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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部门党组(党委)、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党建主体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31 10:0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部门党组(党委)、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党建主体责任考核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2020年部门党组(党委)、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党建主体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2019 年部门党组(党委)、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党建主体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市直部门单位党的建设,进一步夯实党组( 党委)党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党建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党组( 党委)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组工作的实施细则》、《延安市部门党组( 党委)履行党建主体责任清单》和《延安市部门党组( 党委)书记履行党建主体责任清单》,按照责任明确、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制定延安市部门党组( 党委)、党组( 党委)书记履行党建 主体责任考核暂行 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委)、党组( 党委)书记。

  二、考核内容

  部门单位党组( 党委)和党组( 党委)书记落实《延安市部门党组( 党委)履行党建主体责任清单》和《延安市部门党组( 党委)书记履行党建主体责任清单》情况;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交办转办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党建工作创新情况;市委要求完成的其他党建工作情况。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对照年初制定的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平时考核、部门自查、述职评议考核和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1、平时考核。党组( 党委)依据每年年初制定的党建工作任务清单,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本部门单位党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委组织部对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干部作风建设等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或明察暗访的方式随机考核。

  2、部门自查。每年 12 月上旬,党组( 党委)要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查报告。重点是对党建工作亮点进行归纳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措施和改进期限。

  3、述职评议考核。每年召开一次市直部门党组( 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会议,市政府党员副市长听取分管部门党组( 党委)书记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工作述职,并对部门党组( 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4、年终考核。每年年底,市委组织部成立工作组,采取召开座谈汇报会、实地查看、查阅相关举证资料等方式,对各部门单位党组( 党委)和党组( 党委)书记履行党建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四、等次评定

  以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述职评议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1、评定标准:

  好等次: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

  较好等次:得分在 80—90 分(含 80 分)

  一般等次:得分在 70—80 分(含 70 分)

  差等次:得分在 70 以下

  2、党建工作被中省通报批评的,评为差等次。

  3、结果评定。市委组织部依据部门单位年终考核情况和述职评议考核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等次评定初步意见,报部务会审定。

  五、结果运用

  1、市委通报市直部门单位和人民团体党组( 党委)履行党建 主体责任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2、考核结果为一般和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当向市委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具体原因,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时限,由市委组织部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3、考核结果为差等次,部门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党组( 党委)书记不能评优。同时,对有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之规定情形的,对党组( 党委)书记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条例》进行责任追究。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或者差等次,要对党组( 党委)书记和有关责任人采取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

  4、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是好等次的部门单位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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