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6篇
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6篇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检验检测机构飞行监督检查常见问题及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一二飞行监督检查中常见问题2020年度飞行监督检查情况 一、检验检测机构飞行监督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检测机构飞行监督检查常见问题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一二飞行监督检查中常见问题2020 年度飞行监督检查情况
一、检验检测机构飞行监督检查中常见问题(一)超能力范围检验检测(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三)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四)检验检测过程质量缺乏有效监控(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六)未按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七)检验检测报告的问题(八)涉嫌弄虚作假典型情形承诺制的风险(条件不符而出具了报告)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超范围检验检测主要有三种形式:1、故意超能力范围检验检测2、标准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备案标准变更后需要重新进行能力确认,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怕麻烦,往往等到复评审或监督评审时才进行标准变更。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通过复评审或监督评审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检测。特别是方法、仪器发生改变,若仍使用作废标准,检验结果一般不会准确3、乱用CMA、CNAS、CAL标识。扩项典型报告抢跑(无效)(一)超能力范围检验检测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1、缺乏关键仪器设备。配置的仪器设备或试剂物品不具备项目开展。各大型仪器、振荡器、硫酸雾、氟化物、采制样设备、采油器等。2、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够。配置的设备数量达不到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不适应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变化尤其是增加的需要。仪器设备数量远远低于工作量 ;无组织采样、噪声仪及其校准器、车载冰箱。3、实验室关键试剂耗材使用量与实际不符 。
往往消耗量低于所需量 , 甚至某些项目没有购买对应试、 材料。(质控缺少)4、标准物质购买和使用数量不符 。使用记录数量大于采购数量(无法朔源涉嫌造假)。5、配备设备物品不符合要求。环境空气NOX/SO2采样器、质控样6、未按要求租用设备。租赁的仪器设备未重新检定// 校准;或检定 / 校准证书上的单位名称非使用的检验检测机构 。同一台仪器设备不得同一时期在两家机构租赁、使用。(借用外携仪器、拿样去其他机构分析)(人员劳动关系)
(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7、量值溯源未按规定(1)未做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是保证其测量准确性的主要手段之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仪器设备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必要时,在二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应进行期间核查,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但部分机构未按规定将仪器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造成仪器失准。(2)校准参数不满足要求。细菌总数(36℃±1℃)与粪大肠菌群(37℃±0.5/1℃、44.5±0.5℃)所需温度未经检定/校准。烘箱105 ℃、烟尘采样器温度、湿度等。(3)未对校准证书做确认。不合格设备投入使用。(4)有修正因子的未应用。有修正因子应用必须贴在仪器明显处。(5)还有个别检定/校准机构不经检定/校准就出具证书。(6)检定/校准证书无设备编号。
(三)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环境设施条件分安全要求和环境条件要求。1、环境设施条件不满足安全要求生产的要求。微生物、药品库、电热室、测汞。2、环境设施不满足分析环境条件要求。微生物、臭、天平室、土壤制样配气间和嗅辨室传递窗不满足《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865-2017)要求。3、环境条件的控制不符合要求。(1)没有效隔离。土壤风干和研磨同处一室存在互相干扰隐患,不符合HJ/T166-2004技术规范要求。固废和土壤前处理室共用、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酚和氨氮等。(2)没有有效控制。天平室没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温度:15℃~30℃、湿度:55%~75% 。(3)没有有效监控记录。天平室、
(四)检验检测过程质量缺乏有效监控由于检验检测过程不规范而产生的检验检测结论不正确或数据不准确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1、不做平行试验,不用质控样/价标等进行检查。新方法标准基本要求20个样介入质控样或回测表线中间点。如:土壤中油类、钴,每20个要有2个空白、1个平行、1个有证标/加标;油做四氯乙烯的判定2、对可疑、异常数据不敏感3、临界值的处理有偏差4、对标准理解有偏差。噪声24h、定电位二氧化硫、臭氧5、新上岗检验员缺乏有效监督、对标准理解有误。固废浸出6、样品制备不重视、不按标准进行制备,偷工减料。土壤制样7、缺乏监督,检验检测和计算粗心大意、操作动作不规范8、无人员监督记录。
(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不规范,或者信息量不够,虽然不会改变检验检测结果,但原始记录是机构检验检测过程的证明材料,是数据朔源的重要依据。但个别机构不能很好地执行,表现在:1、原始记录不规范。(1)誊抄记录。没有直接记录,而是从笔记本上转抄检验检测记录。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是原始的观察记录,应该在观察时实时记录,有些检验员出于保持原始记录干净整洁的原因,将原始记录先记录在笔记本上,过后再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这样就为篡改数据提供了条件。(2)检验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环境条件记录不全。(3)数据修约不规范。位数保留、平均样品取值。一般测定结果小数点后位数的保留与方法检出限保持一致,最多保留三位有效数字。水土中元素测定结果小于100单位,与方法检出限保留;大于100单位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4)涂改不规范。
2、原始记录信息量不足。(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
(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3、数据缺少可追溯性。提供的原始数据无法朔源。设备使用、物品消耗、电脑记录、图谱等。热敏打印纸的保存4、涉嫌造假(1)质控数据长时间不变 。(甚至标准曲线)(2)样品交接记录与分析记录的一致性等 。(3)同一检测人员在不同报告或记录里的笔迹不同 。(4)同一采样/质量监督人员同时在不同地方的采样并签字。(5)有数据报告,无分析原始记录。(6)无仪器使用记录、试剂领用、使用记录。5、记录的保存。资质认定要求不低于6年,但是。。。。。。
(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
(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
1、采样(1)废水采样记录表中显示 ,悬浮物和 COD 同瓶采样;有机物用塑料瓶装;水质采样记录表中未体现各监测项目的采样量采样瓶材质以及加固定剂情况 ;(2 )
未完整遵守监测方法或规范 :如无组织废气监测布点时,有本底的项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氟化物应设置背景监测点 , 实际未设置;一类污染物不在车间排口采样。(3)噪声监测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 ,测量结果未进行修正,夜间测污染源未记录最大声级等。(4)采样时长、采样量、频次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垃圾焚烧、HJ836、环境空气臭氧滑动、臭气浓度频次(六)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2、制样(1)土壤制样。20目样:用于分析pH、阳离子交换量、元素有效态等。不能磨得太细,否则容易破坏土壤矿物晶粒,使分析结果偏高。60目土样:用于检测农药或土壤有机质、全氮量等项目分析100目样:用于分析重金属全量。分析结果不受磨碎程度的影响。磨得更细,可使样品分解反应更为完全和彻底,还可减少称样误差。200目样: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 法 HJ 780-2015(2)固废浸出制样,1:10的概念(六)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3、样品保存及分析(1)到外省或其他较远市 、 区县采样 ①需要冷藏样品的数量体积远远大于冷藏箱的体积;②样品交接记录中 ,实际采样数量少于任务数量;③环评监测往返一天 ,监测 7 天的来回路程费与实际的天数不符合;④分析时已过样品保质期。(2)样品无唯一性标识、无样品状态。(3)样品交接后统一存放在冷藏柜中不能达到样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的要求,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4)化学需氧量检测中高浓度(大于50毫克/升)样品与低浓度样品使用同一种浓度重铬酸钾标准溶液,没有进行区分。(5)为满足分析方法的质控要求。空白高于检出限(六)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七)检验检测报告的问题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检测机构交给客户的最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的错误通常有以下表现:1、报告编制错误(1)检验检测报告编制人员在编制报告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疏忽出现输入性错误,如:技术要求、实测数据、单项判定等文字或数字输入错误,造成误判;仪器编号输入错误,造成无法朔源甚至涉嫌弄虚作假。(2)逻辑性错误。委托检验日期、样品生产日期、检验日期等日期输入错误,造成时间逻辑上的问题。(3)检验结果错误。监测数据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折算。2、监测报告无对应原始记录。
3、非授权人签字(1)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2)授权签字人超授权领域范围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的能力范围、检测地址范围是有限制的。在检验检测运行过程中,部分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授权签字人不了解自己的授权签字能力范围或试验地址范围,超越授权范围签发报告,造成报告的错误。这种超越能力范围批准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标识使用的规定,会使检验检测报告失去法律效力。4、报告中对分包项目未说明标识 , 盖章 。5、多个报告数据一样。6、有报告号却提供不了报告。(七)检验检测报告的问题
(八)涉嫌弄虚作假典型情形1、同一台仪器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检测地点。2、同一监测人员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检测地点。3、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相应原始记录。4、检测报告检测时间、地点、样品等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5、多个样品共用一份原始记录(谱图)。6、未经检测出结果。7、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不匹配。8、移花接木出具报告(摘录以前的数据或别人的数据出具报告)。9、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报告 。“满足规定的” 检测结果出报告。“不满足规定”的结果不出具报告。
2019年1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对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调阅人员资料,抽查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后,发现银河公司存在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伪造监测时间、伪造签名等问题,涉嫌弄虚作假。
查实相关问题后,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将银河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部负责人、相关采样及分析审核人员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社会公开,并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对银河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予以限制。
其他话题:1、认监委直报系统记得每季度报CMA报告号、年底报质控报告2、人员关系。3、扩项做方法验证
二 、 2018~ ~ 2020 年度飞行监督检查情况
潜在的问题看见的现状
谢谢! !
篇二: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源节约与环保》 2016 年 第 9 期科技论文与案例交流摘 要:本文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探究,在对其定义进行阐述后,对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与守法中的应用进行深入的分析, 以提高对环境监测数据重要作用的认识。关键词:
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应用环境监测在环境评价体系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各种环境因素在满足建设项目需求的同时, 是以环境质量来展现的,最终在环境监测数据中体现出来。
下面我们就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和守法中的重要应用进行探究。1 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概述1.1 环境监测的定义所谓环境监测就是指针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进行测定,并通过一定的分析和监测,确定环境质量的污染程度和变化的情况。
环境监测工作在进行的过程中,主要是在以环境为主体的条件下,运用物理、生物、化学等技术,对环境建设中的项目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基础上,对环境中的污染物成分进行定性、定量的科学分析,探索出环境质量确切现状及其变化规律,为环境保护、环境决策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策略提供依据,切实的对环境污染现象进行监控,从而提高环境的质量,实现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1.2 环境执法的定义关于环境执法的定义, 是指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运用法律手段对相关主体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环境执行行为,同时对其他环境行为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执法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改善我国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标准化,并且依据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科学的实施。2 在环境执法与守法中注重应用2.1 环境监测数据的合法性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应用时,一定要注重监测数据的合法性,其中包括监测的资质、监测的程序、监测的标准、监测结论的合法性都是监测数据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环境监测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好监测的采样记录,其中包括对采样地点、时间和采样人员的记录,其次在应用自动检测数据的时候,注重所用数据来源的可比性、可靠性,切实的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2.2 环境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其实环境监测活动是具有一定时效性的,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形成过程中,其初步形成、发生和产生环境污染的过程会在时间的作用下,产生一定的削减甚至是消失不见,这就要求在进行环境监测的过程中,要第一时间到达污染现场进行数据采集、测定,切实的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时效性,为环境执法提供有效证据。2.3 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的多样性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应用环境监测需要留意到数据收集渠道的多样性,现如今,环境违法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其渠道也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因此在开展环境监测的过程中, 要充分运用先进的现场监测设备和其它高新技术,多渠道的开展监测工作,实现环境监测的多样性、高效性。2.4 环境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过程中, 注重环境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环境监测数据在进行记录时,保证所有信息的完整性, 让各个环节与监测报告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为了保证这一点可以采取同步拍照、录像的方式,对监测过程中进行全程记录, 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监测报告的完整性和统一性。3 在环境执法与守法应用中的作用3.1 为执法的现场提供技术性支持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环境监测数据为其提供了技术性的支持工作,当一个企业出现违反环境的现象,在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中,成立一个专门的环境监测小组,及时地对污染环境进行评估和测定,比如环境污染的因子、浓度和排放量,在提供准确的污染物种类、量值的前提下,能有效促进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3.2 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服务在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过程中, 可以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服务,同时还可以切实的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和思想观念。
具体说来,通过环境监测工作,可以对环境污染的现状和特点、程度、范围等一些因素进行评价和分析,为环境执法的工作擦亮眼睛、指明方向,同时也给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带来警戒,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保证他们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时刻谨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4 结语本文对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与守法中的应用进行探究,希望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能够继续加大环境监测的力度,切实的保证环境监测在环境执法和守法中的应用程度,有效的促进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为国家的环境事业做出一点贡献。参考文献[1] 胡安宏,刘济欣.浅析环境监测报告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作用. [2] 吴惠娜.浅淡环境监测在环境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3] 梁磊,崔其超.环境执法中环境监测的作用研究[J].科技视界,2013,21:145.浅论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与守法中的应用吴君莲(临沂市环境监测站 山东临沂 276000)监测管理探究179万方数据
篇三: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中央民族大学 研 究 生 学 期 论 文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学
期:
2010-2011
学生姓名:
年
级:
2010 级
院系单位:
法学院
指导老师:
课程名称:
环境资源法专题研究 任课教师:
完成时间:
2011 年 6 月 10 日
学校代码:
10052
学
号:
S100354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环境领域的基本概念、 环境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 环境法产生的基本原因、 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 以及环境保护的国际问题。
在外界眼中,近千部保护环境的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似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 然而, 这个承载人类繁衍的生态环境却正受到人类自身行为的威胁。为何立法者制定的众多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为何众多的环境法专家学者在研究环境法学, 而作为法律初学者的我们, 却迷失在环境保护的法律中, 是法律本身具有实质性缺陷, 还是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不力造成了我们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
作者认为, 如果法律不能够被信仰, 如果企业仅是赚钱机器,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够严格执法, 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公开、 公正、 平等的对待和处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一切法律将形同虚设。
关键词:
环境 环境法 环境污染
1、 环境的相关概念
在环境科学领域里, 环境概念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中国大百科全书》 将环境定义为“围绕着人群的空间, 及其中可以直接、 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 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 水、 海洋、 土地、 矿藏、 森林、 草原、 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乡 村等。” 作为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端、 发展的源头问题, 环境问题就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 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 给人类带来灾难。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之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之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有的国家称之为“公害”1。
在实行环境统计的 300 个中国城市当中, 70%处于或者超过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 中国已有 70%的城市不适合居住。
1 金瑞林主编:
《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4。
环境法学在自我理论完善与服务现代化建设的两难境地中艰难成长, 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调整论难以全部解释所有的环境法学和环境伦理学问题, 且存在逻辑推理缺陷, 从而纷纷呼吁对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传统法理实现突破, 给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留下发展空间2。
各国环境立法目 的各有不同, 但金瑞林教授认为, 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 即协调人与环关系、 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他认为,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 世界各国立法都是相同的, 只是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规定有差异而已。
我国环境法学学者吕忠梅教授在其《环境法新视野》 一书中提出了公平与安全构成环境法的两大目的。
她认为公平是环境法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安全则是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 在此意义上, 环境法的目的具有了现实性与普遍性, 也具有了适应传统的模式进行转变更新的内在动力。
2、 环境法的产生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环境法具有自身特质, 有别于以往任何某一部门法的调整目标, 因而其调整对象也天然具有自身独特属性, 其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 也调整人与自然间的关系, 这种调整对象是特殊的,“是环境社会关系”3。
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 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
1930 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43 年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 1948 年美国多诺拉事件、 1952 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1953-1968 年日本水俣病事件、 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日本爱知县米糠油事件、 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等世界八大公害事件推进了环境立法。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保护、 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的各种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综合体系, 是在现代政治、 经济、 文化、 科学技术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4。
在国际环境法方面, 主要扩大运用了 联合国决议, 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制定的国际文件, 以此作为柔性法律手段来达到全球环境保护的目的5。
国际法的实施尤其是执行, 却和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不同。
2 L.B.科尔森:
《朗文法律词典(第 6 版)》, [M],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155 页。
3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M], 范扬、 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 第 130 页。
4 马骤聪主编:
《国际环境法导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4 年 2 月第 1 版, 第 1 页。
5 汪劲:
环境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国际社会没有行政权力、 没有警察和强制性的法院6。
也有的学者认为, 国际层面上的实施是国家、 国际组织或机构对国家履行环境条约义务的监督、 监管和执行, 是指国家根据条约的规定积极地参与和完成一些国际间的活动和任务, 如参加会议、 提供国家报告、 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的监督评审检查、 接受国际司法机关就其特定事项的管辖等。
这一机制被称为“非强制性内部化实施程序”7。
三、 我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环境权不能脱离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 倘若环境权离开了法律规范, 这种权利只能是空洞的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环境问题并未重视, 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中主要有 1929 年《渔业法》、 1930 年《土地法》 和 1942 年《水利法》 等。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的环境立法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从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七十年代初是我国环境法的产生阶段, 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矿业暂行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等, 这些法规比较零散, 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 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概念。
从 1973 年到 1978年,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 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 如“三同时” 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等。
1978 年我国颁布了经修改的 《宪法》, 在该法第 11 条专门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从 1979 年我国 《环境保护法 (试行)》 的颁布实施, 到 1989 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修改之前, 是中国环境法立法的迅速发展阶段。
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基础,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为主体, 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互相配合、 协调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9。
然而, 在缺乏“环境权” 的宪法法定化这一基点下, 环境权的保护犹如空中楼阁。
法的传统定义表述为“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 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0。
我国已颁布了一千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 然而, 无需举例, 几
6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6 月第二版, 第 321 页。
7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458 页。
8 赵秉志, 王秀梅, 杜澎:
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p41。
9 贾学胜:
论环境法益及其刑法保护[J],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9。
10 孙国华、 朱景文:
《法理学》,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229、 336 页。
乎没有人会反对我们的生存环境每况愈下, 为何如此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竟然无法保护我们的环境。
环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为人们所熟知, 而单位环境犯罪11。
占据了环境犯罪数量中的绝大比例。
有学者主张基于“生态中心主义”理念进一步强调环境法传统的不足, 彻底打破社会主体、 法律关系等传统认知,提倡环境法应当以“生态中心主义” 取代“人类中心主义”, 确立起“自然(生态利益、 自然物, 特别是动物)” 的主体地位, 明确“自然” 的权利及救济方式12。作者认为, 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原因导致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第一,立法本身的缺陷, 空洞的法律词语不能代替法律适用的具体程序问题; 第二, 执法者的玩忽职守、 执法不严、 地方保护等腐败风气使正义无法得以实现; 第三,对处理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没有公正性, 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环境保护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权利机关对国有企业向来青睐有加;第四, 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良知缺失, 无论公务员维护其身份地位还是企业家获取最大化利润, 都没有从人类长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考虑问题。
法的实施, 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13。” 环视我们周围的环境, 作者认为, 似乎没有人反对重新审视政府在法律实施中的权威作用。
四、 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制度及其作用 工业化的衍生物、 环境污染、 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严重威胁人类生存, 求人类发展而掠夺环境为己用的人类中心主义一度被视为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
新学派不拘一格, 以开放式思维提出了人类社会以自我利益为核心的传统主体意识的不足, 主张生态伦理道德观内涵超越一般人文伦理, 以论证法律调整论革新的正当性, 建立生态人的法律主体模式结构, 并提出通过创设综合性的调整机制构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14。
4.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评价是人类的生产或生活行为(包括立法、 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等)
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在环境质量现状检测和调查的基础上, 运用模式计算、 类比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措施的
11 郭建安, 张桂荣:
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M] .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6.p321。
12 张锋:
《权利的延伸与伦理的演进》, [J], 法学论坛, 2005(2)。
13 [法]亚历山大· 基斯著, 张若思编译:
《国际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7 月第一版, 第 355 页。
14 罗亚玲、 汤剑波:
《对“非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伦理学的反思》, [J], 南京社会科学, 2000(10)。
技术方法1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称环境质量预测评价,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事先对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为建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法新学派更是质疑传统法理论的功利色彩, 主张不能仅仅通过法律的工具价值与实证生活, 更应从应然层面反思法律制度理性与人文基础, 抛弃狭隘的人文自我中心观, 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环境, 认为“在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中,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 默迪‘生物具有内在价值’ 的人类中心主义、 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 理根的动物权利主义、 施韦莱和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 利奥波德和奈斯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等等, 也逐渐对环境法的立法和施行在实践层面上提供了理论支持, 从应然的追求和实然的发展来看, 环境法注重于道德理性和审美理性”16。
然而, 我国的环评制度并没有没有建立企业负责人问责制度, 大型国有企业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的案例比比皆是, 私营企业的非正规性操作更不必细述。
在依法促进的相关领域, 由于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思进取、 责任心差、相互推诿等造成业绩不明显从而使相关立法流于形式的, 应当承担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各种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
如果中国官员问责制能够形成规范的体系和制度并稳定运行的话, 那么在促进型立法中是否规定政府的责任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17。
4. 2 “三同时” 制度 “三同时” 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根据作者在宁夏石嘴山市办理案件的经验和调查, 一些地方的水泥厂、 化工厂等企业, 为节省费用,排污节能设备仅在应对政府检查时使用, 每天清晨路面上的粉尘会堆积厚厚的一层, 地方政府考虑到税收等问题, 明知环境损害发生而不问责。
企业为了利益驱动没有丝毫社会责任感和伦理道德, 有学者指出: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 人与自然之间存在明确的伦理关系, 如果说这些关系有一定的伦理成分, 至多也是一种‘拟伦理’ 或‘似伦理’ 的关系18。” 从现代企业的行为模式而言, 企业等核心依
15 汪劲:
环境正义, 丧钟为谁而鸣[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16 姚美红、 王云霞:
《新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生存的理由...
篇四: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自然科学2018 年 8 月
23 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关系及协调运行
刘青川
孟晓琦
陈继伟 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 青岛 266003
摘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良好合作能力以及较强的协调配合,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还可以保障人们的环境利益,同时对环境质量监督工作还可以做得更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为了使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的功能可以更好的发挥,为此,本文对环境监测及环境执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改进两者协调运行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关系;协调运行 中图分类号:I20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500(2018)08-0023-0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污染越来越严重,保护环境势在必行。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对环境执法能力进行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机制进行合理建立,做好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任务。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工作,现在环境质量对人们的要求已经无法满足。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整个体系中最主要的核心部分,在整个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推动的作用,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可以促使其工作规范制度化、科学合理化,以及法制化等。因此,有必要结合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工作,适应新形势下两者之间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促使环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发展。
1 分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相互关系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是其关键的行政执法途径,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同时还制约着对方。环境执法为环境监测提供了有利的数据,然而,执法行为的完成必须要有环境执法的支持。环境监测为环境执法的行政执法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平价,而且又是对环境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测的关键指标。环境监测的重要任务是将有效数据提供给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所提供的检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执法的准绳,可以促使环境执法工作实现合理性、法制性以及科学性。如果缺少环境监测数据,那么环境监测只是形式上的,而环境执法行政执法活动的实施也是无法实现的;环境监测脱离环境执法,也只是一块数据,无任何意义。
2 分析两者协调运行的有效对策
2.1 实施两者业务联动机制
想要使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协调运行,以及全面沟通,并提升资源的全面利用效率,有效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建立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业务联动机制的实施,是树立其部门权威形象的需求,是对环境保护执法活动进行规范的需求,因此监察与监测人员必须要意识到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业务联动机制的重要作用,相互信任与沟通,改变传统的观念。与两者有关工作人员不但要对自身的操作能力进行专门学习和研究,而且还要对相互之间的业务知识进行了解和掌握,这样可以实现两者最佳的联动业务效果。工作人员的技能及专业知识与业务联动机制运行的效果成正比,其知识越全面或者越高,机制运行效果越显著。为了实现为了实现业务联动机制,还需要整合所有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信息如监察排污费、监测数据统计等,通过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整个辖区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打破两者的障碍,实现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直接业务信息的交换,实现业务联动机制。
2.2 构建较强操作性的环境执法及环境监测运行办法
想要对可靠地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运行模式进行有效建立,有必要要将各自的工作进行明确,各自做好各自的工作,互相取长补短,相互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责,不可推卸责任,两者之间不能相互独立,避免造成工作的空白。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之间的工作要求相互帮助。这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提升的作用,节省人力和物力。可以从监察污染源开始。其次,为了便于信息的跟踪,利用以及传递,环境监测部门首要任务就是核对数据的针对性及准确性,然后,及时上报给环境执法部门,环境执法部门有必要结合所获取的信息,对于怎样进行处罚或怎样进行判决,严格要求环境监控机构不断跟进与监测,当环境执法进行突击检查时,需要对监测机构进行及时报告。除此之外,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部门应定期举行研讨会,以提高相互信任,更快地合作,更好地处理问题。这样一来,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才能协调有序地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才会有新的发展。
2.3 对环境监测应急性和常规性工作流程进行构建
在常规环境执法过程中,环境执法机关有权利对年度监测计划进行制定,在制定时需结合基本的环境情况进行。环境监测部门按照计划定期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当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环境执法部门急需监察,为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应急监测计划,必须结合环境执法部门指示,监测部门安排监测工作,对实际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反馈。
2.4 实施监测、执法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能够实现协调运行,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还要明确规定提供给监察执法部门监测报告的内容,以及监测精度的级别,同时在监察中,还要明确规定监测报告的有效性,从而保障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协调运行。在工作中,两者应适时适当进行调整,以便相互之间可以更好的配合,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监测机构应安排相关职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并提供有效监测数据给执法机构的应急处理及调查工作。为了促进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可以协调运行的有效途径,还可以对培养以及建设人才队伍进行加强,教育和培训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增强其相互合作、相互信任、互利共赢的责任感,提升相关人员职业水平,引用优秀科技人才,并让其参与其中,提升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的整体团队水平,为相关行业的稳定发展培养大量的人才。
3 结论
综上所述,在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是其关键的行政执法途径,为了促使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可以协调运行,环境执法应以环境监测为基础,深入研究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协调运行措施,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资源与技术的优势,及时了解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协调运行的新趋势,并及时调整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发展方向,并且严格遵守新的法律法规,为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协调运行提供有利的条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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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20 年 6 月 黄子璐等.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 ·第 33 卷 第 3 期2 0 2 0 年 6 月污 染 防 治 技 术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Vol. 33,No. 3Jun .,2 0 2 0收稿日期:2020 -04 -07作者简介:黄子璐(1986—),女,籍贯江苏泰州,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工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黄子璐 1 , 张 璘 2(1. 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 泰州 225300;2.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6)摘 要:本文梳理了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影响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支撑的突出问题,从体系机制建设、质量全过程监督、监测基础设施保障、数据真实性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建议内容,以期在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法律保障层面更好的支撑政府管理要求。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监测体制;职责分工;监测数据质量责任;社会监测机构监管中图分类号:X830;X321 -022 文献标识码:AThoughts and Analysis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awsand Regulation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HUAGN Zi - lu 1 , ZHANG Lin 2(1. Taizhou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Taizhou,Jiangsu 225300,China;2. Jiangsu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Nanjing,Jiangsu 210036,China)Abstract:This paper combs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that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eco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urgent-ly need legal support.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mechanism construction,the whole process of quality supervision,monitoring in-frastructure guarantee,data authenticity management and other aspect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The legal guarantee level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better supports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requirements.Key words: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Monitoring system;Responsibility division;Monitoring data quality responsi-bility;Supervision of soci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体系逐步建立与健全,网络逐步发展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和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在环境质量评价、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与决策等方面,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引领、服务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为政府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1]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在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法、标准和规范方面,已基本形成较为成熟、和国际接轨的技术体系,但在生态环境监测法制保障方面,仍然较为薄弱,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予以保障。1 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历史进程1. 1 起步阶段的环境监测立法情况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环境监测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1983 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首次规范了我国环境监测的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管理等内容,在我国环境监测发展历史上起到重要作用。相继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均对生态环境监测作出相应规定,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58· 黄子璐等.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 第 33 卷 第 3 期1. 2 “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监测法制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为从技术和体制机制层面解决面临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改革作出总体部署。2015 年至 2017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基本搭建完成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3] 。三份改革文件,完善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初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对各部门原争议较大的统一规划布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信息发布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监测行为和人员规范管理,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法规固化统一监测评估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2 影响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过程中,一些体制机制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同时,改革的难点也开始凸显,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发展遇到很多典型问题。2. 1 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职能交叉,存在部门重复建设、数出多门、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不一致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分散在林业、农业、水利、气象等多个行业部门,统筹协调难度较大。由于环境监测缺乏统一规划,除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外,各部门也建立了各自的环境监测网络,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设置了相应的监测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对独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 。随着各部门管理需求的变化,监测技术朝着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交叉重叠、重复建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监测管理、站点规划、技术规范、信息发布等方面,统筹协调困难,管理不统一,难以形成国家整体合力。2. 2 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监管责任主体不明、手段有限、法律依据不足,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是在政府主导下,由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和社会化监测机构共同参与进行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授予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统一监管权,生态环境部门仅能通过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或通过合同约定对其委托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非强制性监督管理。存在监管权与计量规则制定权缺位、监管依据不充分、监管职权不清等现实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在使用监测数据进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同时,难以兼顾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别是社会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5]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质量评价与信用管理等相关制度不完善,在社会监测机构法律责任、数据应用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导致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乱象丛生,社会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数据失真、弄虚作假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2. 3 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测相关方权力(利)义务关系和责任不明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缺乏上位法支撑,生态监测数据用于考核评估、行政执法、损害鉴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施受法律保护的力度不足,擅自侵占、移动、改变、损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干扰站点周边环境的现象屡见不鲜,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连续性、真实性、有效性。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相关部门、各类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监测设备生产厂商、社会公众等,都与生态环境监测密切相关,且都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有不同的责任。但是,目前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惩处手段、措施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生态环境监测的规范化管理。3 从法律层面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的相关对策建议为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建设,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立法建设。3. 1 固化机构改革要求,确保生态环境监测体制和职责分工实现集中统一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看,新一轮党和国家
2020 年 6 月 黄子璐等.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59·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职能,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6] 。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管的基础保障,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应当将生态环境部统一规划建设监测网络、统一制定监测标准规范、统一发布信息用监测法规制度予以固化。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责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要坚持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细化与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提高区分度,尽量减少部门交叉,降低部门间协调难度。3. 2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监测市场的繁荣。按照“放管服”要求,政府部门既要简政放权,积极培育市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又要科学监管、优化服务,营造公平公正便利的市场环境。要在法律层面赋予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权限,厘清各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内容和规范、行政处罚准则,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应注重保障参与主体的平等权益,对政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一视同仁,执行一致的机构、人员、装备器具要求,接受一致的监督管理,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承担一致的责任义务。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通过健全环境监测市场规则,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管理,严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等方式,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监管职责与权限、监督检查内容、利益回避、行业自律与信用管理等方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3. 3 坚持问题导向,建立监测站点管理和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建设和保护要求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明确监测站点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分类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人为原因对数据的干扰。针对当前存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防止行政干预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7] 。坚持“保真”和“打假”两手抓,在“保真”方面,规定对监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建立监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体系,完善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数据质量责任追溯等制度;在“打假”方面,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影响、干扰监测活动的行为并强化其法律责任。3. 4 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建立国家 - 省 - 市三级监测法制保障体系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层面开始探索从法规制度上固化改革成果,为全国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提供良好的借鉴。2020 年 1 月 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从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省一级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四十七条款,该条例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代表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仅为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提供了良好的引证和制度建设参考,也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支持和保障。综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结合形势需求,审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现状,从法律层面完善对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管理,加强对监测机构和监测市场监管的法律保障,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与使用,加快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组织领导、规划布局、制度规范、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的全面统一,为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有力支撑起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参考文献][1]柏仇勇,赵 岑. 中国生态环境监测 40 年改革发展与成效[J]. 中国环境管理,2019,4(30):30 -33.[2]王海芹,高世楫.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J]. 改革,2017(5):15 -34.[3]陈传忠,魏峻山,胡天洋,等. 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不断引向深
·60· 黄子璐等.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 第 33 卷 第 3 期入[J]. 环境保护,2019,15(2):9 -12.[4]王金南,秦昌波,苏洁琼,等. 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制改革方案研究[J]. 中国环境管理,2016(1):34 -37.[5]师耀龙,陈传忠,魏俊山,等.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思考与分析[J]. 环境保护,2018,46(23):56 -60.[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EB/OL]. 2018 -08 -01.[7]任 洋,汪 劲. 关于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的法律思考[J]. 环境保护,2019,15(3):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
篇六: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是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途径之一,可规范《环境法》主体的行为,控制环境污染。基于此,文章以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执法工作开展的困境,然后以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案例,总结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出路,保障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开展需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及公正性原则,工作要求较高。虽然 2015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一段时间,但在落实“最后一公里”上仍旧表现出诸多不足,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面临困境,需相关部门及人员提高重视,分析困境出现原因,找到基层环保执法出路。
一、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困境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最后一公里”,与社会环境建设息息相关。由于环保意识未全面普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存在漏洞,行业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部分地区的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不足,其困境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环境保护认识较浅显
在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中,政府部门及环保执法相对人均存在环保观念薄弱问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较为浅显。就政府部门而言,部分地区的基层政府将经济发展为重点,为招商引资,允许环境污染较大的企业进入辖区。部分环保执法人员将区域工程污染管理为重点,缺乏对日常管理的重视。例如,某环保执法部门在进行湖泊管理时,将湖泊水利工程为监管重点,在民众非法捕捞、乱丢垃圾方面的监管不到位,引发更多环境问题。
就环保执法相对人来说,面源污染治理执法相对人是指基层群众,其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表现出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向湖泊中倾倒生活污水等现象,加剧环境污染;点源污染治理执法相对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虽然我国大部分企业均能够落实环保责任,根据排放标准控制生产,仍有企业为获
取更多利益,加大生产,进行违法排污,并在环保执法工作中推卸责任,导致环保执法难以高效开展,影响污染治理效率。
(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存在内容不全面、指导性不强等问题。就内容不全面而言,现行政策法规以环境保护禁令为主,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较少,且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违法获得的利益远高于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使政策法规失去警示作用;就指导性不强而言,现有立法仅在水环境防治方面出台相关细则,废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缺乏详细实施细则,加大了环境保护执法难度。例如,对于居民生活常见的生活噪声污染,公安部门难以顾及,而法律法规未赋予环保部门处罚的权利,导致生活噪声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三)环境 保护制度执行力不足
在环境保护制度制定中,存在组织设置不合理、排污申报制度工作及执法手段滞后等问题,影响制度的落实。
在组织设置中,我國政府部门根据行政区域,进行环保管理组织的设置,而在相邻区域的水环境或空气环境管理中,易受周边地区影响,当地环保管理部门不具备管理周边环境
污染的权利,不得不向上级部门申请,由基层政府进行协调,工作效率低下,加重环境污染;在排污申报工作中,企业主动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状况,易出现瞒报或漏报现象,环境监测实效性较差,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在执法工作中,环境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手段滞后,不能准确获得环境监测数据,降低环境保护执法的执行力。
(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到位
在环境保护监督中,为提高监督管理成效,环保部门制定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避免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表现出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在公众参与机制方面,环保部门的环保执法信息更新不及时,公众对环保执法的认识不全面,降低其参与积极性;在宣传教育方面,环保部门仅在上级领导发布任务或开展检查时,进行环保宣传,宣传工作间断性显著,缺乏长效机制,难以取得有效宣传教育效果。
(五)环境保护执法保障不全面
在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执法设备及资金是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的关键。部分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设备陈旧,在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先进的监测设备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受资金不足影响,部分环保部门仍旧采用陈旧设备开展执法工作,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对企业处罚时,也缺乏全面的证据,影响执法效果。
2.执法人员数量少,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背景下,各地区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区域内的企业逐渐增多,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部分执法人员每天要监察多个企业,工作效率低下,人员不足已成为环境保护执法有效开展的主因之一。
3.执法人员素养不足,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单位的福利待遇一般,难以吸引专业人才就职,不得不降低引进标准,执法人员表现出对环保政策法规的认识不全面,监测设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且部分部门受经费影响,并未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导致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与最新工作要求脱节,影响执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二、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出路 (一)深化对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认识
为强化政府部门及环保执法相对人的环保意识,提高其对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认识,环保部门需采取针对性措
施,加大对政府部门的考核,使其明确自身在环保执法方面的职责,将环保执法状况纳入考核机制中,与政绩挂钩,提高政府部门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对于环保执法相对人而言,环保部门需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升宣传教育水平,具体在文章第三节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以某地区的环保执法工作为例,阐述如何提高政府部门的环保意识。
该地区重点开展政府部门的环保绩效考核工作,该主管部门将生态建设、环境质量、环境风险、水污染、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污染物总量等指标,纳入基层政府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明确政府部门在环保执法中的责任,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对各项指标完成效果不佳的部门给予处罚。
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主管部门结合区域环境状况,制定年度环保执法工作目标,并以此为核心,结合各个基层部门的工作职责,将任务细化发布给政府职能部门、街道与乡镇等基层单位,由市委和市政府监督管理各个基层单位的任务完成状况,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根据考核状况,定期汇总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将考核结果中的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污染整治等内容,作为基层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考察指标,与领导干部的职务晋升和先进评优挂钩。通过明确的目标考核责任制,使基层政府部门认识到环保执法工作的主体并非环保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积
极参与环保执法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实现经济与生态均衡发展。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在《环境保护法》实施背景下,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有详细的指导与标准依据,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成效。但随着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不足逐渐凸显,存在内容空白与指导性不强的问题。就此,本文认为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拓展政策法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执法部门赋予更多权力,使政策法规覆盖更大的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范围,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第一, 丰富政策法规内容。针对环保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立法部门需结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现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扩大环保政策的覆盖范围,为环保执法提供有效指导。以某地区为例,政府部门设立法制科,专门负责环境保护政策文件的编制工作,结合当前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政策法规和区域环境现状,出台《XX 区环保法规规章汇编》,将政策法规与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一一对照,找出政策法规存在的缺陷或漏洞,进行修订或补充,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供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流程。
第二, 加大处罚力度。为从根本上杜绝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政府部门能需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获得的利益,约束企业的生产行为。我国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在会议中指出,对于存在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需加大处罚力度,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利益的基础上,对其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到十倍的罚款金额;对与存在部分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可简化按日计罚的前置程序,直接在企业出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进行按日计罚处理;对于涉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案件,制定连带责任制,分别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和倾倒者进行处罚;对于屡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企业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等管理层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限制其授信融资、财政资金申请及表彰评优等行为,以严厉的处罚提高警示,控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 拓展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利。政府部门可通过政策法规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利,提高其对違法排污企业的处罚灵活性,进而加大对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例如,在环境保护执法中,部分环保部门为管理违法企业的排污行为,对违法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处罚,控制违法企业的生产,减少其污染物排放。在该处罚方式中,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法规,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在接收到环保
部门的处罚单后,可能出现延后执行或未按照处罚内容执行等现象,影响违法行为的有效处罚。就此,政府部门需从立法角度入手,赋予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权利,确保供电和供水部门积极配合环保执法部门的工作,提高排污企业管理水平。
(三)加大环境保护制度执行力度
组织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关键,政府部门应优化环保部门组织设置,明确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创新环境保护执法制度,细化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工作方式与内容,加大环境保护制度执行力度。
1. 优化环保部门组织设置。针对跨区域污染治理问题,政府部门可通过行政隶属改革,优化环保部门的组织设置。目前统一认证的改革方式为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对于省级以下的环保部门,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对于省级以上的环保部门,采取领导管理模式。在该管理模式下,垂直管理可避免地方政府部门过于干预基层环保执法工作,赋予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更多的权利,使其敢执法、严执法。在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实施中,政府部门可借鉴金融机构或海关机构等单位的成功经验,结合环保工作特点,保障垂直管理模式的有效落实。同时,政府部门可设置跨行政区的环境管理机构,在各个地区设置环保委员会,结合区域特征,决定环保委员会是
否具备执法权限,保障基层环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实现针对性环保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成效,切实保护当地环境。
2. 创新环境保护执法制度。针对排污申报制度的不足,政府部门需创新环保执法制度,引进双随机抽查制度,以“摇号”方式选择排污企业和环保执法人员,实现区域污染源的随机性抽查,通过录像、拍照方式,对随机抽查过程进行记录,使企业排污检查的有迹可寻,掌握企业违法行为的证据,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在明确被抽查排污企业和环保执法人员后,环保执法人员需立即开展工作,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结果的处理与汇总,并填报至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更新最新排污状况,在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实现基层环保执法的透明化与规范化。
同时,为保障抽查的随机性、公平性及公正性,政府部门可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构建完善“两库”系统(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前者需全面覆盖所辖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日常监管范畴内的一般污染源;后者需包括环保部门所有在岗在编的环保执法人员,根据实际状况及时更新数据库,通过动态管理实现精准环保执法,降低环保执法成本,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及质量,避免人情执法现象的出现,切实发现排污企业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
(四)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社会大众为关键主体,可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提供补充,提高环境保护效果。细化来说,政府部门可通过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一,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政府部门可通过给予经济利益的方式,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解决基层环保执法的监督管理问题。以某湖泊治理为例,环保部门制定如下公众参与机制:将湖区划分为若干区块,将区块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社会组织,个人及社会组织负责区块的经营管理与环保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可为个人及社会组织提供帮助,在区块内开展水上无土蔬菜栽培、水产养殖等项目。在该参与模式下,个人及社会组织可获得经济利益,而规范的湖泊项目,可净化水质,并提高群众的责任感,控制垃圾及污水傾倒行为,起到良好水环境保护作用。同时,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可在湖泊区域建设环湖公园,向入园游客收入一定费用,将费用用于湖泊治理,且入园游客在观赏湖泊美景时,可监督周围企业、工厂的排污行为,避免偷排、漏排现象的出现。
第二,开展长期宣传教育。在环保宣传教育中,环保部门需构建长效机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和短视频等新媒体,对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开展环
保宣传教育,强化环保宣传成效,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例如,某环保部门将世界环境日为基础,到社区进行环保文艺汇演,以小品、废弃物服装展示等表演,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引导群众从生活小事入手,保护环境;某环保部门在公墓门口开展“鲜花祭祀 防治空气污染”环境保护主题活动,向扫墓者发放菊花及环保手册,鼓励群众文明扫墓,保护绿水青山。
(五)提供全面环境保护执法保障
针对执法设备不足、执法人员少、执法人员素养低等问题,环保部门需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确保环境保护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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