是要使出浑身解数争取案源。这样,一幕幕争夺案源的违法背德的丑剧登台露相了。

 2 律师执业水平和能力的高低。

 在案源少,竞争者众的情况下,一个律师能否揽到案子,归根结底取决于他的执业能力的高低。

 而律师的实际能力的高低,社会并没有很明显的公认的权威标志,很多人都是依据该律师的职称、 履历、 学历学位等判断,坊间更多是以 “输赢”作为简单明了的依据口耳相传。因此有的律师为了标榜自己能力“超群”,会用各种办法抬高自己,到处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有“特殊”关系,想方设法夸大自己的“威水史”,甚至以美国“西太平洋大学”博士学位示人。

 3收费的高低。我们都知道,物美价廉是商业竞争取胜的法宝。在物的品质已定时,价廉是竞争取胜的重要手段。

 律师行业的竞争也一样,律师在他的服务品质的一定的条件下,低廉的收费无疑是招揽案源的重要手段。特别对争讼标的案值大的案子,如前所述,不少律师常常以远低于政府和行业指导的参考价排挤其他竞争者。

 然而一旦案子到手后,又变着法子蒙骗委托人,把“失去”利益捞回来。

 3、面对律师自身 律师自身对自己的职业缺乏荣誉感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执业必须要有律师执业证 而 且

 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然而很多人并未通过司法考试但是也进入了律师行业了这些人一般都是通过关系熟人介绍进入了律师事务所。因此很多律师对自己的工作不满因此他们并没有作为一个律师的荣誉感更加不会注重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

 二从社会方面的原因来分析 社会 风气 不 正 不佳 的法 律案 源 境况 以及 现 实压 力所 迫 一 方面  中国2000年 来形成 的 “ 厌诉 讼、 耻讼 ” 的思想 任然 存在 从古 至今 我国 的 公民 的法 律意 识 淡薄 虽 然国 家 一直 在进 行普 法 宣传 然 而中 国 大部 分地 区仍然 处于 法制 很 落后 的状 态下  特别 是广 大农 村 地区 由 于对 农 村...

篇三: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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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科学 2018 年 11 月 01

 459 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思考

 周文雄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国家大力号召建立法治社会,人民也不断的提高了法律意识,在这背景之下产生了良好的律师执业条件,律师不能辜负国家和人民的期望,需要重视律师职业道德,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这关乎律师行业的生死存亡。本文通过结合当前的社会环境,通过找到律师职业道德缺失产生的问题并对之进行原因分析,试图说明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律师乃至整个社会的益处。

 关键词:律师;道德;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6.5;D6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6X(2018)11-0459-02

 1 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律师在执业中,因缺失职业道德会造成许多问题,如出卖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如变相增加代理费等。这些问题给律师贴上了不光彩的标签。其实这些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也都出现,可以说这是律师行业发展必定经历的瓶颈期。根据国内情况,笔者将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分为三类:

 1.1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见案就收,不顾实情。随着文明社会地不断发展,法律这颗大树已经枝繁叶茂,各部门法及下位法越来越精细,没有一个人敢说自己同时精通多部部门法,而现实中有的律师见案就收,根本不管自己是否精通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自己是否有能够力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只要案子能给他们带来足够的报酬。如一位不懂法律英语的律师接下了涉外法律的案子,看着满纸英文的材料发愁,却要求当事人自己出钱翻译材料。对他们自己而言不看案子只看钱,对当事人而言自己维权道路从一开始就找错了人。

 其次,满嘴胡话,夸大事实,现实中有的律师为了能顺利接下案子,把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说成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把能通过简易程序解决的纠纷说成必须通过普通程序解决,把胜诉赔偿额有限的纠纷说能得到巨额赔偿款。这么说的目的就是为了忽悠当事人,使当事人盲目相信他们,最后从当事人的口袋里获得更多的利益。

 最后,不尽职责,玩忽懈怠。现实中有的律师接了案子后,对案子并不重视,除非当事人催促一番,否则很难去调查案子,收集证据,进入程序。有甚者明天要开庭,今天才开始看卷宗材料,第二天开庭时支支吾吾,无法回答对方律师或者法官的问题,导致败诉。现实中有的律师在接案件时百般讨好当事人,视当事人为上帝,当案子到手后对当事人的热情就逐渐冷淡,敷衍了事,爱理不理,有甚者接了案件以后就无法联系,去无踪影。

 1.2 律师与律师之间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恶性竞争,扰乱秩序。律师完成委托人的委托,收取的报酬多少是有相关规定的。但现实中有许多律师为了获得案件,采取压低价格的方法来排挤打压其他竞争对手。这些律师出价总比别人低上三分之一或者一半,当事人货比三家之后,选择价格最便宜的将案件委托于他们。利润是总价与成本的差,这些律师想要赚取利润,只能压低办案成本,或是减少需要去调查的证据,或是减少需要经过的程序,从服务质量的角度来看,以这种低成本办出来的案子质量非常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全部甚至根本得不到维护。

 其次,非法收案,垄断业务。案源的有无和多少决定了律师能够有多少收入,于是有些律师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便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手段收取案子。如有些律师为了有稳定的案源,便贿赂法官,然后法官向当事人建议委托谁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有的是律师凭借各种关系,依靠关系人的权力,以给予关系人“好处费”为代价,代理某些公司的案件案件或直接排挤其他律师介入相关案件。有甚者,利用自己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等身份吸引当事人,使当事人相信他们可以左右案子的走向。

 最后,恶意诋毁,贬低他人,在某些公共场合,如讲座、沙龙、教室等,部分律师会针对其他律师泛泛而谈,通过指出其他律师的缺点不足,来衬托自己的优秀,达到宣传自己的同时又贬低他人,以此来彰显自己的学识吸引当事人。当有当事人信以为真,特地委托了这些律师后,他们又只会纸上谈兵,无法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1.3 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

 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关系,为什么呢?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中国近代法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有许多规章制度不足或有漏洞,这就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在这种前提下,诉讼双方为了提高自己的胜诉率,都会想尽办法使法官偏向己方,有的通过完整的证据链,用事实说服法官,而有的却通过非法手段拉拢法官。

 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会有不公正的嫌疑。”然而在中国,这种情况发生了异变,法官与律师之间来往密切,法官与律师之间来往密切,律师与法官的“饭局”屡见不鲜。很多律师们错误地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如何打通法官的关系而不是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甚至有些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直接对当事人说他与某某法官关系密切,当事人的案子“包打赢”。这种畸形的关系使得律师自降人格,使得法官不尊重律师,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的腐败,判决结果的不公,直接阻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

 2 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律师职业道德产生了许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深刻反思,冷静分析,抓住问题的关键。什么原因造成了律师职业道德有诸多问题?笔者将原因分为以下几类:

 2.1 律师入职标准较低

 自从 2002 年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对参加考试的人员限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生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今天来看,这个报考标准很低,但是如此低的标准是由其历史背景的。1979 年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的数量完全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能单靠法律本科毕业生或者法律专业人士,要英雄不问出身,广纳人才。然而,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日趋完善,法学院校层出不穷,法学院校毕业生每年激增,这种较低的报考标准应该取消,并规定更高的报考标准。

 法律职业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技师或工匠,通过短期的培训即可上岗就业。法律职业的内容关乎着人民的生命与财产,不可儿戏。然而法律职业道德这种内在的认同和恪守来自于对法律的信仰和认同,需要专门的学习训练才能获得。

 2.2 新手律师生存困难

 在通过了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后,许多人满怀期待的进入了律师行业,却发现现实与理想完全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大多数是从案件中收取提成,案子的多少,标的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律师的收入。而大多数案源掌握在少部分人的手中,使得新手律师很难获得案子,大多数新手律师除了跟着自己的师傅获得一少许提成外,并没有其他收入的。大多数新手律师备受煎熬,没有案源、没有生活保障、没有社会资源,从业的自豪感、职业的归属感都日渐消解,使得很多法律人迫于生计改行另谋生路。而那些继续坚持的律师很有可能其职业道德产生各种问题。所谓人格独立来自于经济独立。在自身生存都无法得到的保障的时候,

 社科论坛 460

 2018 年 11 月 01 如何要求他保持高尚的道德呢?于是坚持下来的律师有些沾染了不好的影响,学会了向社会的黑暗面妥协,不去研究如何提升自己的办案技巧,反而苦心钻研如何“拉关系,走后门”最后葬送自己的大好前程。

 2.3 律师自身执业水平有限

 律师是一个真真正正的“活到老,学到老”的职业,不学习的律师就无法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无法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无时无刻都有新发颁布,旧法废止。然而有许多律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就停止了学习,当需要用到新法条法规的时候,根本无法理解新法条法规,不是乱说一通就是主观臆测,给当事人错误的信息,最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连写基本的起诉状、代理词等都词不达意,语句混乱,前后矛盾,不堪入目。这些自身执业水平有限还不努力学习提升的律师,不尽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更破坏了整个行业的形象,使律师遭受世人非议。

 3 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

 律师职业道德缺失会产生的问题如上文所述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国家和社会对律师行业的不良评价,残酷的现实表明为了维护和提高律师社会地位,降低和消除负面评价,律师职业道德迫切需要得到加强和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提高后,对于律师个人而言能带来良好的口碑,对于当事人而言能更好地维护权益,对于社会而言能带来和谐繁荣。下面笔者将从五个方面谈一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律师乃至整个社会的益处。

 3.1 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能否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二是律师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一个具有法律专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律师,若在职业道德上存在欠缺,就犹如“一双不同粗细的腿”,连站都站不稳,何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现实中接到案子后“翻脸不认人”的“双面律师”比比皆是。

 当下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着物质不断地丰富,随之而来的是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益。近几年我国民事纠纷案子数量大幅度增加,尤其是出台“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多的十分惊人。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对法律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的要求都在不断提高。一味地“只解决案子,无职业道德”的律师只会被市场淘汰。

 3.2 更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大多数律师之所以走上向法官行贿的道路,主要是受到了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求胜心切,好要面子,顾全名誉,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忘了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宗旨,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为了胜诉,为了金钱,抛弃自己的职业道德,等同于抛弃了自我。律师向司法工作人员,向有关权力人员的行贿,不仅是对自己心灵的侮辱,人格的践踏,更是严重阻碍法律的正确实施,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唯有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采用合法的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自己的美好前程才不会“葬送”,自己才会做到合法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3 能培养人民 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如果仅仅作为条文记载在纸张上,那没有多大的意义,法律更应该被人民信仰。然而要让人民信仰法律,需要国家付出极大地代价,甚至可能要强行推行,这是个艰辛地过程,稍不注意就会适得其反。但这其中若有律师参与,效果可能会事半功倍。

 具体来说,当人民遇到了法律问题,此时若有律师能够本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圆满地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当事人会对律师产生信赖,进而对法律产生信赖,渐渐地,这必将培养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反之,若律师没有本着职业道德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反而想尽办法从当事人的口袋里掏钱,或者运用非法手段解决当事人问题,则一方面当事人很难维权,另一方面会失去对律师的信赖,进而失去对法律的信赖,产生厌恶法律,抵触法律甚至蔑视法律的思想,慢慢地,法律就会变得毫无威信力,变得可有可无的存在,一旦这样的思想形成,法律将无立足之地,更别谈法律信仰了。

 3.4 建立法治国家不可或缺之路

 律师虽然也是法律职业人员,但长期以来律师是游离于法官与检察官之外,相对于前两者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法治工作队伍加入了一个新成员,律师。至此,在形式上和实际上形成了法官-检察官-律师这种三角形的关系。作为外在力量介入的律师能够为法官看清事实提供帮助,能有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不正当滥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在实现正义上相互依靠,相互制约。而这种“律师矫正”的作用依赖于律师良好地职业道德的约束。

 正是因为存在着一批高素质的律师,才敢在公权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仍然站出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良好地职业道德给律师正确地指引,而律师跟随着正确地指引参与到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当中。反之,若律师没有良好地职业道德,面对公权力和社会压力立马放弃,或与权贵沆瀣一气,行贿司法人员,则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同时律师也不再是“三角关系”中的一员,更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成员,法治建设会遭受严重阻碍。

 参考文献

 [1]王宏. 法治中国视域下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探析[D].吉林财经大学,2017. [2]陈晓琴. 浅谈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A].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应用创新专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应用创新专业委员会科技创新研讨会 2016 年 5 月会议论文集[C].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应用创新专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应用创新专业委员会,2016:1. [3]杨建军.公益维权律师的法治促进功能[J].法学论坛,2016,31(02):114-121. [4]温晓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J].理论观察,2016(01):64-65. [5]雷舒雅.律师职业道德的法律化及发展思路[J].法制与经济,2015(20):130-132. 作者简介:周文雄(1993-03),男,汉族,贵州习水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篇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社会 观察 浅析我国现今律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 {I}I 占 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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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邓佳佳 摘平也越来越 高, 总体素质越来越焕然一新。但是 , 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 高, 不能掩盖其职业道德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 降, 在 某些地方, 社会对律师的满意度并不高, 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许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瓶颈。对此作为 未来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 本文认为了解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现状, 找出问题, 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对策意见,

 是十分重要 的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

 邓佳佳, 华东政法大学2009 级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926. 5 文献标识码:

 A 要近几年, 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律l J币 队伍不断壮大, 其专业水 文章编号:

 1009— 0592(20 11) 11-200— 02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职业道德, 就是指在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 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规范、 道德情操与品质 的总和, 它既 是对职业活动 中行为的要求, 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 任与义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 尽管法 律规范试图与道德保持一定的距离, 但不可否认, 道德作为法律 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 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有规 定相关的职业道德。

 ” 律师的职业角色就是为社会尤其是委托人 提供法律服务, 这个职业与法律、 社会的接触面非常宽, 在其执业 过程中, 律师通常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 传播法律文化的作用。

 在运用法律为他人服务的同时, 律师如何能够守住职业道德, 使 自己能够不为金钱所诱惑, 这两者既相互结合, 又相互矛盾。律 师的职业性质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水平要 比其他职业高得多。律师职业道德除了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的一 般特征外, 还表现为自身的一些特征,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一般职业道德的规范, 如诚实信用、

 遵纪守法等 。同时, 律师既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中的一员, 其 职业道德规范也就体现了法律职业的特点, 也就是要坚定不移地 维护法律的尊严 , 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继而间接上促进国家 的法治建设。但同时, 律师 的行业性质又区别于法官、 检察官的 职业特性, 如律师事务所具有公司企业的性质, 追求企业利益是 其重要木匾,律师作为其员工也是要追求企业效益和经济利益 的。这些都体现 了律师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 。

 ( 二 ) 强制性 与 自治性 的统一 律师可以说是专业服务于委托人的“讼棍” , 也可 以说是与法 官、 检察官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的 伙伴。

 在两种角色属性相互结合相互斗争的过程中, 一方面不能 成为当事人和金钱利益的奴隶, 另一方面也要成为监督制约检察 官和法官的一种独立力量 。

 可见, 律师的 自治性是十分重要的。

 这种独立性和 自治性对律师的自我约束、 自我规范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较为严格 的职业道德和惩戒措施是维护律师行业稳定健 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 三 )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 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规 范, 如 《 律师法》 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此外还有大量 的律 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如中华全 国律协制定的《 律师执业 行为规范》 (试行) 。

 除了这些以规范性的文件反映出来的职业道 德规范外, 还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律师职业道德 , 如律师职业 道德习惯 、 意识等。

 可以说, 从形式上看, 律师职业道德具体表现 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二、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 虽然 目前我国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比较明显的提 高, 但相比干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道德水平 , 我国的律师职业道 德建设依然困难重重。当前,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 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

 (一 )律师与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密切, 当事人某 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律师的“衣食父母” , 但往往就是这种关系 , 反 而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主要体现 :

 1. 唯利是 图, 欺骗当事人。

 有的律师给委托人做出虚假承诺 以官司“包打赢” 作为相互攫取案源的方式。同时为了多收 取律师费, 故意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 捶胸顿足地保证案件胜诉 绝对没问题, 糊弄当事人。

 2. 不管不顾 , “有活就干” 。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后 ,

 不管 自己有没有接触过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 也不管 自己是否 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 只要有足够费用, 就接案处理 。

 3. 相互扯皮、 敷衍了事 。有的律师在拍胸脯保证打赢官司,

 拿到律师费后, 就不闻不 问, 一会让当事人送这个材料, 一会让委 托人跑那个部 门。一旦无法解决问题 , 便想法设法扯皮推诿 , 敷 衍 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近 3 年来关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 规范的统计资料显示 , “2005 年至 2008 年, 各级律师协会共受理 投诉案件 7387 件, 给予行政处分 762 件 , 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有 7 件。

 ”0 ( 二 )律师同业之 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俸师同行关系方面, 主要表现为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 争 , 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

 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性 竞争以及过度商业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律师整个行业的公信 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 争相向法官赠送钱财, 买通关系。

 然后由法官向当事人推 荐该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或代理人, 以招揽案源;

 2. 诋毁同行, 抬高 自己。有的律师, 在某些公众场合如讲座 上过分贬低对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来抬高 自己的声望和地位,

 借机获得案源:

 ——

  制 占 缸金 201

 1 · l 1( 中 ) \ 3. 借助新闻媒体炫耀或包装 自己, 夸大其词, 实力有限却大 包 大揽各项业务, 排斥同行:

 4. 通过 向委托人、 介绍业务人利益许诺或给予财物, 违反职 业道德排挤其他律师 。

 (三)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本应该是同在法律屋檐下, 同为法律 人, 应同做守法事 , 但当今律师与法官、 检察官的关系却表现为违 规越矩, 知法犯法 、 “花钱铺路”现象较为严重 。律师的形象在社 会上有很高的影响力, 社会大众一致把律师以及法官和检察官视 为公平正义的象征, 但律师通过 自身的专业素质钻法律漏洞, 拉 关系贿赂法官检察官, 危害性十分巨大。“2006 年阜阳中院、 深 圳中院、 武汉中院腐败案牵涉到数名律师参与行贿 , 2007 年广东 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1

 1年, 2008 年 9 月商务部郭京毅涉嫌受贿并牵出数名律师 。

 ” 除上述不 良现象 外, 律师和法官、 检察官之间也存在相互不尊重, 如律师在法庭上 藐视法庭纪律, 无视法官存在; 法官看不起律师, 不愿意听取律师 意见, 甚至无端训斥律师等。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 公正的信任。

 三、 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 1. 经济原因:

 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商业属性, 随着律师人数 越来越多, 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他们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 一 旦竞争激烈, 钱少了, 分这杯羹的人多了, 缺乏职业道德赚钱的律 师 、 超越法律界限赚钱的律师、 突破职业底线赚钱的律师也就越 来越多了。

 经济层面上的原因会引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那就是律师行业的两极分化问题。现如今律师贫富两极分化现 象十分严重, 许多刚入行 的年轻律师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 经济 上无法独立, 饭都吃不饱, 怎么能要求他们在人格上 , 职业道德上 洁身 自好? 2. 环境问题:

 此处特指法律环境。不可否认, 目前我国司法 体制下的法律环境、 市场环境 以及执业环境, 是不容乐观的。

 “ 律 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视甚至无故训斥、 因敢于为弱势群体辩护而 得罪某些权要继而锒铛入狱、 因为黑社会头目或贪污犯辩护而遭 受公众贬抑和责难⋯ ⋯ 。

 按照某种说法就是:

 中国律师⋯ ⋯ 属于 经济上相对富裕而又要疲于 自我维护权利的弱势群体。

 ” 目前我 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 裁判结果的不如人意和律师接触法 律最多, 代表法律形象最贴近百姓生活的事实相矛盾, 这导致律 师的职业压力很大, “好事不出门, 坏事传千里” , 我国的司法制度 环境决定了律师的某些不 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迅速更正。

 3. 管理原因:

 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九、 行业协会管理无力、 律 师执业机构管理无作为也容易导致有些律师钻空子, 打着所谓大 律师的旗号坑蒙拐骗, 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

 除上述三种原因之外, 律师 自身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

 自

 身缺乏 自律 , 唯利是图, 见钱眼开等等道德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极 易导致误入歧途 。因此加强 自身修养, 提高道德水平 , 专业素质 和职业道德水平两手抓 , 无疑是一种正确选择。

 四、 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 的对策 综上分析, 律师的职业过程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 , 且每一方 面都对其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

 因此要提高律师职业道德, 将是 项涉及多方面 的长期的系统的建设工程。要把这项系统工程 建设好 , 最根本的在于正确 认识律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 树立良 一◆ 社会 观察 好的职业理念 , 尤其要摒弃金钱至上的观念; 最迫切的在于完善 监管制度, 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一 )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 律师法》 第二条规定,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接 受委托或者指定,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提供 法律服务, 通过专业劳动和技能赚取金钱, 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

 养活 自己和家人 , 这本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 《 律师法》 同时规定,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 维护社会公 平和正义。

 ”我们 由此可知律师不能仅仅以赚取钱财为 目的, 学习

 法律最重要的使命还是是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 事 , 促进法律合理正确地得到实施 , 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 会公平和正义 。“ 如果律师铭记 自己肩负这样崇高使命, 在职业 生涯中, 就不会迷失方向, 更不会因金钱而做出有悖职业道德的 行为。

 ”。

 ( 二 ) 内容上通过各种 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法学院教育 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提前防患于未然;

 通过律师事务所 自身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活动, 提升提高 自身 修养与素质, 进而提高律师自律意识; 目前我国设有法官学院、 检 察官学院等, 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 也应设立 自己 的律师学院。因此 , 可以通过设立律师学院, 将其作为一个学习

 和培训的基地,

 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律师彼此的交流平台, 扩大 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凝聚力。

 ( 三) 管理上加强监督 与管理, 严格惩戒制度 首先要规范律师事务所 内部的管理:2004 年 4 月我国开展 了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行业整顿 运动” , 它从行业整体上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起 到了重要 作用 。

 但是, 我们往往会忽略律师事务所 内部的管理问题 。

 律师 事务所是每一个律师执业的平台, 其一切执业行为都要在这个平 台上完成 , 就必须要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约束。

 其次加大严惩力度, 从严治律 :

 具体方面有通过制定更加严 厉的法律法规 , 实行整改完善:

 如律师行业可学习当前法院系统 开展的“五个严禁” , 针对 目前律师行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 出问题, 制定通俗易懂、 简单明了的几条禁令, 通过行业大整顿和 自我整改,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触犯现有法律法规的害群之 马, 一定严惩不殆 , 轻则清除出律师队伍, 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五、 结语 综上所述 , 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作用毋 庸置疑, 并且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 善正在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律师行业仍存在很多 问题 。知道问题 , 并分析问题, 才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律师 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 但笔者相信, 律师 行业将会在 民主法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席位, 其所存在的问题也 终将会被解决。律师行业的明天 ,还需要广大法律人的共 同努 力。让我们为了法律职业的未来, 继续努力吧! 注释 :

 ①张菩数. 中国律师制度专题研究.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11 5 页.

 ②魏杰.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之问题分析与解决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华东 政法大 学图书馆. 20I 1年 4 月。

 ③六届全 国律协亮点纷呈. 中国律师 . 2008( 11 ) . 第 l9 页.

 ④刘桂明. 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中国律师网. 2008 年.

 ⑤⑥李学 尧. 法 律职业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 20 07 年版 . 第 29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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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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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使得律师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提升,律师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地位也更加突出。在依法治国生态视域下,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工作职责都有所变化,如何正确维护好当事人利益,用职业道德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是现阶段律师需要思考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于依法治国视角,将律师执业能力、道德修养以及理想信念综合起来进行考量,提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的意见,以期助力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推动。

  关键词律师依法治国新形势执业纪律

  一、基本理论概述

  律师在从事法律活动以及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应当信奉一定的道德,此为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也是一名律师情节操守、 素质、纪律作风、服务意识以及思想品质的综合体现。在新时期,律师职业道德涵射六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任,律师从事的任何执业活动,不能与人民利益相偏离,要敢于承担社会责任,勇于维护人民利益。例如,律师要积极参加法律援助、社会普法宣传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真正成为一名捍卫人民利益的合格律师。第二,忠诚。律师要忠于 法律事业,树立 理想信念。律师还应当忠于当事人,指引当事人顺着合法、正确的路线前进,保障其合法权益,不搞虚假承诺和虚假宣传。第三,正义。律师要立足本职工作,公平对待当事人,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例如,律师不应当为了经济利益哄使当事人在社会上造谣。第四,敬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必须爱岗敬业,在法律范围内认真完成当事人交付的工作,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提升律师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第五,法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正确处理好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引导群众遵纪守法, 遵守宪法与法律,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第六,诚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杜绝作伪证和引 证人串供的行为,执业过程中知晓的隐私和秘密也要严格保密。

  二、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表现

  (一)同行相轻,追逐名利

  每一个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每一个律师的形象都关乎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现阶段,部分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贬损其他律师的方式来承揽案件,对当事人进行虚假承诺和虚假宣传。首先,律师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关注的不是案件本身,对当事人张扬其社会背景,贬低其他律师,夸大自己办案数量以及过往业绩,最后却没有真正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其次,律师在收取费用阶段,利用当事人不懂法的特点,增加办案程序,变相讲授案件复杂程度,进而收取额外的费用。部分律师甚至绕开律师事务所,通过所函造假的方式来私自收取费用。最后,部分律师在代理二审案件时诋毁一审案件律师,加剧律师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总而言之,律师同行相轻、追逐名利的做法,不仅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使得行业利润丧失殆尽。

 (二)素养不够,业务不精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迭速度的加快,许多法律法规更新较快。律师只有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结构,由专业泛化向专业精细化转型才能适应法律市场环境的变化。现阶段,部分律师靠同行办案经验或者吃老底来处理法律事务,不积极学习最新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为当事人服务时,屡不清思路、找不到重点、抓不住案件关键突破口,服务效能低下。除了业务水平之外,部分律师不注重言谈举止和着装。例如,东北某律师在输掉官司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指责审判人员存在不公正对待,甚至事后穿上印字 T 恤站在法院门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俨然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三)关系复杂,缺乏原则

 典型表现在部分律师没有把控好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过于屈服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私下与相关人员暗中勾结,人为操控案件结果,破坏司法公信力和公平性,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部分律师通过行贿、造伪证等方式来赢得案件,丧失了本应坚守的正义和职业道德,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例如,山西“郝建华”案、 “马玉红”案以及昆明“邓华”案等案件中,案发律师通过行贿等方式揽案源,通过行贿的方式破坏案件正常审理。上述不正当行为不仅贬低了律师行业的威严,甚至践踏了法治的尊严与底线,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相违。

  (四)诚信缺失,理想淡漠

  一方面,部分律师诚信缺失,对案件关键问题避而不谈,遇到困难时一味逃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山东某律师收取律师费后,在办理案件中遇到困难时通过拒绝接听电话的方式回避当事人,也不退还律师费,最后引起当事人到律协进行举报。除此之外,部分律师在承揽案件时,没有考量自身办案能力和服务能力,甚至对当事人进

 行“胜诉”承诺,导致当事人错估律师能力。另一方面,律师作为社会大家庭中的一份子,本应关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但部分律师只关注自身利益,法治理想淡薄,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部分律师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时,由于费用较低,抱着“敷衍了事”的心态办案,丝毫不关注案件当事人利益,一味从快办案,忽视案件中的关键细节,不能正确维护被援助的利益。又如,部分律师不热衷参加普法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对社会建设和人民利益不屑一顾,有违律师职业道德。

  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职业道德规范

  针对实践中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问题,全国律协予以了高度关注,在 2011 年更是出台了相关行业规定,对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以及行为规范予以了规定。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弱,难以

 适应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行业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摆脱说空话、走形式的思想,确保行业规定能够具备可行性,真正将行业规定落实到现实生活中。除此之外,在修订或者出台行业规定时,要避免原则化的内容,注重规制条款的具体化。

  (二)完善立法

  首先,为了针对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在律师队伍中起到一个警示作用,有必要修订《律师法》,完善该法中关于违规惩戒、法律责任的内容。应当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律师违规行为和典型的违法行为纳入到《律师法》当中。其次,在修订《律师法》时,要注意该法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协调好法律之间的关系,防止“以罚代刑”情况的发生。再次,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从法律层面细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监督律师事务所的不良行为。最后,为了防止律师因权利得不到救济,而采取极端措施。本文认为《律师法》在修订时也要关注律师权利救济领域,做到权责相统一。总而言之,《律师法》的修订要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尤其要注意现实生

 活中高发却存在立法空白的领域,弥补立法缺陷。

  (三)注重教育培训

  现阶段,各个地区开展律师培训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部分地区注重执业技能,部分地区则可能注重法律法规。本文认为,律师职业培训首先要注重的就是职业道德教育,要提升律师对《律师法》及其他行业法规的认识,将与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列入到重点学习内容当中,提升律师对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认识。除此之外,律协在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时同样应当注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对于该领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确保道德素质高、思想 意识强和服务意识强的人员进入到律师队伍,将道德素养低、思想 意识弱和服务意识淡薄的人员排除在律师队伍之外。

  (四)完善监督机制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服务能力,不仅应当从立法和教育培训等层面入手,还应当完善违规违惩戒机制,督促律师树立责任意识,防止律师触碰违法违规红线。一方面,有必要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社会公民(尤其是当事人)对律师的监督,拓宽公众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清除潜藏在律师队伍内部的害群之马,在法律市场上营造良好的执业风气。同时,可以考量设置专门监督律师服务工作的监督委员会,提升监督工作的专业性。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律师和律所的监督,有权披露律师的不良行为。监督委员会也应当定期对律师中的公益模范和道德模范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整风肃纪的同时,也发挥律师的榜样作用,在法律市场中传播正能量。

  (五)实行定期考核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因定期考核律师,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程序,避免定期考核的形式化。本文认为,在对律师进行考核时,不仅要考

 核该律师的专业水平、职业能力,更应当考核该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个人操守,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避免社会公众在委托律师时受到欺诈。除此之外,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当定期对律所进行考核,考核律所的监督机制、社会口碑以及资金能力,提升律所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结语

  律师不仅是当事 益的维护者,也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肩负着化解社会纠纷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在社会上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律师地位的必要保障,也是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建设时间短,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在未来推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时还需要从层面着手。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性和系统性工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紧盯律师职业道德这一命题,通过运用自身所学的理论学说对这一领域加以分析,以期能够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注入新鲜的理论活力。

  参考文献:

  [1]叶泽闽.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法制与社会.2017(21).

  [2]张正敏.“仁”与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与养成.智库时代.2017(5).

  [3]于晓鑫.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法制与社会.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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